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1.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跨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
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
现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共111项(2017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014.3
65
高层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DB34/T 5001-2014
J12623-2014
安徽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2014.7
66
钢管桁架结构技术规程
DB34/T 5002-2014
J12624-2014
合肥工业大学
2014.7
67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职业标准
J11433-2009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09.8
26
高桩码头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DB34/T 978-2009
J11472-2009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10
27
汽车库照明节能设计规范
DB34/T 1116-2009
J11651-2010
2009.12
28
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
J11302-2008
安徽省建设厅房产处
2008.12
16
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讯设施技术标准
DB34 746-2009
J11370-2009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9.4
17
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
DB34/T 734-2009
J11401-2009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2009.4
18
企口型铝合金聚氨酯复合装饰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13.5
52
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34/T 1859-2013
J12347-2013
现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共111项(2017
2014.7
70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DB34/ 5006-2014
J12706-2014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9
71
屋面和楼地面泡沫混凝土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DB34/T 5007-2014
J12767-2014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14.10
72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2015.9
79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基础技术规程
DB34/T 5015-2015
J13134-2015
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5.9
80
安徽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34/T 5016—2015
J13135-201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DB34/T 1924-2013
J12423-2013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
2013.11
6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
DB34T/T 1948-2013
J12482-201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4.1
61
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34/T 1949-2013
J12483-2013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14.1
62
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
DB34/T 1950-2013
J12484-201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
63
安徽省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编码标准
DB34/T 1991-2013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建筑风貌设计导则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建筑风貌设计导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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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合肥 优化与设计导则
2023合肥优化与设计导则合肥作为我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近年来发展迅速,城市规划与设计也日新月异。
为了更好地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功能,合肥市政府制定了2023年的优化与设计导则,以保障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2023合肥优化与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一、城市规划与建设1.1 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布局,合理划分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区,促进城市各功能区的协调发展。
1.2 加强城市绿地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环境和生态城市形象。
1.3 倡导城市建筑的生态友好性,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和节能环保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1.4 促进城市交通优化,建设多元化的公共交通系统,减少私人汽车使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二、城市景观设计与文化建设2.1 注重城市景观设计的创新与表达,强化城市形象和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整体品位和吸引力。
2.2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将历史建筑和文化景点融入城市规划,传承和弘扬合肥的历史文化。
2.3 开展城市艺术品展示和公共艺术创作活动,营造艺术氛围和人文情怀,增强市民文化自信和自豪感。
2.4 支持城市文化与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品与城市建设相融合,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经济活力。
三、城市环境卫生与管理3.1 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
3.2 推广环保意识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垃圾分类、节约用水和节能减排,建立健康环保的城市生活方式。
3.3 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4 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预案,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城市管理与智慧化建设4.1 强化城市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优质的城市营商环境。
4.2 推动城市信息化建设,建设智慧城市大数据评台和智能化管理系统,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科技水平。
4.3 建立城市开放式评台,促进政府、企业和市民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动,推动城市治理的深度参与与民主化。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皖发改高技〔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决策部署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持续壮大新质生产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5日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方案(试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未来产业是由前沿科技创新驱动,当前处于萌芽阶段或产业化初期,具备成长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巨大发展潜力,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变革作用的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
未来产业先导区是以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未来技术突破和产业化为目标,构建创新资源持续汇聚、创新成果高效转化、产业生态迭代完善、产业成果不断涌现的未来产业集聚发展平台。
为规范管理和有效服务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决策部署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按照需求导向、前瞻布局、创新驱动、应用牵引、跨界融合的原则,以未来技术突破和数字化改革催生新动能,构建“源头创新—技术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应用—产业化—产业集群”的未来产业培育链条,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深刻变革,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安徽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和宿舍中居住的人口数。 2.0.19 居住人口密度
单位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人/hm2)。 2.0.20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 用地界线的后退。 2.0.21 建筑间距
(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历史和环境因素,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 统一; (3) 合理、有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 规定性与引导性相结合,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5) 公众参与,公平分配公共资源。 1.0.5 一定规划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区位特征、控制范围和控制重点 的不同,一般包含街区控制和地块控制两部分内容。 (1) 街区控制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通过对规划 地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土地利用布局、构成、强制性控制,建 设开发的总容量、分区控制,道路交通,城市设计,及其他规划内容的整体性控 制研究、分析,制定街区建设开发的控制要求,并用于指导地块控制。 (2) 地块控制是根据街区控制要求对地块的土地利用、开发容量、建筑形态、 设施配套、交通行为、城市设计和环境保护等进行具体控制,作为规划管理的直 接依据。 1.0.6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建立符合城市控制编码体系的本区域控制编码系统。 1.0.7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3.1 规划地区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与空间结构.......................5 3.2 街区编码系统...............................................5 3.3 规划地区的整体性控制.......................................5 3.4 街区控制...................................................8 3.5 道路交通...................................................8 3.6 配套设施..................................................10 3.7 特别控制..................................................13 4 地块控制 .......................................................15 4.1 地块划分及编码............................................15 4.2 地块用地性质..............................................15 4.3 地块控制体系..............................................20 4.4 控制指标..................................................21 4.5 控制要素..................................................27 5 规划管理技术 ...................................................29 5.1 地块变更控制..............................................29 5.2 奖励与惩罚................................................29 6 编制成果 .......................................................30 6.1 成果构成..................................................30 6.2 规划文本..................................................30 6.3 图则......................................................33 6.4 规划图纸..................................................35 6.5 规划说明书................................................36 6.6 基础资料汇编..............................................37 6.7 专题研究报告..............................................37 6.8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格式......................................37 附录A:道路交通设施标准图例 .......................................42 附录B:配套设施标准图例 ...........................................43 条 文 说 明 ....................................................46
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实行细则(讨论稿)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省开发区考核评价工作, 根据省政府《有关印发深入加紧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措施旳告知》(皖政〔2023〕110号)精神, 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一、考核措施第一条开发区考核评价按百分制考核, 各开发区考核总分为各项指标分值之和, 再加上尤其加分(尤其加分总分7分)。
其中, 第1-7项指标, 采用功能系数法, 对当年绝对数和增幅分别计算其无量纲分值, 乘以各指标旳权重, 得出各指标旳静态和动态实际分值, 再按静态、动态各占50%加权计算出各项指标旳合成分值。
第8-18项指标, 采用功能系数法, 对当年绝对数计算其无量纲分值, 再乘以各指标旳权重, 得出各指标分值。
第19-20项指标根据实际完毕状况, 直接计分。
第二条在运用功能系数法对各考核评价指标实行无量纲处理时, 其“满意值”、“容许值”原则上分别取每类被评价开发区中对应旳最大值和最小值, 对于增长幅度波动较大旳指标, 其“满意值”、“容许值”分别取每类被评价开发区中对应旳较大值(排除最大值或若干个较大值后)和较小值(排除最小值或若干个较小值后)。
第三条为保证开发区记录数据质量, 对如下指标记录口径作以限制:1.全区经营(销售)收入为“四上”和房地产企业经营(销售)收入;2.工业增长值为规上工业增长值;3.实际运用省外资金为亿元以上项目实际到位省外境内资金;4.区内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全区销售收入比重为区内主导产业(“四上”和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占四上”和房地产企业经营(销售)收入;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6.研发(R&D)经费占全区销售收入比重为规上工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规上工业销售收入比重;7、有效发明专利数用当年新增专利授权量替代。
第四条规划体系编制及实行状况由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根据实际完毕状况评分。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前言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
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1 总则 (6)2 开发区选址 (7)3 总体规划 (8)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6)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8)6 专业规划 (31)7 附则 (32)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3)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5)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建规[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25号)各市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厅依法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开发区优化整合和涉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整治成果,不断推动全省开发区创新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发区设立审批(一)严格审批程序。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立。
原则上不再新设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二)落实部门职责。
新设开发区必须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和图件等。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24
•【字号】建规函〔2014〕1799号
•【施行日期】2014.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
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规函〔2014〕1799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4〕193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开发区规划水平,科学引领开发区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规划处,《导则》可在我厅网站/front_ahjst下载。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江莹
电话:*************,*************(传真)
附件:《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2014年11月2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有序推进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开发区整合目标。
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范围为:国家级、省级(含筹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开发区整合以县(市、区)为基本区域,原则上实行“一县(市、区)一区”,整合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开发区整合力度。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
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被整合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园区,被整合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三、认真履行报批程序。
设区的市负责本辖区内开发区整合工作。
各市要在充分论证开发区发展定位、产业布局、体制机制和要素保障等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次整合不涉及相关园区四至范围变更、不突破国家和省批准的园区面积,涉及开发区规划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四、规范开发区名称。
整合后的开发区,名称统一调整为:安徽+所在县(市)名+开发区种类名或安徽+所在市+区名+开发区种类名(如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或安徽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前言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
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1 总则 (4)2 开发区选址 (5)3 总体规划 (6)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6 专业规划 (29)7 附则 (29)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皖发改产业〔2024〕254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制定了《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2024年5月13日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零碳产业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生态等多领域技术工艺的集成应用和管理机制创新实践,实现区域范围内碳中和的产业园区。
为加快推进我省零碳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实施“双碳”战略为引领,锚定建设智能绿色的制造强省目标,坚持市场引导、政府主导,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全面转型、系统推进,综合施策、平稳有序,积极探索产业园区多元化绿色低碳转型路径,深挖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潜力,全面提升重点产业绿色竞争力。
到2027年,力争打造5个以上零碳产业示范园区,在零碳路径探索、场景打造、投资融资、技术应用、数字赋能、统计核算、管理机制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构建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20个以上零碳产业园区,构建促进园区零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零碳负碳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优势产业绿色竞争力居于国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建设能碳管理系统。
(1)支持试点园区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统筹建设综合能源管理平台、数字化碳监测与治理平台,对园区内关键排放源的能源与碳排放数据开展实时采集、处理、分析和溯源,实现对企业从基础原材料到终端消费品全链条能耗与碳排放数据智能采集与监测,形成企业、项目碳信用档案,建立碳信用库。
安徽省海绵城市规划技术导则
安徽省海绵城市规划技术导则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统筹推进全省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以规划先行为原则,率先提出应编制在全省层面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以期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海绵城市规划技术导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安徽省海绵城市规划技术导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改善安徽省城市水生态环境,控制径流污染,减轻城市防洪排涝压力,充分利用雨水资源,规范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实施管理,推动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安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2 主要内容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规划目标、规划指引、雨水控制利用系统设计流程、典型用地雨水控制利用系统指引、雨水控制利用设施、规划设计管控、附则共九章。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导安徽省海绵城市规划的编制及管控; 二是指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维护;三是指导城市规划、排水、道路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工作。
1.4 编制原则(1)坚持规划引领的原则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后续的建设程序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先规划后建设,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2)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尊重生态本底、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格局。
城市开发建设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安徽省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选用适用于本地的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多功能调蓄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
(4)坚持经济高效的原则根据安徽省实情出发,选择控制指标适当,合理选用低影响开发的技术、设施,投资经济,效果明显,形成示范作用。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安徽省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
安徽省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按照分类指导、集聚集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构成应符合下桌子主要用地构成比例(%)性质分类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注:开发区按照其性质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模式。
产业主导型开发区是与城市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布局结构中的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限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它功能。
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以外的新区,并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独立工矿型开发区,和按照产城一体、功能综合、完整发展的城市新区型开发区。
安徽开发区道路标准按照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穿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符合当地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
开发区主干路红线宽度(m)4036机动车道数量4或64或6开发区次干路红线宽度(m)3024机动车道数量42或4支路红线宽度(m)1815机动车道数量22独立工矿型工业、仓储用居住服务用地地50.0―60.040.0―50.050.0―60.010.0―20.020.0―30.010.0―20.0交通设施用地10.0―15.010.0―15.010.0―15.0绿地8.0―15.08.0―15.08.0―15.0城市新区型35.0―45.025.0―35.010.0―15.08.0―15.0开发区规模(ko)≥20<20注:1.本表中的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均作为上限进行控制;2.疏港道路最小宽度为30米,上限参照相应规模开发区主干路标准。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为池州市一级土地15元/平方米,末级土地15元/平方米。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总则(1)熟悉导则的适⽤范围;本导则适⽤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般性原则、内容、⽅法和要求。
(2)熟悉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识别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环境因素。
分析确定开发区主要相关环境介质的环境容量,研究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案。
从环境保护⾓度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案,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艺和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及排放⽅式。
对拟议的开发区各规划⽅案(包括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等)进⾏环境影响分析⽐较和综合论证,提出完善开发区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3)熟悉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作程序。
2.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案(1)熟悉实施⽅案的基本内容;a. 开发区规划简介b. 开发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状况c. 规划⽅案的初步分析d. 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选择e. 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指标)f. 评价专题设置和实施⽅案(2)熟悉环境影响识别的要求与⽅法;按照开发区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发展规划、阶段⽬标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调查主要敏感环境保护⽬标、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现有环境问题和发展趋势,识别开发区规划可能导致的主要环境影响,初步判定主要环境问题、影响程度以及主要环境制约因素,确定主要评价因⼦。
主要从宏观⾓度进⾏⾃然环境、社会经济两⽅⾯的环境影响识别。
⼀般或⼩规模开发区主要考虑对区外环境的影响,重污染或⼤规模(⼤于10平⽅公⾥)的开发区还应识别区外经济活动对区内的环境影响。
突出与⼟地开发、能源和⽔资源利⽤相关的主要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说明各类环境影响因⼦、环境影响属性(如可逆影响、不可逆影响),判断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
《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管理办法、入库筛选原则试行》全文及解读(一)
《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管理办法、入库筛选原则试行》全文及解读(一)近日,安徽省发布了《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管理办法、入库筛选原则试行》全文,该文件旨在加强对“绿岛”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和筛选。
下面我们来逐个解读一下。
一、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主要包括“绿岛”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运维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其中,选址是关键,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水资源、土质条件、地形地貌等因素,确保选址科学合理。
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园区规划、绿化、道路、排水渗透等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技术方案。
在建设和运维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注重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
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绿岛”项目的审批、监管、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在审批阶段,要根据技术指南中的要求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在监管阶段,要加强对项目的现场巡查、数据统计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在评估阶段,要对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三、入库筛选原则入库筛选原则主要包括“绿岛”项目的重点扶持对象、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在重点扶持对象方面,要优先支持符合技术指南和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重点扶持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在申报条件方面,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在评审标准方面,要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社会效益等因素,评估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总体而言,该文件的发布,为“绿岛”项目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建设提供了指导和支持,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文件的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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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前言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
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1 总则 (4)2 开发区选址 (5)3 总体规划 (6)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6 专业规划 (29)7 附则 (29)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独立工矿型开发区,和按照产城一体、功能综合、完整发展的城市新区型开发区。
2 开发区选址2.1开发区的整体性研究2.1.1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区产业和空间分布,进行整体性规划或研究,明确开发区类型,协调城市、镇和开发区之间的关系。
2.1.2新设立的开发区应在整体性规划或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选址,其定位和规模应符合城镇性质和用地构成,其产业选择应符合城镇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
2.1.3中心城区内相邻开发区,宜通过整合,减少数量;对于严重影响城镇发展的开发区,宜鼓励其撤销或位移。
2.2开发区选址原则开发区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1)开发区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所在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得在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选址。
(2)开发区选址应符合主导产业对于用地、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3)开发区应优先选择在工程地质、防洪排涝、对外交通等条件较好,以及占用农田较少的地区。
(4)开发区应优先考虑布置在城市、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开发区选址应避开自然疫源地、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资源开采区和地质灾害敏感区,避免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的基础设施廊道。
(6)开发区选址应有利于交通、能源、通讯、供水、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易与周边城镇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共建、共享。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依托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础的城市,选择对外客运交通联系便捷、环境洁净的区域。
3 总体规划3.1规划范围根据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开发区时明确的规模,依据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区四至范围,作为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
3.2规划期限开发区总体规划期限应与所在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3.3规划要求3.3.1一般要求开发区总体规划应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依据所在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并与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或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开发区用地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对设施配套、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进行总体安排,可对周边关联区域进行研究。
3.3.2 特殊要求(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总体规划要与所在城市或镇全面对接,确保城市能为开发区的运行提供较完善的配套服务。
合理安排产业组团,减少污染和安全隐患,尽量减少开发区产业活动对周边非产业活动的干扰。
(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总体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区定位,完善园区综合功能,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的比例,加强与城市间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通过园区建设促进城市整体功能的提升。
(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总体规划应注重规划选址研究,考虑其独立发展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其中,独立工矿型应注重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减少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城市新区型应侧重产业发展,实现宜业宜居,加强区域交通联系,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服务自身同时服务周边地区。
3.4规划内容开发区总体规划一般应包括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空间组织、用地布局、空间管制、道路交通、设施配套、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开发时序、管理单元等规划内容。
有需要的开发区,可增加绿地系统、景观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和工程管线综合等规划内容。
3.5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3.5.1开发区功能定位应以产业发展为核心,适当承担城市其他功能。
3.5.2开发区应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选择产业基础条件优、行业发展前景好和就业带动力强的产业作为主导产业。
3.6规划建设用地构成按照分类指导、节约集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构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 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注:经过开发区的城市干道可另行计算。
3.7工业用地布局原则3.7.1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一类工业用地可以单独集中布置,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
(2)一类工业项目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
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3.7.2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2)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
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应在居住用地上风向布置。
(3)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7.3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三类工业用地应在城市下风向、饮用水源保护区下游独立选址,集中布局,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2)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
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居住用地上风向布置。
(3)已搬迁或废弃的三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8空间管制开发区空间管制规划应划定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明确“四线”管控要求。
3.9道路交通3.9.1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经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执行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
表2 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注:1、本表中的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均作为上限进行控制;2、疏港道路最小宽度为30米,上限参照相应规模开发区主干路标准。
3.9.2开发区道路根据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绿道。
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宽度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_37-2012)中的最小宽度执行;需要设置绿道的,按照《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3.10设施配套3.10.1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生活性服务设施和生产性服务设施。
生活性服务设施包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体育运动、医疗卫生、养老和社会福利等设施。
生产性服务设施包括配套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的设施。
公用设施包括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等设施。
3.10.2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应充分考虑与城市的共建和共享。
推进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化、集中化,鼓励建设工业服务中心。
公用设施应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尽量集中设置。
3.10.3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以规划服务人口的规模为依据,考虑人口结构特点进行差异化配置。
公用设施配置应结合主导产业要求确定。
3.10.4鼓励开发区内部通过公用设施系统优化整合,促进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
充分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及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3.10.5开发区应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统,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
工业污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不得任其自行排放。
鼓励开发区提高中水回用率。
3.10.6开发区变电所选址宜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
园区内宜按照每4-8平方公里设置110KV变电所一座,每20-30平方公里设置220KV变电所一座。
园区内应预留高压进出线通道,不宜在主干道和景观道路两侧设置高压输电线路,具体高压进出线通道控制宽度见表3所示。
表3 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进出线通道宽度3.10.7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等公用设施规划应按专业规范要求,科学预测,合理配置。
3.10.8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各专业规划相协调,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管廊。
3.10.9为使规划更具可操作性,宜划出0.5%左右的用地作为设施配套预留用地,单个预留地块规模2公顷左右。
3.11环境保护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应确定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和控制要求,提出产业准入标准和管制要求,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确定环保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范围。
3.12综合防灾开发区综合防灾规划包括防洪排涝工程、抗震工程、地质灾害防治、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等方面,应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防灾减灾设施配置标准、建设要求与措施。
3.13开发时序开发区应结合发展需要和用地供给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和建设规模,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分期建设。
3.14管理单元3.14.1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1)街道(社区)界线范围;(2)天然的地理界线(如河流、铁路等);(3)主导产业类型分布;(4)用地性质与功能的内在关联性;(5)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6)合理的交通分区;(7)适度的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