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规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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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规则的区别
一、《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
(一)仍旧称为差不多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治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形,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然而,我国会计目标明显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样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慎重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差不多假定中,历史成本表达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要紧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引入利得和缺失两个概念。

同时,关于利得和缺失又区分为直截了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缺失、直截了当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缺失。

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缺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缺失差不多实现。

(七)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

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样应采纳历史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能够资本化。

这一规定表达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确实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刻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

因为象大型船舶如此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全然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承诺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形。

(三)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

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纳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缩小了适用范畴。

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关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采纳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要紧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和谐。

(三)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畴。

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操纵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操纵或重大阻碍,同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也确实是说,关于纳入合并范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先使用的“账上权益法”。

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和谐一致。

(四)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

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能够采纳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

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纳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连续可靠取得的情形下,能够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现在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

已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然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也确实是说,后续支出假如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规定了以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估量弃置费用等于以后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

此类费用关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

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重新定义估量净残值。

一是强调估量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预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估量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淌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估量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量变更。

(六)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规定企业应采纳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

但有确凿证据说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连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纳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纳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预备,而且计提的减值预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预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操纵的没有实物形状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差不多特点,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承诺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时期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假如符合相关条件,承诺资本化。

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依照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

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同意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纳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

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定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差不多标准。

判定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要紧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刻、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估量以后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治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形下,非货币交易一样不具有商业实质。

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差不多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 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

关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关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准则要紧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

资产组是指企业能够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差不多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定。

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量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管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可收回金额应当依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估量以后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预备不得转回。

要紧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

必须注意的是,依照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预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预备、无形资产减值预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预备;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预备不得转回;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缺失,不得转回。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预备能够转回;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缺失能够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缺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关于已确认减值缺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缺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缺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单独规定商誉减值。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

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酬劳。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

目前,关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治理费用,有些企业依照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

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依照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

关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估量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打算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托付人、受托人、账户治理人以及投资治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治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畴。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猎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定债务重组的差不多标准。

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公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差不多一致。

(二)承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缺失。

同时,关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对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估量负债。

(二)估量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刻价值等因素。

(三)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

假如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估量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差不多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估量负债。

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企业不应当就以后经营亏损确认为估量负债,但能够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估量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

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说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步趋同。

(二)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纳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管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纳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刻价值概念,能够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

(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全面采纳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我国原先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纳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立即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

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纳收益法,立即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

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纳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截了当计入因此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缺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缺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量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通过相当长时刻才能够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刻专门长,相关借款费用承诺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扩大了能够资本化的借款范畴。

新准则规定,能够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能够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样借款。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承诺一样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

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禁止采纳应对税款法,规定采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临时性差异取代时刻性差异。

这是采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

临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刻性差异均是临时性差异,但某些临时性差异并非时刻性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能够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后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以后期间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以后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临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

应纳税临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临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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