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
各农场、林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和监督检查、附则6章62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三)破路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五)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琼府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3〕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推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9日海南省推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村卫生室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全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强的健康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全省村卫生室规划布局更加合理,基础设施配备条件更加现代,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乡村医生素质和结构明显优化、待遇水平得到提高、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有效解决、队伍更加稳定,健康管理手段更加智慧,防病治病能力明显提升,实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合格乡村医生配置、规范化管理和数字化支撑全覆盖,各项主要指标稳步提升(见附件1),更好满足群众在村就医需求。
(二)年度目标。
到2023年底,全面完成新一轮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调整,启动村卫生室星级评定,紧密型乡村一体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通过优化配置和完善功能,全省8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公有产权达到85%以上。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改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为贯彻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改三年行动方案〉旳告知》(中办发〔2023〕5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有关深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漂亮中国海南篇章旳决定》(琼发〔2023〕25号)精神,实行乡村振兴战略,改善本省农村人居环境,增进农村社会文明友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旳目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规定(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旳十九大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决策布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紧实行乡村振兴战略,顺应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旳期待,按照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总体规定,以建设漂亮宜居村庄为目旳,以农村垃圾治理、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高为主攻方向,与“漂亮海南百镇千村”建设、生态环境六大专题整改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城镇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多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紧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建设具有海南热带特色、田园风光、宜居宜业、民富村美旳农民幸福美好新家园,谱写漂亮中国海南篇章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规划先行、示范引导。
以“多规合一”成果为根据,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安排整改任务和建设时序,通过全面推进与集中连片综合整改示范相结合,创立农村一流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旳总体规定,根据地理、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不一样地区旳整改目旳、重点、措施和原则。
充足发挥各地自主性和发明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辨别轻重缓急,重点整改五指山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等4个生态关键区,以及生态红线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人居环境。
优先治理农村垃圾污水,建设乡村公厕,推进农户改厕,重点安排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旳水电路气等项目,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改,防止大拆大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6•【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04.0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卫留成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1.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将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修改为:“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规划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
”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将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发给垃圾准运证。
”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将第三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属于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清洗站必须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琼府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九日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拟定本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拟定本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拟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防治的实施办法;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对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血液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拟定本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重点医学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监督全省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
(九)监督管理本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拟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海南环境整治工程施工方案
一、项目背景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海南省的环境整治工作日益重要。
为提升海南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本工程针对海南全省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规划与实施。
二、工程目标1. 提升海南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2. 治理河道、湖泊等水体污染,恢复水生态;3. 加强城市绿化,提高城市景观效果;4.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三、工程范围1. 河道、湖泊水体整治:包括鸭尾溪、文澜江等河道;2. 城市绿化提升:包括海口市、三亚市等城市绿化工程;3. 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村庄风貌管控等;4. 环岛高铁高速沿线环境整治:包括安全整治、环境卫生整治、撂荒地整治和水体污染治理等。
四、施工方案1. 河道、湖泊水体整治(1)清淤疏浚:对河道、湖泊进行清淤疏浚,清除淤泥、垃圾等污染物;(2)生态修复:采用生态护坡、水生植物种植等措施,恢复水生态;(3)污水治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2. 城市绿化提升(1)绿化规划:根据城市布局,制定合理的绿化规划,包括绿化带、公园、广场等;(2)植被种植:选用适合本地气候、土壤条件的植物,进行绿化种植;(3)景观设计:结合城市特色,进行景观设计,提升城市景观效果。
3. 乡村人居环境整治(1)农村垃圾治理:建设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2)污水治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3)村庄风貌管控:加强村庄风貌管控,防止大拆大建,保持乡村特色。
4. 环岛高铁高速沿线环境整治(1)安全整治:加强沿线安全隐患排查,进行整改;(2)环境卫生整治:清理沿线垃圾、杂物,保持环境卫生;(3)撂荒地整治:对撂荒地进行复垦,提高土地利用率;(4)水体污染治理:对沿线水体进行整治,恢复水生态。
五、工程进度安排1. 项目前期准备(1个月):包括方案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等;2. 施工准备(2个月):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准备等;3. 施工实施(12个月):按施工方案进行河道、湖泊水体整治、城市绿化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环岛高铁高速沿线环境整治;4. 工程验收(1个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5.11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标准化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4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
纲》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现批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HJ 1359-2024)
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11日。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6号公告•【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6号公告《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30 日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海南、美丽海南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搞好工作场所、家庭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进卫生(健康)城市、村镇建设,编制实施卫生(健康)城市、村镇发展规划,把卫生(健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的全过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琼府办〔2015〕167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1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8日海南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践行“三严三实”真抓实干促发展乐东现场会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清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有关要求,改善城镇面貌,提升城市形象,让本地居民和中外游客切实感受到海南干净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结合学习乐东等地先进经验,开展全省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聚焦环卫保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切实解决城镇发展中的“脏乱差”问题,明显改善我省城镇面貌。
二、目标任务(一)第一阶段(至2015年年底前)。
针对城镇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争全省城镇环境卫生面貌有较大的改观。
1.城镇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全省城镇摊点乱摆、车辆乱放、广告乱贴、垃圾乱扔、污水乱排、工地乱象、违建乱搭等问题得到基本整治。
2.清洁城镇内河(湖)上漂浮物及水体沿岸垃圾。
根据人流密度情况,在水体两岸配置相应的环卫设施,将沿岸清扫保洁纳入城镇日常保洁体系,及时完成垃圾清理后的绿化工作。
3.提升城镇出入口品质形象。
在做好城镇对外交通(机场、车站、码头等)清扫保洁工作的同时,加强城镇风貌设计、引导、管控,围绕城镇定位,结合园林绿化、景观塑造、街景立面整治等工作,提升城镇的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水平。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小组办公室(代章)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小组办公室(代章)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要求,加快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指出问题的整改,贯彻落实省领导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监管力度,维护海南良好生态环境的指示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开展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以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污染环境等问题。
现将《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1年10月30日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有关要求,加快全国人大常委会《固废法》执法检查时指出问题的整改,贯彻落实省领导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监管力度,维护海南良好生态环境的指示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不到位、非法运输、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等问题,结合“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紧盯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建筑垃圾非法运输、违法倾倒等问题,以问题整改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
以法律为依据,细化管控措施,完善管理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整体效能。
坚持全程管控、闭环管理。
注重源头管控,加强中端监管,提升末端处置消纳能力,压实属地政府及各环节主管部门责任,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
建筑废弃物应用于围填海的可行性研究
建筑废弃物应用于围填海的可行性—以海南省为例摘要:本文在对海南省建筑废弃物的产生、组成及处理处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填海造地的经验,分析了建筑废弃物应用于围填海的可行性,并从技术和环境两个方面探讨了该方法应注意的问题,为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
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围填海1、引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的新建、改建和拆除等建筑活动产生了数量庞大的建筑废弃物。
根据《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4)》,2013年我国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0亿吨,而资源利用率仅为5%[1]。
绝大部分的建筑垃圾未经处理便被直接运往郊区,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2]。
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不仅耗用大量的土地和垃圾清运费,而且在运输和填埋的过程中对大气、土壤、水等造成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及人们的生活环境[3]。
同时,由于土地资源的短缺以及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越来越接近于饱和状态,建筑废弃物填埋处置的方式面临着巨大的压力[4]。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5]。
因此,结合国内外经验,探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变废为宝,成为当前建筑废弃物研究的一大重要课题。
2、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现状2.1 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更新与改造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
根据数据统计,海南省近五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平均值超过2000万平方米,2011年达到2700万平方米[6]。
按照垃圾平均产出量折算(每新建1万平方米产出建筑垃圾500-600吨;每拆除旧楼1万平方米产出建筑垃圾近万吨),全省每年产出建筑废弃物近千万吨,且这一数据有持续上升的趋势。
2.2 建筑废弃物的组成成分建筑废弃物的组成成分会随着建筑用途、结构类型、装修程度、施工工艺等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但其主要组成成分基本相同,包括混凝土、砖和砌块、砂浆、陶瓷和瓦片、金属、木材、塑料、纸、玻璃等。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公布日期】2020.06.18
•【字号】琼自然资函〔2020〕1367号
•【施行日期】2020.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
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现将《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积极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6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海南省政府采购文件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XY-R项目名称: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海口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二次招标)采购单位: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海南中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海南中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HNZY2013-001年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及评标.................................(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七)授标及签约.................................(八)合同.......................................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受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海南中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拟对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海口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二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ZXY-R)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兹邀请符合本次公开招标采购要求的投标人进行密封投标,有关事项如下: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资金来源及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性质:、项目名称: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海口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二次招标)、用途:工作需要、数量:一批、资金来源:财政资金、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性质:详见《用户需求书》二、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
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导则第三章公共厕所布局规划导则第四章停车场布局规划导则第五章集贸市场与临时摊位布局规划第六章规划保障与管理措施第七章环卫基本人员及设备配备标准第八章年度计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环境整治工作,提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与旅游环境,加快生态文明示范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指导各市、县、自治县以及乡镇、旅游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三条环境卫生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城乡总体规划》及城镇、旅游区和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规划范围1.市域或镇(乡)域环境卫生规划的范围应与城镇体系或村镇体系规划范围相一致。
2.城市主城区或城镇、旅游区、开发区环境卫生规划范围应与其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规划期限:2009—2015年。
第六条规划目标1.2009年底以前,所有市县级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投入使用,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满足城市(乡镇)需求。
2.2010年,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3.2011—2012年,配套与完善各类环卫设施,停车场、公厕、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基本配备,城市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5%~45%。
所有乡镇(农、林场)达到文明生态镇标准。
4.至2013年,30%的县城创建为国家级卫生城市(或县城),60%的市县创建为省级卫生城市(或县城)。
2013—2015年,城镇基础设施严格按规划布局,公共设施配套完善。
健全法规、规划、标准和监管体系,推进市场化进程,形成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化机制,环卫设施达到国内同类型城市(乡镇)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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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导则第三章公共厕所布局规划导则第四章停车场布局规划导则第五章集贸市场与临时摊位布局规划第六章规划保障与管理措施第七章环卫基本人员及设备配备标准第八章年度计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环境整治工作,提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与旅游环境,加快生态文明示范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指导各市、县、自治县以及乡镇、旅游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三条环境卫生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城乡总体规划》及城镇、旅游区和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规划范围1.市域或镇(乡)域环境卫生规划的范围应与城镇体系或村镇体系规划范围相一致。
2.城市主城区或城镇、旅游区、开发区环境卫生规划范围应与其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规划期限:2009—2015年。
第六条规划目标1.2009年底以前,所有市县级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投入使用,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满足城市(乡镇)需求。
2.2010年,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3.2011—2012年,配套与完善各类环卫设施,停车场、公厕、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基本配备,城市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5%~45%。
所有乡镇(农、林场)达到文明生态镇标准。
4.至2013年,30%的县城创建为国家级卫生城市(或县城),60%的市县创建为省级卫生城市(或县城)。
2013—2015年,城镇基础设施严格按规划布局,公共设施配套完善。
健全法规、规划、标准和监管体系,推进市场化进程,形成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化机制,环卫设施达到国内同类型城市(乡镇)先进水平。
设市城市及50%以上的县城建立起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30%,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基本建立,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规划内容1.市县域环境卫生规划包括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
2.市县主城区、旅游区、开发区环境卫生规划包括垃圾收运设施规划、公共厕所布局规划、停车场布局规划、集贸市场与临时摊位布局规划。
3.镇(乡)域环境卫生规划包括垃圾收运设施规划。
4.镇区环境卫生规划包括垃圾收运设施规划、公共厕所布局规划、停车场布局规划、集贸市场与临时摊位布局规划。
5.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规划说明书。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2.主要规划图纸(1)市县域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图;(2)市县主城区环境卫生规划图;(3)旅游区环境卫生规划图;(4)开发区环境卫生规划图;(5)各镇(乡)域垃圾收运设施规划图;(6)各镇区环境卫生规划图。
第二章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导则第九条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必须从总体上满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第十条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现状调查与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市县环卫机构设置、环卫人员从业状况、环卫经费、环卫人员收入状况;2.各类垃圾产生量、打扫、收集、清运情况;3.环卫车辆、垃圾收集点、沿街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场)等环卫设施现状分布、使用、运行情况;4.生活垃圾组成与物化特性;5.现状垃圾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市县域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1)垃圾产生量分区预测;(2)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布局;(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4)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5)提出工业、医疗与特种垃圾处置原则;(6)规划保障措施。
2.市县主城区、旅游区、开发区、镇区垃圾收运系统规划(1)垃圾产生量预测与分布;(2)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规划;(3)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规划;(4)人畜粪便管理与处置规划;(5)年度建设计划。
3.镇(乡)域垃圾收运系统规划包括镇(乡)域垃圾转运设施及各村庄垃圾处置方式及垃圾收运点。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应在分析城市(镇)最近3~5年垃圾产生量、增长率、人均垃圾产生量,各城镇、旅游区、开发区规划性质、人口规模变化趋势的基础上,采用增长率法、人均垃圾产生量法、趋势外推法、生活垃圾产出与人均消费支出关联法等两种以上不同的方法进行计算,对各种计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在考虑垃圾减量化的发展趋势后权衡得出各城镇、旅游区、开发区阶段垃圾产生量结果,并分析垃圾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1.推行垃圾收集袋装化,并分类定点投放、定时收集。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2.城镇、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结合居住组团、公建设施、居民点布局情况进行设置,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每处4~10㎡(村庄的垃圾收集焚烧池不受此限制)。
居住小区垃圾收集点每处服务人口不宜超过120户。
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旅游区的垃圾收集点根据旅游区的建设用地布局设置,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度假村、度假居住组团、配套设施集中区域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在主次出入口、游客集中的休息场所均应设置垃圾收集箱。
4.垃圾分类收集箱(果皮箱)的设置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40~8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80~15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100~200m。
车站、码头、影剧院或人流量大的地点加设果皮箱,广场按每1000 ㎡设置1个垃圾分类收集箱。
5.每个公共汽车候车亭均要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箱。
6.商铺必须自备废物箱,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商铺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箱。
7.旅游区主要游览线路垃圾分类收集箱间距不应大于100m,人流量大的主要旅游景点应加大果皮箱的设置密度。
8.村庄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区域一般间隔60~100m设置一个垃圾分类收集箱。
9.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收运1.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规划应合理确定收运方式,在收运过程中应减少垃圾收集环节和在城内停留的时间,提高垃圾收集的工作效率。
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人口密集、垃圾产量高的区域,宜采用二级转运模式,区域内应建设一座大、中型转运站。
3.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但人口规模小、垃圾产量低的乡镇与旅游区,宜采用“手推车收集至垃圾收集点——小型机动车运送至一级转运站——大型运输车转运至处理厂(场)”的一级转运方式。
4.在乡镇面积比较小、村庄数量少的地区,宜采用“定点设置垃圾桶——后装式垃圾压缩车清运至垃圾处理厂(场)”的零转运方式。
5.不属于上述三类区域的,均采用“手推车收集至垃圾收集点——小型机动车运送至一级转运站——大型运输车转运至处理厂(场)”的一级转运方式。
6.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的地区。
7.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8.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9.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旅游区、开发区,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飘浮垃圾和收集船泊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1.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2.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海南省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2005—2020)的布局要求。
偏远地区的乡镇与农场确需单独设置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所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乡镇与农村地区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分阶段进行规划建设。
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运行模式规划实施。
1.2009—2011年,在乡镇垃圾转运站还没建成之前,各乡镇、村庄的生活垃圾按照集中分拣、焚烧处理。
每个乡镇、村庄合理选址,建设一处垃圾焚烧池,配专职卫生员,每日进行焚烧与清理。
2.2012—2015年,在每个乡镇至少设一处垃圾转运站,封闭式垃圾运输车按垃圾转运量、运距等实际情况配置。
每个村建有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70m。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管理1.惰性建筑垃圾可作为填海工程、码头建设工程、道路建设工程等土石方填方的替代填料。
2.城市建成区周边应设置足够数量与容量的余泥渣土受纳场,用以承受非惰性建筑垃圾以及因运输距离限制而不能利用的其他建筑垃圾,有条件的城市可考虑利用废弃石场作为余泥渣土场。
3.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应用,应用新技术将建筑垃圾加工制造成为新的符合相应标准的建筑制品,重新利用。
第三章公共厕所布局规划导则第十八条公共厕所规划1.城市公共厕所布局规划应对城市公共厕所现状的布局情况以及商业区、客运站、码头、体育馆、展览馆、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布局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掌握当地卫生部门的发展建设计划。
2.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限选取。
3.城镇一般按城镇常住人口每2500~3000人配套1座公共厕所。
此外,集贸市场、长途客运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应配建公共厕所。
4.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
可根据周围具体情况尽可能结合公建和生活区统一布置,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1)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25㎡/千人;(2)广场、街道:2~4㎡/千人;(3)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千人;(4)居住小区内6~10㎡/千人。
5.每座公厕建筑面积30~120㎡,独立式公厕用地面积6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