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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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国有企业破产流程

国有企业破产流程

一、国有企业实行破产的历史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发生在特殊的体制改革环境与特殊的经济成长阶段中,它涉及到国有企业结构分布、规模调整、产业及企业组织结构改造、制度变迁和创新等等一系列问题。

它不仅反映企业经营观念的转变,而且是国有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后普遍面临的必然选择。

破产本身既是国有企业脱困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适应国内相关体制改革的要求。

在复杂的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临危授命1.我国正处在结构转换、工业化加速的历史时期。

迄今为止经济发展史上体现不同成长阶段的重要范畴,如农业国、工业化、后工业化、信息化等等,核心首先是一种结构意义上的转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长期高速增长,但经济发展作为结构的转变,如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就业结构、技术结构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往往还需要更长时期的积累和发展。

2.国有企业的宏观体制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的财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国有企业的筹资来源和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主要体现在:一是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资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二是企业流动资金增量需求全部由银行贷款;三是税制改革由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四是财政体制开始向公共财政转化。

以上财政体制改革,结束了国有企业吃财政大锅饭的历史,国有企业进一步被推向市场。

3.我国所有制结构已从单一演变为多元。

我国现阶段的企业重组是在所有制结构发生并仍在发生深刻变化的制度背景下展开的,特别是在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展开的,因而,企业重组如何与所有制结构演变目标相协调,尤其是与非国有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不能不成为企业重组重要的考虑因素。

二、国有企业实行破产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在传统体制下积累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一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不仅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也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33号文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1.简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是指国有企业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被法院宣布破产,并进行清算处理的过程。

破产清算涉及到多个环节和程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和相关事项。

2.破产申请阶段2.1 申请破产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第一步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企业本身、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

申请破产需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

2.2 法院受理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将受理该破产申请,并发布破产公告。

2.3 破产监督管理人的任命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根据情况任命破产监督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管理和监督。

破产监督管理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以确保破产清算的公正和有效性。

3.破产清算阶段3.1 资产清查破产监督管理人将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

同时,还需要核实企业所欠债务的真实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性。

3.2 资产评估在资产清查完成后,破产监督管理人会邀请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

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债权分配和清算过程的依据。

3.3 债权核定根据资产清查和评估结果,破产监督管理人将核定债权。

债权核定主要包括确认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优先顺序,并制定债权清单。

3.4 债务清偿在债权核定完成后,破产监督管理人将根据债权清单对债务进行清偿。

清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级进行,优先清偿的债权人先行支付。

3.5 资产变现破产企业的资产需要变现以换取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破产监督管理人将负责制定资产变现方案,并进行资产拍卖、出售或其他合法方式变现。

3.6 公告债权履行期限和债权履行情况破产监督管理人将公告债权履行期限,债权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债权履行期限过后,破产监督管理人将核实债权履行情况,对已履行债权和未履行债权进行记录。

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企业破产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紧张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和负债,而被宣布破产状态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企业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提起申请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但须在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过期无效。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

同时,在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应该先行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在指定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方可申请企业破产。

二、债务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企业破产要求债权人申请,但是如果债务总额不大,或者债权人不想申请的话,破产就不会得到解决。

因此,法律规定企业的债务要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才能申请破产。

不过,在实践中,如果企业负债太多,破产申请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三、实现清偿期限内无法偿还债务债务人在规定的清偿期限内无法偿还债务,即是企业没有良好的盈利状态,不能为债务付款。

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两次要求企业履行债务而未得到回应;或债务人官司多次败诉,司法裁决下来的判决、决议未执行,这些都可以成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据。

而企业如果始终没有良好的盈利状态,或者债务太多,更换债权人也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也可以考虑申请企业破产。

四、暴露财务状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为了利益,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所需要求的存货、资产等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可能面临爆仓风险。

同时,企业存在多个账户、虚假销售等行为,无法自证清白,导致公司的声誉受到了损失,这些都可以成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据。

总之,企业破产是一种最终的解决方案,但是在申请破产之前,应该尽可能找到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降低债务风险。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

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企业破产申请流程

企业破产申请流程

企业破产申请流程
一、申请破产
企业首先要做出决定,决定申请破产。

2、准备破产申请文书
申请破产时,债务人(企业)应准备全面准确、完整无缺漏的破产申请文书,包括破产申请书、咨询函、受理函等相关文件。

3、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申请文件传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将审查申请材料,如果审查结果合法,便出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破产案件。

2、破产清算
受理破产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法院应当组成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评审人组成的破产清算小组,对企业财产及债权做出清算,并据此出具破产清算报告书,报告书发布15日后即为破产裁定。

三、破产宣告
1、破产裁定
破产清算结束后,法院会出具破产裁定书,指明企业破产的具体时间,有效期和企业破产后要采取的措施等。

2、破产宣告
破产裁定生效后,法院将会通过新闻媒体、司法公告等方式,宣布企业破产。

四、破产结束
1、破产资产处理
根据破产裁定中规定的破产程序,法院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破产资产,包括财物、发行许可等,对其他债务人进行偿还,保护债权的权利。

2、破产终结
完成破产财产处理之后,法院将结束本次破产诉讼程序,发出破产终结通知书,宣告本次破产的终结。

中国企业怎么申请破产,申请破产需要注意什么

中国企业怎么申请破产,申请破产需要注意什么

一、中国企业怎么申请破产,申请破产需要注意什么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在区工商部门登记的,应向区法院申请。

2、公司破产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负有责任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公司高管。

3、公司的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1)破产费用。

(2)有优先权的债权。

(3)员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5)国家税收。

(6)普通债权。

二、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注意什么
1、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三、债务人能否偿还债务的判定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

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破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俩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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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严重违法
企业因严重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吊
销营业执照。
重组需要
企业为了优化资源配置 、调整产业结构等原因
主动申请破产重组。
破产申请
申请人
国有企业破产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相关资 料,以及证明企业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证据。
03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法律责 任
普通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清算义务与责任
普通清算组需负责企业的清算工作, 包括清理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等,确 保企业资产得到妥善处理。
违法行为责任
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如私自侵占企业财产或违反清算程 序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管理职责
破产清算组需接管破产企 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 配等事务。
监督职责
破产清算组需对破产企业 的债权债务进行监督,确 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
违法行为责任
若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01
在完成破产财产分配、清算工作结束、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算组即应当解散。
清算组解散的程序
02
清算组应当在解散前进行财产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制定清算方案,并在解散前向人民法院报告。
清算组解散后的责任
03
在清算组解散后,其成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直至全部清
算工作结束。
THANKS

破产申请的申请条件

破产申请的申请条件

破产申请的申请条件中国的破产法为破产行为提供了一系列独立的规定,以保障债权人、企业及涉及人等利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有经济活动行为的参与者,了解破产法中有关破产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对减少破产风险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以“破产申请的申请条件”为题,首先分析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然后深入分析破产申请的申请条件。

一、破产申请的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的定义,破产的含义是当法院宣布宣告某个企业破产时,企业及其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据此分担破产财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减轻企业债务人和破产债权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提出了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最低要求,包括企业债务人的身份要求、破产清算的范围要求以及企业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要求等。

1、身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手续申请破产,其中,申请人必须是企业实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企业实体。

2、破产范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其涉及的范围应当在中国境内。

3、财产状况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其债务。

二、破产申请的条件1、出具申请书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出具一份申请书,其中应包括企业名称、债权人列表、债务列表、企业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债务解决方案等内容。

2、提交资料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还需要向法院出具证明企业资格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登记证明文件,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证明文件等。

3、召开破产审议会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法院还需要召开破产审议会,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4、提交破产清算计划当法院审议通过破产申请后,企业债务人还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破产清算计划,并交纳破产清算费用。

破产清算计划应详细说明破产清算的范围、程序以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补偿等内容。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

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使所有权的权⼒。

这与⾮国有企业作为债务⼈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同意是相类似的。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意味着,⾸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

⾄于“经营不善”的具体认定标准,⽬前尚⽆明确规定。

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

⾄于“严重亏损”与“⾮严重亏损”的区别,⽬前尚⽆明确界限。

2022最新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2022最新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2022最新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我们国家的破产法对公司破产是有⼀定的要求的,公司宣布破产不是领导宣布就可以⽣效,⽽是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由法院宣布公司破产,当然公司需要满⾜⼀定条件才可以宣布破产,那么公司申请破产有什么条件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的知识,欢迎⼤家阅读!⼀、2022最新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1、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付或⽀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债务⼈丧失清偿能⼒。

认定债务⼈是否具有清偿能⼒,⼀般根据债务⼈的财产、信⽤、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法;以信⽤⽅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以提供债权⼈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

当债务⼈以所有⽅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

缺乏清偿能⼒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并⾮债务⼈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拒绝⽀付,⽽是不能⽀付的客观情况。

第⼆,债务⼈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不是⼀时的资⾦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的界定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例关系,考察债务⼈的偿还能⼒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能⼒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总额之内。

国有控股企业能破产吗

国有控股企业能破产吗

国有控股企业能破产吗
有的公司是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这种企业倒闭的风险是⾮常低的,⽽且这类公司的资⾦⾮常的充⾜,那么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直接申请破产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控股企业能破产吗
可以申请破产的。

公司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九⼗九条规定:“企业法⼈因严重亏损,⽆⼒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债务⼈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情况。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其内容包括:(1)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不能以财产、信⽤或能⼒等任何⽅法清偿债务;(2)债务⼈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是属于企业破产法中的范围之内,虽然说这类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常的低,但是出现了⼀些资不抵债情况还是可以申请破产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国有企业能申请破产吗

国有企业能申请破产吗

国有企业能申请破产吗如果我们的企业已经⾯临破产了,这个时候通常是资不抵债的,满⾜条件就可以向⼈民法院申请破产了,那么如果是国有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破产?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能申请破产吗⼀般是可以申请破产的。

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是不享有破产申请权的。

国外破产法也没有出现过类似规定。

我国⽬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难题是债权⼈和债务⼈均不愿申请破产,为了化解这⼀难题,不少地⽅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代表债务⼈⾏使破产申请权。

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9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和债务⼈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请。

”这⼀规定反映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某种要求。

笔者认为,其中的合理性是值得进⼀步商榷的。

在公司法施⾏后,国有企业有两⼤类:⼀是继续依《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的国有企业;⼆是依公司法设⽴的国有企业。

对于前者⽽⾔,国家将继续对它们落实全部法⼈财产权制度,在深化改⾰,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国家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将进⼀步明晰,“政企分开”的改⾰⽬标将会因此得到更彻底地实现。

⽽如果企业的产权主管部门享有破产申请权,某种程度上会削弱企业的经营⾃主权,强化了其对企业⽣产经营活动的约束,不利于政企的彻底分开。

这样做的结果是,破产法不仅⽆法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反⽽起到了阻碍作⽤。

对于后者即依公司法设⽴的国有企业⽽⾔,企业法⼈的形态,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论属于何种公司,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部门对公司都不享有经营权和所有权,它仅以公司投资者的⾝份享有投资收益权,破产申请权不可能隐含于投资收益权中,否则所有的公司股东都会取得同样的权利,这同公司的法律性质产⽣了背离。

因此,企业法⼈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名义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下属企业破产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有公司清算程序

国有公司清算程序

国有公司清算程序我国正在进⾏产业转型,减少过剩产能,因此,很多的国有企业也⾯临被兼并或者破产清算的情况。

那么,国有企业在进⾏破产清算时的程序是怎样的呢?需要的相关资料⼜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

国有公司清算程序⼀、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企业⾃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债务⼈)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1)请求事项。

请⽰法院宣告债务⼈破产还债;(2)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说明;(3)债务⼈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4)其它应说明事项。

如所附证据⽬录;(5)申请⼈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期。

相关材料包括:(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

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清册应包括债权⼈和债务⼈名单、住所、开户银⾏、债权债务发⽣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争议等事项;(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6)申请⼈企业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份证明;(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审查,并在7⽇内决定是否⽴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1、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定资格;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4、着重审查被申请⼈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可在10⽇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要求债权⼈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次债权⼈会议。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重府发[1996]28号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重府发[1996]28号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试行)(重府发〔1996〕28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建立国有企业破产淘汰机制,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破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实施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破产,统一政令、相互配合、协助司法;(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三)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例题配置;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含资产运营机构或监督机构,下同)在企业实施破产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助企业制定破产预案;(二)审查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三)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宣传;(四)协助保护破产资产;(五)协调解决破产预案中的问题;(六)配合有关部门和接收方作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第五条经委、计委、体改委、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审计、国资、工商、国土、房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实施破产中的问题。

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共同派员组成企业破产清算筹备组和清算组,经法院认可关在法院领导下,负责企业破产清算筹备和清算工作。

企业破产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接受清算组的委托,具体承办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破产议案并提交职代会讨论;(二)拟订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三)企业主管部门对破产预案和破产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四)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工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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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作为国有企业,应该具备破产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

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

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意味着,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

至于经营不善”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

至于严重亏损”与非严重亏损”的区别,目前尚无明确界限。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案情简介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

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尚存: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现在问: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本案参考结论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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