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新编版)

合集下载

2024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督查内容(三篇)

2024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督查内容(三篇)

2024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督查内容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地下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2.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三同时、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法定程序执行情况;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情况。

3.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等情况。

4、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5.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6.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7.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

8.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2024年非煤矿山监管工作计划(2篇)

2024年非煤矿山监管工作计划(2篇)

2024年非煤矿山监管工作计划一、制定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政策1.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高监管力度和针对性;2. 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政策,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监管政策,形成一体化监管机制。

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建设1. 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优化监管人员配置;2.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平台,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准确性;3. 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协同机制,加强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1. 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测预警的技术水平,引入先进的监测手段和技术装备;2. 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监测预警的覆盖范围,加强监测预警设施的建设;3. 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监测预警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提高安全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1. 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制定和修订;2. 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 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指导,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五、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和监督执法工作1. 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和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 完善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和监督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果;3.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追究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宣传教育工作1.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 制作和发放非煤矿山安全宣传资料,扩大宣传的范围和影响;3. 加强与各级媒体的合作,提高安全宣传的覆盖率和质量。

七、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创新与发展1. 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2.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创新,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 支持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20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20号令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篇)

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篇)

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1. 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全年无重特大事故;2.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3. 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4. 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加强执法监督;5.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二、主要任务:1. 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政策。

(1)研究修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2.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1)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核和监督,严格筛选合格企业。

(3)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加强对非煤矿山作业场所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 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作业流程的审核和规范,确保合理、安全的作业方式。

(2)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技能水平。

(3)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评估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4. 加强非煤矿山事故隐患排查。

(1)开展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2)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加强对非煤矿山事故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

5.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宣传教育。

(1)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2)组织非煤矿山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能。

(3)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提高舆论引导力度。

三、工作措施:1. 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各企业知晓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4. 加强非煤矿山事故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4•【文号】安监总管一〔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和文明执法(以下简称“五项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加强规范执法(一)规范执法职责。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要坚持属地监管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制定分级监管办法,实施风险分级监管;要确保每一座非煤矿山都纳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

(二)规范执法内容。

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落实,非煤矿山法规标准执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执法计划、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查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对于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设备设施及安全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规范执法程序。

要制定安全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等执法行为工作流程图。

在行政许可方面,要严格落实受理、审查、批复、告知、送达、变更、撤销、暂扣、吊销等具体步骤;在行政处罚方面,要严格落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审裁分离、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跟踪督办等具体程序;在事故查处方面,要严格落实调查前准备、现场勘查、材料收集、原因分析、对责任人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跟踪落实整改措施等具体程序。

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将是中国实施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一年。

截至2022年,中国将大规模进行煤炭消能减排,转型升级,实现煤矿山安全可持续发展。

在此背景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重要工作。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强化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加快建立安全监督考核机制,如政府安全检查、社会安全检查等,全面检查非煤矿山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安全事故隐患。

2、健全安全设备:要加快推进安全设备的改进,加大工程设备的投入,完善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安全设备的质量和供应保障水平,确保安全设备可以按要求运行,有效防治安全事故。

3、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改造:要完善安全技术改造体系,全面加强生产制度、安全监督机制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实行健全的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管理体系,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入更高水平。

二、强化非煤矿山安全规范化建设1、出台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建设:要加快形成安全规范化建设法治基础,完善安全生产立法,探索新的制度设计模式,加强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使执法更加严格、更具可操作性。

2、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安全标准体系,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强化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标准建设。

3、加强安全监督:实施抽查、指导和改进,建立三级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安全领导,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机构和人员配置1、加强安全生产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配置,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资源和人员,以保证安全生产的良好运行。

2、强化安全生产人员配备:要充分考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合理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有效运行。

四、坚持定期安全演练1、实施定期安全演练:要坚持定期安全演练,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完善应急救援等安全演练程序,实施有效的安全检查,掌握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383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及《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安全许可职责按照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和省政府《决定》要求,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分别由省安监局(简称颁发管理机关,下同)实施和委托市、县级安监局(简称受委托颁证机关,下同)实施:1、省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含独立生产系统)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包括露天采石场,下同)及尾矿库,省属以上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上钻(坑)地质勘探单位,跨设区市区域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其他四等以上的尾矿库(含四等库)。

2、省安监局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和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五等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以下钻(坑)地质勘探单位,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矿安〔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2月8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俩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X公司、总X公司和上市X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X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壹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区市、先导区安监局,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安监非煤〔2017〕38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到当前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的紧迫性,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各区市、先导区安监局、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厌战情绪,紧紧围绕“三下降一防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当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组织专家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的非煤矿山系统和运行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会诊”,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准确判断非煤矿山存在的重大隐患,全面排查存在的一般隐患,专家组要“开具处方”,企业要“对症下药”,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各区市、先导区安监部门要按照《关于转发辽宁省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全管控方案的通知》(大安监行管〔2017〕233号)文件要求督促企业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风险管控网格化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紧盯矿山主要危险部位,落实管控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非煤矿山事故。

各市属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积极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职工群众身边无隐患活动,深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等四项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决绝杜绝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稳定。

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套参考(2篇)

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套参考(2篇)

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套参考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非煤矿山的规模和数量逐渐增加,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概念入手,结合2024年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套参考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整个安全生产过程中,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一套依法、依规、依纪、依责的管理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结构1.国家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机构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执法主体,其主要责任包括:(1)制定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2)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制度等;(3)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4)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其主要责任包括:(1)制定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地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加大对非煤矿山的监管力度,配备足够的安全监管人员;(3)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4)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进行整改和处理。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责任包括:(1)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3)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装备;(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从业人员的责任从业人员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承受者,其主要责任包括:(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管理;(2)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3)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做到个人防护;(4)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上报,积极参与隐患整改;(5)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豫安监管一[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一[2010]50号)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针对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专项督促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0〕1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总厅管一〔2010〕11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落实安监总厅管一函〔2010〕1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立即对本级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开展一次专项督促检查活动,对设计批复基建期超时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防止以基建为名进行生产;对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要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改,并依法从严处罚。

为及时掌握和指导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行政审批执行情况,各省辖市在对本级负责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须将已经办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分类装订后送省安全监管局留存备查。

自2010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首月上旬,将上季度办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 备案或批复文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建立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库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落实豫安监管一〔2009〕200号文件的要求,立即充实、完善和更新《河南省非煤矿山企业“三同时”建设项目审查与许可证信息统计台帐》内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非煤矿山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三)组织进行安全评定:非煤矿山必须进行安全评定,评定合格后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一)填写申请表:非煤矿山需要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表,包括矿山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情况等。

(二)提交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评定报告、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三)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对申请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评估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发放许可证:经过现场检查合格后,相关部门会发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该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可以继续进行生产活动。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一)定期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持证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情况,评估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如发现问题,要求矿山进行整改。

(二)强制停产:如果矿山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有权利对其进行强制停产,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三)定期复审:非煤矿山的许可证在一定时间后需要进行复审,重新进行安全评定,以保证其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四)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非煤矿山,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可以有效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矿山事故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管,违规行为将面临处罚,进一步促进了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晋安监管一字[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12〕1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太原钢铁(集团)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采掘施工作业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依法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实行安全许可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的规定,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山西省境内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应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09〕257号)等规定,在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依法对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山西省境外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单位在我省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和我省境内跨区(设区的市)从事采掘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见附表1),同时对其承包的采掘施工工程项目进行备案(见附表2),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外包采掘施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四)矿山采掘施工相关技术人员职称、学历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七)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九)采掘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十)施工设备清单;(十一)工伤保险单复印件;(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新编版)非煤矿山具有点多面广,绝大多数属于非公小型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因此,历来是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如何对矿山加强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1、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颁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颁布,1993年5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

虽然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启动较早,已经颁布10多年,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缺乏系统性。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规、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亟需修订和补充。

2、监管体制不健全。

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了非常严格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力量普遍很强。

而我国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差,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

另一方面,专职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非常少。

一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没有,电话费都无法保障,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监管力量薄弱。

3、企业管理水平不高。

(1)绝大多数小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经济效益差;(2)设计不正规,采矿工艺落后;(3)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本质安全化程度低;(4)内部管理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机构和人员;(5)业主素质普遍较低。

小矿主对国家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普遍了解不多,自身素质较差,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为追求最高利润,不顾矿工生死,尽可能减少投入,导致矿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

4、中介机构不成熟。

中介机构在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中,充分利用其中立、客观的特点,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负责绝大部分技术性强的认证、评估、检测、鉴定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和培训。

在我国,安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有关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约束力,中介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远未达到要求,短时间内还不能适应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5、安全培训亟待加强。

职业安全技术培训在保护从业人员免遭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小矿山的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他们文化素质明显偏低,安全意识低、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就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也较低,先上岗后取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安全生产培训无论工作机构数量,还是培训质量都很难保障工作需要。

6、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脱节。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与工伤风险相对应的费率机制。

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少而粗,致使低风险的企业缺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积极性,而高风险的企业并没有因为参加工伤保险而激发事故预防的积极性。

由于非煤矿山存在这些问题,本质安全程度低,多年来伤亡事故一直处于多发状况。

据2001~2005年统计分析,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在各类事故中位于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煤矿、火灾之后,居第五位,在工矿事故中仅次于煤矿居第二位。

二、通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为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当前应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为载体,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矿山开采技术含量,淘汰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事故隐患严重、没有整改能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条件差的小矿山,使矿山企业朝规模化、规范化、管理有序的方向发展。

具体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领导,协同监管。

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作为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平安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从多方面着力加强对矿山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

一是建立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机构。

在省、市两级成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申办工作的领导。

二是制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

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全省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同时,积极协同国土资源厅、公安局联合向矿山企业发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整治的通知。

三是召开有关部门矿山安全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席会,分析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是全力以赴。

省、市安监局作为矿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经常召开矿山申请办证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办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堵疏结合抓发动。

一是营造宣传氛围,让业主明白申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召开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开采现场会、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会、矿山安全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动员会、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办会等会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逐步调动矿山企业主办证的积极性。

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已关闭和无证开采矿山“死灰复燃”,并采取集中联合整治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促使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

紧紧抓住矿山爆破作业火工材料供给这个“关键”不放,暂停对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供应,消除矿山业主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进度,对不积极进行整改、不自觉申办矿山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材料供应,限期整改,促使企业加快办证步伐。

3、推广先进技术,联合抓技改。

从实现机械化入手,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

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

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矿山企业联合改造。

另一方面,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此外,针对矿山企业自己爆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建爆破服务公司从事专业爆破作业,建设规范化民爆储存仓库,购置民爆器材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组织专业爆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所有矿山企业可不再直接进行爆破作业,统一由爆破公司负责。

4、严把申办关,着力抓好申办工作。

根据国家安监局《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申办企业要实现“五个百分百”(即员工保险、安全设计、设备检测、企业法人、矿长、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安全评价达百分百)。

要求各矿山企业除配备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或者聘用专职的矿山工程技术员,对矿山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有效地保障矿山按规范开采。

安监局人员经常深入矿山指导企业做好申办的软件和硬件,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使矿山企业具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保证申办的质量和进度。

同时,严格把好资料和现场审核关,逐条对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订申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对把好高危行业安全条件准入关,预防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颁布就实施,留给矿山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加上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而且,矿山安全评价是在特定时间内开展的工作,只能代表评价时矿山的状态,而矿山生产是动态的,每次爆破以后都有可能形成危石和险石,产生新的危险隐患。

还有,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安全许可没有涉及到矿山的规模、布局等要求,如何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这又是一个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我认为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行。

应该有鼓励性的政策,使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矿山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考虑优先得到认可。

(2)鼓励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引进企业自身持续改进抓安全的办法,解决矿山动态安全的问题。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重点要强调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安全,完善自我约束。

(3)严格矿山开办的程序。

规定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矿山规划、选址等手续之后,必须委托具备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开采总体设计,由设计单位出具《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或《矿山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且必须经过安全、矿管、公安、规划部门及若干矿山工程技术专家联合进行评审。

安全部门重点对《矿山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生产专篇”进行审查批准。

凡新办矿山(含采石场)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矿山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山市场的安全生产准入关,消灭新建矿山出现安全设施不齐全的现象。

(4)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发证,不准生产。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兼并、联合,走集约化生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矿山安全产道路,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

安全生产工作任重而道远,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体制,狠抓落实。

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第11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