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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体育竞赛中裁判员的公正、专业、严格、尽责,加强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国内和国际级别的体育竞赛的裁判员。

第三条本办法以维护公正、尊重裁判员权利、规范竞赛秩序、提升竞赛质量为目标,遵循平等、公正、互惠、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第四条裁判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体育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意识;(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时间的竞赛裁判工作。

第五条裁判员的培训应根据其专业需求和能力水平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育竞赛规则、技术、道德、领导力等方面。

第六条裁判员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原则,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裁判员应遵守竞赛规则,执行公正裁判,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

第八条裁判员应保证自身专业水平和裁判能力,及时更新自身专业知识。

第九条裁判员应享有参加竞赛的权利,有权对不遵守竞赛规则和规定的参赛者做出相应裁决。

第十条裁判员应享有公正裁判的权利,有权拒绝不合法、违规的指令,如遇不当干扰,可以要求竞赛主办方提供保护。

第十一条裁判员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竞赛单位应切实提高随竞赛行政人员、安保人员、医疗人员等工作人员地位的同时,独立设置裁判员保障部门,向竞赛主办方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章对裁判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二条对所有参加赛事的裁判员对其裁判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证书以资鼓励,考核合格未达标者应当继续改进,未考核者将不能继续从事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

第十三条对裁判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红黄牌管理制度应明确,涵盖行为轻微处以口头警告、罚款、调整等,严重行为则撤销其裁判员身份、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电竞比赛规则与裁判执行标准

电竞比赛规则与裁判执行标准

电竞比赛规则与裁判执行标准第1章电竞比赛概述 (5)1.1 比赛形式 (5)1.2 参赛队伍与选手 (5)1.3 比赛流程 (5)第2章比赛规则总则 (5)2.1 竞赛项目 (5)2.2 赛制与分组 (5)2.3 比赛版本与设定 (5)第3章赛前准备 (5)3.1 赛前签到 (5)3.2 设备检查 (5)3.3 赛前抽签 (5)第4章比赛过程中的基本规则 (5)4.1 比赛开始与结束 (5)4.2 选手行为规范 (5)4.3 暂停与申诉 (5)第5章比赛设备与软件 (5)5.1 硬件设备标准 (5)5.2 软件版本与设置 (5)5.3 设备更换与维护 (5)第6章裁判员职责与权限 (5)6.1 裁判员角色与分工 (5)6.2 裁判员权利与义务 (5)6.3 裁判员决策与执行 (5)第7章比赛判罚标准 (5)7.1 比赛违规行为 (5)7.2 判罚依据与程度 (5)7.3 罚则执行 (5)第8章比赛暂停与延误 (5)8.1 比赛暂停规则 (6)8.2 延误处理办法 (6)8.3 紧急情况处理 (6)第9章选手替换与调整 (6)9.1 选手替换条件 (6)9.2 替换程序与规定 (6)9.3 调整阵容与战术 (6)第10章比赛结果与记录 (6)10.1 比赛成绩记录 (6)10.2 比赛结果公告 (6)10.3 比赛数据统计与分析 (6)第11章赛事直播与转播 (6)11.2 版权与肖像权 (6)11.3 直播设备与技术要求 (6)第12章赛事管理与后续 (6)12.1 赛事组织与管理 (6)12.2 赛后总结与反馈 (6)12.3 赛事推广与宣传 (6)第1章电竞比赛概述 (6)1.1 比赛形式 (6)1.2 参赛队伍与选手 (6)1.3 比赛流程 (7)第2章比赛规则总则 (7)2.1 竞赛项目 (7)2.2 赛制与分组 (7)2.3 比赛版本与设定 (8)第3章赛前准备 (8)3.1 赛前签到 (8)3.2 设备检查 (8)3.3 赛前抽签 (8)第4章比赛过程中的基本规则 (9)4.1 比赛开始与结束 (9)4.1.1 比赛开始前,选手应按照组织者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报到,领取比赛相关资料和证件。

电子竞技人员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电子竞技行业人员管理,提高电子竞技赛事质量,保障选手、工作人员和观众的权益,促进电子竞技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电子竞技赛事的选手、教练、裁判、解说员、工作人员等所有相关人员。

三、管理职责1. 选手管理(1)选手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尊重对手,公平竞技。

(2)选手需接受赛事组委会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按时参加比赛。

(3)选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 教练管理(1)教练应具备丰富的电子竞技知识和实战经验,对选手进行专业训练。

(2)教练应关心选手身心健康,关注选手成长,为选手提供良好的训练环境。

(3)教练应遵守赛事组委会的规定,服从赛事安排。

3. 裁判管理(1)裁判应具备公正、公平、严谨的裁判态度,严格执行比赛规则。

(2)裁判应接受赛事组委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相应水平。

(3)裁判应严格遵守赛事纪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4. 解说员管理(1)解说员应具备良好的口才、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赛事经验。

(2)解说员应客观、公正地介绍比赛,不得发表任何歧视、侮辱选手的言论。

(3)解说员应遵守赛事组委会的规定,服从赛事安排。

5. 工作人员管理(1)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

(2)工作人员应遵守赛事组委会的规定,服从赛事安排,确保赛事顺利进行。

(3)工作人员应保护选手、观众和赛事设施的安全,维护赛事秩序。

四、奖惩措施1.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选手、教练、裁判、解说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赛事秩序的人员,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电子竞技赛事组委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电子竞技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子竞技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旨在规范行为,促进发展,保障权益。

第三条电子竞技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运营方共同负责,各自发挥专业优势,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方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形象,推动电子竞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电子竞技管理委员会,是电子竞技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各方工作。

第六条电子竞技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运营方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设立秘书处协助日常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竞技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和规范,运营方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赛事组织第八条电子竞技赛事需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包括赛程安排、奖金设置等内容,获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赛事组织方应制定详细的比赛规则,确保公平公正,保护选手权益,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为了保障选手的利益,赛事组织方应当为选手购买相关的保险,确保在比赛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第四章选手管理第十一条选手参与赛事前需接受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评,确保身体健康和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选手需签订《选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选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选手在参与比赛时需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则,严禁使用外挂、作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惩罚。

第五章观赛管理第十四条观众应保持良好的比赛秩序,不得喧哗、扰乱比赛,否则将被禁止进入赛场。

第十五条观众可通过购票、注册等方式进入赛场观赛,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进入选手区域或干扰赛事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赛事组织方有权对观众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如发现有严重违规者,有权采取逐出赛场等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电子竞技赛事设有奖金和荣誉等奖励措施,以奖励表现突出的选手和团队。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一、引言体育竞赛裁判员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维护竞技秩序,并对参赛选手进行公正的评判。

为了确保裁判员的素质和管理的规范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裁判员选拔与培养1. 裁判员资质选拔为了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选拔程序应该严格。

首先,应该设立明确的入选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

其次,选拔过程中应组织裁判员技能测试和道德品质评估,以选拔出最合适的人选。

2. 裁判员培训和考核裁判员培训是提高裁判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体育竞赛规则、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评判技巧等。

同时,还应该加强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培养,让其具备公正、中立的判断能力。

为了保证裁判员的水平和素质,应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内容应全面涵盖裁判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应及时纠正和辅导。

三、裁判员权益保障1. 奖励制度为了激励裁判员积极履行职责,应设立一套合理的奖励制度。

奖励可以分为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

经济奖励可以是一定的津贴或补助,荣誉奖励可以是评选优秀裁判员或表彰先进个人。

2. 工作环境和待遇为了提高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比如提供充足的器材设备、良好的休息场所和温馨的接待条件等,使裁判员能够专注于比赛的裁判工作。

此外,裁判员的待遇也应得到合理保障。

他们应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对其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和休假制度。

四、裁判员监督和纪律约束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裁判员监督机制是管理体育裁判员的关键。

主要手段包括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估,收集裁判员的绩效数据,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2. 违纪处理对于违反裁判纪律的行为,应制定明确的违纪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者暂停执法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组织。

电竞管理制度

电竞管理制度

电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竞管理,保障电竞比赛的良性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协办、承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竞俱乐部、赛事主办方、参赛选手、裁判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电竞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方参与电竞竞赛、活动应当尊重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比赛纪律,提倡团队合作精神,弘扬体育精神。

第五条电竞比赛、活动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保护参赛选手、裁判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比赛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六条电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推动电竞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关于电竞管理的其他规定,以本管理制度为准,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电竞活动管理第八条电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竞比赛、赛事展示、培训指导等。

第九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保证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提供良好的比赛环境。

第十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竞赛日程,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赛事规则和操作流程,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赛事知名度。

第十三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参赛选手的安全保障和心理疏导,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第三章电竞选手管理第十四条电竞选手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品行和形象。

第十五条电竞选手应当遵守组织和赛事规则,不得使用作弊软件或外挂,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电竞选手应当尊重裁判和其他参赛选手,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七条电竞选手应当合理安排训练和比赛,保障自身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十八条电竞选手应当提高自身素质、技能水平,不断学习和钻研,做到知行合一。

第十九条电竞选手应当加强自我管理,不参与赌博、暴力等违法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裁判管理第二十条电竞比赛应当设立专业的裁判团队,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cs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cs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

电子竞技主办单位对本规则中各条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但不得违背本规则的指导原则;二、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守则(一)裁判员守则1.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电子竞技运动事业,热爱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精通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 积极维护裁判员队伍形象。

4. 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5. 作风正派,不循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6. 裁判员之间相互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7. 服从领导,遵守纪律。

执行任务时,统一着装,服装整洁,仪表大方,精神饱满。

(二)教练员守则1.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电子竞技运动事业,培养道德高尚、技术精湛的运动员。

2. 从严从难,从实战出发,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定方案,努力完成训练计划。

3. 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4. 学习本项目科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5. 严格管理教育,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

6. 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准打骂和侮辱人格。

7. 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好运动员的表率。

8. 教练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9. 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向不良倾向做斗争。

(三)运动员守则1.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电子竞技运动事业,勇攀高峰,为国争光。

2. 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努力提高竞技水平。

3. 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服从赛会,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

4. 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全面发展。

5. 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6. 注意仪态仪表,衣着整洁大方。

电子竞技行业的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行业的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行业的管理制度随着电子竞技行业的迅猛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规模,对于行业内部的管理和制度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电子竞技行业的管理制度,包括选手管理、比赛管理、裁判制度以及奖励体系。

一、选手管理电子竞技行业的选手是行业的核心资源,对选手进行科学、全面的管理是保障行业长期发展的重要环节。

首先,制定选手选拔规则和标准,确保选拔公平公正,选拔具备一定实力和潜力的选手。

其次,建立选手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维护选手合法权益。

此外,为选手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建立选手培训中心,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

二、比赛管理比赛是电子竞技行业的核心活动,对比赛进行科学管理是保证比赛公平公正的基础。

建立比赛规则和章程,明确比赛的整体框架和流程。

成立专业的赛事运营团队,负责统筹赛事组织、场地布置、人员调度等工作。

此外,加强对选手的药检和技术检测,确保比赛环境的公平和健康。

三、裁判制度裁判是比赛中一道严肃而重要的环节,对裁判进行科学的选拔和培训是保证比赛公正的重要保障。

建立裁判资格认证制度,确保裁判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同时,加强对裁判员队伍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裁判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意识。

四、奖励体系建立健全的奖励体系对促进选手积极性和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制定奖励政策,对优秀选手给予实质性的奖励和激励,包括金钱奖励、荣誉称号、职业发展机会等。

此外,为优秀电子竞技俱乐部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俱乐部进行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总结起来,电子竞技行业的管理制度包括选手管理、比赛管理、裁判制度以及奖励体系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电子竞技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电子竞技行业成为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页脚内容1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体育竞赛的公正、公平与精彩呈现,离不开裁判员的专业执裁。

为了确保体育竞赛的有序进行,规范裁判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严谨细致的管理办法。

首先,裁判员的选拔至关重要。

国家体育总局明确了严格的选拔标准,包括专业知识、执裁经验、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

裁判员不仅需要对所执裁的体育项目规则了如指掌,还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准确的判断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选拔过程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从众多报名者中筛选出具备潜力和资质的人员。

对于裁判员的培训,国家体育总局同样高度重视。

定期组织各类培训课程,邀请资深裁判员和专家进行授课,内容涵盖最新的竞赛规则、裁判技巧、案例分析等。

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还注重培养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使其在执裁过程中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形象。

考核是对裁判员工作表现的重要评估手段。

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完善的考核体系,包括日常表现、执裁场次的质量评估、参赛队伍和观众的反馈等。

对于表现优秀的裁判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称职的裁判员则进行相应的处罚,甚至取消其裁判资格。

这种动态的考核机制,有效地激励裁判员不断提高自身水平,保证执裁质量。

在管理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为裁判员建立了详细的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培训经历、执裁表现等。

同时,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裁判员严格遵守。

例如,在比赛前不得与参赛队伍有不当接触,执裁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公正,不得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

为了保障裁判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还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包括合理的薪酬待遇、差旅费报销、保险等。

这不仅体现了对裁判员工作的尊重和认可,也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执裁工作。

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也积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辅助裁判员工作。

比如,在一些项目中使用视频裁判技术,帮助裁判员做出更加准确的判罚。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升裁判水平与维护公正在体育比赛中,裁判员的角色至关重要。

他们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公正的裁判标准,以确保比赛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加强裁判员管理,提升裁判员水平和维护体育比赛的公正性,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背景、目标和关键要点。

背景裁判员是体育比赛中的第三方,他们的决策对选手的成绩和赛事结果有直接影响。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裁判员的决策可能存在主观偏见、不公正甚至贿赂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该细则旨在确保裁判员的素质和能力,并建立公正和透明的裁判员选拔、培训和评估机制。

目标裁判员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提升裁判员的专业水平,保障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通过规范裁判员的选拔标准、培训内容和绩效评估,维护裁判员队伍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该细则还旨在加强裁判员与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比赛氛围。

关键要点1. 裁判员选拔标准:该细则明确了选拔裁判员的标准和程序。

选拔裁判员应考虑其专业知识、经验和道德品质。

选拔程序应经过公正、透明和多元化的评审,以确保裁判员的选拔过程不受任何干扰。

2. 裁判员培训内容:该细则规定了裁判员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培训应囊括专项技术知识、裁判标准和比赛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培训还应注重裁判员的沟通和决策能力的培养,以提高其在比赛中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

3. 裁判员绩效评估:细则明确了对裁判员进行绩效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评估应基于客观的指标和数据,并由专业的评委团进行。

评估结果将对裁判员的职业发展、继续培训和晋升产生直接影响。

4. 裁判员与各方的沟通合作:细则强调裁判员与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的重要性。

裁判员应倾听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比赛情况灵活调整决策。

与此同时,裁判员也应保持专业和中立,维护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提升裁判员水平和维护体育比赛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竞技规章制度表

电子竞技规章制度表

电子竞技规章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竞技比赛活动,促进电子竞技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参赛选手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表。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表适用于所有电子竞技比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游竞技、电竞赛事、电子体育等各类比赛项目。

第三条参赛选手、裁判员、赛事主办方、观众等在电子竞技比赛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表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参赛选手管理第四条参赛选手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认真遵守比赛规则和赛事安排。

第五条参赛选手应当尊重裁判员的裁决,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恶意围攻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参赛选手不得擅自携带违禁品、涉及赌博等不良物品参赛,并应当遵守赛事主办方的安全规定。

第七条参赛选手在比赛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作弊行为等有损比赛公正性的行为。

第八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赛事主办方的规定,如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比赛资格、禁赛处罚等。

第三章裁判员管理第九条裁判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比赛经验,熟悉比赛规则和裁判流程,维护比赛公正和秩序。

第十条裁判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裁判职责,避免受到任何利益干扰和人情因素的影响。

第十一条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当及时、准确地判定比赛结果,不得违规操作或偏袒任何一方选手。

第十二条裁判员应当保管好比赛中的机密信息和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第十三条裁判员如有违规操作或泄密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裁判资格、停赛处罚等。

第四章赛事主办方管理第十四条赛事主办方应当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和电子竞技行业规范,开展合法、公平、公正的比赛活动。

第十五条赛事主办方应当严格审核比赛规则和奖励机制,确保参赛选手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赛事主办方应当加强赛事宣传和推广,提升比赛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参赛选手和观众。

第十七条赛事主办方应当建立完善的赛事运营团队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比赛中的纠纷和投诉,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文]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文]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文]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活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子竞技竞赛的水平,推动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电子竞技竞赛活动。

二、管理机构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是电子竞技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电子竞技竞赛政策,管理和监督电子竞技竞赛活动。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电子竞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电子竞技竞赛活动,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三、竞赛规则与标准第五条: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应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电子竞技竞赛规则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竞赛主办方应当制定详细的竞赛规则和赛程安排,提前公布并通知参赛队伍。

竞赛规则应当公平、公正、合理,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

第七条:竞赛主办方应当制定参赛选手的资格标准和选拔办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和资格审查。

四、赛事组织与保障第八条:竞赛主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赛事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九条:竞赛主办方应当为参赛选手提供必要的训练和比赛设施,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十条:竞赛主办方应当在比赛期间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赛体验,维护比赛秩序和安全。

五、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应当设立奖金和其他形式的奖励,以激励参赛选手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赛选手或主办方,国家体育总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选派第十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选派。

第十九条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

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竞技项目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竞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和单位的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运动员注册第五条运动员可以个人形式或代表单位的形式参加电子竞技赛事,未经注册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运动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注册。

第七条运动员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外地户籍须提供暂住证;(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八条运动员不得申请重复注册运动员资格。

第九条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记录运动员业绩。

注册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统一印制,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运动员在申请注册和年度注册时,应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否则注册机关将有权取消运动员当年的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和被取消注册资格的运动员,将无权参加下一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三条运动员的注册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电子竞技赛事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赛事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赛事管理制度1. 赛事组织结构和职责在电子竞技赛事管理制度中,明确赛事的组织结构和各个角色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赛事组织结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委员会、赛事主办方、赛事执行团队和裁判部门。

各个角色的职责可以概括如下:1.1 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是整个赛事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赛事政策、制定比赛规则、协调资源和管理赛事预算等。

该委员会通常由相关行业的专家、赞助商代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代表组成。

1.2 赛事主办方赛事主办方是赛事管理制度中负责组织和承办具体比赛的实体,他们负责赛事筹备、场地租赁、设备准备、赛事宣传等工作。

在赛事期间,赛事主办方要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并负责保障选手和观众的安全。

1.3 赛事执行团队赛事执行团队是赛事管理制度中负责执行赛事的重要部门,他们负责组织赛事的报名、抽签和分组等环节,还需要协调选手和裁判的日常事务,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1.4 裁判部门裁判部门是赛事管理制度中负责维护比赛规则和裁判比赛的部门。

裁判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裁判考核制度,确保裁判的专业水准和公正性,同时还要负责对选手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赛事报名和资格审核为了保证赛事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每个参赛选手都需要提前报名,并且需要通过资格审核才能参加赛事。

赛事管理制度应规定报名的方式和时间,明确参赛选手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要求,以及资格审核的具体流程。

3. 比赛规则和赛程安排比赛规则是电子竞技赛事管理制度的核心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比赛的公正性和竞技性。

比赛规则应该包括选手的资格要求、竞赛项目的规则、奖励机制等内容。

同时,赛程安排也是赛事管理制度中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赛程安排应充分考虑选手的参赛需求、场地的可用性和观众的可观赛效果等。

4. 现场管理和设备要求赛事管理制度还应规定赛事现场的管理要求和设备要求。

现场管理包括赛事场地的选择、场地布置、参赛选手和观众的进出管理等。

设备要求包括参赛选手所需的电竞设备、网络要求、音响灯光等相关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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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全国体总秘书处设立电子竞技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全国体总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体总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一级裁判员,由省级
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精通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一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二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六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上一等级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推荐,裁委会评议,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不得跨区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

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和裁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选派。

第十九条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

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五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电子竞技项目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子竞技裁判员参加电子竞技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子竞技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电子竞技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

各级电子竞技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裁委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国家级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由全国体总秘书处进
行表彰奖励。

各级审批部门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其辖区内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裁判长签署书面处罚通知,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电子竞技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举报,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并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二十八条受到赛区处分的电子竞技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其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九条凡电子竞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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