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程序、责任等内容。
三、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1. 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施工前进行,且应每年进行一次。
2.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矿井停产期间进行,且应采取多次分时段取样、实验方法确定煤层瓦斯涌出量,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可靠。
4.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于生产现场。
四、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1.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定工作小组成员,并编制瓦斯等级鉴定计划。
2. 工作小组成员应对矿井停产期间分时段取样,并进行瓦斯抽样分析,确定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3. 工作小组应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编制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4. 相关部门应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出认可或否认的决定。
5.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指导书等相关文件,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五、责任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瓦斯等级鉴定计划,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工作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瓦斯等级鉴定任务,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认可或否认,做出相应处理。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应用工作,编制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以上就是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瓦斯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煤矿、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等领域。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瓦斯设备进行技术评估、检验和鉴定,判断其所处的瓦斯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瓦斯等级鉴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专业鉴定机构完成。
第五条瓦斯等级鉴定的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应当在特定场所进行公示。
第二章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第六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一)瓦斯设备的使用环境,包括矿井、工厂等;(二)瓦斯设备的性能特点,包括瓦斯爆炸性质、瓦斯浓度等;(三)瓦斯设备的技术参数,包括瓦斯排放量、瓦斯潜在危险等。
第七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根据瓦斯设备在各项评估指标上的表现,确定其所处的等级。
第八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包括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论和建议等。
第九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瓦斯设备的相关资料、使用环境说明等;(二)评估: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对瓦斯设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等级;(三)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对瓦斯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鉴定;(四)结果: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结果报告上报相关部门;(五)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将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在特定场所进行公示。
第四章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第十一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日期、鉴定机构等信息。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进行检查,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应当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当依据等级鉴定结果加强对瓦斯设备的监管。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建立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范,确保企业在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的科学、规范和公正性,为企业供应安全环境和减少事故风险。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3. 管理标准3.1 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瓦斯等级鉴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重要包含以下指标:1.瓦斯等级:依据瓦斯含量和瓦斯爆炸性,将瓦斯等级划分为I、II、III级。
2.瓦斯含量:测定矿井工作面、回风巷、通风巷及其他有关地方瓦斯含量,要求在安全范围内掌控。
3.瓦斯爆炸性:通过相关试验方法测定瓦斯爆炸性,要求在安全范围内掌控。
3.2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流程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矿井负责人在工作面瓦斯含量和瓦斯爆炸性满足相关标准后,向企业职能部门提交瓦斯等级鉴定申请。
2.鉴定准备: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准备鉴定所需的专业设备、试剂和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3.鉴定操作:由企业职能部门派遣鉴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鉴定,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规范和准确性。
4.鉴定报告:鉴定人员依据实际鉴定情况撰写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包含瓦斯等级、瓦斯含量和瓦斯爆炸性等认真数据。
5.鉴定结果通知:职能部门将鉴定结果通知矿井负责人,必需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订立相应措施。
6.鉴定记录和档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瓦斯等级鉴定的记录和档案进行管理,确保鉴定的可追溯性和防止内容被窜改。
4. 考核标准4.1 瓦斯等级鉴定考核内容瓦斯等级鉴定的考核内容包含:1.瓦斯等级鉴定标准:了解并掌握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
2.鉴定操作技能: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所需的操作技能,包含使用专业设备的娴熟程度、样品手记方法等。
3.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够准确处理和分析实测数据,撰写鉴定报告。
4.2 考核方法瓦斯等级鉴定的考核方法包含:1.理论考核:书面考试形式,考核内容包含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操作规程等。
2.实际操作考核:通过模拟鉴定操作情境考核考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际应对本领。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引言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对煤矿安全生产中产生的瓦斯进行准确鉴定,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
二、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
在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过程中,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2.全员参与。
集聚全矿力量,落实责任,推进安全管理。
3.规范操作。
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三、瓦斯等级鉴定的分类标准经煤矿瓦斯应急救援部门确认,在采掘工作面常规检测和不常规检测中,按照瓦斯含量的不同,将煤矿工作面的瓦斯划分为W1-W5五个等级。
四、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规定1.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瓦斯等级鉴定和防治工作,要求检测人员和设备能力互补、责任互负,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2.工作面瓦斯等级应在勘探和开拓前,由煤矿瓦斯应急救援队进行检测,确认瓦斯等级及防治措施,勘探和开拓的范围和瓦斯等级明确,并上报矿长决策。
3.瓦斯等级设定后,需要按照瓦斯防治规程的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开展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规范管理工作。
对马虎大意,不按要求检测或者不认真进行防治工作的煤矿,将受到纪律处分和口头警告,严重者将影响煤矿的生产经营。
4.矿山在实际生产中发布了新的或修订的瓦斯等级,必须重新配置相关的检测设备,并在工作面重新确认瓦斯等级,并报告矿长决策。
五、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煤矿瓦斯应急救援队及其成员是煤矿瓦斯等级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护措施得到有效的执行。
煤矿瓦斯应急救援队必须落实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治规程中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六、结论维护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实施,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的制定针对煤矿生产实际,为规范煤矿生产管理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奠定了坚实基础。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瓦斯等级鉴定第五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分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三个等级。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通风系统等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瓦斯等级自评。
自评结果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经审核,符合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瓦斯等级鉴定证书;符合低瓦斯矿井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确认。
第八条瓦斯等级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煤矿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瓦斯等级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瓦斯等级鉴定证书。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鉴定设备;(二)有专业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鉴定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四)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认定。
未经资质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 制度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制定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对煤矿井下瓦斯等级的鉴定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体系,保障矿工安全生产。
2. 瓦斯等级鉴定的范围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煤矿中产生的瓦斯等级需进行鉴定,包括直接选煤、锰矿开采和提取等日常工作生产的所有井下巷道和工作面。
3. 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GB 7248-2018)的要求,采用取样法,进入井下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3.1 取样方法取样时应采取线路抽样或点位抽样的方式,避免在主风流中取样。
在采取等级法测量瓦斯浓度时,取样仪器的整体误差应在±5%以内。
3.2 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按照《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GB 7248-2018)标准进行鉴定,其瓦斯等级标准如下:B等级:瓦斯含量在10%以下的煤层,煤层的渗透性和透气性较高,且瓦斯不稳定或稳定度不好,但不会导致爆炸。
C等级:瓦斯含量在10%到30%不等的煤层,煤层的渗透性和透气性适中,能引起爆炸,但爆炸冲击较小、能量较弱。
D等级:瓦斯含量在30%以上的煤层,属于高瓦斯矿井,易引发爆炸,爆炸风险较高。
4.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4.1 瓦斯等级鉴定人员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应持有煤矿井下作业证和安全监督证,并只有经过瓦斯等级鉴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进行鉴定操作。
4.2 鉴定记录与报告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情况以及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进行记录,并报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3 防治措施对于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C等级及以上的工作面或巷道,煤矿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 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与检查5.1 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煤矿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对瓦斯等级鉴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瓦斯等级鉴定操作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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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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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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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依据单位进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1、新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严格依据经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层瓦斯含量与涌出量猜想报告确定的瓦斯等级施工与建设。
在揭露煤层后应马上进行瓦斯与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务必进行矿井瓦斯鉴定。
建设矿井在有关证件齐全,转入正式生产后三个月内务必按正常生产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2、每个矿井每年务必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并严格依据批复的瓦斯等级进行瓦斯管理。
3、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毁灭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时,该区域即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同时由矿总工程师支配对该区域的瓦斯涌出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集团本单位备案。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各类瓦斯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估和划分的工作。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依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能力,满足以下资质要求:(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固定的检测实验室、开展等级鉴定工作的场地;(二)设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三)拥有符合国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四)具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需的设备、仪器和标准样品等。
第六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需重新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第七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检查,应配合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检测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撤消资质证书:(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等级鉴定报告;(二)严重违反瓦斯等级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实施第九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指南。
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接受鉴定申请:接受瓦斯等级鉴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检测准备: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设备的校准和检查;(三)样品检测:按照鉴定申请确定的检测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四)数据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等级划分和评估;(五)发放鉴定报告:根据等级鉴定结果,向申请单位发放相应的等级鉴定报告;(六)记录和保存:对鉴定结果和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日后审查和查证。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最新版)(一)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三)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煤矿、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四)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五)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七)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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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 引言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保障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
2. 管理标准2.1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流程1.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组织,并与相关部门(如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等)协调配合。
2.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包括以下步骤:–设定鉴定标准:确定瓦斯等级鉴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其准确、合理、科学。
–鉴定计划制定:根据需要制定瓦斯等级鉴定的计划,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确定。
–鉴定团队组建:从各相关部门选派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鉴定团队。
–鉴定现场准备:选择鉴定样本、准备鉴定设备和仪器、制定操作规程等。
–瓦斯等级鉴定:按照鉴定标准和要求,在鉴定现场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鉴定结果反馈:将瓦斯等级鉴定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鉴定报告编制:整理鉴定结果和相关资料,编制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2.2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责任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组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3.生产部门负责提供瓦斯等级鉴定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支持,配合鉴定工作的开展。
4.瓦斯等级鉴定团队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和经验,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瓦斯等级鉴定的考核标准1.鉴定标准执行情况:评估企业在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是否按照制定的标准进行执行,包括鉴定计划制定、鉴定设备和仪器选择和准备、操作规程执行等。
2.鉴定结果准确性:评估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鉴定过程中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鉴定结论的推理和判断等。
3.鉴定报告编制质量:评估鉴定报告的编制质量,包括鉴定数据的整理和归档、鉴定结论和改进建议的明确和合理性等。
3. 考核制度3.1 考核周期和频率1.瓦斯等级鉴定的考核周期为一年。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
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二、每年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和计算矿井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三、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四、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满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进行测定。
在井下现场定好测点,并做好标记、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如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
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各采掘工作面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按照风排瓦斯量加抽放瓦斯量之和的吨煤瓦斯涌出量的最大值来确定。
六、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是在矿井或其他产生瓦斯的工作场所中,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与技术要求。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提高工作人员对瓦斯等级鉴定的认识和操作。
1. 管理目标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管理目标是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科学、规范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提前预知瓦斯危险性,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瓦斯事故的发生风险,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 主要内容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瓦斯等级分类根据瓦斯的爆炸性能和危险程度,将瓦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级瓦斯:具有较高的爆炸性能和危险程度,严重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
•乙级瓦斯:具有一定的爆炸性能和危险程度,对人员造成一定的威胁。
•丙级瓦斯:爆炸性能和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对人员的威胁较小。
2.2 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瓦斯等级鉴定应该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一般可以采用直接检测法、间接检测法和其他辅助检测法。
•直接检测法:通过瓦斯检测仪器直接检测瓦斯含量和成分,根据测定结果判断瓦斯等级。
•间接检测法:通过检测与瓦斯含量和成分相关的参数,如温度、湿度等,综合分析判断瓦斯等级。
•其他辅助检测法:如瓦斯含量历史数据分析法、瓦斯压力法等。
2.3 瓦斯等级鉴定流程瓦斯等级鉴定应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准备工作:包括检测仪器校准、采样方法选择等准备工作。
•采样检测:根据鉴定方法采集样品,并进行瓦斯检测。
•结果记录与分析:将检测结果记录,并进行结果分析,判断瓦斯等级。
•制定措施:根据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防瓦斯措施。
2.4 瓦斯等级鉴定人员要求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
瓦斯等级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以下要求:•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和维护。
•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根据检测结果准确判断瓦斯等级。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202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202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吉能煤炭〔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202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吉能煤炭〔2022〕4号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的要求,全省各煤矿企业认真组织,扎实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产煤县(市、区)和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我局。
现公布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将202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21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底,吉林省共有煤矿54处(包括地处内蒙古通辽市的吉能集团金宝屯煤矿),生产能力2394万吨/年,其中:按井型划分:120万吨/年及以上5处,生产能力1050万吨/年;120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及以上22处,生产能力961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27处,生产能力383万吨/年。
按企业性质划分:省属国有8处,生产能力1195万吨/年;民营46处,生产能力1199万吨/年。
按矿井生产状态划分:正常生产15处,生产能力1374万吨/年;停产21处,生产能力603万吨/年;在建7处,生产能力210万吨/年;停建9处,生产能力189万吨/年;停产待关闭2处,生产能力18万吨/年。
按瓦斯等级划分:低瓦斯矿井42处,生产能力124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9处,生产能力884万吨/年;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2处,生产能力210万吨/年;露天煤矿1处,生产能力60万吨/年。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维护矿井安全生产,促进瓦斯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开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矿井内煤层气瓦斯等级鉴定、通风系统瓦斯等级鉴定等。
三、责任主体1. 矿方应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2.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织机构应落实好各部门的职责,配备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流程和标准。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方和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规范进行。
四、瓦斯等级鉴定流程1. 开采前的瓦斯等级鉴定(1)瓦斯等级鉴定应在矿井开采前进行,确定瓦斯等级及瓦斯防治措施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瓦斯等级鉴定应由矿方委托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根据鉴定结果,矿方应采取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 开采过程中的瓦斯等级鉴定(1)矿方应定期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再鉴定,及时调整瓦斯防治措施。
(2)矿方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确保矿井内瓦斯排放及时有效。
(3)发现瓦斯等级鉴定超标情况,矿方应立即停止作业,做好应急处置,并报监管部门。
五、鉴定结果处理1.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做好档案管理,留存相关资料。
2. 矿方应根据鉴定结果,调整瓦斯防治措施,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监管部门应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井进行整改。
六、违规处理1. 发现矿方或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2. 矿方或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3. 对于因瓦斯等级鉴定不当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2. 矿方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结合本管理制度,建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矿山生产作业安全,有效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了本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到瓦斯的矿井生产作业。
二、瓦斯等级鉴定规定1.瓦斯等级根据瓦斯含量的高低,将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具体规定如下:1.甲瓦斯:每立方米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属于高瓦斯。
2.乙瓦斯:每立方米瓦斯含量大于3立方米且小于等于6立方米,属于中瓦斯。
3.丙瓦斯:每立方米瓦斯含量小于等于3立方米,属于低瓦斯。
2.瓦斯鉴定1.进入矿井区段时人员应当带上瓦斯检测仪,确保瓦斯含量检测的准确性。
2.检测矿井瓦斯含量,每次检测不少于两个点。
对同一点位的多次测定结果应取瓦斯含量的平均数。
3.当同一检测点两次检测结果瓦斯等级不同,应继续重复检测,直到两次检测结果均为同一等级。
4.矿井采区内,人员和设备在瓦斯等级超过丙瓦斯时,不得进行作业或者通过。
5.在矿井采区内,一旦发现瓦斯等级升高,应及时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等待瓦斯下降后方可继续作业。
3.瓦斯等级评定对属于高瓦斯、中瓦斯的区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标准GB20298-2006)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实施相应的要求:1.高瓦斯水平,应当采用瓦斯抽采技术或其他安全措施。
2.中瓦斯水平,应当采用通风技术、灭瓦技术或其他安全措施。
4.监测与记录1.矿井采区的瓦斯检测记录应当保存3年。
2.矿井采区内,每次瓦斯检测均应进行及时记录,必要时应通过语音传输方式直接把瓦斯检测结果及时传输给其他同事。
3.对于各个瓦斯等级的分布情况,应定期统计并反映在瓦斯预警监测系统上。
三、责任人及其责任1.管理人员1.负责制定本规定并监督实施;2.负责组织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在作业现场组织检测;3.对作业人员代表和检测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确保其符合本规定之要求;2.作业人员代表1.负责确保工作区域内作业人员操作符合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要求;2.负责检测工作区域内空气和瓦斯等级信息,并及时向管理人员上报;3.对于瓦斯等级的重新评估与记录,必须得到管理人员的授权;3.检测人员1.对于工作区域内瓦斯检测结果必须及时准确进行记录和上报;2.坚决拒绝弄虚作假、欺骗上级;4.其他人员负责积极配合作业人员代表、检测人员的工作,不得擅自进入和操作被禁止通行的区域。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____月或____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____天)为鉴定日。
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
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二)2024年,为了更好地管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将推出全新的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瓦斯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将为我国瓦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一、制度的背景瓦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源资源,它在工业生产、能源供应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瓦斯的特殊性质,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引发爆炸、中毒等严重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目前,我国瓦斯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对于瓦斯等级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管理工作的不连贯和效果的不稳定。
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doc
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生产矿井等)。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煤炭行业管理权限在吉林省期间适用本规定。
上述煤矿、鉴定机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指导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煤矿企业,本规定统称为鉴定机构。
第六条鉴定机构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业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
其中:从事通风工作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至少3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测风员、瓦斯检查员各不少于2人。
鉴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煤矿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至少具有以下数量的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定器5台,测风表10台(高速表2台、中速表4台、微速表4台),秒表5块,温度计6支,电脑2台。
确保仪器仪表满足鉴定工作需求。
(五)用于鉴定或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必须状态完好,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为全面反映矿井瓦斯涌出情况,方便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平安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矿井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鉴定,时间为6-9月份。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通风科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数据测定。
三、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通风科要派专人协助工作人员做好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审报工作。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法按最新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标准》要求执行。
五、矿井在瓦斯等级鉴定期间应保持正常生产。
通风科要加强通风设施检查,保证鉴定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六、分公司提供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需仪器仪表必须精确、可靠。
七、所有参加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一丝不苟地执行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保证数据精确、可靠。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是指对煤矿、煤层气等工矿企业中的瓦斯进行鉴定并进行相应的管理的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是指根据瓦斯含量的大小,将煤矿分为不同的瓦斯等级,以便对煤矿进行管理和防范瓦斯事故。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将煤矿瓦斯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其中,A 级煤矿瓦斯含量小于0.3%,B级煤矿瓦斯含量在0.3%至1.0%之间,C级煤矿瓦斯含量大于1.0%。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瓦斯等级划分标准:规定了瓦斯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明确了不同等级瓦斯的含量范围。
2. 瓦斯测定方法:规定了瓦斯测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的使用,以确保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瓦斯等级鉴定程序:规定了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结果判定等环节。
4. 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规定了不同等级瓦斯矿井的管理要求,包括安全生产措施、监测和预警、通风系统设计等方面。
5. 瓦斯等级的动态调整:规定了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有效期和重新鉴定的条件,以及瓦斯等级的动态调整机制。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指导煤矿及相关企业对瓦斯进行科学管理,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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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矿负责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准备、井下现场准备和数所据测定工作。
对于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划瓦斯等级鉴定区域。
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进行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若井下不通,则按自然井分别进行鉴定。
集团公司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结果的初审,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原则(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三)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选择在7~9月份。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十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五)定级点的确定以矿井测点的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点。
(六)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
(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计划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为高瓦斯区。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仪器仪表要求(一)精密数位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kpa。
(二)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最小分度值0.2℃。
(三)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
(四)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
(五)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
(六)秒表:最小分度值1s。
(七)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0mm。
(八)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九)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十)其它法定计睛器具。
以上计量器具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四、瓦斯等级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一)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确定瓦斯鉴定月份和鉴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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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生产矿井等)。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煤炭行业管理权限在吉林省期间适用本规定。
上述煤矿、鉴定机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指导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煤矿企业,本规定统称为鉴定机构。
第六条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业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
其中:
从事通风工作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至少3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测风员、瓦斯检查员各不少于2人。
鉴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煤矿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至少具有以下数量的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定器5台,测风表10台(高速表2台、中速表4台、微速表4台),秒表5块,温度计6支,电脑2台。
确保仪器仪表满足鉴定工作需求。
(五)用于鉴定或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必须状态完好,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七)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评审机制,管理制度及责任制齐全完善。
第七条因长期停产、停建等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按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管理。
低瓦斯的新建矿井投产验收前、改扩建矿井竣工验收前和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前应当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鉴定结果。
第八条煤层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属地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委托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结果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
安全监察局。
第九条瓦斯等级鉴定一般应在每年7~9月份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论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煤矿企业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合同书(本企业无);
(四)煤矿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意见;
(六)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二条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汇总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建立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每年12月末以正式文件将本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及鉴定工作总结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按照瓦斯等级鉴定结论上报程序逐级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委托不具备矿井瓦斯鉴定能力和资质的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要确保采集和测量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要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对提供的原始数据、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及时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一)图纸、资料不清或与实际不符的;
(二)无鉴定单位签章或无鉴定人员签字的;
(三)瓦斯鉴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等行业规范要求的;
(四)矿井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
(五)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六)鉴定报告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列附录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
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