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解释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标准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标准》〔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当前位置:浙江测绘局>>政务公开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 正文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来源:浙江省测绘局发布日期:2008-05-05点击量: 1810(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浙江省面积计算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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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行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试行)
1.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自然层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那么〔试行〕1.总那么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尺度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尺度〔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1.2 适用范围本细那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合,一般由根底、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罗主体房屋、房屋从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罗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从属设施包罗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罗围墙、栅栏、雕栏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程度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罗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程度投影面积,包罗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布局安稳,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程度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局部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罗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程度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发卖面积指购置者所购置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罗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房地产政策和浙江省房屋建设管理要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统一测算房屋建筑面积的方法和标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建筑质量。
本文将对《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前言《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建筑物的面积测算工作。
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屋面积测算的方法和标准,保证房屋面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测算方法细则对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的测算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各个房间的实际使用面积和公共区域的面积。
商业用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测算以建筑外包围线为准,包括室内使用面积和公共区域面积。
三、建筑面积测算标准细则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标准做出具体细化。
住宅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包括阳台、露台、壁柜、储物室等,但包括较小的功能房间,如洗衣房、储藏室等。
商业用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不包括垃圾间、机房、专门设备间等。
四、测算过程管理细则规定了测算过程的管理要求。
测算工作应由具备测量资质的房地产测量师进行,采用专业测量仪器。
测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测算方法进行,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记录。
五、测算结果公示细则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公示建筑面积测算结果。
公示内容包括建筑面积的分项测算结果,面积单位,以及测算方法等。
购房者在购买前可以通过公示结果了解房屋面积,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处罚细则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工程建设等。
七、细则宣传和培训细则要求相关部门对《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认识。
并且,要开展定期的培训,提高房地产测量师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范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和标准,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建筑质量。
[最新]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最新]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是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面积计算与建筑面积分摊进行了补充细化。
《细则》对房屋的自然层、净高、架空层、电梯井等作了明确定义。
《细则》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对阳台、飘窗、通道、阁楼、楼梯、地下室、架空层、不规则围护物等容易产生歧义建筑物的测算作了详细的解释。
商住楼、综合楼的楼梯、电梯的面积分摊也有了新的规定:经过下部非住宅层通往上部住宅各层的楼梯、电梯~无论下部非住宅层是否使用~都同住宅层一样按层平等参与楼梯分摊。
举例来说~假设一幢层高为10层的商厦~一至三层为商业或办公用房~四层以上为住宅用房~则通往住宅层的楼梯、电梯的总建筑面积~30%由一至三层分摊~70%由四层以上住宅分摊。
《细则》还有以下几个要点:1.外墙抹灰层计算建筑面积~外墙装饰面及保温层不计算建筑面积,2.位于地下室内和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不计算建筑面积,3.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米~且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4.为地下室服务的排烟井、通风井~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层数计算建筑面积~而在地面部分~有围护结构、有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只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5.阁楼(暗楼)不承载任何应力~不属于房屋原有结构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中关于封闭阳台面积计算方法与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不一致~应该遵从哪个规定, 附:1、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e)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2.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房管实测绘口径)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doc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测绘公司修改稿)2011-7-18新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11-8-31签发 2011-10-1实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印发目录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11] 号)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 总则 (1)2 术语 (1)3 一般规定 (6)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 (9)5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14)6 附则 (17)三、附录1、《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示范文本)》2、《浙江省房产测绘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位于房屋主体结构之外,包括廊、阳台、飘窗、室外楼梯、台阶、露台等;房屋的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房屋主体结构指房屋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
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稳定性,以确保承受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
如:房屋框架、柱、承重墙、梁等。
2.3 房屋面积测算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建议:不加限定,删除“成套房屋的”。
2.4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廊、室外楼梯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室,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解读《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解读《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商品房的飘窗能不能计算面积?开发商自行封闭的阳台能否按全面积向购房户计算房价?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究竟分摊到哪些共有建筑面积?记者近日从衢州市市房地产管理处获悉,本月起实施的《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让房产面积的计算更加“透明”,这些以往业主与开发商争议较大、无法界定的焦点问题从今以后都将有章可循。
据了解,现行国家标准(即2000版《房产测量规范》)实施七年多来,对规范房产测绘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该《房产测量规范》中的规定已不能涵盖许多新出现的建筑形式,由于一些不十分明确的规定所引发的矛盾与纠纷也慢慢凸显出来。
《实施细则》的出台,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中诸如房屋公用部位的组成、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等问题上都进一步细化,我们希望,随着《实施细则》的出台,在商品房买卖中出现较多的开发商与业主因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认定中产生纠纷的情况能得到减少,真正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安安心心购房。
《实施细则》分别对房屋面积和房屋面积测算的对象,如房屋的自然层、净高、设备间、门厅等做了明确定义。
对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不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有一般规定、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特殊情况处理原则三部分。
备受关注的“特殊情况处理原则”章节中,对阳台、飘窗、通道、阁楼、楼梯、地下室、架空层、不规则围护物等容易产生歧义的建筑物的测算,作了详细地解释。
现在,我们就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结合《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分别做详细解读。
解读一如何防范商品房面积“涨缩水”现象商品房面积的“缩水”、“涨水”问题已成为商品房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对购房户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开发商故意钻法律空子,不按报建图施工,擅自调整房屋的使用功能与设计方案,使预售面积与交付时的实际测量面积出现偏差。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和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和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和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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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8-29)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于上月起在我省实施。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是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面积计算与建筑面积分摊进行了补充细化。
《细则》对房屋的自然层、净高、架空层、电梯井等作了明确定义。
《细则》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对阳台、飘窗、通道、阁楼、楼梯、地下室、架空层、不规则围护物等容易产生歧义建筑物的测算作了详细的解释。
商住楼、综合楼的楼梯、电梯的面积分摊也有了新的规定:经过下部非住宅层通往上部住宅各层的楼梯、电梯,无论下部非住宅层是否使用,都同住宅层一样按层平等参与楼梯分摊。
举例来说,假设一幢层高为10层的商厦,一至三层为商业或办公用房,四层以上为住宅用房,则通往住宅层的楼梯、电梯的总建筑面积,30%由一至三层分摊,70%由四层以上住宅分摊。
《细则》还有以下几个要点:1.外墙抹灰层计算建筑面积,外墙装饰面及保温层不计算建筑面积;2.位于地下室内和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不计算建筑面积;3.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米,且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4.为地下室服务的排烟井、通风井,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层数计算建筑面积,而在地面部分,有围护结构、有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只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5.阁楼(暗楼)不承载任何应力,不属于房屋原有结构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宁波市实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作者:陈振清
发布日期:2007-10-18来源: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访问次数:11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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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测绘局的通知,自2007年7 月1日起宁波市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细则》对以往建筑面积测算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偏差或歧义的建筑物定义及测算方法作了详细说明和规定,《细则》的出台,对进一步推进浙江省房产测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细则》与以前的面积测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不同:
1、房屋墙体厚度的计算,《细则》规定墙体厚度包括对墙体起保护作用的一般抹灰层厚度,而原测算方法不包括一般抹灰层厚度。
2、对于商住楼的分摊方法,《细则》规定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而原来的测算方法是对于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设计上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室外或室内楼梯(电梯)的建筑面积,由下部非住宅和上部住宅按层数比例共同分摊。
3、对于多功能综合楼的分摊方法有了调整,《细则》规定多功能综合楼,其由底层升至顶层的楼梯间、电梯井(包括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将其面积计和,按自然层数平均分摊(无论该层是否使用处在本层的楼梯间、电梯)。
而原测算方法是将其由底层升至顶层的楼梯间、电梯井(包括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和,先按照功能区面积比例分摊到各功能区,然后根据功能区所分摊到的面积再分摊到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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