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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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3•【文号】环办[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审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现将《管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局将不定期受理评价资质的各项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一般包括材料形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公示及审查结果公告。

审查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其中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评价资质的申请程序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申请机构可直接向我局申请,其中对首次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我局将征求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其他有关评价资质的申请,我局将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为便于掌握与核实申请机构的真实情况,首次申请评价资质、晋升资质等级和因改制、分立、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更名的机构,除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的受聘证明。

其中,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益戈法律-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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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低碳部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改)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吸取两起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1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注:以下法规清单数据均来源于益戈法律(),版权所有。

仅供EHS工EHS法律法规清单(截至2017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其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等11部门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其它|环境保护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环境保护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9号――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二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2016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其它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其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其它|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其它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车用汽油清净剂登记备案制度的公告环境保护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境保护部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二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其它|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其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其它|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布《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能效指南(2014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它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务院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其它|环境保护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其它|海关总署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含常委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标龄满5年放射卫生标准复审结果的通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其它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申报系统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两修正案全国人大(含常委会)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财政部|其它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其它|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本)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2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电梯安全乘用常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公安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财政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30•【文号】环发[1998]336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336号1998年9月3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当前,要把贯彻执行《通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

1999年上半年,各地应抽调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凡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调整(样式见附件一),同时分送上一级和下一级环保部门,并向列入目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名录的通知单(样式见附件二)。

2008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根据本《办法》可安排120天过渡期。

在《办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2011]11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1]115号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现将《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两次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注重质量控制、强化审查监督,统筹安排好两项执法检查,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2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赵志勇联系电话:(010)6655644566556473传真:(010)66556444电子邮箱:jcjc@附件:1.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化学品危险废物检查通知附件一: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精)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精)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电气设备废弃量迅速增长,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污染源。

近年来,个别地区使用简陋设备和落后工艺回收利用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子废物),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为加强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促进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电子电气设备维修服务企业和大量使用电子电气设备的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废弃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属于危险废物。

含有上述废物或其他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以下简称“电子类危险废物”)。

产生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电子类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

三、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装置处理电子废物。

禁止以露天或简易冲天炉焚烧、简易酸浸等方式从电子废物中提取金属。

对电子废物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

四、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电子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7月08日
1999年07月08日
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6月22日
1999年10月01日
7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发[1999]246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01日
1999年11月01日
7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发[1999]278号
1995年05月20日
1995年05月20日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1995]54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07日
1995年11月07日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
1996年08月03日
1996年08月03日
2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02月01日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284号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30日
2003年06月30日
8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6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03月01日
1996年04月01日
63.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声响装置的使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时,禁止鸣喇叭B.警车、消防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C.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D.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答案】 C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B.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机械噪声值,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C.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在I业设备产品的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D.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J]应在工业设备产品的国家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答案】 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答案】 D4、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B.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C.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D.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答案】 A5、2016-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及编制处理设施选址规划”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须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B.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内实行近地表处置C.在内河水域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标准的要求D.负责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规划编制的牵头单位,应当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A6、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分为()。

更新法律法规目录-2016.11

更新法律法规目录-2016.11

质检总局令第183号
6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 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 202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16〕314号
64
发改气候[2016]1687号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 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号
75
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
7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 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6]174号
77
2016年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资金 奖励申请项目获批复
78
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 七号)
3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 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 72号
4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 改革的意见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经营规 划 (2016-2050年)》的通知
27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8
关于发布《土壤 电导率的测定 电极法 》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格式和内容》的公告
29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国能源 委员会 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修订)、《普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识实施规则》、《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 会 实施规则》以及《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 公 告 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等33类产品能 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16年 第14号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 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 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办函[2009]905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营市场,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23号令),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持证单位的核查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截至2009年7月)之内的持证单位进行核查。

1.持证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办公地点、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的符合性和真实性);2.持证单位的人员情况(高级技术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聘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3.持证单位的业绩情况(委托合同、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核查运营业绩的符合性、真实性及达标排放情况,临时资质除外);4.持证单位各运营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二)对运营资质初审的自身核查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初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无放松初审标准的情况;3.现行初审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核查的设施种类包括实行委托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场、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废气净化装置、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等,现场核查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一)。

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

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

土壤污染防治/修复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对土壤污染的管控既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也有众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规范从农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特殊区域保护等不同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相关规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表1中列出了较为重要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1984年5月11日,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后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2008年2月28日进行修订。

规定“向农田灌溉渠到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1986年6月25日,颁布《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分别修正修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1987年9月5日,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分别于1995年8月29日、2000年4月29日、2015年8月29日进行修正和修订,对防止因降尘污染、酸雨污染以及土壤酸化污染作出相关规定。

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调土壤保护的重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

此后,于2014年4月24日进行修订,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农业和农村污染治理等作出新规定。

1991年6月29日,颁布《水土保持法》,并于2010年12月25日进行修订。

规定“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1993年7月2日颁布的《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和2012年12月28 日分别修订和修改)、2006年4月29日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2年4 月11日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从耕地保护、农产品保护的需要出发,通过对化肥、农药、农用薄膜使用的控制对污染物进入土壤从而对土壤造成污染做出了预防性的规定。

危废管理规定的介绍

危废管理规定的介绍

危废管理规定的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废管理规定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2 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2.1 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豫环文[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3〕6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15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电子废物环境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各市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电子废物环境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把电子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和回收处理全过程管理。

结合《河南省实施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豫环文〔2012〕234号)要求,确保到2015年完成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四机一脑”)回收处理能力每年不小于238万台(约6.9万吨),其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达到400万台(约3.1万吨);废弃印刷线路板等电子类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量和处理率显著提高;建成一批电子废物规范化处理企业;电子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行,不因其非正常运行而发生重大污染事件。

二、强化环境监管,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各市环保部门要将印刷线路板制造业和电子废物处理企业作为监管重点,把好三个关口,严防环境污染隐患。

一是把好安全处置关。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各类电子废物在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防止流入非法拆解处理作坊不法利用。

废旧家电拆解的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

废旧家电拆解的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

废旧家电拆解的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二〇一一年十月废旧家电拆解的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1.国内废旧家电的产生及处理情况1.1国内废旧家电的产生情况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电生产国和消费国。

家用电器制造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入辉煌发展时期,家电消费量也同时迅速扩大,拥有量急剧增长。

根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局的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电视机社会保有量约为3.5亿台,洗衣机1.7亿台,电冰箱1.3亿台。

这些家电大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家庭的,按正常寿命10~15年计算,从2003年起我国将进入家电报废高峰期。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电的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

估计全国电冰箱年报废量在400万台,洗衣机、电视机年报废量都在500万台,加上空调、电脑等,每年总计将有1500万台左右的家电报废。

图1 废旧家电中各类电器产品所占比例1.2国内废旧家电的回收及处置情况我国每年淘汰、报废的废旧家电数量庞大,但是这些废旧家电的配套回收、处理措施却始终未能跟上。

市民家中的废旧家电很少被合理回收,主要是因为根本没有正规的旧家电回收渠道。

大多数家庭的废旧家电都被卖给骑着自行车走街串巷的“回收游击队”,这些从事旧家电回收行业的人均是无证经营,没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旧家电通常是卖到农村或城边的旧家电收购集散地。

这些被废品收购站收去的旧家电,通常有三种流向:一是卖给电器维修点,经维修后以二手商品的身份再次流入市场;二是卖给专业的电器收购者,这些人大多将到手的电子废弃物运往南方倒卖。

在我国,电子垃圾处理主要集中在一些东南沿海地区,人工拆解废旧家电得到其中的金属、塑胶等部分来获利,作坊式的处理手段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三是将前两者都不收购的旧家电进行拆分,然后分类出售。

如将冰箱中的氟利昂排空,将金属管回收;个别的线路板被混扔到生活垃圾中或随意丢弃。

这种极不规范的处理方法,将对周围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26•【文号】环发[2003]143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环发[200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电气设备废弃量迅速增长,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污染源。

近年来,个别地区使用简陋设备和落后工艺回收利用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子废物),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为加强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促进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电子电气设备维修服务企业和大量使用电子电气设备的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废弃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属于危险废物。

含有上述废物或其他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以下简称“电子类危险废物”)。

产生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电子类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

三、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装置处理电子废物。

禁止以露天或简易冲天炉焚烧、简易酸浸等方式从电子废物中提取金属。

对电子废物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2•【文号】环办函[2011]1273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开展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1129号),我部决定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

现将《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请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我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核查。

二、我部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由我部组织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

经核实处理各方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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