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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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
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
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
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
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
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