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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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生产矿井等)。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煤炭行业管理权限在吉林省期间适用本规定。上述煤矿、鉴定机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指导工作。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煤矿企业,本规定统称为鉴定机构。

第六条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业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

从事通风工作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至少3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测风员、瓦斯检查员各不少于2人。鉴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煤矿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至少具有以下数量的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定器5台,测风表10台(高速表2台、中速表4台、微速表4台),秒表5块,温度计6支,电脑2台。确保仪器仪表满足鉴定工作需求。

(五)用于鉴定或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必须状态完好,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七)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评审机制,管理制度及责任制齐全完善。

第七条因长期停产、停建等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按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管理。

低瓦斯的新建矿井投产验收前、改扩建矿井竣工验收前和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前应当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鉴定结果。

第八条煤层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属地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委托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结果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

安全监察局。

第九条瓦斯等级鉴定一般应在每年7~9月份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论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煤矿企业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合同书(本企业无);

(四)煤矿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意见;

(六)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二条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汇总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建立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每年12月末以正式文件将本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及鉴定工作总结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按照瓦斯等级鉴定结论上报程序逐级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委托不具备矿井瓦斯鉴定能力和资质的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要确保采集和测量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要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对提供的原始数据、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及时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一)图纸、资料不清或与实际不符的;

(二)无鉴定单位签章或无鉴定人员签字的;

(三)瓦斯鉴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等行业规范要求的;

(四)矿井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

(五)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六)鉴定报告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列附录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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