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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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制式)
项目(订单)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人(甲方):所属地区:
供货人(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明细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若产品过多则见附表,如有附表则必须加盖印章)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2.1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2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质量及服务保证
3.1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及厂家规定的质保期和保修政策服务。
3.2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最近 6 个月生产的全新货物(包括零部件),并且符合国家质量性能检测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场标准。
3.3 乙方对所供货物提供自验收合格日起年免费保修,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1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货物质量问题在二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运行的,能保证予以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货物。
3.4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终身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交货
4.1 交货方法,按下列方式执行:乙方送货上门。
4.2 到货地点:
第五条付款
5.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具体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按购买时甲方按购买时选择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第六条验收
6.1 设备验收:设备交付后甲方统一初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现场完成相关设备的性能测试。
6.2 项目验收:乙方负责设备的培训和调试,并根据甲方需要完成现场设备性能测试。
6.3 乙方安装调试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6.4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采购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产品异议解决方式
7.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并抄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7.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7.3 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违约条款
8.1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拒收而耽搁的时间由乙方负责。
8.2 乙方应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否则政府采购办公室将根据甲方的请求在进行事实调查的基础上,采取信用惩戒、限制或取消乙方网上商城供货权利。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省级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其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甲方代理人: 乙方(公章): 乙方代理人:
2020年06月22日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