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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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相关规章制度

电子竞技相关规章制度

电子竞技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竞技比赛,促进电子竞技事业的发展,提高电子竞技运动员的素质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竞技比赛活动,包括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

第三条电子竞技比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运动员的权益,维护比赛的秩序。

第四条电子竞技比赛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拒绝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电子竞技比赛应积极推动公益事业,倡导健康的电子竞技生活方式。

第二章参赛资格第六条电子竞技比赛的参赛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实力。

(二)遵守竞赛规则、纪律,不参与赌博、利用漏洞等不正当行为。

(三)享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能够代表相关单位、地区、组织参赛。

(四)符合比赛组织方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参赛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不实之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资格。

第八条未成年人参加电子竞技比赛应得到监护人同意,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第九条参赛者应通过比赛组织方的审查和认可,方可获得参赛资格。

第十条参赛者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第三章比赛规则第十一条电子竞技比赛应遵循主办方制定的比赛规则,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与比赛。

第十二条比赛过程中应服从裁判的指挥,不得干扰其他参赛者,不得作弊、利用漏洞等行为。

第十三条参赛者应保持良好的比赛状态,克服挫折,提高队伍配合能力,争取最终胜利。

第十四条参赛者应遵守相关规则,不得擅自更改比赛设备、软件,不得恶意破坏比赛秩序。

第十五条参赛者应尊重对手,不得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行为,保持良好的比赛风气。

第十六条比赛结束后,参赛者应积极配合比赛组织方做好总结、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参赛者若发现其他参赛者有违规行为,可向裁判或主办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若参赛者违反规则,作弊、恶意攻击其他参赛者等,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暂停参赛资格等,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电子竞技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子竞技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旨在规范行为,促进发展,保障权益。

第三条电子竞技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运营方共同负责,各自发挥专业优势,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方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形象,推动电子竞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电子竞技管理委员会,是电子竞技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各方工作。

第六条电子竞技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运营方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设立秘书处协助日常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竞技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和规范,运营方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赛事组织第八条电子竞技赛事需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包括赛程安排、奖金设置等内容,获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赛事组织方应制定详细的比赛规则,确保公平公正,保护选手权益,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为了保障选手的利益,赛事组织方应当为选手购买相关的保险,确保在比赛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第四章选手管理第十一条选手参与赛事前需接受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评,确保身体健康和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选手需签订《选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选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选手在参与比赛时需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则,严禁使用外挂、作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惩罚。

第五章观赛管理第十四条观众应保持良好的比赛秩序,不得喧哗、扰乱比赛,否则将被禁止进入赛场。

第十五条观众可通过购票、注册等方式进入赛场观赛,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进入选手区域或干扰赛事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赛事组织方有权对观众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如发现有严重违规者,有权采取逐出赛场等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电子竞技赛事设有奖金和荣誉等奖励措施,以奖励表现突出的选手和团队。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一、引言体育竞赛裁判员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维护竞技秩序,并对参赛选手进行公正的评判。

为了确保裁判员的素质和管理的规范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裁判员选拔与培养1. 裁判员资质选拔为了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选拔程序应该严格。

首先,应该设立明确的入选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

其次,选拔过程中应组织裁判员技能测试和道德品质评估,以选拔出最合适的人选。

2. 裁判员培训和考核裁判员培训是提高裁判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体育竞赛规则、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评判技巧等。

同时,还应该加强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培养,让其具备公正、中立的判断能力。

为了保证裁判员的水平和素质,应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内容应全面涵盖裁判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应及时纠正和辅导。

三、裁判员权益保障1. 奖励制度为了激励裁判员积极履行职责,应设立一套合理的奖励制度。

奖励可以分为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

经济奖励可以是一定的津贴或补助,荣誉奖励可以是评选优秀裁判员或表彰先进个人。

2. 工作环境和待遇为了提高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比如提供充足的器材设备、良好的休息场所和温馨的接待条件等,使裁判员能够专注于比赛的裁判工作。

此外,裁判员的待遇也应得到合理保障。

他们应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对其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和休假制度。

四、裁判员监督和纪律约束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裁判员监督机制是管理体育裁判员的关键。

主要手段包括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估,收集裁判员的绩效数据,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2. 违纪处理对于违反裁判纪律的行为,应制定明确的违纪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者暂停执法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组织。

电竞管理制度

电竞管理制度

电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竞管理,保障电竞比赛的良性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协办、承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竞俱乐部、赛事主办方、参赛选手、裁判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电竞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方参与电竞竞赛、活动应当尊重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比赛纪律,提倡团队合作精神,弘扬体育精神。

第五条电竞比赛、活动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保护参赛选手、裁判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比赛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六条电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推动电竞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关于电竞管理的其他规定,以本管理制度为准,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电竞活动管理第八条电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竞比赛、赛事展示、培训指导等。

第九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保证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提供良好的比赛环境。

第十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竞赛日程,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赛事规则和操作流程,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赛事知名度。

第十三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参赛选手的安全保障和心理疏导,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第三章电竞选手管理第十四条电竞选手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品行和形象。

第十五条电竞选手应当遵守组织和赛事规则,不得使用作弊软件或外挂,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电竞选手应当尊重裁判和其他参赛选手,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七条电竞选手应当合理安排训练和比赛,保障自身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十八条电竞选手应当提高自身素质、技能水平,不断学习和钻研,做到知行合一。

第十九条电竞选手应当加强自我管理,不参与赌博、暴力等违法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裁判管理第二十条电竞比赛应当设立专业的裁判团队,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页脚内容1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电子竞技规章制度表

电子竞技规章制度表

电子竞技规章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竞技比赛活动,促进电子竞技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参赛选手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表。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表适用于所有电子竞技比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游竞技、电竞赛事、电子体育等各类比赛项目。

第三条参赛选手、裁判员、赛事主办方、观众等在电子竞技比赛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表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参赛选手管理第四条参赛选手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认真遵守比赛规则和赛事安排。

第五条参赛选手应当尊重裁判员的裁决,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恶意围攻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参赛选手不得擅自携带违禁品、涉及赌博等不良物品参赛,并应当遵守赛事主办方的安全规定。

第七条参赛选手在比赛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作弊行为等有损比赛公正性的行为。

第八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赛事主办方的规定,如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比赛资格、禁赛处罚等。

第三章裁判员管理第九条裁判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比赛经验,熟悉比赛规则和裁判流程,维护比赛公正和秩序。

第十条裁判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裁判职责,避免受到任何利益干扰和人情因素的影响。

第十一条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当及时、准确地判定比赛结果,不得违规操作或偏袒任何一方选手。

第十二条裁判员应当保管好比赛中的机密信息和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第十三条裁判员如有违规操作或泄密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裁判资格、停赛处罚等。

第四章赛事主办方管理第十四条赛事主办方应当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和电子竞技行业规范,开展合法、公平、公正的比赛活动。

第十五条赛事主办方应当严格审核比赛规则和奖励机制,确保参赛选手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赛事主办方应当加强赛事宣传和推广,提升比赛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参赛选手和观众。

第十七条赛事主办方应当建立完善的赛事运营团队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比赛中的纠纷和投诉,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第四条全国体总秘书处设立电子竞技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全国体总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体总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竞技项目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竞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和单位的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运动员注册第五条运动员可以个人形式或代表单位的形式参加电子竞技赛事,未经注册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运动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注册。

第七条运动员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外地户籍须提供暂住证;(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八条运动员不得申请重复注册运动员资格。

第九条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记录运动员业绩。

注册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统一印制,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运动员在申请注册和年度注册时,应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否则注册机关将有权取消运动员当年的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和被取消注册资格的运动员,将无权参加下一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三条运动员的注册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电子游戏竞赛裁判守则

电子游戏竞赛裁判守则

电子游戏竞赛裁判守则一.综述大赛的裁判工作人员分为裁判长和裁判员,由竞赛组委会指定。

二.裁判长守则裁判长是整个比赛过程的最高指挥者。

作为赛事裁判工作的统筹组织者和协调者,裁判长应对整个比赛的流程非常熟悉。

(一)赛前准备工作赛场现场情况的检查和确认,确保现场情况可以满足比赛顺利进行的要求,包括如下内容:1.场地条件是否满足需要(1)场地是否足够开阔,能够容纳比赛选手;(2)是否有充足的观众区;(3)观众区和比赛区之间是否有足够的距离和隔音效果,以保证观众不会影响到选手正常进行比赛活动;(4)比赛现场的布臵和装饰是否满足需要。

2.检查比赛场地的机器设备是否满足需要(1)比赛用的机器设备数量是否满足需要;(比赛用机器、转播用机器、裁判用机器、服务器)(2)比赛用的机器配制是否需要满足需要;(3)比赛用其他相关外设是否满足需要(鼠标、键盘、耳机);(4)比赛现场的局域网是否通畅;(5)比赛现场的其他设备是否满足需要,包括:音响设备、投影仪等相关设备、灯光效果3.游戏软件的检查(1)比赛所使用的游戏软件一律统一安装,以确保版本的正确、相同和没有任何作弊程序存在;(2)确保比赛用机器内没有其他可能影响比赛用软件顺利运行的其他软件存在;(二)比赛现场工作1、比赛现场的裁判指挥、调度工作;2、制定比赛期间的赛程安排,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相应的反映和调整;3、比赛的记录工作为了确保比赛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纰漏,比赛的记录工作将用2种方式同时进行:a.裁判员现场填写的比赛记录表(记录表中需要写名比赛双方的姓名、ID,裁判员的姓名,比赛的项目、轮次,比赛的结果,并在比赛后由双方选手签名);b.一份Excel的电子表格,由裁判长和副裁判长监督下现场专人填写,赛后发到裁判委员会;4、全权负责现场选手提出的任何投诉,并负责现场与比赛直接相关的任何争议;三.裁判员守则(一)裁判员职责裁判员的直接工作内容包括如下范围:1、裁判员负责现场的直接裁判工作,有义务服从主裁判分派,监督指定选手的比赛全过程,严格按照裁判员手册上规定注意双方比赛时是否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出现;2、当有选手出现违规行为时,裁判员有权利对他进行警告并报告裁判长,当选手屡次违反比赛规则,裁判员有权利对他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比赛资格,并通报裁判长记录;3、为了使整个比赛能顺利有序的进行,裁判员有义务做好比赛的记录工作;在现场比赛活动中,裁判员应仔细填写比赛的成绩记录单,并在每轮比赛活动结束后立刻交给裁判长进行汇总和统计;4、人员在比赛前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了解各个比赛用游戏的基本情况,并了解各个游戏在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解决办法;以便能在比赛中做出正确的裁决;(二)裁判员现场守则1、裁判员不得在裁判的同时参加比赛;2、裁判员应注意保持裁判员的形象,不得打扮过分新奇;3、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要注意使用文明礼貌,在和选手交流时要尽量注意方法,耐心讲解,当无法说服选手应交由裁判长处理;不得有侮辱选手的情况出现;4、裁判员当对裁判长的判决有异议时,应向裁判委员会提出,而不能在现场和裁判长发生争执,影响整个比赛活动的顺利进行;5、裁判员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绝对不允许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6、裁判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关于比赛的言论,不得接受非比赛特约记者的采访;(三)裁判员考核及处罚方法裁判员是比赛的执法者,也就是比赛是否能保证公平和公正的关键,所以有必要对裁判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定的考核,如果有出现重大失误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方案]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方案]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电子竞技人员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电子竞技行业人员管理,提高电子竞技赛事质量,保障选手、工作人员和观众的权益,促进电子竞技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电子竞技赛事的选手、教练、裁判、解说员、工作人员等所有相关人员。

三、管理职责1. 选手管理(1)选手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尊重对手,公平竞技。

(2)选手需接受赛事组委会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按时参加比赛。

(3)选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 教练管理(1)教练应具备丰富的电子竞技知识和实战经验,对选手进行专业训练。

(2)教练应关心选手身心健康,关注选手成长,为选手提供良好的训练环境。

(3)教练应遵守赛事组委会的规定,服从赛事安排。

3. 裁判管理(1)裁判应具备公正、公平、严谨的裁判态度,严格执行比赛规则。

(2)裁判应接受赛事组委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相应水平。

(3)裁判应严格遵守赛事纪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4. 解说员管理(1)解说员应具备良好的口才、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赛事经验。

(2)解说员应客观、公正地介绍比赛,不得发表任何歧视、侮辱选手的言论。

(3)解说员应遵守赛事组委会的规定,服从赛事安排。

5. 工作人员管理(1)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

(2)工作人员应遵守赛事组委会的规定,服从赛事安排,确保赛事顺利进行。

(3)工作人员应保护选手、观众和赛事设施的安全,维护赛事秩序。

四、奖惩措施1.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选手、教练、裁判、解说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赛事秩序的人员,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电子竞技赛事组委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竞技赛事运营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赛事运营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赛事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意义电子竞技赛事运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电子竞技赛事的组织与运作,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赛事运营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电子竞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子竞技赛事的组织者、运营者,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竞技俱乐部、电竞组织、赛事主办方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2.1 赛事组织者的责任赛事组织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子竞技行业的规范,制定赛事规则和赛事日程,并负责比赛场馆的选址与租赁,参赛队伍/选手的招募和管理等工作。

2.2 赛事运营者的责任赛事运营者负责赛事的策划与推广,包括组织开幕式、闭幕式、颁奖典礼等活动,安排现场嘉宾、解说员、裁判员等工作人员,并确保比赛的直播、录像等媒体报道。

2.3 赛事场馆的管理赛事组织者应当选择合适的赛事场馆,确保场馆设施设备完善,场地环境安全舒适。

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观众管理制度,保证观众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赛事规则3.1 赛事报名与资格审核所有参赛队伍/选手均需按照赛事组织者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赛事组织者应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参赛队伍/选手符合赛事规定的资格要求。

3.2 比赛规则与裁判制度赛事组织者应制定明确的比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比赛方式、时间、场次、计分规则等,并建立健全的裁判制度,确保比赛的公正、公平。

第四章赛事运营4.1 赛事宣传与推广赛事运营者应制定详细的赛事宣传方案,包括线上线下的宣传渠道和活动,吸引更多的观众和赞助商参与,提升赛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2 赛事直播与媒体报道赛事运营者应确保比赛的直播和录像的质量和稳定性,合理安排解说员和观众互动环节,同时与媒体合作,拓展赛事的传播渠道和覆盖范围。

4.3 赛事奖励与奖金赛事组织者应设置合理的比赛奖励和奖金制度,根据比赛级别和参赛队伍/选手的表现进行评选和发放,激发参赛队伍/选手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第五章赛事安全5.1 赛事保障措施赛事组织者应建立完善的赛事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场馆安全、设备保障、网络稳定等,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211208972_电子竞技执裁公正的法理界说与制度建构

211208972_电子竞技执裁公正的法理界说与制度建构

专题探索电子竞技执裁公正的法理界说与制度建构刘福元(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摘 要: 为塑造并保障优良的电子竞技系列赛事环境,电竞执裁公正的校正机制应从赛事规则、裁判员制度和申诉制度入手,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3个时间节点,依托“规则—主体—程序”三重法理支撑,形成严整且立体的三维制度体系。

其中:赛事规则的周延化通过细化执裁依据应对比赛中出现的更多特殊情形,而遵从先例、裁量基准能够缩减执裁的任意性;裁判员制度的类型化通过选拔、培训、考察、回避、惩戒等规则应对执裁能力和道德素养问题;申诉制度的实效化则是在裁判员/主办方主动回应争议的基础上,为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参赛方提供伸张异议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 电子竞技;执裁公正;赛事规则;裁判员制度;申诉制度中图分类号: G80-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5498(2023)05-0025-14DOI:10.16099/j.sus.2022.09.19.0003电子竞技(以下简称“电竞”)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高速发展不仅使得各个竞技项目的系列赛事愈发丰富和多样,而且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电竞观众持续关注。

国家体育总局于2003和2011年分别批准电竞为第99、第78个正式体育竞赛项目,雅加达亚运会和杭州亚运会于2018和2022年分别将电竞纳入表演项目和正式项目,国际奥委会将于2023年举办的第一届奥林匹克电子竞技周(Olympic Esports Week,OEW)亦被认为是电竞入奥的重要桥梁之一[1]。

加之目前多数电竞项目的赛事体系都是借鉴或参照职业体育设置的,从而使得电竞和传统体育的契合度呈逐渐上升趋势,二者之间的鸿沟已然不再“难以逾越”。

在此基础上,作为传统体育首要原则的“公平竞争原则”在电竞场域中也具有同样的适用性与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拟定的竞技运动宣言指出:“缺乏公平竞争的运动不是真正的竞技运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电子竞技行业管理规则精要

电子竞技行业管理规则精要

电子竞技行业管理规则精要在当今信息时代,电子竞技行业发展迅速,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全球性竞技运动。

为了确保电子竞技的健康发展和促进运动员、俱乐部以及相关方面的公平竞争,电子竞技行业需要一套完备的管理规则。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电子竞技行业的管理规则精要。

一、竞赛组织与参与规则1.竞赛组织要负责制定明确的竞赛规则和时间安排,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组织方应提供良好的比赛环境和设施,并确保参赛选手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参赛选手要遵守竞赛规则,如不得使用作弊软件、不得恶意攻击对手等。

违反规则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可能包括禁赛和罚款等。

3.参与竞赛的俱乐部应具备相应的注册和执照,并遵守行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俱乐部应切实保护选手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二、选手管理规则1.选手要符合年龄和技能要求才能参加专业比赛。

他们必须经过认证或选拔程序,并签订合同与俱乐部签约。

2.选手要维护自己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参与违法活动或涉及赌博等不良行为。

同时,选手在比赛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和精神素质。

3.选手职业生涯结束后,俱乐部应提供适当的转型机会和职业规划,确保选手能够顺利过渡到其他领域。

三、俱乐部管理规则1.俱乐部应有稳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团队,确保良好的内部协调和沟通。

俱乐部领导人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基本法律知识。

2.俱乐部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规则,确保经济稳定和透明度。

同时,俱乐部应承担对选手和团队的基本福利和保障责任。

3.俱乐部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和晋升机制,帮助选手实现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

四、行业监管规则1.电子竞技行业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协会,负责制定和执行行业的管理规则和标准。

2.监管机构应定期对俱乐部、选手和比赛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和竞技环境的健康发展。

3.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与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推动电子竞技行业的法律法规完善和政策支持。

总结电子竞技行业管理规则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性至关重要。

电子竞技管理规则公平竞技打造健康的电竞赛事

电子竞技管理规则公平竞技打造健康的电竞赛事

电子竞技管理规则公平竞技打造健康的电竞赛事随着电子竞技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电竞赛事的管理规则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证电竞赛事的公平竞技和健康发展,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准入规则、比赛规则、裁判管理、选手福利以及反兴奋剂控制五个方面讨论电子竞技管理规则的重要性,并探讨如何通过规则的制定来打造健康的电竞赛事。

首先,准入规则是电竞赛事管理的基础。

准入规则涉及到选手的报名参赛条件、年龄限制、职业合同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合理的准入规则,可以筛选出真正具备实力和潜力的选手,提高比赛的水平和竞争性。

此外,准入规则还可以规范选手的职业行为,维护整个电竞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其次,比赛规则是保证公平竞技的基石。

比赛规则应该明确规定比赛的形式、项目、赛制、奖励等内容,确保各个参赛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比拼。

此外,比赛规则还应该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违规行为进行明确的制裁和处罚,增强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三,裁判管理是保证比赛公正的关键。

裁判管理规定了裁判的选拔和培训机制,确保裁判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裁判管理还应该明确裁判的权力和责任,确保裁判能够独立客观地执行比赛规则,维护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四,选手福利是构建健康电竞赛事的重要保障。

选手福利包括合理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息时间等方面的保障。

通过为选手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可以激发选手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竞技状态。

最后,反兴奋剂控制是保护选手健康的重要措施。

比赛中使用兴奋剂不仅违背竞技道德,还对选手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制定严格的反兴奋剂控制规则,并加强对选手的测试和监督,是保障比赛公平性和选手健康的必要手段。

综上所述,电竞管理规则是保证电竞赛事公平竞技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准入规则、比赛规则、裁判管理、选手福利以及反兴奋剂控制五个方面的规则,可以打造一个健康、公正、公平的电子竞技赛事环境,促进电竞产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文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文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21号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1⽇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6年1⽉1⽇起施⾏。

局长刘鹏 2015年9⽉23⽇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港、澳门特别⾏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裁判员的管理⼯作进⾏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治区、直辖市各级地⽅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单项协会)负责本项⽬、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级、⼆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常管理⼯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作进⾏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的国家级裁判员进⾏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作,负责对本项⽬⼀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作进⾏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条承接省、⾃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作。

电子竞技比赛中的裁判制度如何

电子竞技比赛中的裁判制度如何

电子竞技比赛中的裁判制度如何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竞技已经从一种小众的娱乐活动迅速崛起,成为了拥有庞大受众和巨大商业价值的竞技项目。

随着电子竞技比赛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裁判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一个完善、公正、高效的裁判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还能促进电子竞技行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电子竞技比赛中的裁判制度究竟如何呢?电子竞技比赛的裁判需要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首先,他们要对比赛所涉及的游戏有深入的了解,包括游戏规则、玩法、策略等。

只有这样,才能在比赛中准确判断选手的操作是否合规,以及各种复杂情况的处理。

其次,裁判还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

在电子竞技比赛中,局势瞬息万变,裁判必须能够在短时间内捕捉到关键信息,并做出正确的裁决。

此外,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裁判需要与选手、教练、技术人员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同时在面对压力和争议时保持冷静和公正。

电子竞技比赛中的裁判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保比赛的公平性。

这意味着要监督选手是否遵守比赛规则,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例如,检查选手是否使用了未经允许的插件或辅助工具,是否存在代打等违规行为。

二是维护比赛的秩序。

在比赛现场,可能会出现各种突发情况,如选手之间的冲突、观众的干扰等,裁判需要及时处理,保证比赛能够顺利进行。

三是对比赛结果进行裁定。

当比赛出现争议或需要判罚时,裁判要根据规则和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决定。

为了保障裁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电子竞技比赛通常会采用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和规则制度。

在技术方面,比赛会使用专业的反作弊软件和监控系统,对选手的比赛设备和网络环境进行实时监测。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发现并防范作弊行为,为裁判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比赛还会制定详细的规则手册,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判罚标准和流程。

裁判在做出裁决时,必须严格依照规则进行,确保判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然而,目前电子竞技比赛中的裁判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电子竞技赛事官方裁判员培训协议

电子竞技赛事官方裁判员培训协议

电子竞技赛事官方裁判员培训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赛事主办方名称]地址:[赛事主办方地址]乙方:[裁判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裁判员身份证号码]地址:[裁判员地址]鉴于甲方将举办电子竞技赛事,并需要专业的裁判员进行赛事的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判工作,乙方自愿参加甲方举办的电子竞技赛事官方裁判员培训,并承诺在培训合格后担任赛事裁判员。

现双方就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内容1. 电子竞技赛事规则及裁判准则2. 赛事流程、时间管理与团队协作3. 紧急情况处理及冲突解决4. 赛事设备使用与维护5.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二、培训时间与地点1. 时间:[具体培训日期和时间]2. 地点:[具体培训地点]三、培训费用与支付方式1. 培训费用:人民币____元(大写:[汉字大写金额])。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日内将培训费用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提供完整的培训材料、设备和场地;●确保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对乙方进行公正的考核,并颁发合格证书;●在赛事期间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2. 乙方权利与义务:●按时参加培训,并认真完成培训任务;●遵守培训纪律和赛场规定;●在赛事期间担任裁判员,履行裁判员职责;●维护赛事公正、公平、公开的形象,保守赛事秘密。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培训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2. 若乙方在培训期间或赛事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其裁判员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培训、赛事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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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全国体总秘书处设立电子竞技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全国体总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体总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
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精通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一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二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六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上一等级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推荐,裁委会评议,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不得跨区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

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和裁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
号。

第四章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选派。

第十九条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

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五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电子竞技项目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子竞技裁判员参加电子竞技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子竞技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电子竞技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

各级电子竞技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裁委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国家级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由全国体总秘书处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审批部门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其辖区内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裁判长签署书面处罚通知,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电子竞技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举报,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并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二十八条受到赛区处分的电子竞技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其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九条凡电子竞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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