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
示范文本之三广州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之三广州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地区〖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四选一:学术性、行业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区)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区)×××〖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
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二);(三);(…)。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穗残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
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第四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民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2年9月27日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第五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4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6.《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7.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8.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18〕11号)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5.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6.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的要求;7.社区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由“广州市+××区+××街(镇)+××社区+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Federation of NGO of Guangzhou City 英文缩写:FNG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市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枢纽型、联合性、民间化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组织、协调、联络、团结全市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维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加强社会组织的交流,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地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以下职能:1、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受理和初审;2、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工作;3、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初审;4、全市性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5、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受理和初评;6、全市性社会组织档案整理工作;7、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8、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9、其他授权委托的职能。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穗民[2011]2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民[2011]27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发,表明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合法开展活动的证明。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填写,进一步明确证书有效期限及换(补)发证书等事项,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按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指由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登记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修正)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广州市特别推出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的相关内容。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意义1. 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
通过评估,可以对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财务状况、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从而发现问题、改进不足,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
2. 激励社会组织发展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激励。
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评估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励,激励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影响力。
3. 提升社会组织整体水平通过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客观的评价和比较,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整体水平的提升。
也能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为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引导提供依据。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组织机构评估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科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 经济状况评估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财务风险,是否有合理的资金运作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3. 服务能力评估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关注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和服务效果。
4. 社会影响力评估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影响力扩大等方面的表现,重点关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
5. 创新能力评估社会组织在组织管理、项目开展、理念宣传等方面的创新能力,重点关注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和表现。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是保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5.05.22•【字号】粤民社[1995]36号•【施行日期】199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5]36号)各市、县民政局、档案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档案(简称社团档案)的管理,统一规范我省社团档案工作,确保社团档案的准确完整和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团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档案是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它是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发展、变更及其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它不仅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社团档案工作纳入民政部门档案综合管理轨道,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其社团档案集中由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柜存放。
第四条社团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社团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为社团登记管理和社团自身建设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受处罚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
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是:一、成立登记的材料。
1、社团管理机关批复文件;2、登记表格: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登记表、分支机构备案表、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备案表;3、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筹备情况报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社团办事机构设置情况、社团办公地点及其使用证明、社团经费来源及其资信证明、会员花名册、清理整顿材料等。
社会团体领导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领导选举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社会团体领导的选举程序,确保选举公正、公开、公平。
二、选举前准备工作
1. 社会团体应提前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选举委员会组成。
2. 选举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成员应独立、公正、无私利关系。
3. 选举委员会应制定选举事前准备工作计划,并公示给社会团体成员。
三、候选人提名
1. 社会团体成员有权提名候选人。
2. 候选人提名应符合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并经过提名人书面同意。
3. 提名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提名材料提交给选举委员会。
四、候选人资格审查
1. 选举委员会应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 候选人应具备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资格,并无不良记录。
五、选举公告
1.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一定期限内发布选举公告。
2. 选举公告应包括选举日期、地点和选举程序等信息,并公示
给社会团体成员。
六、选举投票
1. 选举委员会应组织选举投票活动。
2. 投票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投票、邮寄投票或电子投票等形式。
3. 投票过程应公正、透明,确保选民的自由和隐私。
七、选举结果公示
1. 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示选举结果。
2. 选举结果应公开、公正,同时公示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为当
选人。
八、选举争议处理
1. 如发生选举争议,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公正裁决。
2. 选举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各方应予以尊重和执行。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社会团体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XX〕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XX〕111号)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XX〕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XX〕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8.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社会团体成立大会操作指引(附大会议程)
社会团体选举大会操作指引一、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第一条社会团体成立时的选举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选举一般由当届理事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为:(一)成立选举筹备小组:(二)确定召开选举大会时间:(三)组织遴选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四)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草案等。
第二条选举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无监事会的由理事会推举产生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以上人数构成为单数。
第三条召开成立大会前20天,应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会员大会议程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接受指导监督。
二、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候选人应获得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第五条理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再召开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选举须制作选票,选票应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会议形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等内容。
第七条选举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一)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二)由筹备工作组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三) 宣读并审议通过《章程》草案(四)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选举办法及监票人可举手表决,计票人可鼓掌通过)。
(五) 表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六)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此项工作可在会前进行)。
(七)选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八)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九)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当选会长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讲话。
(十二)业务主管单位领导讲话第八条选举程序:(一)监票人清点人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有选举权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应到和实到人数;(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和实到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达到法定人数可正式选举; (三)检查票箱。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辖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和本市所属各区、县民政部门。
第四条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区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只准本单位人员参加,只限在本单位内活动。
第六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二)有业务主管部门;(三)有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四)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或联络地址;(五)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六)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
全市性社团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市内应有较大影响,并能代表我市进行某方面的社团活动。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广州”、“全市”等字样。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4号)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社会组织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社会组织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社会组织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性社会组织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做出以下调整:
一、文书号由“粤民函〔年份〕XX号”调整为“粤民社准〔年份〕XX号”。
二、文件标题由“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XX(社会组织名称)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批复”调整为“广东省民政厅准予XX(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书”,文书内容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性社会组织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模板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1月18日。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促进社会团体换届程序及材料的规范化,制定本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导意见一、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任期届满时进行理事及以上成员改选、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二、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也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筹备组,负责提出工作计划、提名候选人、筹备换届材料、履行选举程序等工作。
三、监事(监事会)对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要按照《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8号)相关要求进行前期审核。
五、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指导和监管;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管。
行业协会商会要参照《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津民发〔2016〕33号)相关要求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六、社会团体应当在召开换届会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审核通过后于会前3-5工作日报送《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至登记管理机关:(一)新修改的章程草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行业性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准备、慈善组织应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准备);(二)理事及以上候选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三)监事(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四)会议议程;(五)理事会工作报告;(六)其他必要材料。
七、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履行以下程序:(一)清点并宣布参会人数,符合章程规定的可以开会;(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四)听取并审议新修订的章程;(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次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负责人;(六)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收费标准;(七)表决通过新制订或修改的内部管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程序。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XX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XX(民政部门)监督。
第三条本协会选举工作,由协会筹备组负责。
第一届理事会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理事(单位)数量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一。
第五条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对提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选举前,由协会筹备组依据《条例》和本协会《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本协会理事(单位)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得到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为当选。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第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
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本协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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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民[2013]38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3〕385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团体:
为规范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13年11月18日
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员的规范
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会员入会。
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表方可入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
(二)未填写入会会员表的。
第七条自动退会。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八条会员除名。
因违反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通知对方。
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主动退会。
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
体活动,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第十条辞去职务。
担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应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
第十一条公开名册。
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辞职及被除名会员名单,并在年检时将真实完整的会员名册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会员数量多于300个的,社会团体应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组管理。
第三章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会员数量少于或等于300个的,应设立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数量大于300个的,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
第十六条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召开选举大会三个月前,由各会员组根据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分配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五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为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1/3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