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平渡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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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平渡律师事务所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4.04.29
•【字号】闽司许决[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平渡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闽司许决〔2014〕11号)
福州市司法局:
关于申请设立福建平渡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平渡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 PINGDU LAW FIRM。
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赵景平、耿泽伟、杨瑞田,负责人:赵景平。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4层西面02单元。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