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谢谢欣赏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北京调整党政机关会议费标准 每人每天最高不超650元
北京调整党政机关会议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650元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会展》
【年(卷),期】2017(0)2
【摘要】本刊讯(记者赵铭)1月4日,北京市财政局公布《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市级机关的一、二类会议费调整至650元/人/天,三类会议调整为550元/人/天,并允许各项明细费用之间的调剂使用。
【总页数】1页(P14-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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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00001)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00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基层工会常用会计科目整理支出—宣传活动费。
2、基层工会不能列支行政支出科目,不能做预备费项目。
一、职工活动类1.文体活动奖励标准?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
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春节职工联欢会奖品可参照参与奖执行。
2.职工活动购买服装的标准?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应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低于1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人均高于100元的,应由购置单位集中保管。
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购置的服装属于购置单位所有,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
3.文体活动能否有误餐补助?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参照本单位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详见政策制度汇编差旅费管理办法)。
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4.职工活动可以给评委发评审费、劳务费吗?工会干部可以当评委吗?可以给评委发评审费、劳务费。
工会干部可以当评委,若是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评选不应收取评审费,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评选。
费用标准各单位自行制定,文件制度和评委的相关材料要齐全,达到扣税标准的要缴纳个税。
5.组织职工活动可以买意外伤害险吗?经请示市财政局,答复如下:可购买的商业保险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如有特殊情况要购买其他商业险,例如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参加比赛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需报分管市级领导批准,不由市总工会批准。
职工互助保障的险种可以购买。
6、能否组织去外地开展红色之旅?原则上此类活动不能出京,请选择北京范围内的众多红色教育基地开展活动。
7.职工活动能否去旅游景区?中纪委网站公布的21个旅游景区不可去(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
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京财预[2009]2970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预〔2009〕2970号)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号)要求和市级各预算单位使用会议定点需求,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36家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对会议费管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价。
结算价格不再实行人均消费限额,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不高于中标价的前提下由双方议价确定。
三、会议费结算(具体流程见附件2)。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开会后,直接与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
结算时,由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并打印“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预算单位应认真核对经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有关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详细信息,请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同时还可对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实名评价。
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市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县(市、区)人大、政协和市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市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批准。
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市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但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市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参会。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严格会议费预算支出,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会议费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规定,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必须遵循合法、经济、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会议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规模,按照年度制定会议计划,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和人数,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详细列出费用明细,合理安排预算。
第七条会议费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标准,严格执行。
超出标准的费用,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会议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费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会议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北京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包括内部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的管理。
第四条会议分类。
(一)法定会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必须召开的会议。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导语】:近日,北京市财政局首次发布《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对北京党政机关单位的培训费作了相应的规定。
今天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过来看看吧!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148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发[1997]6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承担的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会、市政协会、市纪检委全会。
二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等。
第四条会议的要求(一)一类、二类会议,须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同意。
三类会议,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为主;单位内部确实无条件又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精简会议、压缩会期的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特别是三类会议,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会议关,减少会议次数,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协调会、研讨会、表彰会、庆典活动等。
(三)提高会议质量,尽量缩短会期,减少会议期间的一般性事务活动;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纪念品、发放洗漱用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
(四)单位内部的培训应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作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XX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市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市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体会议、市委全会、市纪委监委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各镇、开发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等。
三类会议:市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市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市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二类会议。
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批准。
三类会议。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会议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
由市直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1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议,也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种培训。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它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或使用本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等内部资源召开会议。
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第四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的全市性工作大会及全委会。
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大会和全会。
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
全市性会议,以及面向公众或公共服务的其它专业会和培训会等。
二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和培训,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在本市范围内召开的各类小规模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范围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第六条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会议费、培训费项目支出预算核定标准为300元/人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文件资料印刷费。
实际支出结算时以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报价为准。
今后随市场物价水平和饭店服务价格实际变化情况,上述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会议费预算安排方式(一)一类会议,由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编报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中能够包括与会议、培训相关的其它经费,但要在申报理由中分别列明,作为审核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北京市市级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 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办法》中所规定的,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要求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培训),要通过财政综合信息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完成会议(培训)申报。
第四条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用历年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20 元/ 人.半天。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大宗资料印刷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五条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二章会议费预算的申报第六条申报时间。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时间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一致。
第七条申报要求。
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会议费预算的申报,并通过财政业务系统操作完成。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基层工会常用会计科目整理注:1、《中国工会财会》订阅:县以上工会记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基层工会记职工活动支出—宣传活动费。
2、基层工会不能列支行政支出科目,不能做预备费项目。
一、职工活动类1.文体活动奖励标准?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
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春节职工联欢会奖品可参照参与奖执行。
2.职工活动购买服装的标准?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应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低于1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人均高于100元的,应由购置单位集中保管。
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购置的服装属于购置单位所有,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
3.文体活动能否有误餐补助?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参照本单位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详见政策制度汇编差旅费管理办法)。
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4.职工活动可以给评委发评审费、劳务费吗?工会干部可以当评委吗?可以给评委发评审费、劳务费。
工会干部可以当评委,若是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评选不应收取评审费,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评选。
费用标准各单位自行制定,文件制度和评委的相关材料要齐全,达到扣税标准的要缴纳个税。
5.组织职工活动可以买意外伤害险吗?经请示市财政局,答复如下:可购买的商业保险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如有特殊情况要购买其他商业险,例如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参加比赛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需报分管市级领导批准,不由市总工会批准。
职工互助保障的险种可以购买。
6、能否组织去外地开展红色之旅?原则上此类活动不能出京,请选择北京范围内的众多红色教育基地开展活动。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它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xx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财行〔xx〕214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培训),都需通过会议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完成相应操作。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四条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用历年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20元/人.半天。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大宗资料印刷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五条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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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五条至七条做出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技术手段,或使用本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等内部资源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条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会议承接能力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各单位可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的名称、价格等明细信息,选定会议定点供应商。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单位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严禁到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预算管理与结算第十二条会议活动开支范围包括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
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支出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
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一类、二类会议由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编报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中可以包括与会议相关的其他经费,但要在申报理由中分别列明,作为审核依据。
市财政局依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后,列入相关单位年度项目预算。
三类会议的会议费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内调剂使用,超支不补。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县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五条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会议费结算手续。
由会议定点场所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填报会议服务明细信息,并通过该系统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
“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须由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无上述凭证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各单位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报销会议费时参照会议定点场所报销要求。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开支,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切实控制和降低会议费开支。
第十六条会议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会议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市委各部门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的主要职责:负责一类会议计划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一)牵头拟定会议分类、审批、管理流程;(二)按规定对相关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批准;(三)配合市财政局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制定或修订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二)对会议费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三)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会议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会议报告进行汇总分析。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对会议定点场所存在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会议或不按政府采购承诺提供服务、结算会议费,以及提供虚假发票等违反政府采购协议情况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是预算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控制和管理会议费的责任。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程序,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会议审批管理;(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区县转嫁、摊派会议费;(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以“预存”等方式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会议费,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会议定点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9‟2181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