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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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是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审核的管理规定。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水道、浮筒、锚地、船闸、航标等设施所具有的能够保障船舶安全顺利通航的条件。

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是为了确保船舶在通航时不会遇到危险或阻碍,提高航道的安全性和通航效率,保障航道交通的顺畅。

1.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对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应明确相关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并在管理办法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审核机构可以由相关水运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等负责。

2.规定评价审核的内容和标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航道水深、水流、冰情、水质、风浪、航标、船闸等方面的评价。

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评价审核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3.审核流程和方法。

管理办法应详细规定评价审核的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价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查、评估、发布等环节。

同时,还需明确相关审核所需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4.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

管理办法需规定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方式,包括审核结果的是否公开、公示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还需明确如何处理审核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措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航道的通航条件和管理水平,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益。

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船舶在通航过程中遇到危险,还能够提高船舶的通过能力,减少通航时间,提高通航效率。

同时,它还能够促进航道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航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船舶安全通航、促进航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通航安全评估是指对通航运行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以确定通航活动的安全状况和风险水平。

为了保障通航活动的安全性,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了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不使用分段语句。

一、引言通航安全评估是通航运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保障通航活动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通航运行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办法可以更好地指导和管理通航安全评估。

二、总则1.为保障通航活动的安全,通航安全评估应该依据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并应充分考虑通航活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2.通航安全评估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并应认真执行指导性文件。

3.通航安全评估应由相关管理机构牵头,利用专业团队进行评估工作。

4.通航安全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通航运营单位,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的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应对评估结果负责。

三、通航安全评估的过程1.问题定义和背景分析:明确通航安全评估的目的和评估对象,了解通航活动的背景情况和相关问题。

2.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通航活动的历史记录、运营情况、安全事件等。

3.风险识别和评估:利用专业方法和工具对通航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程度。

4.风险控制和措施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

5.措施实施和监控:将制定的控制措施付诸实施,并进行跟踪监控,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6.评估报告和结果反馈:根据评估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编写评估报告,并将报告及时反馈给管理机构和通航运营单位。

四、通航安全评估的要求1.科学性和客观性:通航安全评估应遵循科学的评估原理和方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全面性和系统性:通航安全评估应考虑通航活动的各个环节和要素,形成全面、系统的评估结果。

3.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航安全评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控制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性。

《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编制指导意见

《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编制指导意见

《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编写指南(试行)第一条为提高《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编制质量,促进长江航运科学、持续协调发展,同时也促进依法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和长江海事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前完成的专题报告。

其任务是,以河流(河段)所在水系的航运规划成果和河道自然条件为基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如物理模型试验)工作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通航和水域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拟建项目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对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以预防水上险情、事故和污染情况的发生。

第三条《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均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定,要做到依据充分,评估技术线路正确,措施有效可行。

第四条《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得到重庆海事局的认可,原则上应由获得乙级(含)以上水运工程咨询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对通航安全影响大小确定相应的编写人员。

一、船闸、港口码头类:(一)船闸,库区变动段、自然河段的永久性码头工程:(二)库区的永久性码头工程和库区变动段、自然河段设置浮动设施,如设置水上加油站,设置停泊区或锚地:二、水上水下过河建筑物类:(一)大桥工程类:(二)其他水上水下过河建筑物三、滨江路综合整治工程四、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第六条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可简化工作程序,但深度应达到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要求。

对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程度很大,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应采用多种论证方式相互印证,如采用实船试验、物理模型实验等。

第七条评估报告一般由评估报告、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

文件的外形尺寸统一按A4(210×297毫米)装帧。

文件封皮颜色,送审稿为墨绿色。

附图、附件可同附于评估报告。

第八条编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办单位签订合同,并要求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评价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评价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评价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评价应综合考虑该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1. 准确性:评估报告应准确地识别出通航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并通过科学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其结论。

评估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实地调查和可靠的数据分析,避免主观猜测和不准确的陈述。

2. 全面性:评估报告应覆盖通航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

评估报告应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和威胁,并提供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3. 实用性:评估报告应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提供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和风险管理措施。

评估报告应以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实际需求为依据,考虑到资源限制和实际操作环境,提供适用于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4. 科学性:评估报告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遵循通航安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5. 可行性:评估报告的建议和改进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评估报告应考虑到实际环境和资源限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并提供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综上所述,评价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应从准确性、全面性、实用
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实效性。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航安全评估行为,确保通航活动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航安全评估是指针对通航活动进行的评估,旨在识别和评估通航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建议。

第三条通航安全评估适用于所有从事通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飞行培训机构、飞行器维护修理单位、机场管理单位等。

第二章通航安全评估机构第四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具备一定的评估能力和经验。

第五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应当保护评估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第三章通航安全评估程序第七条通航安全评估程序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分析和风险管理建议等四个阶段。

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评估目标、确定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等工作。

第九条评估实施阶段包括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现场调研、检查检测等活动。

第十条评估分析阶段主要是对采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建议阶段是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第十二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目标、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结果、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十三条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第十四条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评估对象,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

第十五条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评估对象改进通航安全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通航安全评估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航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评估机构的批准、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等。

第十七条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通航安全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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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通航[2007]629号2007年11月27日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化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
评估。

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二)初步审查: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权,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明显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编写。

(三)召开评审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申请单位递交的《报告》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

专家会议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

由一名资深专家为专家审查小组组长,主持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编写专家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要明确《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四)完善补充:《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设计规范;
(二)符合通航参数和安全系数要求;
(三)符合远期船型航行要求;
(四)符合港口发展和长期规划的要求;
(五)不存在隐患性影响,或存在隐患性影响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缓解;
(六)具备安全监管设施,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七)具备系统性的安全保障条件;
(八)船舶操作技术和通航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九)满足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库建立和管理。

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第十一条承担《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编制单位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按照附录的要求认真编写,报告结论可信,具有追溯性。

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报告》的编制小组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编制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
(二)本编制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文化以上学历,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报告》的编制负责人应是部门负责人或十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有高级职称人员。

《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和编制责任等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从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库中选取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第十四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备案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更新、确认,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或建设单位选择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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