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发票报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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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实务分析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பைடு நூலகம்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注意: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发票报销有风险
编者按:实务中,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发票报销有风险吗?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20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率17%,税额万元,价税合计金额万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该公司财务人员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得进行财务报销为由拒收。请问财务人员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需要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7月20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率17%,税额万元,价税合计金额万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应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办公用品内容清单或明细。
最近,北京国税官方明确:纳税人开具发票票面不得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思考:纳税人取得发票票面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发票有何法律风险?欢迎你给我留言。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实务分析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பைடு நூலகம்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注意: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发票报销有风险
编者按:实务中,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发票报销有风险吗?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20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率17%,税额万元,价税合计金额万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该公司财务人员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得进行财务报销为由拒收。请问财务人员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需要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7月20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率17%,税额万元,价税合计金额万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应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办公用品内容清单或明细。
最近,北京国税官方明确:纳税人开具发票票面不得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思考:纳税人取得发票票面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发票有何法律风险?欢迎你给我留言。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