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YM MOBILITY”轮爆炸事故的警示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YM MOBILITY”轮爆炸事故的警示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8.09•【文号】海事明电〔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YM MOBILITY”轮爆炸事故的警示通报海事明电〔2024〕7号各航运相关企业:2024年8月9日下午,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YM MOBILITY”轮在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靠泊期间,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爆炸。
5月26日,葡萄牙籍集装箱船“NORTHERN JUVENILE”轮在印度洋海域突发火灾。
7月19日,巴拿马籍集装箱船“MAERSK FRANKFURT”轮在印度海域发生火灾。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此类事故险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充分认识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侥幸心理,强化船载危险货物运输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提升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船上各项规章制度,严密防范高温天气引发的船载危险货物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
各单位要加强对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第1、2.1、3、4.1、5.2类等易燃易爆及需要温度控制的包装危险货物,硝酸铵等在装载时货物温度不高于40℃的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汽油等闭杯闪点低于60℃的散装油类,《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第17章中要求液货舱惰化或闭杯闪点低于60℃的散装化学品,散装液化天然气等危险货物的管理。
各危险货物托运人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责任,按要求采取妥善包装、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及时将正确运输名称、数量、危险特性、控制和应急温度(需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通报承运人,并按规定进行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要求,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将于2024年9月21日、22日举行。
现就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报名人员可登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网站(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网站”,网址:https://)实施网上报名。
亦可登录中国海事局官网(),进入到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实施网上报名。
报名人员用户注册、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票据下载等操作参见附件《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考生操作指引》。
为避免错失考试资格,报名人员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及早提交报名材料。
二、考试级别、科目、范围及方式(一)考试级别。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的相关要求,注册验船师资格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考试级别。
(二)考试科目。
资格考试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和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
其中,A级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卷中,设有测定应考人员船舶检验专业英语能力的试题,这类试题分值占各科目总分值的比例为10%至20%。
参加A、B、C三个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补考的人员,按照相应级别原科目顺序参加补考。
如补考科目一的人员参加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的考试;补考科目二的人员参加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的考试;补考科目三的人员参加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的考试;补考科目四的人员参加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海安全〔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简称“《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程序》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6年2月5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 目的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 申请受理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海洋运输【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2【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和以中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第六条中国海事局及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担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根据《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海安全〔2020〕258号),经对相关航运公司申报资料的审核评定,拟授予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等13家航运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拟给予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等35家航运公司年度签注,保持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资格。
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拟授予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欣安航运有限公司、浙江新一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聚合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长龙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市恒兴船务有限公司、浙江宁申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壹鼎海运有限公司、厦门信安泓船务有限公司、福建辉海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市海上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
拟给予年度签注航运公司名单: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上海深水港船务有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华上航疏浚有限责任公司、国能远海航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中海华润航运有限公司、天津海龙石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钻井事业部)、天津永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宁电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旺航运有限公司、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舟山金海岸航运有限公司、宁波油港轮驳有限公司、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厦门三联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厦门闽捷船务有限公司、漳州市古雷拖轮有限公司、中海油珠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光船务有限公司、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东莞市永祥船务有限公司、海南中远海运沥青运输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迅隆船务有限公司、广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旺通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武汉长燃运输有限公司、南京两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0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决定推进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2)。
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3)。
附件: 1.通检互认受理点及联系表2.通检互认申请指南3.“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海政法〔2021〕26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21〕26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海事行政处罚实施,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1年12月24日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海事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海船员〔2019〕4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
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海船员[2012]67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2•【文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废止一百六十九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所援引的原《船舶签证管理规
废止
5 关问题的通知
[1993]206号 月1日
则》已重新修订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
2 关于颁布《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 港 监 字 1993 年
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废止
6 申报规定》的通知
[1993]298号 11月8日
(2003年10号令)已有新的管
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
废止
6 项的通知
[1996]153号 月26日
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的通
知”(07年284号)明令废止。
管理事项已被《船员培训管理
4 关于港务(航)监督开展船员培训 安 监 字 1996 年 8
废止 规则》(1997年交通部第13号
7 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190号 月2日
5
[1995]189号 月14日
关于颁布办理航程超过20海里或30
3
港 监 字 1995 年 7
管理要求已经被新修订的《船
公里定期签证的规定和授权有关机
废止
6
[1995]199号 月19日
舶签证管理规则》覆盖。
构办理此定期签证的通知
3 关于全面开展船员培训审验工作的 港 监 字 1995 年 7
废止 管理要求已过管理时效
主要管理事项已被新修订发
关于船名音译应统一使用汉语拼音 水 监 字 1985 年 8
7
废止 布的《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
的通知
[1985]117号 月14日
船舶[2004]520号 )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
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 水 监 字 1985 年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10.30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为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水平,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专项行动自2024年4月7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二、开展船舶机电设备自查中国籍船舶应加强船舶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航运企业应当参照《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自查指南》(附后)制定适用本船的船舶机电设备重点检查项目,船舶应当按要求开展开航前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船舶代理应向拟进入我国的外轮做好宣传和警示,督导拟到港外轮提前做好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
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验船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机电设备维修和更新等船舶的检验、试验,提升检验质量,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
三、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报告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应主动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不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开展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船舶发生过机电设备故障的,原则上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及以上机电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邀请航运企业和船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检查,并要求船舶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和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措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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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矿物棉织品的试验方法与检验 关于加强外派船员海员证管理的通知 关于委托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承担部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计划的通知 关于实施亚太地区港口国管理谅解备忘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内航行船舶准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通知 海上平台安全规则、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补充规定 关于临时上船人员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落实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其检查的通知 关于向国外提供船舶数据有关保密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长江涉外旅游船舶登记管理的通知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关于云南省港航监督有关船舶登记问题请示的批复 无损检测机构技术条件认可暂行规定 关于发布《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布《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河气垫船检验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国内航行拖驳船队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问题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海上和内河趸船开展检验登记的通知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补充规定 关于船舶声号器具检验事宜的通知 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传真)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或学品船舶建造与设备规范 黑龙江水系船舶信号设备规范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5年修改通报) 关于加强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颁布《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涉外旅游船装饰灯具等电器设备检验的通知 关于发布《海区航标机器动力设备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同意颁布《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批复 船舶倾斜试验与进水横摇试验实施指南 关于营运多船旗船队的公司审核发证事的通知 船长5~10m内河钢船检验规定 内河汽油挂机船检验规则 关于船舶登记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海上固定设施安全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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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31日 1989年3月5日 1989年6月1日 1989年7月3日 1989年9月6日 1989年11月6日 1989年 1990年 1990年 1990年8月20日 1990年12月10日 1991年1月18日 1991年2月12日 1991年3月26日 1991年6月5日 1991年6月20日 1991年12月1日 1991年12月9日 1991年12月9日 1991年12月26日 1992年2月15日 1992年5月28日 1992年 1992年9月12日 1992年9月15日 1992年10月1日 1992年 1992年11月15日 1993年2月1日 1993年3月1日 1993年3月15日 1993年4月1日 1993年6月5日 1993年7月12日 1993年7月30日 1993年10月1日 1993年10月15日 1994年1月28日 1994年2月17日 1994年4月15日 1994年7月1日 1994年9月9日
船产字[1988]241号 安监字[1989]140号 船规字[1989]96号 安监字[1989]113号 船规字[1989]288号 港监字[1989]222号 船舶检验局 港监字 [1989]154号 船规字[1990]555号 港监字[1990]160号 船技监字[1990]376号 船技监字[1990]575号 厅安监字[1991]3号 港监字[1991]28号 船规字[1991]129号 船技监字[1991]261号 船产字[1991]284号 船规字[1991]299号 安监字[1991]303号 港监字[1991]304号 港监字[1991]318号 港监字[1992]28号 船海工字[1992]258号 船规字[1992]124号 船规字[1992]481号 船规字[1992]249号 船规字[1992]第190号 港监字[1992]156号 船规字[1992]390号 船技监字[1992]552号 船规字[1999]529号 船海工字[1992]670号 船规字[1992]686号 港监字[1993]128号 港监字[1993]174号 安监字[1993]204号 船规字[1993]340号 船技监字[1993]529号 港监字[1994]19号 港监字[1994]29号 (94]船规字第50号 船产品字[1994]296号 港监字[1994]2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596 截至2009 11月30日 2009年 (截至2009年11月30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规范性文件名称 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关于中国人名地名对外使用汉语拼音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舶柴油机轴系扭振特性计算及有关问题 敞口集装箱船检验暂行规定 关于《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行分隔制》的批复 关于执行交海字2188号文及交船检字1800号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上平台安全规则 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关于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工作的通知 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海河通用) 关于公布渤海辽东港湾外轮禁航区的通知 关于船舶保险费是否列入船舶海损最高赔偿限额之内的通知 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通航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装运种子饼船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公布黄海利根湾、灵山岛禁航区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通知 船上有害振动的预防 焊工基本考试大纲 关于修改《中国北方海区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航政管理暂行规定》请示的批复 关于执行《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20m以下沿海船舶检验暂行规定 沿海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 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烟台港监报审《船舶在荣成湾锚地避风注意事项》的批复 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 关于启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关于采金船应进行监督检验的通知 潜水系统和潜水器安全规则 海上单点系泊装置安全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关于增设“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试发证点的通知 海上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下工程服务机构认可暂行办法 文号及发布时间 港监字[1980]334号 港监字[1980]48号 港监字[1980]1600号 船产字[1983]88号 船规字[1983]646号 船规字[1983]646号 水监字[1983]153号 水监字[1983]184号 船平字[1983]500号 船海字[1984]1号 水监字[1984]34号 船海字[1984]50号 船规字[1984]215号 水监字[1984]132号 水监字[1985]159号 水监字[1985]172号 水监字[1986]40号 水监字[1986]41号 水监字[1986]70号 船规字[1986]178号 船规字[1986]201号 水监字[1986]166号 水监字[1986]755号 船规字[1986]500号 船规字[1986]400号 水监字[1986]148号 水监字[1986]155号 水监字[1987]29号 水监字[1987]36号 水监字[1987]401号 水监字[1987]101号 船平字[1987]279号 船河字[1987]374号 船平字[1987]437号 船平字[1987]437号 船规字[1987]305号 水监字[1988]32号 船海工字[1988]432号 发布日期 1980年3月1日 1980年6月27日 1980年7月29日 1983年5月1日 1983年 1983年 1983年10月26日 1983年12月26日 1984年2月1日 1984年3月1日 1984年3月27日 1984年4月15日 1984年7月15日 1984年10月10日 1985年10月8日 1985年11月5日 1986年3月6日 1986年3月7日 1986年9月4日 1986年 1986年 1986年 1986年10月16日 1986年11月1日 1986年11月15日 1986年11月18日 1986年11月22日 1987年2月18日 1987年2月23日 1987年6月14日 1987年6月27日 1987年7月10日 1987年9月4日 1987年10月1日 1987年10月1日 1987年11月1日 1988年2月1日 198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