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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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北京市区中心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需要,对中心地区的土地利用、建设控制指标进行修订和调整。

这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指标调整方案,制定技术管理要求,确保调整后的规划指标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首先,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应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对于中心地区,要综合考虑商业、办公、居住、文化等不同功能区域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

同时,要考虑容量控制、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调整后的指标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中心地区的快速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其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资源节约利用。

中心地区是城市的核心区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的敏感性都比较高。

因此,在指标调整时要注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地下空间开发等方式,实现土地的多层次利用和资源节约利用。

此外,还要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保留和修复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和景观,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再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征集。

中心地区规划的调整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应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需求和意见。

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开展社会评估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划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共识,确保规划调整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最后,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

监督和评估是指标调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监督方案和评估指标,对调整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还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按要求实施调整指标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保证规划调整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7.24•【字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

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据和体现北京的城市性质。

第四条北京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反映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首都的特点和风貌。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吸取、借鉴世界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逐步建成现代化的城市。

第五条城乡经济的发展应当适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严格限制耗能多、用水多、运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的产业。

第六条严格控制城市特别是市区的发展规模,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镇体系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严格节约城市用地,建设节水型、节能型城市。

第八条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规划院领导。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

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

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委员会《中心城控制性详尽规划》索引号 :110015/ZK-2008-000667公然责任部门市规划委员会信息名称《中心城控制性详尽规划》公然日期2008-12-09要点词中心城控制性规划公然类型主动公然文号载体种类纸质记录形式文本图表信息有效性有效公然形式公然本次《规划》贯彻落实《城市整体规划(2004 年— 2020 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增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国家国都、国际城市、文假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本次规划中容概括心城围为 1088 平方公里。

依照总量控制,区分片区,系统优先,落实城市公共设备,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逐渐成立新期间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增添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备注公然日期:2008-12-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跟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固然《城市整体规划(1991 年—— 2010 年)》、《市里中心地区控制性详尽规划( 1999 年)》以及最近几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尽规划对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使作用,可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的建设。

为实现经济社会的连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对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达成了《城市整体规划(2004 年—— 2020 年)》,该规划于2005 年 1 月 27 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奏效。

依照《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1990 年)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城市整体规划的有关容,特编制《中心城控制性详尽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连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增强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使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贯彻落实《城市整体规划( 2004 年—— 2020 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增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国家国都、国际城市、文假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北京市北京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更新

北京市北京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更新

北京市北京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更新---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北京市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发展进行控制和规范,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有序性。

本文档将提供一套动态维护和更新的步骤和指南,以确保北京市主城区的规划能够与城市发展的需求保持一致。

2. 规划动态维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生态系统,规划工作需要不断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为城市的未来发展提供保障。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城市规划的变化对整个国家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规划动态维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可忽视。

规划动态维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城市发展是一个长期且动态的过程,规划需要与城市的发展相适应。

通过规划动态维护,可以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规划的持续性,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2.2 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划动态维护可以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对规划内容进行科学调整和优化。

通过及时更新规划,可以保证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3 城市规划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规划动态维护可以灵活调整规划内容,使规划能够适应不同的时期和需求。

通过规划的灵活调整,可以保持规划的可持续性,为城市的发展提供长期规划和指导。

3. 规划动态维护的步骤和指南为了实现北京市主城区的规划动态维护和更新,我们提出以下步骤和指南:3.1 定期审查和评估定期对规划进行审查和评估是规划动态维护的重要步骤之一。

通过对规划的定期审查和评估,可以了解规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并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3.2 科学调整和优化根据定期的审查和评估结果,对规划进行科学调整和优化。

通过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城市的发展需求、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进行规划的调整和优化。

3.3 公众参与和意见征集规划动态维护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众参与和意见征集,可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006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6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

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1)遵循《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关于中心城调整优化的五项原则,即:坚持整体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坚持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联动的原则,坚持旧城功能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坚持整体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的原则,坚持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和绿化系统的原则。

(2)总量控制,划分片区,对中心城总体规模进行分片区管理。

(3)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供应能力为条件,确定合理的建设强度。

(4)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5)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体现节约、节能的理念。

(6)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控规调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控规调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一年多来,笔者作为一名参与此项工作的规划管理工作者,时常感到有必要对已经办理的控规调整项目进行一些具体的分析和研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从2002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16日,市规划委受理控规调整项目160项,其中办理完成的项目为115项。

本文通过对这115个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参照国内外一些城市的经验,从规划立法、控规整体修订和局部调整机制建立以及引进先进规划理念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现行控规调整办法和规划编制机制的建议,期望能够对未来的规划管理工作有所启示。

1. 控规调整项目的分类统计1.1.项目地点统计朝阳区42项,海淀区32项,西城区13项,丰台区10项,宣武区8项,东城区6项,昌平区2项,崇文区1项,石景山区1项;其中在旧城范围内的仅9项。

1.2.调整指标统计控规调整论证报告中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的80项,调整建筑高度的113项,调整容积率的104项,调整建筑密度的4项,调整绿化率的8项。

1.3.调整项目类型统计房地产开发项目68项,单位改造项目19项,危房改造项目12项,经济适用房5项,政府投资公益项目5项,教育资源整合项目6项。

其中涉及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有64项。

1.4.调整内容统计调整后的建设内容以居住类为主,建设内容为住宅或含有住宅内容的有79项,占总数的69%。

其它内容包括商业、金融、行政办公等。

1.5.调整周期统计控规调整项目的办理周期,最长为128个工作日,最短为14个工作日,平均办理周期56.77个工作日。

1.6.通过率统计同意调整内容或同意部分调整内容的项目为69项,占项目总数的60%。

1.7.公示意见收集情况统计网上收集公示意见13条;市规划委大厅公示栏意见箱中未收到意见。

2.控规调整各个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分析2.1.控规编制环节上述统计反应了控规编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前言一、导语199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首都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蓝图。

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功能、城市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以及建设原则。

为了进一步实施深化总体规划,更具体地控制城市的建设,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对本区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其目标与任务,是通过对用地功能进行再细划,对各类的建筑及道路、市政、绿化等各种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区特点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保护和弘扬古都风貌,为本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充分、合理的条件。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报告一、朝阳区基本概况1.历史沿革朝阳区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从秦至隋唐,该地区隶属于广阳郡,后属于幽州所辖的蓟县,辽时归属南京(即燕京)道析津府,金时属中都路大兴府,元代将中都路大兴府改为中都路大兴县。

明清属京师顺天府,仍为大兴县辖。

民国14年(1925)设东西南北四个郊区,此为设区之始,时称北京市东郊区。

民国17年(1928)改称北平市东郊区。

1945年将东郊区划分为两个区:以朝阳路为界,以北为郊一区,以南为郊二区。

同年分别更名为第十三区和第十四区,将原通县所辖的驹子房村划归该区。

1950年8月易名第十区,1952年恢复东郊区名,并将原八区所辖的德胜门至清河公路以东地区划入管辖。

1954年将安定门外公路以东、转角楼以西、土城以南地区划出,归入东四区。

翌年6月,将朝阳门关厢、东便门关厢划归东单区;广渠门关厢、福州义园北墙外土道以北地区划归崇文区。

直到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正式更名为朝阳区。

中心城控规实施管理工作方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中心城控规实施管理工作方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中心城控规实施管理工作方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方案一、工作方案目标和适用范围(一)制定工作方案的必要性和目标中心城位于北京城市的核心,是集中体现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功能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和现代国际城市形象的重要地区,也是做好“四个服务”的关键地区。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关于中心城调整优化的发展目标和国务院关于总体规划批复的有关精神,我委组织修编了《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中心城控规)。

中心城控规由市政府批准后,将作为规划行政许可的基本依据,全面加以实施。

此项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制定本工作方案,将以改革的精神和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做好工作,通过动态维护,使中心城控规不断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中心城控规的实施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方案是我委各相关处室、分局和市规划院等规划编制单位在实施和维护中心城控规工作中执行的内部工作办法。

二、工作原则(一)保障总体规划实施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和依据,深化和落实总体规划对中心城的功能定位和调整优化要求,实现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目标。

(二)保障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平衡有效保证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平衡,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规划人口、用地总量和空间结构布局等,控制中心城总体规模,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三)保障三大设施的落实保证城市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严格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三大设施的用地及布局,体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四)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健康需求在政府的调控和引导下,有效平衡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通过控规的动态维护,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请审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以下简称《核心区控规》)。

《核心区控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核心区战略定位,突出政治中心、突出人民群众,注重中央政务功能保障、注重疏解减量提质、注重老城整体保护、注重街区保护更新、注重民生改善、注重城市安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对首都规划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心区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的核心承载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是展示国家首都形象的重要窗口地区。

要深刻把握“都”与“城”、保护与利用、减量与提质的关系,把服务保障中央政务和治理“大城市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功能与城市功能有机融合,老城整体保护与有机更新相互促进,建设政务环境优良、文化魅力彰显、人居环境一流的首善之区。

三、突出政治中心的服务保障。

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统筹好北京市搬迁腾退办公用房的承接利用,优化中央党政机关办公布局,稳步推进核心区功能重组,以更大范围空间布局支撑中央政务活动。

从疏解腾退、功能置换、文物保护、服务保障、环境提升等方面制定规划管控与实施措施,抓好中南海及周边、天安门-长安街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115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EGULATORY PLAN FOR THE CENTRAL CITY OF BEIJING为适应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要求,落实新总规提出的中心城“六个调整、六个优化”的方针,自2005年初开始,由北京市规划委组织,以北京市规划院为主,其他相关单位和研究机构共同参与开展了《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则》的修编工作。

中心城用地功能规划图中心城界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保护区用地配套教育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学生公寓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宗教社会福利用地多功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铁路用地道路用地广场停车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林地特殊用地待深入研究用地水域农业用地规划重点● 控制中心城总体规模,逐步向新城疏解人口和产业。

● 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维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安全。

● 实现旧城整体保护,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 体现国家政治中心职能,为中央在京单位做好服务。

● 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经济活力。

● 完善市政及道路交通系统,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 合理布局居住用地,创建文明居住社区。

●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增加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 提升城市综合品质,建设宜居城市。

旧城中心地区(除旧城外)边缘集团绿化隔离地区中心城片区及街区划分图中心城界A类公共设施B类公共设施中心城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图116117中心城建筑高度控制要素分析图中心城建筑强度分析图世界文化遗产文物气象台控制范围机场行道控制范围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心城界旧城外机遇区旧城内机遇区中心城更新改造机遇区分布图中心城界规划特色街区中心城特色街区布局规划图118居住人口比车公里容量1.77至5 (9)1.56至1.77 (5)1.27至1.56 (27)0.85至1.27 (81)0 至0.85 (167)中心城居住人口交通承载力分析示意图就业岗位比车公里容量1.39至6 (40)1.22至1.39 (13)1 至1.22 (20)0.67至1 (69)0 至0.67 (147)中心城就业岗位交通承载力分析示意图119120探索实践● 建立分层系统,加强总量控制。

北京市土地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土地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

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

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年—2020年)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年—2020年)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5年—2020年)
主要内容解读
中心城规划范围分四个区域
此次中心城修编规划范围约1088平方公里,主要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不包括山后地区)、丰台(不包括河西地区)、石景山区等。

根据不同要求,将规划范围分为四个区域:保护区(旧城)、调整优化区(旧城以外中心地区)、适度完善区(边缘集团)和限制建设区(绿化隔离地区)
建筑高度按逆时针分区控制
在提升城市品质方面,修编将对城市重要功能的地区、城市风貌特色的地区、生态保护的地区、城市品位及多样性的特色街道等作为城市特色地区划出,进行特殊规划控制管理。

在满足建筑高度刚性控制(如保密、安全、文物等)前提下,确定合理的高度控制分区。

除旧城为整体保护地区外,将旧城以外中心城地区划为四个区域,考虑功能定位、地质等因素,从西北向东北地区逆时针逐步增高。

旧城不再增加地上建筑规模
旧城保护将坚持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整体统筹原则,严格控制旧城地上建筑规模,规划不再增加建筑规模;降低人口规模,规划常住人口90万。

引导部分中央单位迁往新城
此次修编将优化调整中央单位自有存量土地规划,引导部分中央单位向新城转移,挖潜中心城范围内中央单位存量土地,进行用地功能和布局优化调整。

北京总规实施方案

北京总规实施方案

北京总规实施方案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科技中心,也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发展极。

为了更好地规划和管理北京市的城市发展,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并提出了北京总规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北京总规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城市品质的世界一流城市。

具体目标包括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推动城市绿色发展、促进城市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二、重点任务。

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北京市将通过加强城市设计和空间规划,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

重点发展城市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创意中心等功能区域,形成多中心、多枢纽的城市空间结构。

2. 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

北京市将推动城市功能优化升级,提高城市品质和生活品质。

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打造高品质的城市生活环境。

3. 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北京市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城市绿色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推动低碳城市建设,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广绿色出行和低碳生活方式。

4. 促进城市国际交流与合作。

北京市将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国际友城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北京成为国际化大都市。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企业的合作,推动北京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北京市将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1. 加强城市规划和设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推动城市设计的创新和协同发展。

2.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4.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5. 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城市服务品质和水平。

总之,北京总规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北京市的城市发展提供有力的指导和保障,有利于推动北京市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城市品质的世界一流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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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

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

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的,依据有关设计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内容与相关规定文件内容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一、为贯彻《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控规调整审批实行窗口申报制度,凡按《办法》完成控规调整论证后,向市规划委申报。

三、控规调整审查工作实行工作周期制度。

周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申报并上报市政府,为31个工作日(等待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第二阶段是市政府批复后,市规划委核发“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为9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

在我委工作时间共为40个工作日。

四、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控规调整的单位(以下称申报单位),到我委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

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申报表”。

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论证文件、图纸和图示展板,其中文本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供公示用),图示展板1套(供公示用),详细内容请按“控规调整申报表”中的申报要求办。

五、受理申报后,收件窗口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论证文件、图纸、展板内容初步校核及公示准备的期限为6个工作日。

六、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公示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网上公示,即在“首都之窗”我委的专栏中设“控规调整公示栏”;二是在我委的办公楼内设“控规调整公示栏”。

七、公示与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我委将公示情况及预审意见汇总,提交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

经预审,对没有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编制的、明显不合理的论证,将通知申报单位,并在公示、预审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退件通知书”。

八、控规调整审查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即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交管局和市规划院的主管领导组成,并邀请首规委专家参加。

会议由市规划委主任召集。

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四周的周三,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会后在6个工作日内,我委发会议纪要并上报市政府。

控规调整审查会议未予通过的论证报告,将通知申报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退件通知书”。

九、我委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在9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申报单位凭“控规调整立案表”到我委申报大厅发件窗口领取。

十、本细则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同时试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1、总则2、“控规”的执行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5、“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1总则1.1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通过对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容量等的规划(量化)控制,强化了城市政治、文化中心的性质,优化了土地配置,完善了城市功能,保证了城市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1.2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控规,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调整控规的行为,特制定本技术管理意见。

1.3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规,例如,《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边缘集团已编制并被批准的控规,应按此要求执行。

返回2“控规”的执行2.1对行政办公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规”严格执行。

特别是天安门广场周围、东西长安街两侧、南北中轴线两侧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用地,以及城市体育中心等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其它地区的文化、体育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2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基本保持现有规模。

对于市区西北部地区,应以现有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逐步建成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地。

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2.3商务中心区和商业中心用地(包括8个市级商业中心和4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应主要用于商务办公、金融、商业服务业、旅馆及相应的文化娱乐等设施的建设;2.4仓储区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应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2.5基础设施场站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并应与地段的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2.6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铁路)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执行。

2.7旧城内的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

原貌保护区、9米、12米和18米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2.8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线和“通风走廊”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2.9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2.10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围已建成项目统一平衡;2.11绿地率控制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确定,此外,居住用地、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用地均应按相关规定保证一定的集中绿地面积;2.12停车位的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应按现行停车定额指标执行,其它用地参照此标准执行;2.13建筑密度应在满足绿地率、地面停车、通道与广场的基本要求下确定,同时应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等要求。

返回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3.1用地性质的调整原则3.1.1凡城市支路围合地区、成片改造地区和单位大院,须根据“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或大院规划,方可调整局部用地性质;3.1.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性,明确用地的兼容性质;3.1.3居住区改造应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增加配套设施、道路、绿化用地,并注重文物古迹与风貌特色的保护;3.1.4公共设施用地应保证,并增加必要的公益性设施用地;3.1.5结合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位于中心地区的传统工业企业可进行调整或外迁,腾出的用地除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第三产业外,可用于建设住宅和必要的配套设施;根据仓储行业规划,可利用原有铁路专用线等设施,将仓库改造为商品批发中心、货流中心等;3.1.6应利用地调整之机,进一步提级或加密道路,增加或扩大城市广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并均衡绿地布局;3.1.7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绿化等用地,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择不少于原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一般不得它用;3.1.8特殊用地调整应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3.1.9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

3.2高度的调整原则3.2.1旧城区内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旧城区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景观分析和其它方面的分析论证,进行适当调整;3.2.2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地区标志性建筑,体现时代精神;3.2.3根据视线景观分析,调整城市快速路及其联络线、城市干道两侧及上述道路交叉路口地段的建筑高度,以创造丰富的城市空间形象;3.2.4部分地区、地段建筑控制高度调整后,其容积率原则上应维持原有指标,以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及绿地。

3.3容积率的调整原则3.3.1 容积率的调整应考虑城市的整体容量、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资源能力;3.3.2原则上应维持原容积率指标,若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如提供公共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在交通影响分析许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容积率奖励;3.3.3在规划管理和设计过程中,应鼓励开发建设方尽可能多地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或绿地,公共开放空间及绿地应具有全天开放性和易进入性,应能满足居民休憩和进行娱乐活动的需要;3.3.4由于公共开放空间属于无偿提供的、为公众服务的空间,因此在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关费用时,应扣除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并可给予适当的容积率奖励;3.3.5因条件特殊无法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若提高容积率,应相应追加上缴财政的税金;3.3.6因投入产出资金难以平衡的特殊地段的公益性项目,可将补偿的容积率在空间上进行转移,即开发权转让:主要用于城市中需要保护的重要地段,如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开发权转让就是将这些资源上空未被开发的空间权转让到其他基地中,得到开发权的开发建设方将被批准在容积率控制之外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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