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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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晋卫办医[2007]36号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晋卫办医[2007]36号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晋卫办医[2007]36号)各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省卫生厅于2006年9月下发了《关于医政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卫医〔2006〕71号),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做了详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工作,省卫生厅决定对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晋卫医〔2006〕71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督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以下工作:1.是否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否按晋卫医〔2006〕71号文件要求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已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情况逐级上报省卫生厅。

2.是否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报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标准格式,对2007年新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是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程序、按标准设置审批医疗机构。

二、督查方法1.抽查医疗机构审批档案和现场检查医疗机构相结合。

2.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同志座谈。

3.听取有关医疗机构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办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时间2007年10月-11月。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并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总结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报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注册信息公示表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医疗机构(驻桂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3)医疗机构用房使用证明;(4)建筑设计平面图或业务用房平面布局图(含污水排放图)(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成册);(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表、签字表;(7) 负责人身份证、简历表和资质材料和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辞职证明等);(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9)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的药品目录;(10)个体诊所、门诊部提交办理环保承诺书;医院应有经环保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排污申请登记表;(11)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的医疗废弃物回收协议;(12)开展静脉用药的同时提供执业的药剂师的职称证、毕业证;(13)依法执业承诺书;(14)零售药店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需提交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3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3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与卫生事项有关的行为、活动或者设施、设备进行批准、登记、备案、核准等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履行许可职责,加强许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办医、医疗器械、药品、卫生职业等相关行业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许可工作水平和素质,确保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捷和高效。

第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专业机构等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并确保委托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许可项目、程序、依据、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卫生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许可的范围第九条卫生行政许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筹建、设立、变更、续期、收回和注销许可;(二)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许可;(三)开展卫生职业的许可;(四)新型医疗技术和新药品、医疗器械的许可;(五)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技师等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六)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许可;(七)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二)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三)有适当数量的医疗人员;(四)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五)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收回和注销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医疗机构无法维持正常运营;(四)医疗机构达到注销条件。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次性告知书(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次性告知书(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次性告知书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1、选址报告。

原件A4一份(材料规范、字体清晰、房屋布局合理,有逃生通道)。

注:诊所和医务室不需要选址报告。

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A4一份(材料规范、字体清晰、房屋布局合理,有逃生通道)。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A4一份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原件A4一份,单位盖章、申请事项清晰明了。

(诊所和医务室只需提供书面申请)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现场审核表。

A4纸原件一份,需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一份,审核原件7、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审核原件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1、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2、申请书。

原件一份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原件一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各一份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1份)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校验1、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原件一份,《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应当是原件,A4纸;《申请表》的填写应当内容完整正确,并与所提供的资质证书、证明材料以及实际情况一致,可手写或打印,加盖医疗单位公章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A4一份,审核原件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2022版VS2016版) 2022年修订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解读

(2022版VS2016版) 2022年修订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解读

VS
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
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
(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
无变化
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2022年修订版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 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 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VS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016年修订版
2022年修订版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 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VS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 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无变化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无变化
2016年修订版
第三章 登 记
2022年修订版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 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
VS
删去第十四条
2016年修订版
第三章 登 记
2022年修订版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 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㈠受理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

2009准确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省卫生厅法监处提供,供参考)

2009准确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  (省卫生厅法监处提供,供参考)

准确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及有效期(省卫生厅法监处提供,供参考)目前,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和有效期,其认识与操作颇为混乱,笔者认为,理清认识思路,依法准确界定已成为医疗服务监管之关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综上规定,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一、《医疗机构管理条列实施细则》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授权所作出的行政法规具体应用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明确指出:“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校验)

1、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校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电话:88222082、放射诊疗许可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电话:8822208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职权运行流程图承办机构:广灵县卫计局 服务电话:8822208 监督电话:8822208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电话:8822208监督电话:8822208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电话:88222086、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运行流程图7、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运行流程图8、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运行流程图9、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相关规定的处罚运行流程图10、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运行流程图11、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范》的处罚运行流程图12、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处罚运行流程图13、对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运行流程图14、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运行流程图15、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运行流程图16、对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运行流程图17、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时,强制隔离治疗。

1.林黛玉:三生石畔,灵河岸边,甘露延未绝,得汝日日倾泽。

离恨天外,芙蓉潇湘,稿焚情不断,报汝夜夜苦泪。

2.薛宝钗:原以为金玉良缘已成,只待良辰,奈何君只念木石前盟,纵然艳冠群芳牡丹姿,一心只怜芙蓉雪。

3.贾元春:贤孝才德,雍容大度,一朝宫墙春不再,一夕省亲泪婆娑。

昙花瞬息,红颜无罪,到底无常。

4.贾探春:虽为女流,大将之风,文采诗华,见之荡俗。

诗社杏花蕉下客,末世悲剧挽狂澜,抱负未展已远嫁。

5.史湘云:醉酒卧石,坦荡若英豪,私情若风絮,嫁与夫婿博长安,终是烟销和云散,海棠花眠乐中悲。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8•【文号】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个别地方出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严格,校验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医疗机构是从事诊疗活动的重要场所,其设置审批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许可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医疗机构校验是医疗机构能够持续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有力保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

二、严格审批和校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

设置审批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定位,核定其级别、类别、诊疗科目、名称等,对于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

严格执行批准公示制度、备案管理制度及现场审查制度等审批相关制度,保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合法。

医疗机构校验时,要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坚决按照规定予以清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整改期间,在安排项目、资金或医疗技术准入时,置后考虑或不予考虑。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包含卫生审批和工商注册)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包含卫生审批和工商注册)
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农村地区应详细具体附房屋及周边彩色
照片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
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药剂管理制度科研教学管理制度医疗
器械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后勤管理制度消防治安管理
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证明及专业履历原件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之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
4、自然人申请设置须提交不在公职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期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30日完成。
费用不收费
附件①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问一答
位置及显著地标农村地区应详细具体附房屋及周边彩色照片
8、申请设置单位的资信证明附表4或设置申请人的银行存
款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9、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原件及
A4纸复印件
10、设置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附件③所列情形的声
明附表4 11、所在地区居委会农村地区为村委会和乡政府或物业管理
部门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1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及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使
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内卫医字[2008]943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结果发现,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

要制订、完善和落实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项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审批,注重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要依法设置审批,严格把握设置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根据疾病谱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原则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每盟市只设置一所,旗县原则上不设专科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执业登记]许可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在宣武区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申请执业登记的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总时限: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核发许可证时限:10个工作日;许可流程及程序:流程:受理-审核-复审-审定-校核与核发许可程序:一、受理1、管理权限:在宣武区卫生局核准的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8)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02-1号行政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拟设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二类、三类、四类地区拟增设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临床检验中心(所)、医疗美容机构(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依据《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按照受理顺序择优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申请人条件通过审查,无以下情形之一: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四)拟设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医疗机构占地和建筑面积符合《医院疗机构基本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五)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六)医疗机构选址与周围环境、公用设施、学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七)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17、20条。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签章的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下列材料均提供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3.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4.申请人为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5.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使用的探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使用的探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使用的探讨作者:冯权新朱浴晖赵毅来源:《中国实用医药》2014年第20期【摘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 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同时对暂缓校验作了具体的要求, 使暂缓校验具有可操作性。

实际上医疗机构监管很少使用暂缓校验, 作者对如何使用暂缓校验进行分析和提出可探性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探讨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 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暂缓校验是校验的结论。

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未修改, 针对严重违法或“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机构, 制衡的措施不多, 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暂缓校验有规定, 可操作性不强。

2009年实施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校验管理办法》)对暂缓校验进行补充, 增加了操作性, 但实际很少使用, 在这里作者对如何使暂缓校验成为行政处罚的延伸和有力补充进行探讨。

1医疗机构现存在问题1.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过低,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简称执业许可证)罚款5000元以下, 超范围罚款3000元以下,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罚款5000以下, 起不到震慑的效果, 虽然可以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但操作性不强。

1. 2 “大错不犯, 小错不断”的情况屡禁不止, 有的医疗机构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 却存在人员配备不齐、基本设备不齐、诊室设置不全、乱打医疗广告、人员未注册到位等问题, 现有法律法规不是没有处罚依据, 就是处罚过轻, 约束作用不大。

2建议对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尚未做修改, 针对上述问题, 确实没有太好办法。

《校验管理办法》实施后, 完善了校验和暂缓校验工作流程, 同时也提供一个制止医疗机构违法的手段, 校验结论为暂缓校验的,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 给予医疗机构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等同于医疗机构停止执业1~6个月, 比罚款更严厉, 更有震慑作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doc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doc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22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23
未经批准或者发布不真实、不健康的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2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18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吊销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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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第、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4号
5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30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5号
6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办执业医师法》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6号
7
护士执业许可
20日
《护士条例》第八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8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卫健部门行政审批授权书

卫健部门行政审批授权书

授权单位:卫生健康部门授权时间:____年__月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授权如下:一、授权范围1.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备案、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备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健康体检机构设置审批、健康体检机构校验、健康体检机构变更登记、健康体检机构注销登记、健康体检机构备案、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废物处置许可、卫生监督员资格认定、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传染病防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等。

2.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授权内容1. 对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授权单位具有审批权和处罚权。

2. 授权单位在行使审批权和处罚权时,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公开。

3. 授权单位在行使审批权和处罚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2)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4)高效便民,提高服务质量。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

四、授权单位的职责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审批权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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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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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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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7、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强制执行后
8、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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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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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诊疗许可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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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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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
16、对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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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时,强制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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