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2021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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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1—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 2—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9b1dae969eae009591bec69.png)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油烟排放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本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由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餐饮业户的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地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当率先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油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应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一)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饮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4c6ad7af5335a8103d22000.png)
( )
,
餐
并 与 其签 订 餐 厨 垃 圾 收 运 处 置 经 营 服 务 协
、
议
。
第 九条
餐 厨 垃 圾 产 生 单位 应 当 设 置 油 水分离 装 置 和 餐 厨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将 餐 厨
,
垃 圾 进 行 固 液 分离 和油 水分离 处 理 后 单 独 投 放 产 生 的 污水 排 人 城 镇排水 设施 的 应 当
浙 江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 0
1
7
年第
6
期
浙江 省 餐 厨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浙江省人 民 政府 令
第
《 351
号
76
浙 江 省 餐厨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省 人 民 政府 第
自
20
1
次 常 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
公布
,
、
市 县 之 间 餐 厨 垃 圾 收运 处 置 设施 和 运 行 体 系 的 建 设 事 宜 以 及 相 应 的 协 作 补 偿 机 制 实
、
,
施 跨行政 区 域 收 运 处 置餐 厨垃 圾
、 、 ( 、 )
。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服务 与 社会 资 本 合 作 等 方 式 推 进 餐 厨 垃
、
、
用地和 规模
,
。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环 境 卫 生 专 项 规 划 和 国 家 省 有 关规
、 ( 、 ) 、 、 。
定 组 织 建 设 餐 厨 垃 圾 收 运 处 置 设施 和 运 行 体 系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附件)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b2f206d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79.png)
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促进食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餐厨废弃物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弃置、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应规范弃置,推进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处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经费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第八条(行业规范)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https://img.taocdn.com/s3/m/0b16a254ba0d4a7303763a98.png)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第一条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
宁波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餐厨垃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1af49f2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05.png)
宁波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日益繁华,人口逐渐增加。
然而,城市发展背后也带来了一个重要问题:垃圾污染。
随着城市垃圾数量不断增加,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餐厨垃圾尤为严重。
宁波市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制定了《宁波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餐厨垃圾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内餐饮业、酒店、餐饮服务及餐饮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产生餐厨废弃物单位。
餐厨废弃物收运收集方式《办法》规定,宁波市餐厨废弃物收集应通过市区“厨余垃圾双分开”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
收集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规定收集方式为:厨房内设垃圾桶、在就餐区域设垃圾桶、隔离储存等方式进行。
储运要求为保证餐厨废弃物储运的时效性,规定在就餐区域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在当天进行收集,到当天24时前,交由集中储存。
收运证要求《办法》规定,餐饮服务及餐饮管理单位应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证,方可进行收运活动。
同时,收运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应及时办理续证。
餐厨废弃物处置处理方式《办法》规定,宁波市餐厨废弃物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同时,建议餐饮服务及餐饮管理单位采取资源化利用方法,如生物发酵、沼气发电等方式处理餐厨废弃物。
处理场所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应远离居住区、公园、食品销售场所等敏感点,以避免餐厨废弃物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监督管理措施。
宁波市餐饮服务及餐饮管理单位应自觉履行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办法》的出台,为宁波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带来了崭新的篇章。
通过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保障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共同为宁波市的环境保护作出努力。
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41842d2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b6.png)
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理体系,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餐厨垃圾处理能力。
第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与收集第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实行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打包、封口、标记。
第八条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道、河流、湖泊等,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第九条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进行称重、记录,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收集、运输条件,并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采用密闭、防渗、防油的车辆或者容器,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将餐厨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容器清洁,防止餐厨垃圾渗漏、溢出,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第三章餐厨垃圾的处理与利用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条件,并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b22b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6.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844a9ba0116c175f0e4870.png)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单位供餐、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脂的行为。
建设、农业、商务、旅游、价格、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餐厨废弃物处置及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及餐厅卫生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e29c3a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07.png)
餐厨废弃物处置及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要求:对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区域,餐饮服务单位应设有废弃物存放容器。
容器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大中型餐饮单位厨房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
二、使用要求: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应保持必要的距离,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收运要求:按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餐饮单位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有每日移交登记记录,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可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E废弃物处置记录表格示例。
五、就餐场所要保持整洁:营业期间,应开启餐场所的排风装置。
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应避免从事引起扬尘的活动(如扫地、施工等),垫纸、垫布、餐具托、口布等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物品应一客一换。
撤换下的物品,应及时清洗消毒(一次性用品除外)。
六、传递:分派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传递食品,专用工具使用前应消毒,定位存放。
传递无包装或无防尘设施的食品应与收款分开(专人、专用工具),以防止污染。
传菜员端菜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
七、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贮存时间和温度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放容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发现有异物、污染或有异味等异常时应立即更换。
八、餐饮具必须经过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污渍,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09f504de80d4d8d15a4f5a.png)
文件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发布时间:08 28 2006 12:00AM颁发部委: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执行时间:12 1 2006 12:00AM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城管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
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的违法行为;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卫生、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市食品油市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
第五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容器,用于存放餐厨垃圾,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用于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第七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集、运输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外,其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6695ba0011ca300a7c39026.png)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8a77dd1ead02de80d4d8408e.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1月1日,杭州天子岭填埋库区露天作业时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工人在作业中掀开临时覆盖膜时发生意外,五名工人疑似吸入过量沼气,导致一名工人昏迷送医院抢救后死亡。
1月14日,杭州天子岭餐厨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在建罐体爆裂,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
为切实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坚决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始终把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作为必须承担的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认真分析当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利因素,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理、运行监管责任分工,各尽其责。
要完善规章制度,细化措施方案,保障经费、人力等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共享。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全面排查隐患,规范运行管理(一)全面检查运行设施设备。
要指导督促各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填埋场等运营单位按设计运行要求,定期、全面、细致检查设施设备。
一是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设备本体及主要零件是否与设计相一致、有无明显制造缺陷,已安装的设备内部部件、相关零件是否齐全;二是检查设备老化情况,及时更换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磨损、老化问题的相关部件,减少设备运行故障;三是检查电气防爆情况,确保防爆区内配备的电气设备、仪表的防爆性能达到设计要求,运作正常;四是检查消防设施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识到位、完整、有效,落实消防重点物品、场所、环节的人员在岗及管理情况;五是检查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排放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填埋气体按标准要求安全收集排放;六是检查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格规范渗滤液导排、收集和处理,注意对收集池进行排风,防止沼气集聚,产生安全隐患。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867219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3f.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2月2日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398391887c24028915fc345.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和保护,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垃圾处置和管理水平,强化餐厨垃圾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所有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
三、餐厨垃圾管理以政府引导、统一管理、集中收运、定点处置、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
四、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作为本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明确适用的有关环境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管行政执法、旅游、贸易、房管、民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五、现有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处置手续。
本办法施行后新成立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处置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地址和产生量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餐饮业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提倡顾客适量点菜和餐后打包,企事业单位食堂可采取自助分食制就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七、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由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委托餐厨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定时定点统一密封收运、集中处置,并按规定的标准向餐厨垃圾专业处置单位支付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
居民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居民直接投放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运后投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进行生化处理。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8c51517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ef.png)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3.20生效日期:2023.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修正)(2017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根据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961be60ba1aa8114531d924.png)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油烟排放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本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由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餐饮业户的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地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当率先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油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应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一)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饮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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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 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 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