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涉税问题处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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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与许可的税务处理方法

专利转让与许可的税务处理方法
对于收入作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从而减少纳税基数。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交叉许可的方式,将部分专利许可费用转移至其他企业,从而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然而,企业在进行交叉许可时需要注意合规性,避免触犯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收协定来优化专利转让与许可的税务处理。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规定了跨国企业在专利转让与许可过程中的税务待遇。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政策,减少跨国专利转让与许可的税务负担。
专利转让与许可的税务处理方法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成为了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然而,由于专利的价值和使用权的复杂性,企业在专利转让与许可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税务处理问题。本文将探讨专利转让与许可的税务处理方法,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其知识产权资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专利转让与许可的税务分类。根据税法的规定,专利转让和许可分别属于资本收益和经营收入。对于专利转让,企业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而对于专利许可,企业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税。因此,在进行专利转让与许可时,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税务分类来制定相应的税务策略。
最后,企业在进行专利转让与许可时,还需要注意合规性和风险管理。专利转让与许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移和使用,企业需要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并避免侵权诉讼等法律风险。此外,企业还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避免因税务问题而产生纠纷。
综上所述,专利转让与许可的税务处理方法涉及到资本利得税和经营所得税的分类与规划。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降低专利转让与许可过程中的税务负担。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确保专利转让与许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只有合理处理税务问题,企业才能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资产。
其次,对于专利转让,企业可以采取一些税务规划方法来降低资本利得税的负担。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将专利转让的收益作为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一些国家对于长期持有的资产收益征收更低的税率,企业可以通过延长专利持有时间来降低资本利得税的负担。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来减少一次性缴纳的税款,从而降低税务压力。

会计经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如何计算

会计经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如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按如下公式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下面我们就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计算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税费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1、技术转让必然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的。

比如,转让人通过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资料提供给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

涉及生物、医药、动植物的技术转让,转让人可能会通过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

还有一些生产性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嵌入在成套设备或样机中的,这种形式的技术转让往往是伴随着样机或设备的销售进行的。

因此,对于纳税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对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把握如下几点:(1)技术转让中销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的收入属于非技术性收入,不包含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中的;(2)对于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的,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数量仅限于合理的范围;(3)对于纳税人通过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的,属于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收入应作为非技术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

2、如何把握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中,一般应包含技术服务内容与技术指导内容的条款。

因此,对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把握,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包含在技术转让合同条款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且价款是包含在整体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才能被认为是与技术转让合同密不可分的。

20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20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方式一、概述企业关联交易是指在一个企业集团内或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商品购销、委托加工、技术转让、资金借贷、租赁等经济活动。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存在关系密切、信息共享的特点,因此关联交易往往引发税务管理方面的关注。

本文将就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原则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需要遵守相关的定价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格。

常用的定价原则包括:1. 最惠国原则:将关联交易价格与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相同或类似,确保不发生关联企业间的偏离定价;2. 独立定价原则:参考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3. 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双方企业的经营成本、市场情况、商业风险等因素,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4. 特事特办原则:针对特殊情况下的关联交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或使用其他定价方法。

三、税务管理措施为了规范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旨在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联交易报告制度: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交关联交易报告,包括交易的类型、数量、价格、相关方情况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和审查;2. 价格调整事先备案制度:当关联交易价格存在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时,企业需要在交易前向税务部门备案,说明原因并经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3. 关联交易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数据对比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发现关联交易中的税收风险,并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协同管理;4. 税务稽查和风险提示:税务部门对涉及关联交易较多的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问题时及时提醒企业并要求调整交易价格,避免影响税收公平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跨境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针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税务部门通常依据相关税收协定和国际惯例进行管理和监管。

主要的税务处理方式包括:1. 固定基准价转移定价法:以可比数据作为定价的依据,采用公认的定价方法,如可比不可作为原则、内外比较、盈利分析等;2. 高级定价协议(APA):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预先达成定价协议,明确相关事项,避免后续纠纷和争议;3. 利润分割方式:根据企业在跨境交易中创造的经济利益和风险承担情况,合理划分利润,确保税收公平和合法合规。

技术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技术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技术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什么是技术转让?[94]财税字第010号文件曾指出“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在财税字[1999]273号又进一步明确为“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那么技术转让涉及哪些税收政策呢?一、营业税(一)1999年10月1日前政策。

[94]财税字第010号文件规定了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除此之外的技术转让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进一步扩大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明确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1999年10月1日后现行政策:1、政策依据(1)免征营业税政策规定。

为鼓励技术创新,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指出“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并且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地范畴,即: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开发包括合作开发行为。

(政策依据:苏财税[2000]6号)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技术转让所得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技术转让所得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要涉及无形资产对 外出租和 出售。 其一 , 无形资产的出租。 企业将所拥有 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
企业所得税方面 :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 符合条件 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
内 , 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 0 居 0 万元 的部 分 , 征企 业所得 免 税; 超过50 0 万元的部分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制度解读 lO IYI E P E A I LC P NT R R T TON
技术转让所得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中石化 管道储运公 司襄樊输 油处 刘学英


技术 转 让 的 税 法 规 定
目所得抵 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
期优惠政策执行 口径 问题 的通 知》 国税 函[00 17 ) ( 2 1 ]5 号 规定 , 居
[ ] 例2 某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出售, 取得收入8 0 0 0 0 00
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 的增值税 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合同 签订费用 、 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 支出。 律 享受技术转让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应单独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 , 并合理分摊企业 的期 间费用 ; 没有单独计算 的, 不
余额 。 相关税 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 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 费, 包括除
其二 , 无形资产的出售。无形资产准则规定 , 企业出售无形资
产时 ,应将 所取得 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 处置利得或损失 ( 营业外收入或 营业外支 出 )与固定资本处置性 , 质相 同, 计人 当期损益。 出售无形资产时 , 应按实际收到 的金额 , 借 记“ 银行存款 ” 等科 目; 按已摊销 的累计摊销额 , 借记“ 累计摊销” 科 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 原 借记 “ 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 ” 目; 科 按应 支 付 的相关税费 , 贷记 “ 应交税费” 等科 目; 按其账 面余额 , 贷记“ 无形 资产” 目, 科 按其差额 , 记“ 贷 营业外 收入——处 置非流 动资产利 得 ” 目或借记 “ 科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目。 科

专利权转让税务处理

专利权转让税务处理

专利权转让税务处理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专利权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税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专利权转让的税务处理相关内容。

第一章专利权转让的税务政策专利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政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专利权转让所涉及的收入应纳税专利权转让所涉及的收入包括专利权价款、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等,这些收入属于企业经营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2.专利权转让的税务减免政策为鼓励技术创新和专利转让,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转让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专利权转让的税务流程专利权转让的税务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专利权价值并签订转让合同在专利权转让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专利权的价值,并与受让方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该合同应包含转让价格、转让范围、转让方式等相关内容。

2.申报并缴纳税款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后,转让方需要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具体的纳税程序和税款计算方法可以咨询税务部门或税务专业人士。

第三章专利权转让的税务合规建议为了确保专利权转让的税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税务合规建议。

1.及时了解税法政策和税务减免政策税法政策和税务减免政策会不断变化,转让方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变化,以便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减免税款。

2.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专业人士专业的税务机构或专业人士可以提供准确的税务咨询和规划建议,帮助转让方合理安排税务处理,降低税务风险。

第四章专利权转让税务处理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专利权转让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拥有一项价值较高的发明专利,希望将该专利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两家公司进行了专利权转让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

根据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200万元。

在转让完成后,转让方需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税务政策,200万元的转让价格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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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子公司可否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子公司可否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子公司可否税前扣除技术转让是企业之间常见的合作方式,通过技术转让,母公司可以将自身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授权给子公司使用。

然而,对于子公司来说,支付技术转让费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子公司可否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税前扣除的概念。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税务负担时,将某些费用在计税前提前扣除的方式。

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和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国内税法中,技术转让费用通常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转让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些条件包括:技术转让费用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属于合理的费用开支,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法律、财务和经济证明材料。

同时,技术转让费用也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基数。

然而,对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用的情况,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子公司是否可以将这笔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呢?就传统的税收分析来看,子公司是可以在税前扣除这笔技术转让费用的。

因为从税收角度来看,母公司和子公司应被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是有权利去扣除发生在其经营范围内的合理开支。

如果技术转让费用是合理的费用支出,并且需要通过技术转让来保证子公司的正常经营,那么子公司是可以将这笔费用在计税前进行扣除的。

这一观点得到了不少国家税务机构和税务专家的支持,因为他们认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这笔技术转让费用应视为子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费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用的情况,税务监管机构可能会更加关注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因此,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子公司应该保留相关的法律、商业以及财务证明文件,以便于接受税务机构的审查。

此外,在涉及国际业务的情况下,特别是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费用,涉及的税法规定可能会更加复杂。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1.09.03•【文号】•【施行日期】198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为了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有利于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转让,迅速提高我国工业技术水平,加速四化建设,现对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企业之间实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的,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技术的复杂程度,掌握技术的难易,以及受让技术所能取得的经济效果大小,事先签定合同,定明有偿转让的方式和偿金的多少,经过双方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据以执行。

并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抄备。

二、有偿转让技术一般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受让方支付一次性费用,一种是根据转让的技术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经济效果,按利润的一定比例分给转让一方。

一次性费用的金额或分给利润的期限、比例,都应在合同中载明。

三、受让方支付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按受让方利润一定的比例分成的,由受让方在采用新技术所增加的利润中支付。

四、有偿转让技术让出方所得的收入,让出方可与国家实行分成办法,让出方每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超过五万元的部分,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留用60%,40%上交国家;企业单位留用40%,60%上交国家。

如有特殊情况,报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科委、财政部门批准,留给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企业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并入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一并安排使用、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视同事业费包干结余,由事业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免税收入、减免所得、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遵循依法、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为报批类优惠管理和备案类优惠管理。

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五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两种。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应分别进行备案或报送资料。

第七条税收优惠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机关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报批类税收优惠管理第八条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执行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下列税收优惠实行审批管理: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条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技术开发合同协议免税政策条例须知

技术开发合同协议免税政策条例须知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条例须知随着国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原技术开发合同减免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继续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增值税。

以下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技术开发合同的免税政策,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1、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2、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办理程序技术合同减免税由企业申报,经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科技厅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具体程序如下:1、办理技术合同认定;2、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3、持技术合同正本一份、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技术转让、开发及服务免税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xx 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利技术转让的税务处理

专利技术转让的税务处理

专利技术转让的税务处理在现代社会,专利技术转让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之间常见的交易形式。

一方面,技术转让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所需的技术,促进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技术转让也可以帮助技术持有者实现技术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然而,这种交易涉及到税务处理的问题,需要企业在进行专利技术转让时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和处理。

本文将就专利技术转让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专利技术的性质和分类在讨论专利技术转让的税务处理之前,先对专利技术的性质和分类进行了解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国际上的分类标准,专利技术主要可以分为自主知识产权和非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自行创造的知识产权,包括企业自己开发的专利技术;非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引进、合作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包括授权技术和转让技术。

对于专利技术的不同分类,税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二、纳税义务和税务规划专利技术转让所涉及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纳税义务和税务规划两个方面。

纳税义务是指根据国家的税法规定,对专利技术转让所产生的收入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进行专利技术转让时,企业需要了解国家和地方对于专利技术转让收入的税率和税务申报要求,以便妥善处理纳税义务。

税务规划是指企业为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负担,合法合规地处理专利技术转让所产生的税务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策略。

税务规划可以通过合理的交易结构、适度的资金安排、正确的税务筹划等方式来实现。

企业可以借助专业的税务顾问,结合自身情况和交易特点,制定相应的税务规划方案。

三、专利技术转让的收入确认和计税方式专利技术转让的收入确认是指确认专利技术转让所得收入的时间点和金额。

在国际上,对于专利技术转让收入的确认有两种常用的方式:一是权责发生制,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转移和对价支付的时间确认收入;二是收益实现制,即按照实际收到的对价确认收入。

在税务处理方面,专利技术转让的计税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专利技术转让可以采取一次性计税或分期计税的方式。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发布时间:2019-05-20 11:4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4•【文号】国税函[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关注。

专利技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逐渐成为企业增加利润的重要途径。

然而,专利技术也存在着一定的营业税负担,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务开支。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我国制定了“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并逐步完善和优化这一政策,下面就从步骤角度来阐述这一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并减轻转让过程中的财务负担。

该政策的实施范围包括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专利技术转让活动,其中转让对象为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政策适用范围1、技术转让收入对于通过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政策规定可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营业税比例为3%,所得税比例为10%。

如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则可免征营业税:(1)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为小型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2)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及被转让专利技术均在中国境内;(3)被转让的专利技术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技术转让支付支出如果企业进行技术转让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专利技术的评估费用、托管费用等,则这些费用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规定,专利技术转让支付支出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减项目,也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抵减。

以上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优惠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政策的税收优惠:1、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为小型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且被转让的专利技术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2、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及被转让专利技术均在中国境内;3、技术转让支付支出为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用,且符合国家规定,已经取得了发票或完税凭证;4、企业依法缴纳了相关税款,并保证技术转让合法合规。

四、税收优惠实施原则1、优惠政策适用前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其所在税款年度内申请退还。

2、优惠政策适用后还未缴纳的税款,应当根据政策规定重新核定缴纳,不得减免。

《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的暂行规定》发布文号:[85]财税字第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颁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转让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对转让方收入征税及受让方费用支付的办法,暂定如下:一、技术转让费的计算与支付(一)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让受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计算。

(二)技术转让费支付的处理,分别确定:1.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数额较大时,可以作为待摊的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要超过两年。

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来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2.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二、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一)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条例》(草案)服务业中“介绍服务”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一)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

凡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并入企业单位利润总额,依照下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适用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税率;国营小型企业,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用于发展科研事业。

物业管理行业企业在涉税上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

物业管理行业企业在涉税上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

物业管理行业企业在涉税上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物业管理行业企业在涉税上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行业企业在涉税上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供大家参考选择。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应运而生,成为新兴行业。

物业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地产公司设立的物业公司,法人代表与房地产公司相同,这类物业公司致力营造良好的楼盘形象,为房地产公司树立品牌,物业管理较为规范,工作人员及投入较多,每个楼盘开盘后逐步纳入物业管理,并为房地产公司管理楼盘售后的的后期事宜。

另一类物业公司非房地产公司设立,而是为管理某些楼盘或单位物业而成立的物业公司,其管理物业规模大小不一,多则几千户,少则几百户。

一、物业公司的收入及征收特点(一)规模较大的物业公司的收入及代收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收入、租金收入、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公用设施收入、清理生活垃圾收入、物业大修收入、中介收入、广告收入、其他收入及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维修基金、暖气报装费、排污费、宽带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

一些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只有以上项目中的几种收入。

(二)物业管理行业企业收费及收入现状。

1、物业收费面对的是广大业主,个性千差万别,收取难度不一,部分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业主已入伙但未实际入住等因素拒交物业费。

造成部分物业费收入不能到位。

2、部分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取未能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取,在实际收取中采用低于批准的物业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再综合入伙率、入住率、物业费收取率几种因素,造成理论上的计算与收取到位的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大部分的物业费征收率在30%---80%之间。

部分物业公司存在微利经营、艰难经营状态,少数物业公司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补贴收入才能略有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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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涉税问题处理及规定
(2010-08-23 11:28:34)
(一)营业税。

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应按收入取得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税目、税率进行税收处理:
(1)企业转让专利技术,或者是有所有权的非专利技术,则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课税,以转让收入金额计征税率为5%。

(2)企业转让无所有权的技术,则按照技术服务项目,按服务业税目课税,税率也为5%。

(3)企业除转让技术外还专门为受让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的,如果技术培训收入和技术转让收入是分别核算的,则培训活动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课税,税率为培训收入的3%;如果技术培训收入与技术转让收入未分别核算的,则培训收入与技术转让合并按5%税率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在营业税确定后随时计算,即以应交营业税为基数,按适用税率(7%、5%、1%)和教育费附加率(3%)课征。

(三)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净收入所得税的操作与营业税、城建税。

1、技术转让净收入的所得税率虽然与所在企业一致,但仍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的所得税分别计算,原因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1)税法对取得技术转让净收入(即纳税所得)有单独扣除的规定,即:净收入在30万元或30万元以下的,所得全部扣除,不用纳税;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按扣除30万元后的余额征收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利润的计税扣除与上述规定是不同的。

(2)就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来讲,按对所得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除了提取5-10%的奖金外,全部转为盈余公积,这样的分配程序和分配比例不同于其他经营项目形成净利润的分配,所以不宜将其净利润与其他内容净利润合并计算分配。

2、为了正确计算技术转让净收入即纳税所得,企业在进行帐务设置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如下事项:(1)技术转让收入必须单独开票和设置明细帐户核算。

(2)因技术转让而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转让方承担的人工工资、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工艺设计费、设备调整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等,应与其他技术开发项目或生产成本核算对象合理分摊并专门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3)对于技术转让收支内容比较多,特别是技术转让费用支付比较频繁的单位,可以在“本年利润”科目下单独设“技术转让利润”明细科目。

3、如果企业生产经营项目亏损,或者有盈利但不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上的部分是否应单独计征所得税,未见有关文件规定。

因此,只要企业技术转让净收入与
生产经营盈亏合计,并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也就不应计征所得税。

(四)技术转让收入免营业税的规定。

1、技术转让开发免税范围: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而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效)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文要求,同时享受免税的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应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对于技术转让免税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2、技术转让开发的免税营业额:
财税字[1999]273号(有效)就此规定如下:(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税字[1999]273号(有效)规定,免税应该经过省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批后执行,否则,不能享受免税。

该文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
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有效)规定: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200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有效)取消了该项减免税的审批,文件规定: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有效)也取消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规定。

文件要求,取消上述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技术转让合同。

而对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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