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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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人社部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统计有关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

通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并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信息、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对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建立制度完善、调查科学、发布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到2020年,建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州、盟)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

三、主要内容(一)调查内容。

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

(二)调查范围。

国家层面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3日(中央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
径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01.23
•【文号】人社厅函[2010]51号
•【施行日期】2010.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
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新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原《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哪些变动?答:新颁发的《规定》比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化。

首先,原《规定》对工资总额定义没有加以明确,新《规定》则明确确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并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不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资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这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

其次,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及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原《规定》将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列了26项,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新《规定》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

第三,原《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总额,为了正确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再把奖金分为经常性和一次性。

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各种资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

此外,新《规定》对实施范围,计算工资总额的人员范围以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等都根据当前情况做了调整。

二、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答:包括。

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伯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

所以在新颁发的《规定》中,将“计件超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

因实际工作需要,在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三、“国家星火奖”是否列入工资总额?答:根据国家科委[90]国科发奖字032号文和财政部[88]财文字第636号文的精神,“国家星火奖”和“科技进步奖”一样,属于国家级奖励,资金来源和发奖单位均在国家科委,不从基层单位发放。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二 、 一 步 明确 工 伤 保 险 市 级 统 筹 工 作 的 重 点 进
请 各地按 照此 函精 神 .加强 对企业工 资分配 的宏观调 控 . 会
同有关部 门加强对 国有企业 工资 内外 收入 的监 督检查 . 进 推
职工收入工资化 、 币化 、 明化。 货 透 四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于推进 工伤保 险 市 级 统 筹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人社 部 发 『 0 0 2 2 1 10号
《 伤保 险 条例 》 施 以来 , 工 实 工伤 保 险覆 盖 范 围不 断扩
大. 参保人数快 速增加 , 政策 标准和管理 服务逐 步完善 , 工伤 保险 制度在 维护 职工权 益 、 分散 用人 单位 风险 、 促进社 会 和 谐 稳定方 面 日益发挥 出重要作用 但 由于多种原 因 , 目前仍 有相 当一部分 地 区工伤 保险实行 县级统筹 ,统筹层 次低 , 基 金规模小 . 化解 风险 能力差 . 已成 为制 约工伤 保 险事业 健康 发展的突 出问题之一 。为落实《 工伤保 险条例 》 加快 推进工 ,
公示・ 政策规定
2 1/3 ,第 2 6 0 00 / , 9  ̄
办法 . 在年 内实 现市 ( ) 州 统筹 ; 已经实 现 市 ( ) 统筹 的地 州 级
区. 要进一步规范制度标准 和工 作程序 , 加强基金征 缴和安全 运行 . 严格 执行政 策 和坚持依 法行 政 , 断提 升经办业 务 能 不 力和服务水平 . 进我省工伤保 险事业 的持续 、 推 健康发展 。
人 力 资 源 的 社 会 保 障部
二 0— 0年 三 月 十 五 日
伤保 险市级统筹工作 , 现就有关 问题 通知如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05.08•【文号】人社厅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所管理国有企业做好内部薪酬分配工作。

请你们高度重视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的分类指导服务,抓好《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宣传培训,总结推广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适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提供可借鉴参考的原则、规范、流程和方法。

第三条企业内部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薪酬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政府宏观指导调控要求,实现企业薪酬策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市场薪酬价位相适应,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对标数据和相关参考数据的函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对标数据和相关参考数据的函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对标数据和相关参考数据的函【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对标数据和相关参考数据的函】文章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为了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科学指导和监管,我部决定印发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对标数据和相关参考数据。

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资分配关系到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确保工资分配公正合理,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我部经过长期调研和研究,确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对标数据和相关参考数据,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

二、制定目的印发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对标数据和相关参考数据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国有企业制定合理的工资分配政策,加强对工资分配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工资分配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稳定就业。

三、市场对标数据的确定过程1. 全国调研:我部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调研工作,收集了大量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数据,并对其进行了综合分析和比对,形成了一套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对标数据。

2. 行业分析: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市场情况,我部制定了行业分析模型,并通过对行业内多家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数据进行对比,确定了行业的市场对标数据。

3. 经济发展水平考虑:我部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市场对标数据进行了适度调整,以体现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带来的工资分配差异。

四、相关参考数据的提供除了市场对标数据之外,为了辅助国有企业制定工资分配政策,我部还提供了一些相关的参考数据,包括但不限于:1. 同行业企业工资分配数据:提供了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工资分配情况,供国有企业进行参考和对比,了解行业内的工资水平和结构特点。

2. 地区工资水平数据:提供了各个地区的工资水平数据,供国有企业在制定工资政策时参考当地的工资水平情况。

3. 国家工资指导线数据:提供了国家工资指导线的数据,供国有企业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和范围,确保工资分配不超过规定的范围。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公司名称]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经过细致核算和评估,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合理收入,我们决定核定今年度的工资总额。

特此通知您相关事项,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核定工资总额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考核结果,经过综合考量和合理分配,今年度的核定工资总额为[金额]。

该工资总额将用于覆盖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

二、工资发放标准追求公平公正我们一直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员工的付出和贡献。

在核定工资总额的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工作年限和岗位职责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通过这样的评估,不仅能够更好地激励员工,也能够确保工资的合理分配。

三、工资发放时间及方式工资将于每月的[发放日期]发放至您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您确保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保持其有效性。

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四、责任与义务作为公司的员工,您需要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能力。

您的工资将与您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相对应,我们鼓励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反馈与沟通渠道如果您对核定的工资总额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或者存在工资发放方面的问题,您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疑惑,妥善处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结束语感谢各位员工对公司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

我们一直努力为大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薪酬待遇。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公司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祝好![公司名称]日期:[日期]。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 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5.12.04•【文号】[85]统社字475号•【施行日期】198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1985年12月4日(85)统社字475号)据了解,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未经国家批准,属于工资性的支出未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因而严重地影响工资总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一九八五年工资总额统计数字是检查“六五”计划和制订“七五”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当前消费基金增长情况的一个重要侧面。

统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为了切实搞准工资总额统计数字,现作如下通知:一、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单位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凡是各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支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也不论是国家承认的或国家不予承认的,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

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建立各种津贴、补贴是不对的,但也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并把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在表外加以注明;今年各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放的肉类等价格补贴,因发放办法和标准极不统一,不便统计,可暂不列入工资总额内,在表外专项列出。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浮动升级,工资改革后如仍然照发的,其浮动升级部分,应当做为工资总额统计,并将其列入“其他工资”,同时加注说明。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原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增收节支奖纳入“基础工资”(各五元)后的差额部分,仍然照发的,均应做为工资总额统计,并分别将其列入“各种津贴”和“各种奖金”中,并加注说明。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经各级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核定,现针对2021年度工资总额进行通知如下:一、核定范围本次通知范围涵盖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员工。

二、核定标准为确保公平公正,核定工资总额遵循以下原则:1. 职级与薪资挂钩:根据员工的职级和绩效表现,按照现行薪酬体系进行核定。

2. 市场行情分析:参考行业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3. 绩效考核结果:绩效优秀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工资调整。

4. 合同约定:合同员工的工资核定以其合同约定为准,符合公司相关政策要求。

三、核定流程1. 数据收集:人力资源部门将收集员工的考勤、绩效评估和个人相关信息。

2. 部门审核:各部门负责人将审核员工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将对核定结果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财务规范和政策要求。

4. 最终核定: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将协同工作,最终确定工资总额。

四、核定结果2021年度工资总额为xxxxx元。

请注意,该工资总额已包括了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和其他收入等各项福利补贴。

具体的工资明细将由财务部门以工资条形式发放给各位员工,请留意核对。

五、执行时间本次核定的工资总额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其他事项1. 联系方式更新:如有员工个人信息变更,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更新,以确保工资核定准确无误。

2. 工资异议申请: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于核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们将尽快进行核实和处理。

七、结束语感谢各位员工一年来的辛勤付出和奉献。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员工的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奖惩机制,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和福利待遇。

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公司人力资源部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7]279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9.23
【实施日期】1997.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7]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加强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现将做好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409号)和《关于审核199
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劳部发[1996]410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关于审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函

关于审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函

关于审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函摘要:一、背景介绍二、绩效工资总量审定的重要性三、审定绩效工资总量的方法与步骤四、绩效工资总量审定后的调整与优化五、总结与建议正文:关于审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函近日,我们收到了一份关于审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函。

在这个函件中,相关部门对绩效工资总量的审定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这对于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将围绕绩效工资总量审定的背景、重要性、方法与步骤、调整与优化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大家提供可读性和实用性的信息。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事业单位对绩效工资总量的需求越来越大。

绩效工资总量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额。

审定绩效工资总量,既是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也是遵循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

二、绩效工资总量审定的重要性1.公平性与激励性:审定绩效工资总量有助于实现工资分配的公平性,使工资水平与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岗位价值相匹配。

同时,绩效工资总量审定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

2.符合国家政策:审定绩效工资总量是贯彻国家有关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3.优化人力资源管理:通过对绩效工资总量的审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三、审定绩效工资总量的方法与步骤1.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业务特点和岗位需求,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以确保绩效工资总量审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收集数据与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充分收集员工的基本信息、工作业绩、岗位价值等方面的数据,为绩效工资总量审定提供依据。

3.制定审定方案:根据收集的数据和信息,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制定绩效工资总量审定方案。

4.征求意见与修订:在审定方案制定后,广泛征求员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订,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工资计算基数_你真明白几个

工资计算基数_你真明白几个

工资计算基数,你真明白几个?周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加班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些林林总总的费用都与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有关,可是别离有不同的计算口径。

本期咱们通过一个模拟案例,为你汇总劳动关系中各类各样的基数计算题。

2008年7月,小张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某公司任职,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每一个月工资2500元,另外每一个月有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助500元。

2009年7月,小张取得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3000元。

2010年1月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调整为2800元,加上交通、伙食补助每一个月实际发放3300元。

2010年元旦小张加班一天。

1月小张取得一次性奖金2500元。

2010年5月,小张再次取得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000元。

2010年5月31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小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一致,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昔时小张未休年休假。

那么,小张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加班费基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代通知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计算呢?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依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依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依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依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按时,其缴费基数按本地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肯定。

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

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每一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依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所以每一年2月-3月单位将与每位员工就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签字确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豫人社养老〔2014〕 80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8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参保单位: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及各项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权益越来越为广大参保人员所关注。

但是,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

为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准确把握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认真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规定,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三、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要求,在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邮寄方式统一寄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同时,各地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电话或网站等方式提供缴费情况查询服务,为参保人员查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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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3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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