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4篇)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是城市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都制定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餐厨垃圾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食物、剩菜剩饭、果皮余果、蔬菜残料等有机物质。
由于餐厨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质,如果不加以处理就会产生恶臭、滋生蚊蝇等害虫,并且易于发酵产生有害气体。
因此,妥善处理餐厨垃圾对于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1. 集中收集和处理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设立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点和处理设施来统一处理餐厨垃圾。
餐饮企业和居民可将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中,然后由专业的处理机构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选择有机肥料化、沼气发电、厌氧消化等方法,将有机物质转化为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分类投放和利用另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鼓励和引导餐饮企业和居民进行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和利用。
餐饮企业和居民需要将餐厨垃圾分别投放到有机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不同的垃圾桶中。
然后,有机垃圾可以通过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进行有机肥料化或者发酵产生沼气资源。
这种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并降低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油烟、废弃食用油、油脂等物质。
废弃食用油脂的直接排放会导致污水管道堵塞,甚至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 收集和回收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收集和回收利用。
一些地方设立了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站点,餐饮企业和居民可以将废弃食用油脂投放到指定的容器中,并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理。
废弃食用油脂可以通过物理方法或者化学方法进行处理,生产出生物柴油等可再生能源。
2. 引导和监督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需要引导和监督餐饮企业和居民的行为。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八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置,应当采用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式,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记录,记录处理处置的日期、数量、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难题,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人类健康,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剩余饭菜、剩余原料、瓜果皮等有机垃圾,也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类投放。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餐饮服务单位和居民家庭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清晰标识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和容器,以示区分。
2.密封包装。
餐厨垃圾应当在投放前进行密封包装,以防异味扩散和传染病的传播。
尤其是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使用密封容器和袋子,避免垃圾外溢和污染环境。
3.及时清运。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清理和清运餐厨垃圾,以确保垃圾不会堆积和滋生有害细菌。
同时,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4.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处理、沼气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系统,将餐厨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沼气等,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还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量,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难题,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整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类投放、密封包装、及时清运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餐厨垃圾,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城执局负责本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场管理局负责城区商业门店垃圾分类工作,监督商业门店做好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机构食堂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
第六条鼓励、支持、引导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的餐饮方式,促进餐厨垃圾处置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执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完好密闭、使用正常,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不得将一次性餐具、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长华学健2024年8月12日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厨垃圾处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通过实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单独投放、统一收集、统一运输和分类处置,提高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引导社会公众科学消费,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环境卫生、餐饮服务、旅游旅馆、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订行业标准及规范,协助主管部门共同推进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体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八条城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排放、倾倒、处置于雨水管网、排水管网、河道、广场、公共绿地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集、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食用油脂制品等有机垃圾。
第三条管理原则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协调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市商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中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餐饮单位义务餐饮单位应当承担餐厨垃圾产生的责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将餐厨垃圾交付收集、运输单位。
(二)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存放,不得将餐厨垃圾倒入城市公共垃圾容器或者排水设施。
(三)不得购买、使用非正规渠道的食用油脂。
(四)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第六条收集、运输单位义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
(二)按照约定时间、路线到餐饮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三)使用密闭式车辆或者容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持车辆或者容器整洁,防止餐厨垃圾渗漏、泄露、溢出。
(四)将餐厨垃圾运输到取得餐厨垃圾处理许可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条处置单位义务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处理许可证。
(二)按照规定的工艺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完整版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完整版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餐饮行业对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企事业单位,包括餐厅、食堂、酒楼等。
一、废弃物分类管理1. 食材剩余物品餐厨废弃物中的食材剩余物品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可以将剩余的食材物品进行回收,例如作为动物饲料或者堆肥制取有机肥料。
2. 食用油脂废弃物餐厨废弃物中的食用油脂应当分类收集,并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废弃油脂可以再生利用,例如生产生物柴油等。
3. 餐具垃圾餐厨废弃物中的餐具垃圾应当分类收集,清洗后可以进行再利用。
废弃的餐具垃圾应当避免随意丢弃,而应当进行回收或者送至专门垃圾处理场所。
二、废弃物收集和存放1. 废弃物收集桶餐厨废弃物应当使用密封性良好的收集桶进行分类收集。
每个餐厅和食堂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废弃物收集桶,并将其放置在指定的地点。
2. 废弃物收集系统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即废弃物收集点应当离废弃物产生点尽可能近。
同时,还应当建立废弃物收集系统,确保及时清运和处理。
3. 废弃物存放要求废弃物收集桶应当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无异味。
在存放废弃物的地方应当做好防护措施,避免蚊蝇滋生和臭味扩散。
废弃物应当放置在指定的区域,防止交叉污染。
三、废弃物运输和处理1. 废弃物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采取封闭式运输方式,避免废弃物泄漏和对环境造成污染。
运输车辆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2. 废弃物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可以委托给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公司,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处理。
废弃物处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管理与监督1. 制度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负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并对规范执行制度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
3. 公众参与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网络举报平台参与对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推动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4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餐厨垃圾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如不加以有效管理,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是当务之急。
一、餐厨垃圾收集制度1.建立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制度。
餐厨垃圾中的有机废料和剩余食物等应与其他垃圾分类收集。
可以通过设置不同颜色的垃圾桶或垃圾袋来区分不同类别的垃圾。
2.规定餐厨垃圾收集时间。
根据餐饮行业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餐厨垃圾收集的时间,确保及时收集和处理。
3.明确餐厨垃圾收集责任人。
责任人应定期检查餐厨垃圾收集情况,并根据需要调整收集频率和方式,确保收集的效果。
4.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设施。
在餐饮区域内建立分类收集的垃圾桶或垃圾袋,并配备防臭、防腐蚀的设施,以确保垃圾收集的效果和环境卫生。
5.开展定期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和餐饮业主对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餐厨垃圾运输制度1.制定餐厨垃圾运输路线。
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地点和需求量,规划合理的运输路线,减少运输成本和时间。
2.设置运输工具。
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如专用垃圾车、封闭垃圾桶等,以确保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卫生。
3.建立餐厨垃圾运输巡查制度。
定期对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巡查,确保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4.加强餐厨垃圾运输人员培训。
培训运输人员关于餐厨垃圾运输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他们的意识和能力。
5.完善餐厨垃圾运输管理机制。
建立餐厨垃圾运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餐厨垃圾处理制度1.建立合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根据餐饮业的规模和需求,建立合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如生物处理设备、沼气发酵设备等。
2.推广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中可回收的有机物质和能量资源应得到充分利用,比如生产有机肥料和生物能源。
3.加强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餐厨垃圾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依法履行餐厨垃圾管理责任,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减量化与资源化第八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现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章分类与投放要求第十条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确保分类准确、标识清晰。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六章收集与运输规定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应当由取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确保收集运输过程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收集运输,不得随意倾倒、遗撒餐厨垃圾。
第七章处理与利用标准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处理规范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产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处理成本。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不包含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区、XX区等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依法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理、市场运作、资源利用”的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餐厨垃圾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二)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四)审核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拟订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协议,检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生产经营申报和台账管理等情况,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等。
第六条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对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行为实施全程监管,组织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长效、常态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机制,并承担以下职责:(一)接受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种类、数量的申报;(二)督促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等情况(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三)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
揭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揭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揭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年7月23日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从餐厨垃圾分离、提炼出的油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做煎炸食品后的煎炸用油,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厨房排水除油设施分离出的油脂和排水管道或者检查井清掏物中提炼出的油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餐厨垃圾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禽畜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规定。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餐厨垃圾处置项目立项工作,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制定工作,并做好餐厨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工作。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修正)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1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4月25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城管办法
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卫生。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管理。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范围包括餐饮业单位、食品加工企业、机关团体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协调、组织、监督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餐饮业单位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鼓励餐饮业单位采用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减少餐桌用品的一次性使用。
第八条
建立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提倡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城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能有效提高餐厨垃圾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卫生。
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垃圾分类”政策,有效处理和利用餐厨垃圾,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三、餐厨垃圾分类1. 分类标准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
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等。
湿垃圾:主要是指餐厨垃圾,如食物残渣等。
干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 分类设施在每个单位和居民区内设置有害垃圾桶、可回收垃圾桶、湿垃圾桶和干垃圾桶,便于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四、投放要求1. 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应放置于有害垃圾桶内,严禁混入其他类型垃圾。
2. 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应进行分类投放,并保持清洁干燥。
3. 湿垃圾湿垃圾应放置于封闭式湿垃圾桶内,减少异味传播。
4. 干垃圾干垃圾应投放到封闭式干垃圾桶内,定期清理,避免滋生细菌。
五、处理方法1. 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杜绝随意丢弃现象。
2. 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分门别类进行回收,最大程度利用资源。
3. 湿垃圾湿垃圾通过资源化利用处理,如沼气发电、堆肥等。
4. 干垃圾干垃圾应委托专业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六、监管与处罚1. 监管机构益阳市环保局负责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相关争议由益阳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3.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益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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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
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
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