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园区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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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业园区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全区县域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区工业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管理,提升我区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出考核导向,按照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考核原则,重点考核园区经济规模、质量效益、园区建设、绿色发展等要素,注重考核园区发展速度及发展质量,促进园区提质增效。本办法突出对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义,以发展特色产业园区为主基调,突出发展园区主导产业,壮大园区经济总量,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高园区承载能力,对园区实行星级分级管理,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分级管理的对象为经自治区批准或确认的工业园区(含国家审核公告的自治区级开发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

第二章星级划分标准

第四条对广西工业园区进行星级管理。根据园区的经济规

模、质量效益、园区建设、绿色发展等方面情况,分别对国家审核公告的自治区级开发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进行星级评定,分为三至五星级,不同星级类别的产业园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星级评定按以下指标评审:

(一)工业总产值及增速;

(二)主导产业总产值所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三)税收收入及增速;

(四)产出效益(工业总产值/园区已建成投产工业用地面积);

(五)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

(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速;

(七)园区基础设施完成投资额;

(八)主导产业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所占园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

(九)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十)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十一)绿色园区建设。

第三章考核晋级管理

第六条实施工业园区星级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

评级,对照考核评级指标,按照广西工业园区星级管理考核评价细则(详见附件),对工业园区进行考核评级。

第七条根据考核结果,突出差异发展,分别对国家审核公告的自治区级开发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进行排名,按照排名分别进行星级划分。原则上三、四、五星级园区比例为2:6:2。

第八条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所在县(市、区)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工业园区,取消当年星级评级资格。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成立自治区工业园区考核评级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区工业园区的考评分级工作。考核评级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统计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评级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考核评级具体工作。

第十条考核评级指标的数据采集、核准、汇总、排序等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考核评级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园区考核评分情况,提出

考核评级结果建议,提交自治区工业园区考核评级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考核评级结果由自治区工业园区考核评级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被考核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照广西工业园区星级管理考核评价细则开展自查,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对应管理级别的政府审定,由政府审定后,在考评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工业园区考核评级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自治区工业园区考核评级工作小组组成核查小组,开展实地抽查工作,按10%至15%的比例对园区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样核查。

第十四条自治区工业园区考核评级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自查、实地核查情况以及考核指标数据,对园区进行考核评分,根据评分结果进行分类排名,确定园区星级。

第十五条自治区工业园区考核评级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确定考核评级结果报自治区工业园区考核评级工作小组审核后公布。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对获评为五星级的园区,加强正面激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园区项目列为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按照有

关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项目优先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连续两次获评为五星级的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按程序优先给予确认升级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对连续两次获评为五星级的国家审核公告的自治区级开发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园区。

第十七条强化负面约束。评级排名列后2位的工业园区,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对连续2次考核评级排名在最后两名的园区,实行降级机制,原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的,降级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原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的,退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管理体系,并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确认为自治区A、B类产业园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广西工业园区星级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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