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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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主要对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含科研经费)列支会议费的各类会议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各单位日常召开的无会议费支出的会议不属细则管理范畴。

评审会、鉴定会、咨询会等需要向邀请参会人员发放劳务酬金的会议,另行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列支。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会议费是举办或承办会议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二章会议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除《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28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9号)明确的各类会议外,根据学校实际,将会议类型分为如下几类归口管理。

(一)国际性会议:国际性会议的审批和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履行申报手续。

(二)承办外单位会议:各单位举办或者承办上级部门、人民团体、学会、协会委托召开的会议,按上级部门的委托计划(或会议通知)、团体、学会、协会章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会议费标准的,按综合定额标准要求执行。

(三)科研经费支持的学术类会议:由项目组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会议审批表》,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所在单位审批。对由科研项目经费支持举办的学术类会议,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或科研项目合同单位的规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项目批准书(或合同)中会议预算有具体开支标准的,按预算标准执行,其余按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四)学校内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不安排经费预算。因情况特殊需要列支经费的会议,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会议审批表》,根据会议性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会议费的报销按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五)电视电话会议应根据会议管理制度编制会议计划,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会议费开支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员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三章会议地点管理

第四条各类会议都应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优先在校内召开。各类会议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一)国际性会议、承办的外单位会议,可在上级部门批准或委托单位同意的地点召开。

(二)其他校内由预算资金(含科研经费)等支持的会议,确有需要在校外召开的需提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但应当在四星级(含)以下宾馆饭店召开。

(三)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或外事部门批准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可以报销会议费。

第四章会议费的报销

第五条各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经费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原件)、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会议费原始票据,对需要审批的会议需提供《电子科技大学会议审批表》。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会议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住宿费每人每天24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30元,其他费用每人每天8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七条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第八条对各类会议中邀请的高级专家,其参加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报销。

第九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除符合国家现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外,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于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应提交会议委托合同,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纳入招标采购程序,会议费用必须控制在本细则确定的范围内。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将每年召开的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表:电子科技大学会议审批表(一式两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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