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延续须知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
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一)技术服务内容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6.新生儿复苏技术;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8.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9.母乳喂养适宜技术;10.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流程图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 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 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暂停补正或正在处理或中止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后受理
受理
区卫生计生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暂停补正或正在处理中
暂停补正或正在处理或中止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后受理 受理
区卫生计生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中 止
报主管主任审批
退 回
审批意见
不批准或批准
下发行政许可决定
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变更)行政许可事流 程图
申请人向属地卫生计生委提交申报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 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 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暂停补正或正在处理或中止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后受理
受理
区卫生计生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暂停补正或正在处理中
中 止
提出审批意见
退
回
报主管主任审批
审批意见
不批准或批准
下发行政许可决定
下发行政许可决定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机构延续)流程图
申请人向属地卫生计生委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报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对 申请人申报材 料的齐全性 和合法性进 行初审,对符 合要求的 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暂停补正或正在处理或中止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房屋设施1、产科门诊:设门诊检查室一间,置于门诊一端, 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产科检查床不能用于妇科病人的检查,并用屏障与外界隔开。
门诊区要有宣教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置于病区一端,相对独立,无污染源,各区要有明显标志。
分娩区应设有:(1)、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用于更衣、换鞋。
(2)、清洁区:设有待产室,至少应设待产床1张,流动水刷手池。
应严格区分洗手池、洗器械池与洗其他物品池。
(3)、无菌区:设分娩室(可含无菌敷料柜),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与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足够电源接口、地漏。
(4)、污物通道:与清洁区设置屏障或隔断。
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母婴同室与产房相邻近。
(二)设备1、基本装备:检查床、待产床、产床、照明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或车(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设备、婴儿洗澡设施、计算机。
2、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处理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3、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口罩。
4、治疗器械类:(1)、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2)、抢救孕产妇:氧源及吸氧装置、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纱;(3)、抢救新生儿: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抢救台、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胎粪吸引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一、行政许可事项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对象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修改为:“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四)将第四条中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将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6•【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
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推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二、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助产机构)、执业地址等相关信息。
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三、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助产机构要对照标准,强化设施改造、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常见危重症,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
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山东省六五普法选择题答案
1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对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2 在微小气候诸因素中,受外界影响最大的因素是()标准答案:A~~~~~~3 血站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标准答案:D~~~~~~:4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当注销注册?()标准答案:D~~~~~~: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的方针是()。
标准答案:C~~~~~~:6 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的部门是()。
标准答案:A~~~~~~:7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按制水工艺和目的可分为()。
标准答案:C~~~~~~:8 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甲醛的主要来源是()。
标准答案:C~~~~~~:9 某镇因外来人口增加,原来设计的乡镇水厂不能满足镇上人口的用水需要,标准答案:D考生答案:10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案件收集证据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是标准答案:B考生答案:11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于()。
标准答案:A考生答案:12 对消毒产品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时,应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
()标准答案:B考生答案:13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准答案:B考生答案:14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下列哪种违法行为,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15 慢性正己烷中毒的临床表现是()。
A.神经衰弱症侯群为主 B.慢性肝损伤为主C.周围神经损害为主 D.呼吸系统损害为主标准答案:C考生答案:16 医疗机构在办理变更时不正确的行为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更换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续签过程涉及一系列关键步骤,必须认真遵循
这些步骤,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第一步需要检查现有许可证的到期
日期,以确定启动续签过程的适当时间。
必须在终止日期之前及早开
始这一进程,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处理任何可能出现的拖延或延期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随后,一旦确定期满日期,随后的步骤是核对续
延申请所需的所有基本文件和资料。
医疗机构许可证延期的准备过程类似于一种微妙的舞蹈,即收集最新
的认证证明,注意现有设施信息的细微差别,并仔细整理可能需要的
任何其他证明文件。
每份文件都是一幅优秀的肖像画,在提交更新申
请之前,所有内容必须精致一致。
随着文艺交响乐的到来,下一步将
响起————刷新申请表的充盈,这是医疗机构的精髓所绘的画布。
每一根笔,关于该机构及其服务的基本信息都与关于理事会的细节相
融合,创造了一部杰作,讲述了提供特殊护理的持久性。
在完成延期申请和收集所有必要的文件后,必须向有关管理当局提交,并支付必要的延期费。
及时提交对于在到期日之前进行处理至关重要。
在提交后,监管当局将对申请和证明文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许可
证展期的所有必要条件。
如果认为申请令人满意,将颁发新的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有效。
如果被拒绝,医疗机构必须在重新申请续签许可
证之前采取补救行动纠正任何缺陷。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
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山东六五普法对错题一类解析
1994年,WHO向全球提出“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
(A )3-5星级宾馆、饭店,噪声标准应≤45分贝。
(A )7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行政执法行为。
(A)BSL-1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I级,表示防护水平最高。
(B)B超医技人员不能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A )GB5749-2006的毒理指标项目及限值,主要依据毒理学和人群流行病学的调查资料制定其标准,故取名为“毒理指标”。
A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但不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B)GB5749-2006中的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是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水质指标。
(A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属强制性标准,并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A )γ射线、X 射线的本质与可见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紫外线一样,都属于电磁辐射。
(B )艾滋病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B)安排疑似患者和临床诊断患者在单独房间或远离其他患者的单独区域,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可同室安置。
(A )按有关规定,某某卫生局与代收罚款机构协议,将罚款总额的30%返回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办案经费。
(B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测定集中空调新风量时可采用示踪气体法。
(A)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B ))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都必须告知当事人事由、理由及依据。
(A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 )不同种类放射诊疗项目的许可审批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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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延续)须知一、受理范围: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延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凡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延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二、需提交材料:1、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助产技术服务)》(延续)及《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申请登记书(助产技术服务)》(一式两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制成目录递交);6、分娩区平面图7、区卫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中:1、填表要求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文字要简练、清楚,不得有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各种有效证件都要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其中原件备查;证件为个人所有的,其复印件由证件本人签名并签上“与原件一致”的字后存档。
证件为单位所有的,其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后存档;3、凡要求提交的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按顺序整理好后提交。
4、凡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前来申请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延续)(助产技术服务)被申请机关: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法人:联系人:申请技术服务项目(注明级别)提交文件目录:(1)(2)(3)(4)申请单位:(章)年月日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延续)(助产技术服务)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医疗保健机构代码(登记号)□□□□□□□□□□□□□□□□□□机构性质: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及申报指南与受理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将不予以受理。
2、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3、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服务)时专用。
4、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5、表(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6、表(一)法定代表人是指,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表(二)在科室设置情况表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的(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其中04,05,06,07,14,15,16,17为必填项目,其他各项为选填项目。
8、表(三)妇产科、儿科、检验科、医技科室、护理专业项目为必填项目,其他为选填项目。
8、表(四)只填写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10、表(五)、(六)、(七)按照《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中的附件2《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标准》的标准逐项填写。
11、表(八)要求三名以上具有妇产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人员签字,为有效。
3(一)医疗保健机构简况机构名称:机构评审批准等级:级等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中外合资合作(4)股份制(5)股份合作制(6)其他()隶属关系: (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4)省辖市区、关系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部队高校厂矿、企业()主管单位名称:服务对象:(1)社会 (2)内部 (3)境外人员 (4)社会+境外人员()机构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男□女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专业出生年月专业职务职称职务职称最高学历最高学历服务方式□门诊□住院□社区母婴保健□其他总床位数:产科床位数:备注4(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1.妇女保健科□06. 内科□青春期保健□围产期保健□07. 外科□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行为□08. 眼科□妇女营养□女职工职业保健□09. 耳鼻咽喉科□其它□10. 口腔科□02 儿童保健科□集体儿童保健□11. 皮肤科□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12. 精神科□儿童心理行为□儿童五官保健□13. 传染科□儿童康复□其它□14. 麻醉科(手术室)□03 婚检专科□15. 医学检验科□男性婚检□常规检验□女性婚检□生化检验□宣教室□内分泌检验□咨询室□临床免疫□04. 妇产科□遗传检验: 细胞检验、分子检验□妇科□其它□产科□计划生育□16. 病理科□内分泌□生殖健康□17. 医学影像科□其它□ 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05. 儿科□心电诊断专业□新生儿急救□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小儿传染病□神经肌肉图专业□小儿消化□其它□小儿呼吸□小儿心脏病□18. 中医科□小儿肾病□小儿血液病□19. 其它□小儿神经病学□小儿内分泌□小儿遗传病□小儿免疫□小儿营养不良性疾病防治□其它5(三)人员情况职工总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行政后勤人员数妇女保健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儿童保健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婚检专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女人女人女人女人女人男人男人男人男人男人妇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助产士儿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遗传科室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泌尿专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检验科主任检验师副主任检验师主管检验师检验师检验员医技科室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技师护师护士护理员护理专业6(四)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职务从事妇产科专业年限申请助产技术岗位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有划√)是否有接生30例的经历(有划√)是否接受助产技术培训97 10(五)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关房屋情况房屋设置有、无面积(m2)合格、不合格备注分娩区总面积布局缓冲区面积更衣室换鞋处污染区卫生间污物处理间清洁区刷手间器械室待产室办公室无菌敷料间无菌区分娩室总面积分娩室房间数手术室房间强面污物通道上下水道电源设备产科门诊诊室房间数宣教场所候诊场所高危孕产妇门诊其他房屋母婴同室面积新生儿沐浴室待产、分娩产后修养病室(六)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相关设备情况设备分类有、无数量备注基本装备待产床产床照明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婴儿床鹅颈灯通讯设备急救药品柜调温设备控湿设备消毒手套、口罩计算机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刷手设备器械初步清洗消毒毒处理设备空气消毒净化设备常规消毒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六)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相关设备情况设备分类有、无数量备注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时钟婴儿身长测量器胎心监护仪妇产科专用彩超治疗器械类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各种产钳穿颅(六)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相关设备情况设备分类有、无数量备注治疗器械类碎颅等毁胎器械静脉切开包深静脉血管穿刺包氧气瓶(袋)吸氧装置输液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纱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辐射台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转运车(六)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相关设备情况设备分类有、无数量备注医院共用设备高分辨率的B超心电监护仪麻醉机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成人气管插管设备呼吸机儿童型呼吸机蓝光箱电冰箱恒温箱消毒室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血、尿、便常规检查设备全套生化检查设备全套免疫检查设备细菌病毒培养设备测定血型、配血、输血的设备有效消毒设备供氧设备抢救监护设备急救车急救电话(六)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相关设备情况设备分类有、无数量备注其他科室设备产科门诊独立检查床母婴同室调温设备新生儿沐浴室调温和供热水的设备13(七)申请从事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急救药品基本情况药品类别药品有无及数量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划√)是否规范摆放(是划√)备注宫缩药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括容药纠酸药麻醉药全血或成份血其他药物(八)申请从事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能情况考核项目考核情况主考单位主考人员签字正常阴道分娩接生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阴道(Ι0)或宫颈裂伤修补术人工破膜正确测量及估计产后出血量输液技术高危妊娠筛查、初步处理及转诊技术难产的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技术产科出血的预防、诊断、鉴别诊断、处理与转诊技术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的诊断与转诊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高危新生儿转诊技术简单的软产道损伤的处理技术正确绘制产程图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阴道检查、生命体征的检查、胎心听诊、养水异常的识别等正确的消毒技术交待病情和咨询指导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阴道(Ⅱ。
以上)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异位妊娠手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八)申请从事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能情况考核项目考核情况主考单位主考人员签字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穿颅术人工破膜术静脉切开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高危妊娠的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含气管插管)及并发症的抢救孕产妇危重急症的快速诊断、初步抢救技术转诊前的处理和转诊过程中的陪护技术胎儿疾病诊断及监护技术:如先天缺陷的产前筛查及或诊断、宫内感染的产前诊断、胎儿生长发育及成熟度监测、宫内缺氧的监测新生儿窒息复苏(含气管插管)及并发症的抢救孕产妇危重、急症的快速诊断和抢救接受各种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转诊16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你(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共件,本机关现已查收,特发此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将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你(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