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1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
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
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财绩[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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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财绩[2011]3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的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一)总体要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改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本市绩效评价工作将从项目支出开始,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上海时提出的“努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指示,加快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上海调研时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等目标要求,率先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一、鼓励中心城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高档商务楼宇,继续推进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允许零星工业点、零星旧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配套的社会服务。
鼓励郊区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有条件的老工业基地和工业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加强金融体系建设,优化金融投资环境,积极发展各类金融业务。
自2008年起至2011年,对总机构设立在上海的外资法人银行在本市开展外币经营业务的,由市财政给予政策扶持。
三、支持商业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促进商业连锁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进一步完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扩大连锁企业财力分配政策惠及面。
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且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纳入财力分配范围,在市与总、分支机构所在区县之间进行财力分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指导思想、原则和预算定额等),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下达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二)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对新区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统筹平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部门预算编审工作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具体要求等,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部门预算收支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送财政局。
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汇编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对总预算收、支、余规模和结构以及各项重点支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8月7日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后评价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系统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使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沪府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部控制是保障组织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组织目标实现的长效保障机制。
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控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也存在部分单位重视不够、制度建设不健全、发展水平不平衡等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对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财会[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0]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
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预算绩效管理是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
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政府绩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对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服务、高效、责任、透明、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强化部门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2.14•【字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贯彻中央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保障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同时,切实把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社团收费和开支问题的几点意见》(沪府办发[1990]1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一、经费收入(一)关于会费收入。
按照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凡参加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的个人或单位,都应缴纳会费。
1、个人会费个人会员的会费,一律由会员本人负担,不得由单位代替支付。
个人会费标准,由该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受益情况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联谊性社会团体,如××家(者)协会(俱乐部)等,一般由个人会员组成,不得收取团体会费。
特殊需要吸收团体会员,收取团体会费的,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批准。
2、团体会费团体会员的会费,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或其它自有资金中开支;社会团体自有资金中开支。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收取会费标准为:(1)大型企业控制在2000元以下;(2)中型企业控制在1000元以下;(3)小型企业控制在400元以下;(4)市属事业单位(含中央和各省市驻沪单位)参照中型企业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下;(5)非市属事业单位(含各区县社会团体)参照小型企业标准控制在400元以下。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含区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收取会费标准为:(1)大型企业控制在1000元以下;(2)中型企业控制在500元以下;(3)小型企业控制在200元以下;(4)市属事业单位参照中型企业标准控制在500元以下;(5)非市属事业单位参照小型企业标准控制在200元以下。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水利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水利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沪水务〔2016〕1462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水利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水务〔2016〕146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水利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39号),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水利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6年10月24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水利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本市市级建设财力水利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项目名称)实施代建管理。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二)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三)项目建设地点:(四)项目建设规模:(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二、代建范围、内容和期限:(一)代建范围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工程验收、项目移交等项目建设阶段的建设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沪财会[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3]6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切实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的精神,细化落实相关宣传和推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3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1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相关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会计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单位,服务广大会计人员,是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推动服务型会计管理机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及财政会计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思想和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把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有效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实施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部门的财政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本部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沪府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转制为企业的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转制科研院所”)是构成区域乃至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形势下,坚持市场机制、确保竞争活力,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提高转制科研院所为行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的能力,已成为上海城市创新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现提出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面向本市和长三角区域产业发展的需求,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理顺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持续提升转制科研院所在产业发展中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专业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行业标准的创制能力,支持转制科研院所在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行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撑引领上海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沪府办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中提出的基本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目标以及《上海市老龄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沪府发〔2001〕35号)中提出的本市发展老年教育的任务,推进本市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老年教育是以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受教育者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为目的所实施的教育活动,是本市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二)发展老年教育,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是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城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上海教育发展目标,整体提高市民素质、生活质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措施。
(三)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实现健康老龄化为宗旨,逐步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老年教育体系,使老年教育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地位相匹配,努力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目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公立医院项目支出财政预算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公立医院项目支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财社[2015]7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0.12【实施日期】2015.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公立医院项目支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5〕78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公立医院: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2号),进一步加强市级公立医院项目支出财政预算管理,特制定《上海市市级公立医院项目支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0月12日上海市市级公立医院项目支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市级医院”)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内容如下:一、适用对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纳入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申康中心”)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
二、基本原则(一)维护公益原则。
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支持市级医院的改革和发展,确保市级医院履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平衡原则。
健全市级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项目支出安排统筹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当年财政资金和历年结余。
(三)择优排序原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财教〔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四章流程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

ʌ市政府文件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7月6日)沪府规 2019 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财政局㊁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㊀(目的依据)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 两型社会 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7 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㊁资源化㊁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㊀(征收对象)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㊁企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㊁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㊀(征收原则)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㊁环境保护理念;(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三)有利于体现 谁产生㊁谁付费 , 多产生㊁多付费 , 少产生㊁少付费;(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㊁公平㊁公开.第五条㊀(收费性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六条㊀(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㊁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㊁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㊁财政㊁税务㊁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七条㊀(征收单位)3 (2019年第16期)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第八条㊀(计量方法和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㊁湿垃圾㊁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㊁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第九条㊀(基数核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㊁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第十条㊀(收费减免)对养老院㊁残疾人企业㊁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第十一条㊀(征收规范)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第十二条㊀(收费用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㊁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㊁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三条㊀(收费监管)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㊁税务㊁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㊁应收少收,占用㊁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㊁扩大范围㊁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㊁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㊁法规依法查处.第十四条㊀(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9日(2019年第16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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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5
【实施日期】2011.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
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管理制度改革,统筹政府资金,改革投入机制与评估办法”的要求,促进提升本市科技创新能力,有效发挥科技创新对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撑作用,现就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全面提升本市科技创新能力,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竞争、统筹管理与部门推进、加大投入与优化结构相结合,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有效激发和带动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和资金投入。
“十二五”期间,根据“分类管理、重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二、总体目标
优化和完善市级财政对基础研究、公益研究、创新环境建设以及国家重要科技项目配套等的投入管理办法,重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级财政投入机制改革。
通过三年时间,逐步实现三个转变。
(一)市级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从原来由各部门分散投入向聚焦本市重大、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集中投入转变,集中财力办大事,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市级财政科技投入的项目选择,从原来主要靠行政组织项目评审向建立多渠道、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转变,以有效整合科技资源,促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市级财政科技投入的方式,从原来单一的经费拨款方式向事前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