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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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我国的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卫生健康工作。

为了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设置育儿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来规范育儿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1. 机构概述育儿机构是指提供婴幼儿照护、教育和培养等服务的机构,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等。

育儿机构应当秉持以儿童为中心、保障儿童权益的原则,提供安全、健康、有利于儿童全面发展的服务。

2. 机构设置育儿机构的设置涉及场地、人员和设施等多个方面。

2.1 场地要求育儿机构的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安全环境:场地具备儿童接触安全,设有儿童安全防护设施,如宽敞的过道、防护网等。

- 卫生设施:提供洗手间和儿童专用洗手盆,保证干净、卫生,并定期进行消毒。

- 空气质量: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健康标准。

2.2 人员要求育儿机构应配备合格且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包括:- 机构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经验,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 教师:拥有专业的儿童教育知识和技能,能够制定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发展的教育计划,并进行有效的教育指导。

- 护理人员:了解儿童健康护理知识,具备护理和保健技能,能够提供合适的照护和健康管理。

2.3 设施要求育儿机构需要具备以下设施:- 睡眠区域:提供安全、舒适的婴幼儿睡眠环境,包括舒适的床位、防滑垫和安全护栏等。

- 游戏区域:提供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和游戏设施,鼓励儿童进行游戏和互动。

- 教学区域:为儿童提供学习和教育的空间,包括教室、图书角和创意活动区等。

3. 运营管理为了确保育儿机构的良好运营,需要落实以下管理要求:3.1 安全管理育儿机构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儿童应急演练、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等方面,保证儿童的安全。

3.2 信息管理育儿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儿童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儿童的信息保密和数据的合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健康信息和家长联系方式等。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服务机构设置应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有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结合人口、交通、环境、社区功能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和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第六条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加强城镇托育机构建设,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形式,充分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设置标准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设置标准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对于 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质、安全、科学的照护服务,制定明确且合理的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一、场地设施1、选址托育机构应选址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

应避开商业繁华区、交通主干道、加油站、高压电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同时,要方便家长接送,周边应有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2、建筑与室内布局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和标准,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室内布局要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包括活动区、睡眠区、餐饮区、卫生区等。

活动区应宽敞明亮,有足够的空间供婴幼儿自由活动和游戏。

睡眠区要安静舒适,床铺的尺寸和间距要符合婴幼儿的年龄特点。

餐饮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具备食品加工和储存的条件。

卫生区要设置独立的洗手池、马桶和尿布更换台等设施。

3、室外活动场地托育机构应配备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有安全防护设施。

室外活动场地应提供适合婴幼儿年龄的游乐设施和运动器材,让婴幼儿能够充分接触阳光和新鲜空气。

4、安全设施机构内应安装监控设备,覆盖所有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

门窗应具备防护措施,防止婴幼儿意外走失或受伤。

消防设施应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人员配备1、托育人员托育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热爱婴幼儿照护工作。

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如学前教育、儿童保健等,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托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一般来说,乳儿班(6 12 个月)的师生比不高于 1:3,托小班(12 24 个月)的师生比不高于 1:5,托大班(24 36 个月)的师生比不高于 1:7。

2、保健人员托育机构应配备至少 1 名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人员,负责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卫生保健工作。

保健人员应具有相关的医学背景和从业经验,熟悉婴幼儿常见疾病的预防和处理。

托育中心标准

托育中心标准

托育中心标准托育中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场地设施: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并且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托育机构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其中乳儿班(6-12个月)活动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个月)和托大班(24-36个月)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同时,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应明亮、天然采光,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2. 人员配备: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并且应取得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此外,在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 安全健康:托育机构应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安全设施设备,如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等。

同时,托育机构应制定安全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服务质量:托育机构应提供科学、规范、专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安全防护、早期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婴幼儿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照护方案,并尊重婴幼儿的权利和尊严。

此外,托育机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托育机构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向家长反馈婴幼儿的成长情况和健康状况,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总之,托育中心的标准涵盖了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安全健康、服务质量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能够得到安全、健康、科学的照护服务。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将文件原文及一图读懂、动画解读和宣传海报对外公布。

文件原文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参考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参考标准
3.防护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②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
③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黑体为必达,其余为推荐性标准
《设计规范》
4.1.11
4.1.12
5.墙面符合下列规定:
①距离地面高度L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
②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③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推荐性标准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2)场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和1.0O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4)场所顶棚的内装修材料为A级,墙面、地面、隔断、装饰织物和其.办公设施。办公室配备电脑、办公桌椅、打印扫描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
推荐性标准
《省托育设置标准》第十三条
环保要求
1.噪音控制。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以下规定:生活单元、健康观察室小于等于45(噪声级<A声级,dB>);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小于等于50(噪声级<A声级,dB>)O
推荐性标准
《设计规范》
4.2.3B
5.乳儿班和托小班、混合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托育园设置标准

托育园设置标准

托育园设置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托育园是指专门为幼儿托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孩子家庭教育之外的重要教育场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把孩子送到托育园接受教育,因此托育园的设置标准也变得尤为重要。

合适的托育园设置标准可以保证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从空间、设施、安全以及教育质量等方面探讨托育园设置标准。

一、空间1. 室内空间要足够宽敞,保证每个孩子有足够的活动空间,避免挤压和碰撞。

每个班级应有独立的活动区域,包括游戏区、学习区、休息区等,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2. 室外空间也十分重要,需要提供户外游乐设施和绿化植物,让孩子有足够的户外活动时间,呼吸新鲜空气,促进体能发展。

二、设施1. 保育园的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畅、明亮。

还需要提供足够的洗手间和厕所,保障孩子的卫生。

2. 各种设施设备也要配备齐全,如桌椅、玩具、图书、画具等,能够满足孩子的各种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教育资源。

三、安全1. 托育园的安全措施必不可少。

应设置安全通道、紧急疏散方案、安全标识等,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2. 保育园应配备专业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对孩子进行贴心保护和医疗照顾,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四、教育质量1. 托育园的教育质量是家长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合格的托育园应有合适数量的专业教师,具备托育园教师资格证书,具备专业的托儿能力。

2. 托育园应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孩子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培养孩子独立性和社交能力,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3. 托育园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保障孩子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托育园设置标准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引起社会更多对托育园设置标准的重视,促进托育园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2000字】。

第二篇示例:托育园是为儿童提供照料和教育服务的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河南托育设置标准

河南托育设置标准

河南托育设置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河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人口众多,因此托育服务需求也较大。

为了规范和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河南省制定了一系列托育设置标准,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一、场所标准1.1、托育服务机构应设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场所,包括室内活动场所、卫生间、餐厅、休息室等。

1.2、室内活动场所应符合儿童安全和健康要求,地面平整、无凸起、坑洼等危险因素。

1.3、玩具、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清洁,保证无毒害物质。

1.4、卫生间应设置适合儿童使用的洗手盆、马桶等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1.5、餐厅应提供符合营养标准的食品,保证幼儿的饮食安全。

1.6、休息室应舒适安全,保证幼儿的午休和休息。

二、人员标准2.1、托育服务机构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托育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2、托育人员应具备爱心和责任感,耐心细心照顾幼儿,保护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3、托育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影响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4、托育服务机构应定期举办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5、托育服务机构应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三、管理标准3.1、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

3.2、托育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场所安全无风险。

四、服务标准4.1、托育服务机构应为家长提供全方位的托育服务,包括早教、保育、医疗等。

4.2、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反馈幼儿情况,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发展。

4.3、托育服务机构应按时按量为幼儿提供营养饮食,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

4.4、托育服务机构应定期举办家长教育活动和家长沙龙,帮助家长增强育儿知识及能力。

4.5、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长投诉,保障家长权益。

托育机构面积设置标准

托育机构面积设置标准

托育机构面积设置标准
托育机构面积是指托育机构内部用于儿童活动、睡眠、饮食、卫生、教育等的空间面积。

托育机构面积的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儿童在托育机构内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高托育机构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托育机构面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独立性:托育机构应有单独的进出口和独立的生活、活动、卫生、教育等用房间布局。

2.人均空间:儿童的活动场所及睡眠场所应具备足够的面积,每个儿童的活动空间不应少于2.5平方米,每个儿童的睡眠空间不应少于1.5平方米。

3.功能区域:托育机构应具备活动室、睡眠室、饮食室、卫生间、洗手间、储物间等功能区域。

4.环境设施:托育机构应配备适合儿童使用的家具、玩具、图书、音响等设施,同时要求有合适的采光、通风、隔音等环境设施。

5.安全性:托育机构应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求有防跌落、防撞击等安全保障措施。

总之,托育机构面积设置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托育环境,以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一、背景介绍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了婴幼儿园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以规范和统一婴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建设,提高婴幼儿园托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婴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安全和健康环境。

二、设施标准1. 教学用房: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设置教室、活动室、休息室、厨房、卫生间等,教室面积不得小于每个儿童2.5平方米,活动室面积不得小于每个儿童2.5平方米,休息室面积不得小于每个儿童1.5平方米,厨房和卫生间的面积应满足卫生标准。

2. 卫生设施: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配置有紫外线消毒设备、洗手设备、儿童餐具消毒设备等,确保儿童在卫生环境良好的情况下成长。

三、人员标准1. 教职工资质: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拥有合格的教学人员,具备幼儿教育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2. 儿童比例: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儿童和教师比例配备足够的教职工,确保每个儿童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四、安全管理标准1. 消防设施: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儿童的生命安全。

2. 保健措施: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设置健康档案,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儿童的健康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综合评价婴幼儿园托育机构是儿童成长发育的重要场所,其设置标准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教学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和实施婴幼儿园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婴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安全和健康环境,提高托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和托育机构管理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托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托育环境,关爱儿童健康成长。

如果我们考虑到婴幼儿园托育机构对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我们会意识到制定和执行婴幼儿园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必要性。

在婴幼儿园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和托育机构管理者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管理,确保标准的执行和落实,以保障婴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幼机构是社会化育儿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父母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托幼机构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托幼机构应该遵循一定的设置标准。

首先,托幼机构的场所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

这包括建筑面积、空气质量、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托幼机构的场所应该具备一定的室内和室外活动空间,室内空间应该足够宽敞明亮,可以容纳一定数量的幼儿。

同时,托幼机构的场地周围应该没有危险物品和环境,以确保幼儿的安全。

此外,还需要提供适当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应急医疗设备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其次,托幼机构的设施和设备应该符合相应的标准。

托幼机构应该提供幼儿活动所需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如幼儿床、餐桌椅、学习桌椅等,这些设备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并具备良好的品质和安全性。

此外,托幼机构还应该提供适当的游戏玩具和教育器材,以促进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这些设施和设备应该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再次,托幼机构的教职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

托幼机构的教职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经验,了解幼儿的成长发展规律和教育方法。

他们应该接受过相关的培训,了解儿童保育和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教职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教育意识和责任心,能够与幼儿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照顾和引导幼儿的成长。

最后,托幼机构的管理应该规范和透明。

托幼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行机制。

这包括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并严格执行。

托幼机构应该及时向家长公布相关的信息和通知,保持与家长的良好沟通。

同时,托幼机构应该接受相关监督和评估,确保机构的运行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总结起来,托幼机构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这需要从场所、设施、教职人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只有确保托幼机构符合相关的标准,才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托育建设标准

托育建设标准

托育建设标准一、硬件设施1.托育场所应设在安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城市规划和托育机构设置规划。

2.托育场所应具备适宜的建筑面积和空间布局,包括托儿所、医务室、厨房、餐厅、寝室、活动室等基本设施,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托育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等物理环境,以及温馨、舒适、安全的氛围。

4.托育场所应配备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玩具、图书、教具等教育教学设施。

二、软件设施1.托育场所应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

2.托育场所应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日常作息制度,注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3.托育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疾病预防措施。

4.托育场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儿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托育场所应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及时与家长沟通儿童的生活和学习情况。

三、卫生条件1.托育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空气清新,防止交叉感染。

2.托育场所应具备清洁卫生的厨房和餐厅,食品卫生符合相关规定。

3.托育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各类玩具、图书等物品应保持清洁卫生。

4.托育场所应提供清洁、舒适的寝室和洗手间,保持个人卫生。

四、安全保障1.托育场所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设施、逃生设备等。

2.托育场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检查,确保儿童人身安全。

3.托育场所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中毒等事故发生。

4.托育场所应加强人员管理,防止恶意行为和伤害儿童的事件发生。

五、教育内容1.托育场所应注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包括身体发展、智力发展、情感发展等方面。

2.托育场所应注重培养儿童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3.托育场所应提供适宜的教育内容和活动,包括游戏、音乐、绘画等,促进儿童多元智能的发展。

4.托育场所应加强儿童的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收费标准1.托育场所应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和质量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托育机构如何设置

托育机构如何设置

托育机构如何设置?
《设置细则》共设5章18条内容,在托育机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收托婴幼儿的月龄设置编班。

编班类型为: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混合编班(18-36个月)。

各类编班的收托人数与保育人员配备人数应当满足相应要求:乳儿班每班收托人数不超过10人,每1名保育人员至多对应3名收托婴幼儿;托小班每班收托人数不超过15人,每1名保育人员至多对应5名收托婴幼儿;托大班每班收托人数不超过20人,每1名保育人员至多对应7名收托婴幼儿;混合编班每班收托人数不超过18人,每1名保育人员至多对应6名收托婴幼儿。

在场地设施上,托育机构用房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设置区域应形成独立防火分隔,
且具备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细则》明确,鼓励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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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
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
由专业人员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区域
第五条托育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结合
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
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
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的需求。

第七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
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托育机构。

第八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
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章设施设备
第九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 3 年的租赁场地。

第十条新建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
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
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第十一条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
进行。

原有建筑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满足或经改造满
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
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

收托 2 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母婴室、配乳区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
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
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安全质
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
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 2 ㎡,且有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

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
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人员规模
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
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
保障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 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托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应当具有
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

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
作。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
训。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
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七条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
宜超过 150 人。

第十八条一般设置乳儿班(6-12 个月, 10 人以下)、小托班( 12-24 个月, 15 人以下)、大托班( 24-36 个月, 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 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 人。

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当为独立使用的单元。

第十九条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
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

每个班至少有 1 名托育人员。

第二十条参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合理配备保健员、炊事员。

第二十一条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 1 名保安员在岗。

第五章功能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长
发育特点,提供专业规范、安全健康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
儿早期发展。

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设置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条
件,向婴幼儿提供符合生理心理需求、生长发育特点的活动、
膳食、睡眠、清洁卫生等服务,做好婴幼儿每日生活安排。

第二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遵循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理、心理和认知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安排活动,充
分尊重个体差异,寓教于乐。

第二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对婴幼儿进行全日饮食、睡眠等生活健康观察,做好日常照护记录,必要时向监护人反
馈。

第二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婴幼儿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托育机构可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和社区提供
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 2019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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