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险财产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2003-12-10]产品简介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
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条款解析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华泰财险条款:华泰小康之家家庭财产定额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小康之家家庭财产定额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组成保险合同的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除非另有约定,以前述排列在后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坐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点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第二条(一)房屋(包括固定装置于室内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室内装修;(二)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服装、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第二条所列财产;(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三)便携式电脑、摄像(影)器材;(四)经保险人同意的其它财产;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第四条(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工艺品、稀有金属及制品等贵重物品;(二)现钞、票据、有价证券、文件、档案、帐册、图表、书籍、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数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无线通讯工具、数码电子产品、音像制品、笔、打火机、手表、眼镜、手包;(四)拖拉机、农用机械及用于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五)动物、植物;(六)日用消耗品、化妆护肤品、交通工具;(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投保时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不属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一)火灾、爆炸;(二)暴雨、暴风、雷击、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保险合同列明地点外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第六条偿。
华泰财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 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 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 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2.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3.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条款:财产基本险条款
(十)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 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 除。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 六 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偿。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时时,,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不不具具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的的,,不不得得向向保保险险人人请请求求赔赔偿偿保保险险金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租船人责任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租船人责任保险条款基于本保险下列条款,保险人同意就被保险人作为租船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本保单所列的条款应当根据或连同保险人据以同意承保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并考虑和理解。
目录页码第一部分承保风险A.船舶责任 2B.货物责任 2C.保赔责任 3D.其他费用 5第二部分首要条件A.通用条款B.索赔及追偿6 8第三部分除外责任A.通用除外责任B.货物责任除外条款C.保赔责任除外条款1011 13第四部分定义14第一部分承保风险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本保单的各项条款,决定投保第一部分下哪些风险以及其他任何可能适用的特殊条款和特殊条件。
在被保险人支付相应保费的前提下,基于本保单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下列法律责任以及费用支出承担赔偿责任,但造成该法律责任以及费用支出的事件的首次发生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1.A 船舶责任1.A.1 船舶损坏就被保船舶的物理性灭失或损坏,应对船舶所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1.A.2 租金以及滞期费就本保险条款“1.A.1 船舶损坏”下的船舶灭失或损坏直接造成的被保船舶无法正常运营的船期损失(包括延滞),而应对船舶所有人承担的租金、滞期费或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1.B 货物责任1.B.1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由于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可能对其行为、疏忽或者未履行职责负有法律责任的人,违反运输合同或者租船合同而引起的货物的物理性灭失、损坏、短少以及其他有关货物的法律责任。
本款仅适用于在租船合同、提单或其他可证明运输合同的文件下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1.B.2 租金和滞期费就本保险条款“1.B.1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下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直接造成的被保船舶无法正常运营的船期损失(包括延滞),而应对船舶所有人承担的租金、滞期费或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1.B.3货物处置就发生在卸货港或者航程终止地、因必要的卸下或者处置受损货物或因有权提货的人未提货或未将货物从船舶所有人处或从被保船舶移除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合理费用。
华泰保险现金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特别约定、保险凭证、保单明细表、附加条款、扩展条款、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资料、合法有效声明、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
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对象第三条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四条保险标的是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下列财产:凡属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
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即国库券。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洪水;(二)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四)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五)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六)抢劫或入户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已经刑事立案且书面确认属实的损失。
上述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欺诈或不诚实或与外部人员勾结实施的盗窃;(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六)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如遇争议,以英文条款为准)鉴于本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提交投保单和有关资料(该投保单及其所附资料中的陈述被视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华泰缴付保险合同保险费,华泰同意按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约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不当行为而首次被他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由此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时,华泰同意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公司如根据有关公司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则或协议必须先行支付或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华泰对被保险公司的相应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2. 定义(a) 行政机关指任何国家、省级或地方政府,政府性或行政性机构、机关或委员会。
(b) 赔偿请求指被保险公司或被指控实施不当行为的被保险人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应对其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通知,包括被保险人收到将被保险人列为被告而要求其支付金钱或履行义务的请求、或针对被保险人的法律、仲裁、或行政程序。
(c) 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第(二)项所载的被保险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
(d) 免赔额指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第(五)项所载的金额。
(e) 抗辩费用指经华泰事先书面同意,由被保险人或为被保险人利益而支出的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或上诉所必需且合理的律师费、成本和支出(但不应包括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公司雇员的工资、薪水或其它任何报酬)。
(f) 发现期间指第三条(f)款中应于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立即起算的12个月期间。
(g) 雇佣行为责任指与被保险公司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雇员有关的任何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下列责任:(1) 与雇佣有关的性骚扰或其他非法骚扰;(2) 非法的终止雇佣关系;(3) 与雇佣有关的非法歧视;(4) 违反与雇佣有关的公平公正原则;(5) 涉及被保险公司雇佣条款的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广告或陈述;(6) 与雇佣有关的诽谤;(7) 不予雇佣、升迁或授予职位;(8) 不公平的剥夺职业发展机会;(9) 不公平的公司规章制度或不公平的工作绩效评估;(10) 未提供或遵循适当的雇佣政策或程序;(11) 违反任何规范雇佣行为的法律或法规;(12) 违反雇佣合同;(13) 与雇佣有关的侵犯隐私。
华泰财险条款: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 合同。
第 十 五 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 于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保 险 人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事 故 原 因 或 核 实 损 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华泰财险条款:责任险通用附加条款
华泰保险公司通用附加条款C001.违反条件条款C002.错误和遗漏条款C003.赔款受益人条款C004.不受控制条款C005.境外理算条款C006.预先支付条款C007.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C008.三十天注销保单条款C009.九十天注销保单条款C0010.不使失效条款C0011.赔款接受人条款C0012.指定公估人条款C0013.索赔单据条款C0014.分期付费条款AC0015.预付赔款条款AC0016.传染病除外条款C001.违反条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2.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3.赔款受益人条款应被保险人要求,双方同意,______将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增加被保险人及赔款受益人。
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指定所需增加或变更的赔款受益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4.不受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5.境外理算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金额超过____________时,保险人同意委请公估行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扩展:一、 磨房“安途”团体保障计划中领队的概念包括领队、协作、向导、指导、教练等指定身份人员。
二、磨房“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期间,扩展以下风险运动:潜水、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速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野外定向、登山(仅限海拔高度5000米以下)、溯溪、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展训练活动,均在保险范畴之内。
三、 疾病医疗补偿指突发性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即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旅行前已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也不包括任何慢性疾病以及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四、 磨房“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期间,扩展意外三度烧烫伤保险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华泰财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 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第八条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 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 保保险险人人因因受受酒酒精精、、毒毒品品、、管管制制药药品品的的影影响响期期间间;;
4. 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患患艾艾滋滋病病(( AAIDIDSS))或或感感染染艾艾滋滋病病病病毒毒(( HHIVIV呈呈阳阳性性))期期间间;;
5. 被被保保险险人人从从事事潜潜水水、、跳跳伞伞、、攀攀岩岩、、探探险险活活动动、、武武术术比比赛赛、、摔摔跤跤比比赛赛、、特特技技表表演演、、赛赛马马、、赛赛车车等等高高风风险险运运动动或或活活动动期期间间;;
华泰财险条款:华泰关爱家庭财产定额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关爱家庭财产定额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组成保险合同的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除非另有约定,以前述排列在后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坐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地点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第二条(一)房屋(包括固定装置于室内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室内装修;(二)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服装、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第二条所列财产;(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三)便携式电脑、摄像(影)器材;(四)经保险人同意的其它财产;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第四条(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工艺品、稀有金属及制品等贵重物品;(二)现钞、票据、有价证券、文件、档案、帐册、图表、书籍、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数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无线通讯工具、数码电子产品、音像制品、笔、打火机、手表、眼镜、手包;(四)拖拉机、农用机械及用于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五)动物、植物;(六)日用消耗品、化妆护肤品、交通工具;(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投保时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不属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一)火灾、爆炸;(二)暴雨、暴风、雷击、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保险合同列明地点外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第六条偿。
华泰财险条款:华泰春天家庭财产定额保险条款
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在五日内以书面及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华泰财险条款:陆上油气钻井工具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上油气钻井工具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本保险单承保下列财产:1.石油钻井设备;2.石油修井设备:包括一切机械;工具;材料;供应;配件钻井架;底座;钻杆;通常用于钻井、重新作业或清除油井或气井的其他设备;但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3.被保险人所有或者被保险人在法律上负有责任的财产。
二、保险限额与退费:1.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均以陆上为限,最高赔偿金额以 为限。
2.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一次或全部危险的责任以本保险所列保险金额为限,除本保险单另有规定者外,应受本保险单全部条件的约束。
3.最低保费:被保险人要求注销本保险单或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项目、钻机或设备组时,该项注销应按本保险单内规定的短期费率基数计算。
但保险人获取或收到的最低保费不能少于年保费的40%。
三、保险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1.火灾、雷击;2.龙卷风、旋风、风暴和冰雹;3.地面爆炸(不包括下列除外者);4.在铁路、铁路快运或卡车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的碰撞、脱轨和翻车;5.在渡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水上风险;6.桥梁或涵洞的坍塌;7.井喷和/或塌陷(定义见下述);8.洪水;9.偷窃,但不包括原因不明的消失和盘存短缺;10.飞机的坠毁或坠落物;11.装货和/或卸货;12.罢工、暴动和民间骚乱;13.非被保险人的故意破坏和恶意损毁行为;14.折叠井架或钻塔的升降;15.井架或钻塔的倒塌或拉垮;16.井喷和塌陷条款:“井喷”是指突然从井中喷出钻井液(泥浆、水, 有时是油),随之是从井中流出的失去控制的油、气或水。
这种情况发生于当地下某一深度内窜进的油、气或水的压力大于井中液柱压力从而使油井完全失去控制。
“塌陷”指围绕油井周围地面的盆状塌陷,它是由无阻碍地涌出油井的有侵蚀性和喷发作用的气和/或油和/或水而造成的。
四、不保财产本保险不承保下列财产和项目:汽车、飞机、铁路车皮、水泥、泥浆、钻井化合物、化学物品、套管、道路、堤道、泥浆池、设计图纸、计划、规范、记录、属于被保险人所拥有,租用或控制的任何仓库或材料场内长入存放的财产。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2003-12-10]产品简介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
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条款解析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华泰财险条款:钻井船一切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钻井船一切险条款(不包括后述除外者)一、被保险人一、被保险人二、保险期限二、保险期限本保险有效期终止时正在发生的事故损失,应视同有效期内的损失,承保人仍予负责。
三、被保险财产三、被保险财产本保险承保下表内所列钻井船的船壳和机器,包括船上以及旁边或附近有关的钻井船或普通船(这些船的本身除外)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和设备、井架、钻柱、套管、油管并包括正在被钻井中的钻柱和所有表内所列由被保险人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这类财产。
被保险财产表钻井船费率保险价值保额每项作为单个承保。
除全损、推定全损或经协议确定的全损以外,本保额不因所赔付的损失而减少。
四、航行范围四、航行范围1. 可允许在上述航行范围内被拖行,也包括港内进出港口、船坞内、码头、格子船台和浮舟上的风险,但应符合本保险条款。
2. 当被保险财产在本条1款规定的航行范围内被分开在港口或驳船临时存放,或在往返的当地运输期间,本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保额的25%。
但这一扩展保险包括在总保额之内而不是增加总保额。
五、承保范围五、承保范围根据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损失。
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六、碰撞责任六、碰撞责任1.如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对被保险人或担保人由于船舶过失应负责赔偿任何其他人有关碰撞的任何款项,承保人将按承保比例付给被保险人或担保人,但对每一事故的责任不超过他们在合同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数。
2.如因大部分船壳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对本船责任进行抗辩或采取限制责任的行为,承保人也将按同样比例支付被保险人产生或被迫支付的费用。
如两船都有过失除非一船或双方船的船东或租船人根据法律限制责任,否则根据碰撞责任条款,索赔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解决,即就好像每一船的船东或租船人必须支付对方船东或租船人船舶的50%或其他比例的由碰撞而造成应付被保险人或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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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证。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 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 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基本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 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 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 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 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同中载明。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 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 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 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 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 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 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 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 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 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 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 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 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