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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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摘要:本文将重点讨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以及其对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让运动员不再受到反兴奋剂滥用和违反的困扰。

关注于在竞赛中能够无极限的发挥实力,同时避免受到药物的伤害,使运动员的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反兴奋剂条例、运动员人权、修改、保障正文:近年来,全球性药物禁令势头向前,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出台,更是推动了全球反兴奋剂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该条例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重大的成绩,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它提出的“权利型”理念,它强调运动员在竞赛中正当的人权,而不能被药物滥用和违反所影响,使其节省了巨大的生命危险。

随着全球反兴奋剂运动的深入发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也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条例修改应重点关注于审查查处反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审查通用奖金系统和排名系统以及通过技术手段对抗兴奋剂滥用等方面。

其次,运动员人权的保护应在法律上获得更好的保障。

在这方面,条例应特别规定,如果认证机构查出运动员使用反兴奋剂违反规定,应提供法律支持。

另外,遵守反兴奋剂条例的运动员也应充分受到条例的保护,如保证运动员的安全和权利,防止其受到滥用和违反的伤害等。

总的来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虽然有利于运动员的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但也不容忽视在法律方面的建设,以便实现反兴奋剂运动的良性发展,全面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伴随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出台,来自世界各地的运动员、体育组织以及公众经常使用实施《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来保护运动员的人权和权利。

首先,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家应当设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不仅对反兴奋剂违法行为严厉处罚,而且对可能存在反兴奋剂滥用风险的活动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其次,在具体的竞赛管理中,《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也要求各个国家建立健全的药物测试制度,以确保运动员的安全。

在测试阶段,应该开展全面的体检和试验,充分考察运动员的身体状况,以确定是否有滥用反兴奋剂的迹象,并严格审核使用反兴奋剂的运动员,以及持续监测他们的情况,并在他们有违规行为时做出严厉的惩罚。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违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者其代谢物、标记物;(二)运动员使用或者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三)逃避、拒绝或者未完成样本采集;(四)错过兴奋剂检查或者行踪信息填报失败;(五)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六)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七)从事或者企图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的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九)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的行为;(十)与兴奋剂违规人员合作进行训练或者比赛的行为;(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立法原则)反兴奋剂工作应当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教育为本;(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主体)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鼓励举报)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行政性规则与技术性规则的关系)本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体育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兴奋剂管制技术通则》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运动项目协会、有关行业体协:为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要求,推动“拿干净金牌”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结合以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经验,制定了《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2020年1月9日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原则和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反兴奋剂工作原则,按照“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要求,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宗旨和目标:倡导“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价值观,传播纯洁体育理念,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实现反兴奋剂教育的入脑、入心、入行。

第五条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应主动学习反兴奋剂知识,提高反兴奋剂意识,自觉抵制兴奋剂。

反兴奋剂条例培训试题

反兴奋剂条例培训试题

一、单选择题(5*10=50)
1.中国《反兴奋剂条例》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3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2.《反兴奋剂条例》中第四章兴奋剂检查与检测中,部门根据兴奋剂检
查计划决定对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

A.体育社会团体
B.国务院卫生主管
C.国务院体育主管
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3.现行版兴奋剂目录为年版.0
A.2021
B.2018
C.2015
D.2006
4,除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A.促红素类
B.促性激素类
C.生长激素
D.胰岛素
5.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字样。

A.运动员慎用
B.运动员禁用
C.凭处方购买
D.无
6,中药含土的宁这种兴奋剂。

A.苦杏仁B,砂仁C.马钱子D.决明子
7,购买兴奋剂类药品实行管理。

A.非处方药
B.处方药
C.甲类非处方药
D.乙类非处方药
8.所有糖皮质激素赛内禁止给药。

A.口服、静脉注射,肌注或皮肤
B.口服、静脉滴注,肌注或皮肤
C.口服、静脉滴注,肌注或直肠D∙口服、静脉注射,肌注或直肠。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5《反兴奋剂条例》(2004)

2.2.5《反兴奋剂条例》(2004)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04年01月13日发布《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是国家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对兴奋剂使用的监管和管理。

该修正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兴奋剂的定义和分类,涵盖各类兴奋剂的范围及其对人体的危
害程度。

2. 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兴奋剂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对
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3. 使用范围:对兴奋剂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体育竞技、医疗治疗等特定
领域的使用要求和限制。

4. 使用程序:规定了兴奋剂使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参与者的登记注册、验尿检测、使用记录的保存等。

5. 违规处罚:明确了对违反兴奋剂使用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赛等,
并建立了违规行为的记录和追溯机制。

6. 宣传教育:加强对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兴奋剂滥用的认知和警惕。

7. 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兴奋剂管理的配套措施,包括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改进、检测机
构的建设等。

通过修正反兴奋剂条例,国家旨在规范兴奋剂的使用,维护体育竞技的公平性,保护
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并促进社会公众对兴奋剂滥用的关注和反对。

反兴奋剂条例培训课件

反兴奋剂条例培训课件
9.糖皮质激素:赛内禁用,所有糖皮质激素禁止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肠给药。 10.β-阻断剂:特殊项目禁用
经营企业管理兴奋剂
依据:《反兴奋剂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修订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
1.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 的经营范围内进行采购;
兴奋剂目录(2021)
第一部分:兴奋剂品种
一、蛋白同化制剂品种:甲睾酮、替勃龙、孕三烯酮、美替诺龙等
二、肽类激素品种:胰岛素类、促红素类、生长激素类、促皮质素类、促性激素类、生
长因子类等
三、麻醉药品品种:
四、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司来吉兰、西布曲制毒化学品品种:麻黄碱、甲基麻黄碱、伪麻黄碱
1.组织全员学习《反兴奋剂条 例》法律和兴奋剂目录; 2.培训并考核兴奋剂类药品相 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根据街道办药械科规定: 购买兴奋剂药品需要在陕药通进行实名填报
1.微信小程序打开“陕药通”,用政务网账号登录 2.点击购药登记,填写顾客信息(身份证号、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备注),点击下一步 3.选择顾客购买药品信息,填写数量和药品种类,提交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 兴奋剂管制
第二部分 教育与研究
第三部分 责任与义务
附录 定义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标准禁用清单 2021年
赛内禁用和所有场合禁用 特定物质(禁用目录明确列出)与非特定物质(禁用目录没有明确列出) 滥用物质 1.未获批准的物质(未上市):所有场合禁用。 2.蛋白同化制剂(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其他蛋白同化制剂):所有场合禁用。 3.肽类激素、生长因子、相关物质和模拟物(促红素类以及影响红细胞生成的制剂、肽类激素及其释放因子、 生长因子以及生长因子调节剂):所有场合禁用。 4.β2激动剂:所有场合禁用 激素及代谢调节剂(芳香酶抑制剂、抗雌激素作用物质/抗雌激素和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节剂、激活素受体IIB活 化抑制剂类、代谢调节剂):所有场合禁用。 5.利尿剂和掩蔽剂(去氨加压素、丙磺舒、血容量扩充剂类(静脉输入白蛋白、右旋糖酐、羟乙基淀粉、甘露 醇)、乙酰唑胺、氯噻酮、依他尼酸、呋塞米、吲达帕胺、螺内酯、噻嗪类(卞氟噻嗪、氯噻嗪、氢氯噻嗪)、 氨苯蝶啶、托伐普坦):所有场合禁用。 6.刺激剂(非特定刺激剂和特定刺激剂):所有刺激剂包括所有光学异构体均禁用。 7.麻醉剂-赛内禁用

反兴奋剂条例管理基本知识问答

反兴奋剂条例管理基本知识问答

反兴奋剂条例管理基本知识问答兴奋剂管理事关2008奥运会的主办效果和中国的国际形象,依法实施对兴奋剂管理是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了解兴奋剂管理基本知识,我局整理了兴奋剂管理基本知识,供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及社会各界学习了解。

1.什么是兴奋剂?兴奋剂管制意义?兴奋剂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无论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公布的《世界反兴奋剂法典》,还是各国有关反兴奋剂方面的立法,均未对兴奋剂做出定义。

兴奋剂作为体育词汇使用时,与临床医学或毒品称谓中的“兴奋剂”并不完全一致。

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曾规定:“竞赛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以非正常量、或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即为使用兴奋剂。

”我国《反兴奋剂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这里的“等”,不仅包括禁用物质,还包括禁用的方法和手段。

2007年《兴奋剂目录》禁用物质包括七类214种:1、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合成类固醇(74种);2、肽类激素(7种);3、精神药品又称刺激剂(48种);4、麻醉药品又称麻醉剂(11种);5、医疗用毒性药品(1种);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晶(2种);7、其他(52种)从政治意义上讲,兴奋剂事件已被国际上公认为是一种“丑闻”,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对于奥林匹克运动来讲,兴奋剂无疑是个“毒瘤”,它极大地败坏刻苦训练的风气,助长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歪风邪气,侵蚀体育队伍,破坏体育工作秩序。

我国已经成功地取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加强对禁用物质的药源控制,有效遏制兴奋剂使用的蔓延,保护运动员和公众的身心健康,是我国政府履行对国际奥委会所作的庄严承诺。

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既违反体育道德也违反医学道德。

2.兴奋剂管理有哪些规定?主要管理部门?各自职责是什么?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反兴奋剂》。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办事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 7]358号)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药监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确领会《条例》的精神,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提高对兴奋剂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多种媒体,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大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

三、继续做好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审查,依法开展审批工作。

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办事处应督促辖区内拟申报批发经营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程序和要求,于2007年8月31日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有关行政许可。

2007年9月1日起,未取得批发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继续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500字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500字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500字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Regulations)是国际奥委会(IOC)和国际职业体育总会(WADA)共同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和运动员的健康,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获得不正当的竞技优势。

以下是我对该条例的一份1500字的介绍。

引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国际体育界为保护公正竞技和健康运动员而制定的一项重大法规。

它的实施使得世界范围内的体育竞赛更加公正、透明,确保所有运动员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

本文将详细介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要内容1. 定义兴奋剂: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兴奋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各类禁止物质和方法,如药物类兴奋剂、激素类兴奋剂、血液类兴奋剂等。

条例还对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展进行了跟踪和更新,以确保兴奋剂的定义和范围符合最新的科学标准。

2. 禁止规定:为了保护公正竞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竞赛中明确了禁用兴奋剂的规定。

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和比赛前不得使用任何被禁止的兴奋剂。

3. 测试和监管措施:为了确保条例的实施和运作,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规定了兴奋剂检测的程序和标准,包括抽取样本、分析样本、结果认证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各相关机构和组织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测试和监管工作的公正和独立性。

4. 处罚规定:为了惩罚违反条例的运动员和相关人员,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违规者可能面临禁赛、罚款、失去成绩和奖牌、名誉损失等严厉的处罚。

二、实施与进展情况1. 国家层面: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各国都必须建立并维护国家反兴奋剂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兴奋剂测试、监督运动员、教育宣传、处理违规事件等工作。

本条例的实施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兴奋剂的治理和监控。

2. 运动员教育:为了提高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意识和知识水平,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要求培训和教育机构在体育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国际体育界为了保证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保护运动员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条例旨在禁止运动员使用禁止药物和兴奋剂,以保持比赛的纯净和公正。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禁止使用禁药和兴奋剂:条例制定了一份被认可的禁药清单,其中列出了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兴奋剂。

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和比赛前后被禁止使用这些禁药。

2. 兴奋剂检测:体育组织将进行兴奋剂检测,以发现运动员是否使用禁药和兴奋剂。

这些检测通常包括尿液和血液样本的采集,并通过实验室检测来确认是否存在禁药的使用。

3. 惩罚措施:运动员如果被检测出使用禁药或兴奋剂,将面临各种惩罚,包括比赛成绩的取消、禁赛、罚款等。

4. 教育和宣传:体育组织将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反兴奋剂教育和宣传,以提高运动员和相关人员对兴奋剂的认识和意识,增强防止兴奋剂使用的能力。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由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负责制定和执行,并得到了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其他体育组织的支持和认可。

这些条例的目的是保护运动员的权益,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和公正,推动清廉体育的发展。

1.23反兴奋剂条例 (2017版)

1.23反兴奋剂条例 (2017版)

1.23反兴奋剂条例(2017版)【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53号【发布日期】 2014.07.29 【实施日期】 2004.03.01 【查新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本法变迁史】(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反兴奋剂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反兴奋剂培训知识

反兴奋剂培训知识
•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 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 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有效期2年。
• “蛋白同化制剂” 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 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 分解的特征,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 性的性特征。这类药物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常用于慢性消 耗性疾病及大手术、肿瘤化疗、严重感染等对机体严重 损伤后的复原治疗。但如果出于非医疗目的而使用(滥用 )此类药物则会导致生理、心理的不良后果。在生理方面 ,滥用蛋白同化制剂会引起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肝脏 功能损伤、心血管系统疾患甚至引起恶性肿瘤和免疫功 能障碍,等等。在心理方面,滥用这类药物会引起抑郁 情绪、冲动、攻击性行为,等等。此外,滥用这类药物 会形成强烈的心理依赖。 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 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 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 、糖尿病等。同样,滥用肽类激素也会形成较强的心理 依赖。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 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 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 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 企业供应。
宁(追风活血膏),麻黄碱(乙肝扶正胶囊),吗啡(烧伤止 痛药膏),代血浆(右旋糖苷),普拉雄酮(追风壮骨膏)
• 二.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品 种名单
• 生长激素,胰岛素,促性腺激素,促红细胞生成素( EPO),促皮质素,芬太尼及其衍生物,肾上腺素, 去甲伪麻黄碱(布洛伪麻混悬液),地塞米松,氟氢 可的松,呋塞米,吲达帕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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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条例》培训教案
1.培训课时:1课时
2.培训目的: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能更好的掌握反兴奋剂知

3.培训内容: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2004年01月13日发布
《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
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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