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二级乙等医院评审标准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发表者:徐江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用于二级综合性医院,其他各类二级医院参照使用。
设置7章69节356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3节321条标准,用于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并作为对二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
第七章共6节35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综合医院的日常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评审后的追踪评价。
说明:1.二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人口一般在数十万左右)提供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综合或专科的地区性医疗机构;本标准中,“县医院”为政府举办的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应结合当地疾病谱特点,重点加强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健康的疑难病救治及危急重症患者抢救能力。
同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
2.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3.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人民军医出版社,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医院功能任务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二)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兼顾预防、保健、康复功能,可提供24小时急危重症诊疗服务。
(三)临床科室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5
(六)医疗差错及事故的预防情况
有健全的登记报告制度,有医疗事故防范于处理措施,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
(1)无专(兼)人员负责质量监控和医疗差错及事故的防范工作,监控制度及措施和登记报告制度不健全,无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措施,扣2分;
(2)发生医疗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或投诉扣2分。
1.5
二、
依法执业
情况
30分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开设项目的符合情况(标准项目变动应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执业扣3分/项;
有诊疗科目而无人员配备又未及时注销者扣2分;
变动了项目,但未办理变更手续扣1分/项;
诊疗目录、名称不符,扣1分;
(2)发现问题无整改措施扣1分;
(3)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器械、药品、耗材等扣1分/例。
5
(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执行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暗访,抽查手术病历10份(死亡病历5份、疑难危重病历5份)。
(1)重点查看以下制度执行情况:首诊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历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一项制度执行不到位扣1分/项;
4
(七)医技科室执行有关制度情况
医技科室设备年审、实验室质控、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情况。
(1)未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扣2分;
(2)实验室超范围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扣1分;
(3)医技科室设备未年审,扣1分/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
第二条医疗机构指在特定场所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单位,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药房、专科医院等。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委)是本暂行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第四条各类医疗机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设立、变更、注销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程序如下:(一)申请:拟设立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模和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三)公示:卫生健康委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许可:经公示期结束后,卫生健康委即刻进行核准并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
第六条医疗机构变更审批的程序如下:(一)申请:拟变更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变更的项目和原因等。
(三)公示:卫生健康委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许可:经公示期结束后,卫生健康委即刻进行核准并发放变更证明。
第七条医疗机构注销审批的程序如下:(一)申请: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注销原因、办理程序和后续工作等。
(三)公示:卫生健康委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批:经公示期结束后,卫生健康委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注销医疗机构的相关证照。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医疗人员的资质和水平,提供符合医疗服务标准的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质量监管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办法(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办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4•【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执业医师(药师)从事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服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监控机构受其委托,具体从事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管理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药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等各项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执业药师应当遵守医疗保险政策和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非处方药品自购和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等服务。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药师)不得有下列骗取医疗保险资金的行为:(一)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虚构就医诊疗行为,虚假申报结算费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二)以参保人员名义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而取药自用或兑换现金、有价证券;(三)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医疗文书、虚开费用凭证,协助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四)将非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串换为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五)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自治区民政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9年4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和《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9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的审批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的受理和审核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等工作。
具备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进行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进行审批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核审批办法和监管程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宁卫函发[2012]602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卫函发〔2012〕602号)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我区中高级医学技术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中高级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四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第五条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具备所有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及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五)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六)2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
二级综合医院校验标准
二级综合医院校验标准第一项是服务范围,要求以本区域为主,承担一定数量的周边区域诊疗任务。
第二项是医院功能,要求承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任务,并具一定的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的诊疗能力,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
第三项是规模与设置,要求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所要求的二级综合医院标准。
第四项医院公益性,提出8项要求:①一是执行国家基本药品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全面实现药品零加成。
②二是参加医疗紧急救治体系,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③三是承担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卫生任务。
④四是积极参与落实分级诊疗政策,参与医联体建设。
⑤五是执行政府指令,承担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及援外医疗或国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
⑥六是积极落实各项控费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⑦七是在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实施双向转诊。
⑧八是在社会评价随机抽样中获得较高满意度,上一年度第三方评估的患者满意度≥85%。
第五项是依法执业,也提出八项要求:①一是年度校验合格,无暂缓校验情况,无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不合格情况。
②二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诊疗科目与执业许可证相一致,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或仪器设备等情况。
③三是无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或医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重大违规情况;无虚假医疗广告情况;无属于组织行为的出具虚假医疗文书情况。
④四是无重大违规收费情况。
⑤五是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当利益等不正之风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⑥六是无因违反规定被市医疗保障部门中止定点医院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情况。
⑦七是实施患者安全目标,无火灾、放射源泄漏、医院感染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
⑧八是无一级甲等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或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体检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自治区卫生厅进行资质审定,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章资质申报、变更、续展第四条自治区设立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承担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5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验;(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审定或延续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厅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审核,并根据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七条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自治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申请,按照《宁夏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证申请须知》(附录1)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是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受理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九条受理机构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资料接收者签署《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条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验收结果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验收结果情况的通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验收结果情况的通报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为了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和2019年度卫生健康委确定的重点任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129号)确定的标准,按照“市级以上的,≥900分的给予授牌,≥800分整改三个月复评合格后方可授牌,<800分的继续创建,限期一年整改,申请复评;县级≥850分的给予授牌,≥800分整改半年复评合格后方可授牌,<800分的继续创建,限期一年整改,申请复评”的原则,对自治区、市、县(区)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了现场考评验收。
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结果通报如下:一、验收结果(一)自治区人民医院等10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等8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为通过验收的救治中心,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统一授牌。
(二)吴忠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吴忠市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自批复日期算起,限期三个月整改期满后,不需要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复评。
(三)同心县人民医院等6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永宁县人民医院等6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自批复日期算起,限期六个月整改期满后,不需要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复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2•【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做好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评价工作,我局在总结评估以往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对2012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是开展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的基本依据,各地对此不得进行删减。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在国家制定的评审标准基础上,遵循“内容可增不减,标准可升不降”的原则,以附加条款的形式体现。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发布使用。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依据评审标准制定本辖区的评审专家手册。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等有关文件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崔涛李素电话:010—59957795 59957685传真:010—59957694电子邮箱:***************附件1: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附件2: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附件3: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8年版)附件4: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附件5: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8年版)附件6: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6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2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宁夏法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实行专业机构名册制度。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负责统一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拍卖机构名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本院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等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或对外委托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及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
二级医院评审基本标准
本标准是审定二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者才干参加等级评审。
一、医院规模应具有与二级医院任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不少于100 张。
2.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的要求(见附件六)。
3.每床建造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
4.每床病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
5.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造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
6.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 ∶ 1.3- 1.5 。
7.必须配备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75%。
二、医院功能与任务(一)医疗卫生服务对社区能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
1.承担地区(地、市、县)内的常见病、多发病和较疑难病症诊治任务;抢救急危重症;接受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
2.开展日常院前急救;承担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迅速组织配套的急救队伍接收成批病员进行院内急救。
3.开展健康教育,掌握社区的疾病动态。
参预社区内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工作。
(二)与医疗相结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1.能承担基层医疗单位中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和本院职工的在职教育。
2.能承担中等卫生学校临床教学及中等以上医学卫生学校学生的临床实习任务。
3.能承担省或者市级科研项目。
(三)指导基层与有关部门协作指导地区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社区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精神卫生等工作。
与一级医院建立时常性的业务关系,开展双向转诊,匡助开展新技术,解决疑难问题和培训卫生技术及管理人员。
三、医院管理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措施、实施方案及其考核与评价办法。
(一)组织管理必备的有:1.行政管理组织2.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管理组织3.护理管理组织4.财务管理组织5.总务保障组织6.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管理组织7.必备委员会(二)制度管理根据1982 年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的要求和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必须认真制订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教育、执行、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党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国办发〔201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委编办、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宁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2020年7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申办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内容和评分标准
医疗机构现场检查基本内容和评分标准(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未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总分:
注:1、各项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2、得分≥110分的医疗机构为合格单位;3、<110分的医疗机构为限期整改单位。
1、开展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至少应备有以下急救药品:
急救药品:盐酸肾上腺素()、可拉明()、洛贝林()、西地兰()、非那根()、氨茶碱()、阿托品()、止血敏()、地塞米松()、 10%葡萄糖酸钙()、10%葡萄糖注射液()、 50%葡萄糖注射液()、2%碘酊和70%乙醇等。
2、设备(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口腔诊所: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三次预真空)()、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被查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现场检查时间:年月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宁建[建]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验收规范,结合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在我区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我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技术资源及检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检测领域拓展情况,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综合检测机构资质三类。
二、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整顿规范检测市场,统筹本地区检测行业有序发展,参考城市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本地区检测机构总体数量,制定2013-2018年检测行业五年发展规划。
支持检测机构提升综合实力,增强竞争力,发展本地区综合类检测机构。
地级城市最多设立5家检测机构;辖区每个县(市)范围内最多设立2家检测机构,分别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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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医用设备岗位人员相应上岗证,缺一项扣2分/人。
9
(三)医疗广告和医疗互联网信息执行情况
1、核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2、核查网络的互联网与医院实际开展的诊疗业务情况。
审批的广告与实际发布的不符,扣 2 分;
发布虚假广告未审批或套用广告文号,扣 2分;
现场检查:
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每项扣 1 分;
2、医疗废物登记记录不规范;医疗废物未按类别收集;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无标识;医疗废物暂存间贮存时间超过两天、不上锁、无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医疗废物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不规范扣1分/项。
3
三、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 况
50分
(一)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临床、医技科室行使指导、检查、考评和监督职能;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
1、查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建制及兼职人员;
2、查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落实职责情况;
3、查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监督、检查不到位扣1分;
开展诊疗科目但无注册医师扣4分。
4
(五)设备配备
核查设备配备与相应的设备情况。
医院医用设备配置须注册,现场核对登记与实际配置吻合情况;(2)《乙类大型医院设备配置许可证》;(3)放射诊疗许可证;
具备核准登记的医学诊疗科目;
工作场所和配套设置符合同级相关标准要求;
人员取得相应设备的诊断与技术资质。
基本设备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互联网刊载内容与实际诊疗情况不符,夸大诊疗和宣传效果,扣 6 分。
7
(四)医疗技术准入情况
核查医疗技术审核登记表与二类医疗技术批文,核查医疗技术的项目与落实情况。
超范围开展医疗技术项目执业,扣 2分/项;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二类医疗技术,扣 2分/项。
2
(五)医疗废弃物依法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购置、存放、处置符合要求,并有详细的记录。
4
(七)医技科室执行有关制度情况
医技科室设备年审、实验室质控、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情况。
(1)未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扣2分;
(2)实验室超范围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扣1分;
(3)医技科室设备未年审,扣1分/项;
(4)未开展实验室质控,扣1分/项。
5
被检查人(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人(单位)签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机构名称:考核组长:考核人:成绩:年月日
审 查
项 目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和方法
评审与扣分标准
分
值
扣分要素与分值
得分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 况
20分
(一)床位配置
1.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床位达到执业登记许可的要求(实际开放床位数/编制床位数)。
综合医院(床位100—500张):
(2)发现问题无整改措施扣1分;
(3)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器械、药品、耗材等扣1分/例。
5
(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执行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暗访,抽查手术病历10份(死亡病历5份、疑难危重病历5份)。
(1)重点查看以下制度执行情况:首诊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历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一项制度执行不到位扣1分/项;
(1)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50张,扣1.0分;
(2)实际开放床位数低于100张,扣1.5分。
专科医院(床位20—99张):
床位配置低于基本标准下限(20张),扣1.5分;
开放床位数小于许可床位数10张以上,扣1.5分。
2
(二)诊疗科目
设置
核查科室设置: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注册的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名称要求。
年 月 日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不予计算。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80分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得分在60分-79分之间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59分及以下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无倒扣分。
(2)发现死亡病历未讨论扣0.2分/例;
(3)病历讨论不符合要求扣0.5分/例。
(4)疑难危重病例讨论、三级及以上手术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率均达到100%。
9
(三)医院感染管理情况
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ICU、新生儿病房、产房、内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与措施落实情况。
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未整改,扣1分/项。
2
(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核查《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大型设备上岗证》及其他岗位证书。
依据医院提供的医务人员花名册,对照胸牌、医嘱、处方、值班表等,检查执业身份的符合情况。
发现无资格、非卫技人员执业扣5分/人;
医师超执业范围执业扣3分/人;
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执业扣3分/项;
有诊疗科目而无人员配备又未及时注销者扣2分;
变动了项目,但未办理变更手续扣1分/项;
诊疗目录、名称不符,扣1分;
将医疗场所、诊疗科室对外出租、承包扣5分。
5
2、核查医疗机构的名称及诊疗科目的名称规范情况;
医疗机构及诊疗科目名称使用不规范,扣2分。
2
3、核查卫生监督部门的不良行为积分情况。
3
(三)建筑面积与布局流程
核查医院的建筑面积与科室的布局流程。
(1)建筑面积≥79㎡/床<200张;(2)建筑面积≥80㎡/床<400张;(3)建筑面积≥83㎡/床<500张;
未达标扣2分;
分业务用房等不能满足诊疗需要,扣1分;
诊疗分区、流程不合理扣1分/每处。
4
(四)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核查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名册和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大型设备上岗证。
每项不达标,扣1分。
1.5
(七)院容院貌
核查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执业人员挂牌上岗及诊疗环境。
(1)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不健全扣1分;(2)无胸牌上岗或佩戴的胸牌不规范扣1分/人;
(3)环境不整洁扣2分。
2
(八)继续医学教育
核查继续医学教育计划、记录、个人学分和医师定期考核成绩。
开放床位:卫技人员≥1:1.3,未达标扣1分;
卫技人员/职工总数≥75%,未达标扣1分;
开放床位:护士≥1:0.4,未达标扣1分;
各专科医院须有副主任医师≥3名、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各科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未达标每人扣1分;
抽查医用设备岗位人员相应上岗证,缺一项扣0.5分/人;
药剂、检验等人员配备未达标扣1分;
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扣1分。
20
(四)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执行情况
1.查一般护理常规;
2.查各专科护理常规。
(1)基础护理操作规范;(2)专科护理操作规范;
执行情况以及诊疗技术的符合情况,不合格扣1分/人。
2
(五)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以及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
2.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4.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抽查门诊病历5份,住院病历5份(含手术病历3份),处方20-50张。
(1)病历书写不规范扣0.5分/份;
(2)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扣1分/份;
(3)发现未经审批和准入擅自开展超范围手术,或其他诊疗技术,扣2分/例;
(4)核查手术分级管理,无制度扣2分;
(5)管理措施不到位扣2分。
5
(六)医疗差错及事故的预防情况
有健全的登记报告制度,有医疗事故防范于处理措施,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
(1)无专(兼)人员负责质量监控和医疗差错及事故的防范工作,监控制度及措施和登记报告制度不健全,无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措施,扣2分;
(2)发生医疗事故或投诉扣2分。
一级临床科室: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手术室)、感染性疾病科、内、外科须分设4个以上二级科目;医技科设:药械科、影像科、检验科(输血科)、病理科、理疗科、功能检查科;必设门诊:计划生育门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缺一个扣0.5分。
专科医院科室设置符合专科医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5、本标准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
(1)无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扣1分;
(2)无培训记录扣1分,记录不完整扣0.5分;
(3 )执业医师未参加定期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扣1分/人。
1.5
二、
依法执业
情况
30分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开设项目的符合情况(标准项目变动应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专科设备符合相应专科医院要求;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符合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要求;
放射诊疗符合诊疗许可要求;
具备登记的医学诊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