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4篇)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是城市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都制定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餐厨垃圾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食物、剩菜剩饭、果皮余果、蔬菜残料等有机物质。
由于餐厨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质,如果不加以处理就会产生恶臭、滋生蚊蝇等害虫,并且易于发酵产生有害气体。
因此,妥善处理餐厨垃圾对于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1. 集中收集和处理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设立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点和处理设施来统一处理餐厨垃圾。
餐饮企业和居民可将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中,然后由专业的处理机构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选择有机肥料化、沼气发电、厌氧消化等方法,将有机物质转化为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分类投放和利用另一种管理制度是通过鼓励和引导餐饮企业和居民进行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和利用。
餐饮企业和居民需要将餐厨垃圾分别投放到有机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不同的垃圾桶中。
然后,有机垃圾可以通过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进行有机肥料化或者发酵产生沼气资源。
这种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并降低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企业及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弃油烟、废弃食用油、油脂等物质。
废弃食用油脂的直接排放会导致污水管道堵塞,甚至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 收集和回收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收集和回收利用。
一些地方设立了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站点,餐饮企业和居民可以将废弃食用油脂投放到指定的容器中,并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理。
废弃食用油脂可以通过物理方法或者化学方法进行处理,生产出生物柴油等可再生能源。
2. 引导和监督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需要引导和监督餐饮企业和居民的行为。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难题,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洁和人类健康,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剩余饭菜、剩余原料、瓜果皮等有机垃圾,也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类投放。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餐饮服务单位和居民家庭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并清晰标识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和容器,以示区分。
2.密封包装。
餐厨垃圾应当在投放前进行密封包装,以防异味扩散和传染病的传播。
尤其是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使用密封容器和袋子,避免垃圾外溢和污染环境。
3.及时清运。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清理和清运餐厨垃圾,以确保垃圾不会堆积和滋生有害细菌。
同时,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4.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处理、沼气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系统,将餐厨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沼气等,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还应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量,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规章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难题,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整洁,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类投放、密封包装、及时清运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餐厨垃圾,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厦门市作为一座繁华的城市,产生的餐厨垃圾量大,处理工作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有效管理餐厨垃圾,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厦门市制定了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二、政策目标1. 减少餐厨垃圾对环境的影响2. 提高餐厨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率3. 规范餐厨垃圾处理流程4. 强化餐厨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行力度三、管理办法1. 分类收集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需根据要求进行垃圾分类,将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分开投放。
设立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点,确保分类收集的顺畅进行。
2. 安全存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在设定的垃圾存放区内妥善存放垃圾,定期清理,保持卫生。
严禁将餐厨垃圾直接倾倒在地面上,避免产生恶臭和蔓延细菌。
3. 运输处理由专业的环保公司负责餐厨垃圾的运输处理,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
餐厨垃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不得滞留存放。
4. 资源利用对经过处理的餐厨垃圾,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如生物肥料、沼气等。
支持相关企业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监督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各单位的餐厨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五、社会宣传定期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宣传活动,提升居民的环保意识。
利用媒体和网络平台,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知识,推动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行动。
六、总结通过厦门市制定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效推动了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利用工作,提高了环保意识和城市管理水平。
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造更加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
以上是关于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广泛的执行和支持。
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
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原则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分类管理,规范操作;(三)环保节能,综合利用;(四)政府监管,社会参与。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食堂经营者是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食堂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岗位,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管理要求(一)收集与存放1.食堂应采用密闭容器收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并在容器上标明“餐厨垃圾”或“废弃油脂”字样,以便于区分和回收。
2.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
3.废弃食用油脂应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
(二)处理与利用1.食堂应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置。
2.食堂可与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将废弃油脂回收用于生物柴油、有机肥等资源的开发利用。
3.食堂应定期对处理过的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台账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处理单位、处理量等信息,以备查核。
(三)监管与培训1.食堂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违规处理(一)食堂未按规定收集、存放、处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堂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交由非专业单位处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分类管理1. 食堂餐厨垃圾包括剩菜剩饭、果皮、菜叶、食材残渣等有机废弃物,以及餐具、食品包装材料等非有机垃圾。
2. 食堂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机垃圾和非有机垃圾进行分类管理,有机垃圾放入专门的有机垃圾桶中,非有机垃圾放入非有机垃圾桶中。
三、收集和储存1. 食堂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理,避免滞留发臭。
2. 餐厨垃圾桶应当放置在指定的地点,并定期清洗消毒。
3. 餐厨垃圾暂时存放场所应当保持通风,确保垃圾不会滋生臭味、蚊蝇等有害生物。
四、运输和处理1. 食堂餐厨垃圾应当由专业机构负责运输,并在运输过程中密封包装,避免二次污染。
2. 食堂餐厨垃圾处理应当符合有关环保标准,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处理方式。
五、责任制度1.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2.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垃圾桶和储存设施的卫生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
2.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
七、奖惩制度1. 对于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批评和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益阳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垃圾分类”政策,有效处理和利用餐厨垃圾,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三、餐厨垃圾分类1. 分类标准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
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等。
湿垃圾:主要是指餐厨垃圾,如食物残渣等。
干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 分类设施在每个单位和居民区内设置有害垃圾桶、可回收垃圾桶、湿垃圾桶和干垃圾桶,便于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四、投放要求1. 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应放置于有害垃圾桶内,严禁混入其他类型垃圾。
2. 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应进行分类投放,并保持清洁干燥。
3. 湿垃圾湿垃圾应放置于封闭式湿垃圾桶内,减少异味传播。
4. 干垃圾干垃圾应投放到封闭式干垃圾桶内,定期清理,避免滋生细菌。
五、处理方法1. 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杜绝随意丢弃现象。
2. 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分门别类进行回收,最大程度利用资源。
3. 湿垃圾湿垃圾通过资源化利用处理,如沼气发电、堆肥等。
4. 干垃圾干垃圾应委托专业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六、监管与处罚1. 监管机构益阳市环保局负责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相关争议由益阳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3.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益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鱼骨等,其主要来源包括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餐厨垃圾产量也日益增多,对环境的影响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地处置和管理餐厨垃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势在必行。
一、餐厨垃圾的分类与收集1. 餐厨垃圾应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餐厨垃圾)、干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明确标示各类垃圾的分类标准,并对员工进行垃圾分类培训。
3.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将垃圾分类收集,不得混合投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
4.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
二、餐厨垃圾的处理与利用1.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处理。
2.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鼓励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将餐厨垃圾转化为肥料、饲料、生物能源等资源。
4.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餐厨垃圾的管理与监督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确保餐厨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和管理。
2. 环保、城管、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3.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 鼓励公众参与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长华学健2024年8月12日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厨垃圾处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通过实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单独投放、统一收集、统一运输和分类处置,提高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引导社会公众科学消费,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环境卫生、餐饮服务、旅游旅馆、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订行业标准及规范,协助主管部门共同推进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餐厨垃圾是指在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食堂及家庭等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果皮、剩余菜肴以及废弃的食用油脂等有机废弃物。
由于餐厨垃圾的特殊性,若不妥善处理将导致环境污染、臭气扩散以及病菌滋生等问题。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人民的生态健康,有效管理餐厨垃圾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国家相继推出了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和利用等环节,下面将对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餐厨垃圾分类收集为了实现餐厨垃圾的有效管理,首先需要进行分类收集。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餐厨垃圾应当在产生的地点进行分类,并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设置专用容器有助于区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并方便后续的处理工作。
在每个居民区、食堂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加工单位等地方应当建立专门的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加强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和工作人员养成正确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二、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转运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转运是管理餐厨垃圾的重要环节。
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转运体系,确保垃圾收集车辆能够及时将餐厨垃圾转移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同时,收集和转运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洁措施,以减少餐厨垃圾带来的环境影响。
此外,垃圾收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载的垃圾进行密封,以防止臭气外溢,确保环境的清洁。
三、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利用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管理的最终目标,既可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等资源。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餐厨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等环保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排放的污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是否对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同时,在垃圾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水平。
四、停止使用餐厨垃圾分类处置费为了推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落地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停止收取餐厨垃圾分类处置费。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5篇)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
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餐饮业产生的大量餐厨垃圾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措施。
1. 垃圾分类:餐厨垃圾应根据不同湿、干类别进行分类,湿垃圾主要包括食材残余、剩饭剩菜等厨余垃圾,干垃圾包括一次性餐具、包装材料等。
2. 分类回收:餐厨垃圾应进行分类回收处理,湿垃圾可以进行厌氧发酵、堆肥、沼气发电等处理方式,干垃圾则可以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体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八条城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排放、倾倒、处置于雨水管网、排水管网、河道、广场、公共绿地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集、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3篇)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规范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具体的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废弃物分类:要求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2. 收集容器设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地方设置专用的收集容器,如厨余垃圾桶或垃圾分类箱等,方便员工和顾客进行分类投放。
3. 收集和运输: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时间和地点,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要求,确保废弃物的及时、安全、卫生地运输到指定地点。
4. 处理和利用:规定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如油脂的回收利用、有机废弃物的堆肥处理等,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能源回收。
5. 监督与考核:建立监督机制,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6. 培训与宣传: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废弃物分类处理能力;通过宣传活动向顾客宣传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提醒大家共同参与。
通过制定和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推动资源的回收利用,为建设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做出贡献。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食堂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
食堂废弃物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堂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食堂,包括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
第三条食堂废弃物指在食堂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剩余餐食、餐具、食品包装、厨余垃圾等。
第四条食堂废弃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分类、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食堂废弃物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食堂废弃物的分类、储存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食堂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应当与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食堂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参与度。
第二章食堂废弃物的分类与储存第八条食堂废弃物应当进行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分类。
第九条餐厨垃圾应当存放在特定的密闭容器内,并定期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十条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类储存,分别放置在指定的垃圾箱内,确保被正确回收利用。
第十一条有害垃圾应当进行专门的储存和处置,不得混合于其他垃圾中。
第十二条食堂应当设立明显的垃圾分类投放标识,并加强对员工和食堂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行为。
第十三条食堂废弃物的储存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防止垃圾溢出和产生异味。
第三章食堂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应当采取生物处理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填埋。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保证垃圾处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第十六条可回收物应当由专业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确保其得到合理的再利用。
第十七条有害垃圾应当由专门的有害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混放于其他垃圾中。
第十八条食堂应当鼓励员工和食堂用户参与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提倡垃圾分类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对食堂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八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置,应当采用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式,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记录,记录处理处置的日期、数量、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食用油脂制品等有机垃圾。
第三条管理原则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协调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市商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中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餐饮单位义务餐饮单位应当承担餐厨垃圾产生的责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将餐厨垃圾交付收集、运输单位。
(二)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存放,不得将餐厨垃圾倒入城市公共垃圾容器或者排水设施。
(三)不得购买、使用非正规渠道的食用油脂。
(四)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第六条收集、运输单位义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
(二)按照约定时间、路线到餐饮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三)使用密闭式车辆或者容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持车辆或者容器整洁,防止餐厨垃圾渗漏、泄露、溢出。
(四)将餐厨垃圾运输到取得餐厨垃圾处理许可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条处置单位义务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处理许可证。
(二)按照规定的工艺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城管办法
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卫生。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管理。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范围包括餐饮业单位、食品加工企业、机关团体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协调、组织、监督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餐饮业单位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鼓励餐饮业单位采用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减少餐桌用品的一次性使用。
第八条
建立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提倡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城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能有效提高餐厨垃圾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卫生。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餐厨垃圾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依法履行餐厨垃圾管理责任,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减量化与资源化第八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现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章分类与投放要求第十条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确保分类准确、标识清晰。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六章收集与运输规定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应当由取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确保收集运输过程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收集运输,不得随意倾倒、遗撒餐厨垃圾。
第七章处理与利用标准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处理规范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产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处理成本。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餐厨垃圾管理方案
餐厨垃圾管理方案垃圾分类准则:1、提供明确的餐厨垃圾分类准则,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要求。
2、员工接受培训,了解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正确的分类方法。
垃圾分类设施:1、在食堂设立垃圾分类储存区域,配备分类垃圾桶或容器,并明确标识。
2、每个区域都应有足够数量的分类垃圾桶,方便师生投放正确分类的垃圾。
厨余垃圾处理:1、配备合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如食物垃圾处理机或堆肥设备。
2、厨余垃圾应及时投放至指定容器,并进行密封处理,防止异味和害虫滋生。
可回收物处理:1、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收集区域,并提供足够数量的回收桶或容器。
2、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分类可回收物,确保其有效回收和再利用。
垃圾收集和运输:1、定期安排专业垃圾收集单位进行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
2、确保垃圾收集车辆按时到达,垃圾容器及时清空,避免垃圾满溢和臭味扩散。
清洁和消毒:1、定期对垃圾存放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细菌滋生和传播。
2、使用合适的清洁剂和消毒剂,确保垃圾容器的卫生和安全。
垃圾处理记录:1、记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相关信息,如垃圾产生量、分类情况、收集和运输记录等。
2、定期检查和审核记录,确保垃圾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符合法规要求。
环境宣传教育:1、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和重要性。
2、制作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讲座,增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
监督和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垃圾管理的检查和评估。
2、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确保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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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其他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食药监(市场监督)、环保、公安、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域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和自行就地处置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投资建设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鼓励社会单位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经营,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和存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配有电子标签,封闭完好、外观整洁,并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垃圾混合收集、存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许可。
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对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本市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密闭运输,防止遗撒,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定位仪、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等必要系统;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垃圾;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别收集、运输、储存;
(三)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
(四)保持车辆定位仪、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完好,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电子台账,定期报送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储存和处置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线监督;
(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电子台账,每月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处置量、处置产物去向等资料;
(六)设施设备停产、检修需要中断作业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处置设施,并保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最终产生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处置台账,记录餐厨垃圾种类、数量、产生物去向等资料,台账记录结果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应当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经检查发现自行就地处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停止自行就地处置改为集中处置。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经营性处置单位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严格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批准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三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处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中投放或者将其他垃圾作为餐厨垃圾投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餐厨垃圾就地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性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别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使用密闭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有遗撒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餐厨垃圾处置经营性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拒绝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保持在线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餐厨垃圾来源、处置量、处置产物去向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