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文层次序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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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层次序号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文稿的层次序号有两种体例:

第一种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

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若有更小的层则用“①”,“①②③必须为同一段”。

第二种科技类文稿层次序号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隔(即圆点加在数字的右下角),最后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如“1”“1.1”“1.1.1”……,科技类文稿的层次不宜过多,通常不应超过4级,即:

第1级——1

第2级——1.1

第3级——1.1.1

第4级——1.1.1.1

序号应左侧顶格书写。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一字距写标题,另起一行写具体内容;没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

一字距再写具体内容。

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应左起空2格书写。

“一、”“(一)”“1.”这三个层次应与标题独占一行,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日常使用过程中,要么不匹配(如“1”“2”“3”后面加顿号“、”),要么使用错位(如不用“一、”“二、”“三、”而直接使用“(一)”“(二)”“(三)”,或者格式有误(如层次序号前面是否空2个字格),或者体例杂糅(如“1”“1.1”“1.1.1”与“一”“(一)”“1.”两种层次序号混用),这些不规范的用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表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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