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导则培训班-王树盛
(综合交通部分)
王树盛 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08
主要内容
一、修订背景与理念
二、修订重点与解读
一、修订背景与理念
1、交通引导成为各层面城市规
划和城市交通规划的总纲领和
总要求。
——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应
路线 选择 流量 分配 方式 选择 目的 地选 择 出行 决策
(2)交叉口用地规模——根据相交道路最外侧机动车道适宜转弯半径合理控制 交叉口用地规模,节约用地,减小行人过街距离。
(3)交叉口渠化——原则上仅对相交道路中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进行渠 化,且应优先考虑红线内渠化,支路及慢行功能为主的道路不予渠化。规划应 制定需渠化交叉口的设计指引,指导交叉口渠化工程设计。
发及景观塑造等要求,协调人车关系,注重公交和慢行空间保障, 优化路权分配。
二、修订重点与解读
第一部分 道路系统
道路功能:多样、完整 道路不仅仅是提供通过功能,而是支撑沿街用 机动性
地的利用,包括社会交往、游戏以及公共广场
的功能,承载着居民及游客的娱乐功能以及经 济功能。
生活性
完整街道
二、修订重点与解读
快速公交专用道形式及宽度要求 一般分路中式、路侧式。优先选用路中式。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注意预控快速公交站点设置对道路红线的要求。
产生潜在危险、影响街道活力、所期望的提高通过效 率的目的也未达到,得不偿失。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 相互干扰
完整街道改造案例
改造前
改造前
改造后
改造后
二、修订重点与解读
第一部分 道路系统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主要内容:
1 修订背景 2 修订过程 3 当前控规编制主要问题分析 4 修订基本理念和重点 5 主要修订内容
2
1 修订背景
1.1 2006版导则积极意义
规范了全省控规编制的内容和深度
编制内容:编制单元、用地策划、空间环境景观、“六线”控制 编制深度:基本控制和详细控制 编制成果:对文本、图件和附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昆山市中心城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Tij ai Pi bj Aj f (dij )
和导向,在公共交通、停车配建、新能源设施、建筑最小间距、日照 影响分析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和更新。
在用地管理的刚性和弹性、容积率监管、小高层与超高层建 筑管理、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控规编 制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9
1 修订背景
1.2 控规编制背景变化
新的技术标准出台提出了控规编制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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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背景
1.2 控规编制背景变化
新的技术标准出台提出了控规编制新要求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基本内容: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 线控制要求;“四线”及控制要求。
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
本地植物指数 每100m2绿地乔木数
雨水留蓄设施容量 雨水回用占总用水量比例
资源利用 (7项)
中水设施配建方式 太阳能热水普及率
中水回用占总用水量比例 光伏发电面积
地热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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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背景
1.2 控规编制背景变化
丰富的实践探索了控规编制的改革路径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唐历敏)
控制内容要求
强制性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及其开发强度控制、“六线”控制和公益性公共设施控制, 引导性内容主要为城市设计引导
控制深度要求
z 合理规划用地布局,制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规划控制指标以用地控制 为主,一般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控制指 标可针对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上限控制、下限控制或幅度控制
控制内容——引导性内容
城市设计引导 确定整体空间环境控制原则、城市道路景观界面 控制原则,地块整治控制原则以及建筑体量、体型、 色彩、广告及标识物等控制引导原则
经济效益引导遵循以下原则 z 符合地块的区位特点和市场需求并能实现地块 的最优价值 z 应能促进周边地区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z 各地块间能够互相协调 z 具有基本的投资可行性
其他要求
z 地块划分应注重灵活性和整体性
二、协调——区域统筹,协调地区发展
2、片区 片区概念 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技术深度——目的与原框架
目的 z 统一全省的技术深度,为了解决在短期内能做 到控规全覆盖,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 性,语言简洁、用语明确,区别学术问题与技 术导引
原框架 z 不同规模等级城市的编制要求:大、中、小 z 不同的规划深度技术要求 :一般、详细、特定 z 规划的分期控制:近、中、远 z 分级控制:分区、图则单元、地块
实施规划控制三大环节:研究控制对象——选定控制 目标和控制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监督实施
规划控制的主要环节集中在选定控制目标和控制内容、 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监督实施两大环节上
导则构架
(一)总则 (二)编制单元划分 (三)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四)用地策划 (五)地块划分 (六)控制内容 (七)技术深度 (八)城市空间环境景观 (九)道路交通 (十)市政公用设施 (十一)编制成果要求
新形式下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实践与探索_以常熟市为例_毛丹华
性、严肃性、科学性不断受到挑战,给规划实施与 管理造成难度。
边界、总体规划中的用地功能分区等因素,来划分 市域控规编制分区。
在《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
3. 市域控规编制分区划分
[Abstract] Due to the large range and complex spatial hierarc- 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指导下,常熟市规划管理部门
特点
缺点
对潜在发展地区用地功能分割,形态完整性较差,边界零碎
对行政单元分割较多,不利于规划管理。同一功能区被分割与不同功 能区合一并存
划分因素过于单一,稳定性较好,对行政单元分割,各区规模差别大 各片区之间规模差距较大。由于规模的限制,与实际空间发展稍有出
入
偏重于镇域个体空间发展,与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和规模有一定出入
实施。
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 化名城边界、主次干路网等交通通道、水系、已编
(4)规模适宜
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 控规范围、总体规划对控规单元的划分等因素。
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 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名称 城市行政管理范围
审批办法》提出“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 划对次区域、片区划分的定义,参考行政边界和大
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 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 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 编制单元规划”。从江苏省内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来 看,省内大部分地级市市区的规划人口已达到了国 家特大城市的标准。而例如昆山、江阴、常熟、张 家港等规划人口达到大城市规模的县级市,由于已 经进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时期,规划 管理的范围已经覆盖至全市域。因此,以上城市都 有根据需要划分控规编制单元的必要。 一、 常熟主城区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背景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012版之一)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信息名称: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索引号:EA230-B0402-2012-001发布机构:苏州市规划局文件编号:生成日期:2012-10-12 发布日期:2012-10-12内容概述: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内容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江苏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
江苏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制定本导则的目的为促进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加强城市地区的整体筹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特色,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编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单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县城所在地镇的有关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参照执行。
3、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
满足使用者要求,从使用者角度,满足其基本需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
经济可行。
加强经济可行性评估或测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
有利实施。
考虑多元化实施主体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4、城市设计的内容与作用4.1 城市设计的层次和内容城市设计是以城镇发展和建设中空间组织与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在内的城市形体环境对象所进行的研究和设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在城市功能、用地布局、空间组织等方面体现城市设计的内涵,并在城市景观设计、风貌特色塑造等方面重点表达城市设计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划定的其他重要地区、地段、节点,从城市(整体)角度单独进行的深化设计。
4.2 城市设计的组织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加强城市设计相关内容,使规划更加合理与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的,对于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特色地段和重要节点,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指导建设的需要,针对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专题编制城市设计,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空间景观和建筑形态等进行专门设计,提出控制要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1)用地与建筑管理PPT课件
3.5
2.5
5
3.5
5.5
0.7-1.2(1.0) 1.0-2.0(2.0)
3.5
3.5
3
6
4
6.5
1.0-1.5(1.2) 1.2-2.5(2.5)
*
16
建筑基地指标说明
❖ 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 江苏省位于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 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涟水,滨海、 阜宁、射阳、响水;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
13
建筑基地指标
❖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 过表2.3.3的规定。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 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2.2.3, 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旧版:
❖ 2.3.4 ……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
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
❖ 住宅和特殊建筑的日照
❖ 公交与停车配建
❖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
7
二、讲解的主要内容
❖ 总则 ❖ 用地管理 ❖ 建筑管理 ❖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
8
(一)总则
1.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 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市、县城区以外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参照执行。
旧版: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
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 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修订)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围。
相邻编制单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主要内容
型经济、转型发展、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 (四)淮安增长极 按照“提升功能、建设枢纽、培育特色”原则,加强淮安中心城市公共服务
功能,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完善交通设施建设,提升综合交通枢纽地位; 强化产业特色、景观特色、文化特色,推进中心城市的跨越发展,促进区域协调 发展。培育淮安成为特色增长极,全省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创新区, 苏北重要中心城市。
优势,建成国际知名的旅游城市。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进一步提高 经济国际化水平,提升与上海对接的层次,在全省 开放型经济发展中继续起到排头兵的作用。发挥以
中心城市,苏锡常都市 园林、古镇、水乡为特色的旅游资源优势,建设环
圈核心城市。
境优美的旅游度假基地。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 海交汇的现代化国际港 口城市,长三角北翼的 经济中心和门户城市。
发展定位
功能引导
国家主要的科教基地、 综合性产业基地、交通 在继续做强生产功能的基础上,着重发展生产服务
功能和生活服务功能,着力增强城市文化、科教、 枢纽和历史文化名城,
交通、信息等专业服务功能在全国的影响能力,使 长三角地区重要科技创
南京成为长三角辐射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门 新中心、现代服务中心, 户。 南京都市圈核心城市。
示 (三)发展规模
1、人口与城市化水平 表 1:全省人口与城市化水平目标
城市化水平
常住人口
年份
2011 2015 2020
(%) 61.9 67 72
公(万人) 7898.80 8200 8500
城镇人口 (万人) 4889.36
5490 612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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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交通分区、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
(3)规模适度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
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
3、划分组织(1)划定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
(2)实施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
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4、规划内容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
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
1、划分目的为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必要的弹性,提高实施的可操作性,可根据本地规划管理需求,在编制单元与地块两个空间层次之间划分基本控制单元。
2、划分原则(1)以城市主次干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同时考虑与街道、社区等行政界线结合;(2)内在功能的关联性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可兼容性;(3)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60-100公顷为宜,同时应考虑图则查阅的适宜比例。
3、控制内容(1)主导属性指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并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重要依据。
(2)总建设规模指基本控制单元内的总建筑面积,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
基本控制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上下限控制要求。
(3)配套设施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设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内容、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但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进行调整,用地边界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和使用要求。
(4)广场和街旁绿地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布置的广场和街旁绿地,其数量、规模和位置为强制性内容,其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
1、划分目的分解控制指标,落实控制要素,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的要求。
、划分依据(1)与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相协调;规划予以保留和新建的、用地相对完整独立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宜单独划块。
(2)用地性质宜明确单一功能,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求,地块内可以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
(3)城市“五线”规划(注:指城市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文教体卫专项规划等确定需刚性控制的设施用地,宜划分至最小类别,其他用地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区位、不同控制要求原则上划分至中类或小类。
3、地块规模地块规模应适应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
住宅街坊的规模以合理的城市支路网密度和适宜的整体开发规模为控制依据,旧区、公交优先发展区宜2~4公顷,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8公顷。
一般以完整的住宅街坊为规划居住用地地块,也可将住宅街坊细分为多个地块。
工业街区的规模依据相关产业门类生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2公顷,每个街区可细分为多个地块。
4、地块界线调整相邻的同类地块或可兼容的地块可以合并,较大规模的地块可以进一步细分,规划应说明地块合并与细分的原则、合并与细分后的控制要求等,以适应城市开发的不确定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地块合并不得降低支路网密度规划标准。
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地块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1、城市“五线”(1)城市道路红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主要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等为强制性内容;次要支路的位置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允许适当调整,但不得降低其路网密度、不得减小红线宽度。
(2)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线形廊道的位置、宽度和沿线的防护距离等为强制性内容。
其他非线性设施的数量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半径要求和相应的建设要求。
敏感性设施应协调好与其它用地开发的时序,其用地边界、周边防护距离等应符合相关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
城市绿线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
公园绿地的数量、位置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用地边界应符合相应建设要求,方便人的活动。
防护绿地的界线为强制性内容。
(4)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指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为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其他水体的边界为强制性内容。
(5)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规划中应标出城市紫线的具体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以及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等设施。
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服务人口、人均指标要求确定其规模,并根据合理的服务半径优化布局。
新建地区宜采用集中布局模式,已建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灵活的布局模式。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面积、配置内容、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和相关建设要求。
3、基本指标综合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开发程度、交通组织、景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并考虑城市“旧区”和“新区”的差异,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地块控制指标,确定相应的控制方式和强制性规定。
(1)容积率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基准容积率[1]加浮动幅度等。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下限(有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等特别要求的地区可同时控制上下限;市场开发性质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可采用基准容积率加浮动幅度的控制方式,浮动幅度不应超过15%,超过一定规模的地块在提出容积率允许浮动幅度的同时,还应同时规定允许浮动建筑总面积的合理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宜同时规定容积率下限和上限。
基准容积率是测算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依据,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各地块建筑面积汇总不得突破基本控制单元的总建设规模。
(2)建筑密度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一般情况下,各类用地均控制建筑密度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景观风貌地区、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建筑密度上下限。
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一般地区建筑高度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不同地区的建筑高度控制:有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塑造、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安全与防灾、公用设施技术等要求的地区,应控制建筑高度上限;有空间轮廓和开放空间围合要求的地区,应同时控制建筑高度上限和下限;规划确定的高层建筑引导区必要时可控制建筑高度下限。
(4)绿地率控制方式: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也可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其他用地应控制绿地率下限。
4、基本内容确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导则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性控制的内容为基本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其控制方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加必要的基本内容,明确适宜的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