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6da570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f.png)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穗民规字〔2018〕7 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7 号市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民政局: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2018年7月24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869c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8.png)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2月2日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民政部门并负责对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3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200d7b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91.png)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389341561252d380eb6ef9.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团管理信息公开【发文字号】粤民规字[2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8.05.25【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8年5月25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9〕116号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9〕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7bf3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23.png)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指引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9〕116号
各区民政局,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全市社会组织:
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央、省、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和政策法规要求,经市民政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含登记表格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反映。
附件:
1.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
2.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3.广州市基金会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结束——。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96804c27d3240c8547ef08.png)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民[2015]2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05
【实施日期】201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5〕222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
2015年8月5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6af84c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0a.png)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是今年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将相关部门起草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3年11月2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72778811711cc7930b7162c.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我厅制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5月10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名称管理,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團体名称的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和词语,准确反映其业务和工作特征,并与其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会员分布相一致。
社会团体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与日常民俗文化相冲突。
第五条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依次包括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省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广东省”字样;市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市”字样;县(区、市)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县(区、市)”字样;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县(区、市)某某街道(镇)或某某村(社区)”字样。
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行业、工业)协会、(行业)商会、联合会、联谊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同业公会、校友会、慈善会、福利会、互助会等。
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的名称可以使用字号。
使用字号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其名称依次包括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4ad02fc9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25.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粤民函〔2021〕399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1〕399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对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了2020年度工作报告。
现通报如下:2020年度应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035个,实际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1925个(含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社会团体24个),参报率为94.5%。
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110个,其中一年未参加的32个,连续两年未参加的18个,连续三年未参加的60个。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对未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将依法查处。
附件:1.未参加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的).wps2.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wps3.未参加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三年未参加的).wps4.未参加2018、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wps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8月27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5403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0.png)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政策精神,助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一)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允许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三)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
允许适当吸纳非本地籍会员加入本地行业协会。
允许港澳台人士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加入我市行业协会,其代表可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职务。
允许跨行业、跨地域组建行业协会。
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不够50个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
(四)逐步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范围。
除地级市外,历史约定俗成地区以及县级同一籍贯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市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也可以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
允许各异地商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3c0cce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00.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粤民民[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2﹞134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是以城乡基层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社会组织。
大力培育和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是推进社区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活力,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凝聚民心、民智、民力,增强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增强城乡基层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省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大力弘扬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激活基层群众的“自组织”功能,使其成为群众自娱自乐、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平台,成为群众互助解困、加强社会交往的重要途径,成为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反映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385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3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bdd8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2f.png)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385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团体:为规范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1月18日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480c63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47.png)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0d63d0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c3.png)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穗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穗民〔2011〕116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当年7月1日后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业务主管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年检初审,4月30日前完成对需整改社会组织的复检验收,5月31日前统一将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年检材料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在10月份对社会组织年检结论进行公告。
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在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送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2.党组织建设情况;3.按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情况;4.按时换届和依规定程序选举情况;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情况;6.本年度重大活动、涉外活动报备及开展情况,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培训活动情况;7.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独立银行帐户,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合法使用票据,遵守税收、收费规定及财务管理等情况;8.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9.内部管理制度、自律机制建设,及其落实情况;10.登记事项及时变更情况(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化等);11.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及变更情况;1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兼任社团职务报备及公务员兼职情况;13.面向社会公开财务收支、承诺服务项目,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志愿者人数,年度捐赠款物情况;1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广州市民政局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c8ddafa0da38376bae1fae2f.png)
广州市民政局文件穗民〔2012〕4号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市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和《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穗民〔2011〕460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并修订了有关社会组织登记表格和批复文书参考文本。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办事指引2.有关社会组织登记批复文书参考文本3.有关社会组织登记表格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穗民〔2012〕4号附件1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一、社会团体1名称预先核准指引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引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指引四、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指引五、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指引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引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引1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行业协会、异地商会。
一、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指引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5.《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
名称要求:1.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应当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广州市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
3.应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dec9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18.png)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各区民政局,市有关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作用,确保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持续健康规范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19年6月27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为老服务类。
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器械、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其他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服务。
(二)助残服务类。
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辅助器械租赁、技能培训和就业、权益保护、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青少年服务类。
主要对社区边缘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等开展帮教助学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ee57b527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31.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粤民函〔2020〕1116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0〕1116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对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了2019年度工作报告。
现通报如下:2019年度应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019个,实际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1859个(含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社会团体9个),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160个,参报率为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对未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将依法查处。
附件:1.未参加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2.2019年度工作报告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3.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4.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报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10月14日附件1未参加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广东省玻璃流通商会2广东省四川西充商会3广东省湖北黄石商会4广东省四川隆昌商会5广东省山东威海商会6广东省福建邵武商会7广东省湖南凤凰商会8广东省福建永安商会9广东省四川乐至商会10广东省湖南君山商会11广东省广宁商会12广东省四川蓬安商会13广东省海南万宁商会14广东省河南沈丘商会15广东省湖南零陵商会16广东省重庆南川商会17广东省河北邯郸商会18广东省湖北仙桃商会19广东省揭阳商会20广东省管理咨询师协会21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22广东省武汉大学校友会23广东省红星助学公益促进会24广东省微商协会25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促进会26广东省热泵产业协会27广东省健康食品协会28广东省商务网络应用协会29广东省中南民族大学校友会30广东现代作家研究会31广东省粤港澳经贸发展促进会32广东省世界语协会33广东省商业会计学会34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35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校友会36广东省电气商会37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38广东省重庆大足商会39广东省浙江温岭商会40广东省山东济南商会41广东省广西武宣商会42广东省安徽淮北商会43广东省湖南桑植商会44广东省江西抚州商会45广东省河源商会46广东省福建南安商会47广东省纺织服装时尚买手协会48广东省内燃机学会49广东省江南大学校友会50广东省国际华人书法研究会51广东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52中央报刊驻广东记者协会53广东朱熹学术思想研究会54广东粤西企业发展促进会55广东省直属机关老年协会56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57广东省审计学会58广东省老新闻记者协会59广东省江西务工人员服务协会60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61广东省虚拟现实技术行业协会62广东省皮具皮革厂商会63广东省湖北咸宁商会64广东省河南杞县商会65广东省安徽亳州商会66广东省河南三门峡商会67广东省海南儋州商会68广东省陕西宝鸡商会69广东省湖南浏阳商会70广东省老字号协会71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72广东省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企业协会73广东省汽车后市场经销商联合会74广东省时尚产业协会75广州文史夜学院校友会76广州地区老游击战士联谊会77广东省铁道学会78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79广东省民政康复医学会80广东省华侨招商协会81广东省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82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83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84广东港澳经济研究会85广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86广东省四川武胜商会87广东省福建上杭商会88广东省企业资产管理信息交流协会89广东省郑州大学校友会90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91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会92广东省湖南石门商会93广东省江西彭泽商会94广东省湖南新化商会95广东省表演艺术发展促进会96广东省檀香研究会97广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98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协会99广东省河南开封商会100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商业协会101广东省湖北监利商会102广东海外留学人才联合会103广东省海运集装箱物流协会104广东省河南扶沟商会105广东省广西贺州商会106广东金融界老专家协会107广东省灯饰照明行业协会108广东省法制新闻协会109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110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111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112广东省劳动模范协会11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会114广东省国际服务贸易学会115广东珠江水利经济研究会116广东省福利彩票协会117广东省游艇旅游协会118广东省漳平商会119广东省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120广东省废钢铁应用协会121广东省市场学会122广东省汽车服务业发展促进会123广东省湖南沅陵商会124广东省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友会125广东省应急管理学会126广东冶金财务会计学会127广东省体育科学学会128广东省餐厨废弃物利用协会129广东科学创业研究会130广东省就业创业研究会131广东省创意文化产业协会132广东省福建将乐商会133广东省草业与环境协会134广东铁路企业管理协会135广东省民族研究学会136广东话剧研究会137广东漫画学会138广东省煤炭技术经济学会139广东省性学会140广东工商管理研究会141广东国际人才交流协会142广东省政策科学研究会143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144广东省河南濮阳商会145广东炎黄文化研究会146广东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147广东鲁迅研究学会148广东农村金融学会149广东省生产力学会150广东侨资学校教育研究会151南方大学校友会152广东省粤剧研究中心153广东无神论研究会154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155广东省民营经济研究会156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157广东禅文化研究会158广东省磁性材料行业协会159广东省天津商会160广东省旧货业协会附件2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广东省电视艺术家协会2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3广东省遗传学会4广东铁道内部审计协会5广东省妈祖文化交流协会6广东省潮剧研究会7海校广东校友会8广东省青少年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9广东数字出版产业联合会附件3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广东省虚拟现实技术行业协会2广东省皮具皮革厂商会3广东省湖北咸宁商会4广东省河南杞县商会5广东省安徽亳州商会6广东省河南三门峡商会7广东省海南儋州商会8广东省陕西宝鸡商会9广东省湖南浏阳商会10广东省老字号协会11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12广东省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企业协会13广东省汽车后市场经销商联合会14广东省时尚产业协会15广州文史夜学院校友会16广州地区老游击战士联谊会17广东省铁道学会18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19广东省民政康复医学会20广东省华侨招商协会21广东省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22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23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24广东港澳经济研究会25广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26广东省四川武胜商会27广东省福建上杭商会28广东省企业资产管理信息交流协会29广东省郑州大学校友会30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31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会32广东省湖南石门商会33广东省江西彭泽商会34广东省湖南新化商会35广东省表演艺术发展促进会36广东省檀香研究会37广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38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协会39广东省河南开封商会40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商业协会41广东省湖北监利商会42广东海外留学人才联合会43广东省海运集装箱物流协会44广东省河南扶沟商会45广东省广西贺州商会46广东金融界老专家协会47广东省灯饰照明行业协会48广东省法制新闻协会49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50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51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52广东省劳动模范协会5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会54广东省国际服务贸易学会55广东珠江水利经济研究会56广东省福利彩票协会57广东省游艇旅游协会58广东省漳平商会59广东省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60广东省废钢铁应用协会61广东省市场学会62广东省汽车服务业发展促进会63广东省湖南沅陵商会64广东省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友会65广东省应急管理学会66广东冶金财务会计学会67广东省体育科学学会68广东省餐厨废弃物利用协会69广东科学创业研究会70广东省就业创业研究会71广东省创意文化产业协会72广东省福建将乐商会73广东省草业与环境协会74广东铁路企业管理协会75广东省民族研究学会76广东话剧研究会77广东漫画学会78广东省煤炭技术经济学会79广东省性学会80广东工商管理研究会81广东国际人才交流协会82广东省政策科学研究会83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84广东省河南濮阳商会85广东炎黄文化研究会86广东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87广东鲁迅研究学会88广东农村金融学会89广东省生产力学会90广东侨资学校教育研究会91南方大学校友会92广东省粤剧研究中心93广东无神论研究会94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95广东省民营经济研究会96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97广东禅文化研究会98广东省磁性材料行业协会99广东省天津商会100广东省旧货业协会附件4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报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会2广东省湖南石门商会3广东省江西彭泽商会4广东省湖南新化商会5广东省表演艺术发展促进会6广东省檀香研究会7广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8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协会9广东省河南开封商会10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商业协会11广东省湖北监利商会12广东海外留学人才联合会13广东省海运集装箱物流协会14广东省河南扶沟商会15广东省广西贺州商会16广东金融界老专家协会17广东省灯饰照明行业协会18广东省法制新闻协会19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20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21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22广东省劳动模范协会2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会24广东省国际服务贸易学会25广东珠江水利经济研究会26广东省福利彩票协会27广东省游艇旅游协会28广东省漳平商会29广东省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30广东省废钢铁应用协会31广东省市场学会32广东省汽车服务业发展促进会33广东省湖南沅陵商会34广东省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友会35广东省应急管理学会36广东冶金财务会计学会37广东省体育科学学会38广东省餐厨废弃物利用协会39广东科学创业研究会40广东省就业创业研究会41广东省创意文化产业协会42广东省福建将乐商会43广东省草业与环境协会44广东铁路企业管理协会45广东省民族研究学会46广东话剧研究会47广东漫画学会48广东省煤炭技术经济学会49广东省性学会50广东工商管理研究会51广东国际人才交流协会52广东省政策科学研究会53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54广东省河南濮阳商会55广东炎黄文化研究会56广东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57广东鲁迅研究学会58广东农村金融学会59广东省生产力学会60广东侨资学校教育研究会61南方大学校友会62广东省粤剧研究中心63广东无神论研究会64广东省卫生信息网络协会65广东省民营经济研究会66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67广东禅文化研究会68广东省磁性材料行业协会69广东省天津商会70广东省旧货业协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法人基础信息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法人基础信息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f387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6f.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法人基础信息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法人基础信息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法人基础信息共享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信息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广州市法人基础信息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府部门间法人基础信息共享,支持业务协同,加强动态监管,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信息办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5〕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法人基础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中产生的与法人有关的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的信息。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组织的基础信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共享范围。
第三条与法人单位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法人基础信息,供本市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的方式共享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法人基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市行政机关之间共享法人基础信息,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一数一源”原则,依法分别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法人基础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08]313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08]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b273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1d.png)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08〕313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街道、镇或者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由本街道、镇或者社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举办的,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下列机构、组织不适用本办法:(一)政府工作机构;(二)事业单位;(三)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服务单位;(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或者在本单位内部提供服务的机构;(六)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社区组织。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民[2015]22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5〕22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
2015年8月7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息,是指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社会组织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应当合法、真实、及时、准确、有效。
公示的社会组织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推动、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建设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索、查阅社会组织公示信息;负责在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具体工作。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具体工作。
第二章公示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社会组织信息:
(一)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收集后公示: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