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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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焊接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焊接管理系统的质量控制,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工作的人员,须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焊接责任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A级中A1、A2、A3;B级中B2、B3;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六条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焊接责任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七条焊接责任工程师的条件
1.A级中A1、A2、A3;B级中B2、B3;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焊接或相关专业学历(或从事焊接专业工作5年以上)、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2.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焊接或相关专业学历(或从事焊接专业3年以上)、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3.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有关人员开展焊接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4.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具有全面的压力容器焊接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能对焊接系统的质量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职责
1.参加编制、修订、贯彻《质量保证手册》焊接质量控制系统的有关内容及制度。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焊接的法规、标准。
2.编审压力容器制造焊接工艺试验方案和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指导并参加焊接工艺评定工作,审核焊接工艺指导书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负责焊接工艺的审核,保证焊接工艺的正确性与合理性。指导现场施焊,
监督焊接工艺的贯彻执行,并解决施焊中遇到的焊接技术问题。
4. 负责审批一、二次焊缝返修工艺,负责审核焊缝超次返修工艺。
5. 负责对本系统的责任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对焊工进行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6. 负责焊接材料的管理。
7. 负责焊接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8. 向质量保证工程师汇报工作,衔接并协调焊接质量控制系统与整个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工作。
9.负责焊接材料代用批准及其他材料代用的会签工作。
第三章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考核和审批第九条申请焊接责任工程师人员资格,应由所在单位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申报人的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各一份。
第十条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受理意见及培训、考核事项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协会组织具有压力容器焊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后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考核成绩和意见,将考核结果报协会。
第十三条协会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在申请表及资格证书有关栏目中签署批准意见后,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详见附件二)由协会签发,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表及资格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由协会统一公布。
第十七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需换发资格证书,应按本办法第三、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更换资格证书的申请和认可考核。
第四章培训考核内容、方法及结论
第十八条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考核,采取集中办班培训、考核的方法。
第十九条培训采取面授讲课的方式,按照培训大纲进行(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分为条件考核、理论考核和焊接质量管理水平考核。
1.件考核的内容见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论考核内容为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知识;焊接质量控制与管理。
3.接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为对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熟悉理解的程
度;压力容器焊接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焊接质量控制系统与管理的思路方法。
第二十一条条件考核采取审核应考人员申报资料的方式,判定应考人的条件是否与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相符;理论的考核采取限时开卷笔试的方法,考试时间为3.5小时,由协会拟定试题,试题总分为100分;焊接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考试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为条件考核合格。
2.理论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3.焊接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以应考者能正确回答考核组人员所提出的有关问题为合格。
4.应考人员的条件、理论、焊接质量管理水平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条件时,总结论定为合格,如其中一项不合格,总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焊接责任工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则由协会吊销其资格证书,所在制造单位应负责将其资格证书上缴协会。
第二十四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协会将组织技术培训工作,焊接责任工程师应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五条在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取证、换证、增项审查和有关工作检查中,将对焊接责任工程师的资格及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焊接责任工程师调入另一制造单位从事同样的工作时,须向协会办理单位变更手续,变更后证书有效。
第二十七条办理变更单位手续时,应出示调入单位变更申请、调出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及申请变更人员的相应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焊接责任工程师资格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