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一、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整理并公布《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检验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四、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5号(总第145号)--关于批准251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2009-04-21
2009-12-01
34
GB/T 22861-2009
精粗梳交织毛织品
2009-04-21
2009-12-01
35
GB/T 22862-2009
海岛丝织物
2009-04-21
2009-12-01
36
GB/T 22863-2009
半精纺毛织品
2009-04-21
针织T恤衫
2009-04-21
2009-12-01
23
GB/T 22850-2009
织锦工艺制品
2009-04-21
2009-12-01
24
GB/T 22851-2009
色织提花布
2009-04-21
2009-12-01
25
GB/T 22852-2009
针织泳装面料
2009-04-21
2009-12-01
1999-05-28
2009-04-21
2009-12-01
71
GB/T 6609.34-2009
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第34部分:三氧化二铝含量的计算方法
2009-04-15
2010-02-01
72
GB/T 6609.35-2009
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第35部分:比表面积的测定 氮吸附法
GB/T 13835.6-1992
1992-11-24
2009-04-23
2009-09-01
46
GB/T 13835.7-2009
兔毛纤维试验方法 第7部分:白度
GB/T 13835.7-1992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2•【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最后一次修改日期:2009年3月14日编者说明:(1)目前机动车检测相关法规标准数量众多,编者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汇编,供同行参考。
望有关掌握最新动向的朋友积极提供信息与建议,以便不断更新完善此文,与广大同行们共享。
(2)本文为阅读与理解方便,对法规标准作了分类:法规文件: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部门法规、文件。
技术方法: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方法、合格性评价标准。
产品制造:对检测设备制造制定的产品制造标准。
计量检定: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定期检验用标准。
它应该是根据产品制造标准中对设备检测精度的相关要求,专门制订的定期检验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它:本文所列GB/T 11798.(1-9)-2001系列标准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的设备检定技术条件,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备检定时首先是执行计量标准JJG、JJF ,无JJG及JJF标准规程的设备,参考部门标准执行。
(3)检测方法与标准: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a、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外检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过渡到2009.6.1被GB 21861-2008代替)检测标准:执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项目有: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1用GB 7258-2004 。
联网标准: 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技术等级评定: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第五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报告请示批复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 农业部确定《生咖啡》等8项标准为行业标准的 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 引》的 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 于公布GB19883——2005《果冻》国家标准的 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
三、2010年的工作打算 (一)以融入大局服务发展为根本,促进我省 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一是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二是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三是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 四是积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五是积极促进广告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深入整顿 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狠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二是加强灾区市场特别是建材市场监管。 三是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 场整治。 四是严厉打击传销。 五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六是清理规范市场主体资格。 七是加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
2.主送机关
报告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必要时可以抄送有关上 级单位。 正文由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3.正文
(1)前言 交代依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厅于去年冬 派人到涪陵市和渠县,与市、县的同志一道,对城 镇贫困户的情况作了一些调查。涪陵市委、市政府 和渠县县委、县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在调查研究的 基础上,立即采取措施,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现将 两地城镇贫困户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如下:
二、请示
(一)请示的概念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 公文。 请示的应用范围:
涉及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请求上级给予明确解释; 工作中出现疑难问题,把握不准时,请上级给予指示; 遇到困难,需上级支持; 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章可循时,请上级决定; 本单位意见分歧,无法统一执行时,请上级裁决; 超出本机关权限范围,请上级审批等。
大学生实用写作考试要点
一、填空题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判断题1.应用文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的实际应用性。
对2.“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当时是一个新生事务。
错3.秘书要掌握事务性工作的处理方法和技巧。
4.领导人物要注意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利。
错5.武汉大学弱者权力保护中心向全社会征募志愿者。
对6.我国最早的应用写作专集是《春秋》。
错7.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应用文发展的高峰时期。
错8.应用文的表达方式只能使用叙述、议论和说明。
错9通报是下行文。
对10叙述、议论是通报的主要表达方式。
对11表彰性通报既要表彰成绩,还要指出不足。
错12事故通报中,若事故原因未查清,可以不提。
错13情况通报,不仅要说明一系列情况,还要有一定的指示性意见。
对14通报中叙述事实,要注意描写细节。
错15报告一般不需要上级答复。
对16请示只能事前行文。
对17报告的标题可以只写“报告”两个字。
错18报告可以有多个主送机关。
错19报送报告很简单,只写“现将××呈上,请审阅”即可。
错20报告属阅件,不属办件。
对21报告中可以写请示事项。
错22报告一般不做批复。
对23报告中涉及请示内容,需注明“另行专题请示”字样。
错24受双重或多重领导的单位,视请示内容,可以有两个以上主送机关。
错25报告和请示都是陈述性公文。
对26《关于申请资金修建学生公寓楼的报告》错27请示最多可以一文两事。
错28《××学院关于教师职业病治疗情况的请示》对29.公告的写作要充分体现发文的权威性,因此,要有约束力。
(对)30.学校处分违纪学生可以用公告。
(错)31.商店告知顾客可发公告。
(错)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对)33批转和转发公文皆可使用通知。
对34《×市教委关于召开教学工作会议的通知》对35《关于转发省分行川工行办发〔1989〕92号文件的通知》对36《关于转发计生委两个〈通知〉的通知》错37通知可以“特此通知”结尾,也可以发出号召,抒发感情。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注销申请
四、《进口食令第145号公布)
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材料
打“√”
申请材料特别要求
一、出口国家(地区)官方出具注销申请及注销原因简要说明
申请材料需提供中英文版本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总署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二、本受理单一式三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海关)盖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受理单号(行政审批编号):
具体申请事项名称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注册——注销申请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承诺办结时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
依照法律法规不纳入办结
时限的情形和所需时限
无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一、本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
二、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
三、受理海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水飞蓟籽油糖醇月饼的研制
水飞蓟籽油糖醇月饼的研制杨 柳1,杨雅茹1,张 卓2,陈宇飞1(1.吉林工商学院 粮食学院,吉林长春130507;2.吉林工商学院 科研处,吉林长春 130507)摘 要:为降低月饼中的热量和脂肪含量,本文采用水飞蓟籽油替代花生油,低能量复合糖醇代替白糖,制备低脂低热量月饼。
通过感官评价对水飞蓟籽油糖醇月饼的工艺配方进行单因素试验和正交试验。
试验结果表明,水飞蓟籽油糖醇月饼的最佳配方是花生油与水飞蓟籽油比例为1∶1、复合糖醇转化糖浆添加量55%、高筋与低筋面粉比例为1∶1、枧水添加量2.0%,此时月饼的口感、色泽、香气以及组织结构为最佳。
关键词:水飞蓟籽油;山梨糖醇;麦芽糖醇;月饼Development of Silymarin Seed Oil Sugar Alcohol Moon CakeYANG Liu1, YANG Yaru1, ZHANG Zhuo2, CHEN Yufei1(1.School of Cereal,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Changchun 130507, China; 2.Management ofScientific Research,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Changchun 130507, China)Abstrac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alorie and fat content of moon cakes, silymarin seed oil was used to replace peanut oil, and low energy complex sugar alcohol was used to replace white sugar to prepare low fat and low calorie moon cakes. Single factor test and orthogonal test were carried out on the process formula of silymarin seed oil sugar alcohol mooncake by sensory evalua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optimum formula of silymarin seed oil sugar alcohol mooncake is as follows: the ratio of peanut oil to silymarin seed oil is 1∶1, the content of compound sugar alcohol is 55%, the ratio of high gluten flour to low gluten flour is 1∶1, water is 2.0%, the moon cake has the best taste, color, aroma and structure.Keywords: silymarin seed oil; sorbitol; maltitol; moon cake国家卫生部2014年第6号公告中将水飞蓟籽油批准为新食品原料[1]。
天然植物饲料原料马齿苋粗提物产品技术要求标准2023年
饲料原料马齿苋粗提物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原料马齿苋粗提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马齿苋为原料,经粉碎加工制成的马齿苋粗提物。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17.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GB/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GB10648饲料标签GB/T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T13079饲料中总砷的测定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GB/T14699.1饲料采样GB/T5918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3技术要求3.1感官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
3.2粉碎粒度全部通过3.50mm编织筛。
3.3水分水分不大于12.0%。
3.4卫生指标符合GB/T13078饲料卫生标准,卫生指标见表1。
3表1卫生指标项目指标砷(以总砷计),mg/kg≤10.00铅(以Pb计),mg/kg≤40.003.5净含量符合标签标注,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抽样4.1组批同种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生产的同种产品为一个批次。
4.2采样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
5试验方法5.1感官目测视察、嗅觉考查。
取试样适量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外观,检查有无异物。
5.2砷按GB/T13079的规定执行。
5.3铅按GB/T13080的规定执行。
5.4水分按GB/T6435的规定执行。
5.5粉碎粒度按GB/T5917.1的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45号――关于公布获得生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45号――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4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5.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145号)
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名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培育打造品牌竞争新优势,质检总局决定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
经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的现场评定,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现将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名单予以公布。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2005-10-08)
2006-10-27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
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 水准仪:水准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
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 热能表:热能表;
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
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
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
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 焦度计:焦度计;
46. 验光机:验光机;
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
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 测氡仪:测氡仪;
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 电导仪:电导仪;
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 浊度计:浊度计;
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 测汞仪:测汞仪;
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