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写拟办意见和批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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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行文的不同情况拟写拟办意见和批办意见:

拟办意见:A.对于上级机关主送本单位,并需贯彻落实、办理回复、传阅周知的公文,需要由本单位领导做出批示的,应当提出批送批办人或承办单位的具体意见:阅件可写“拟请×××局长阅”或“拟请××、××、××等(领导人姓名或部门)传阅”;办件可写“建议……请××(领导人)批示”或主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如“拟……请××(领导人)阅示”。对于一般办件,通常仅示“请××阅处”、“请××办理”。

B.对下级机关或平行、不相隶属单位需要予以批转、转发或回复的来文,要指定业务对口部门承办,必要时应明确承办时限。对于批准或给予肯定答复的请示性公文,可区别情况写“拟同意,请××(领导人)批示”,“此件较好(在……有价值),建议批转,请××(领导人)阅示”等等;反之则可写“此文不符合×××公文精神,不宜批准(建议缓议)”,“此件……提法不妥,应重作研究(调查)补充……材料后再报”等。报告类阅卷一般不需要提出具体拟办意见,仅是程序性处理意见,如“交×××、×××(领导人)、××部门……传阅”。

C.对需要两个或多个部门会办的公文,应指定牵头或主办单位,以免互相推诿,如“请××部门主办,××部门会同办理”、“请商××办理”、“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请××办理,可先请××提出意见”;处理存在争议,在指定牵头单位的同时需一并讲明理由,如“《北京市关于开展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普查的范围为事业、企业和行政单位的第三产业,在我部原分别由××司、××司和××司主管,由于此次普查涉及面最大的是企业部分,建议由分管企业的××司牵头,××司、××司会同办理。当否,请××(领导人)批示”。

D.对于一般阅件,包括来往函件、抄送件可有选择地送领导人阅知,不提拟办意见;对于由办公(文秘)部门知道即可的阅件,仅拟“此件存查”即可。

②批办意见:A.对需要送他人阅读的公文,通常批示“请××阅”、“请××、××阅”、“请××阅研”;

B.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于×年×月×日前研复”、“请××于×年×月×日前办结(查复)”。

C.对需要他人共同做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做出批示后,可写“请××核批”。

(2)根据承办范围和根据不同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承办方式;

(3)分析某单位收文办理的实际案例,指出并纠正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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