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涉税问题处理及规定
技术服务范围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关于技术服务范围的相关内容、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关于技术服务范围的相关内容的规定:
在2013年12月12日刚刚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财税(2019106号)公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修改和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具体关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的营改增的范围内容在该通知中如下表述和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与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与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收入的财税处理
华 兴 公刮 应缴 纳 的企业 所 得税 为 : (10 30 5 0 202 + (0 0— 70 ) 17 0 0)/ * .5 20 0 160
0 2 4 .5 元 。 .5 6 6 2 万
财税字[ 9]7 1 9 5号 《 9 2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 的
技术转让; 营业 税 ; 所得 税 ; 免税 ; 减 处理
一
技术转 让收入营业税的财税处理
( )明确减免范围 准确核算免税营业额 一 本着税收政策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原 , 国家税收政策不断调整,19 年国家 台的 94
“ 政 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十对 科研 单位 取 财 得 的技 术 转 让 收入 免 征营 、 税 的 通 知 》 规 J 定, 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 业税 。为推进经济增 K办式的转变 ,提高企 业经济效 ,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鼓 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国家出台_配套的税收 r 激励政策。 依据财税字[ 91 3 《 1 9 7 号 财政部、 9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 规定,营业税的免征对象扩展为从事 技术转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 明确 了免税 的营、 收入不仅包括技术转让收入, I 而且包 括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10.2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
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式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式
⽇期: 2018-09-26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普遍。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时并未取得现⾦流,取得的仅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企业以技术成果股投资⼊股应当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应当确认当期所得。以技术成果投资换取股权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换范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技术进⾏投资,按照规定其技术应该过户⾄被投资企业,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应当按照销售、投资两笔业务进⾏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上,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确认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转让所得,应于投资协议⽣效并办理股权登记⼿续时,确认技术成果转让收⼊的实现,应当计⼊投资⼊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还要符合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主创新⽰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优惠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新型以及⾮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独占许可使⽤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的⾏为。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使⽤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技术转让所得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技术转让所得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中石化 管道储运公 司襄樊输 油处 刘学英
一
、
技术 转 让 的 税 法 规 定
目所得抵 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
期优惠政策执行 口径 问题 的通 知》 国税 函[00 17 ) ( 2 1 ]5 号 规定 , 居
目, 贷记“ 累计摊销” 等科 目。
[ ] 例1 某企业将~项专利技术 出租给另外一个企业使用 ,该
专利技术账面余额为50 0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 0 0 元 摊销期限为l年 , 0 出租合 同规定 , 承租方 每销售一件用该专利生产 的产 品,必须付给 出租方 1元专 0 利技术使用费 。假定承租方当年销售该产品l万件 。 O
出租方 的账务处理为 :
省级 以上商务部 门认定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符合 条件 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 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 一技术转让成本 一相关税 费。技 术转让收入是指
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 同后获得的价款, 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 、 仪器 、 零部件 、 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 于与技术转让项 目密
元, 应交营业税为4 o o  ̄。该非专利技术的账 面余额为7 0 0 0 ooo 0 00 元, 累计摊销额 为3 0 0 0 , 50 0 元 已计 提的减值准备为20 0 0 0 0 0 元。账
技术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技术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什么是技术转让?[94]财税字第010号文件曾指出“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在财税字[1999]273号又进一步明确为“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那么技术转让涉及哪些税收政策呢?
一、营业税
(一)1999年10月1日前政策。[94]财税字第010号文件规定了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的技术转让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进一步扩大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明确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1999年10月1日后现行政策:
1、政策依据
(1)免征营业税政策规定。为鼓励技术创新,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指出“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并且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地范畴,即: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企业及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就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向各位企业及纳税人进行公告如下:
一、技术转让所得的确认及计算
1. 技术转让所得包括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技术转让所得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予以确认,并依法计算纳税。
2. 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进行:
技术转让收入 =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费用 + 技术使用费+ 技术服务费 + 专利使用费 + 知识产权使用费 + 其他形式的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 - 技术转让成本
其中,技术转让成本包括技术转让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成本、设计费用、研发成本等。
二、技术转让所得的纳税标准及税率
3. 技术转让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5。
4. 对于从非居民企业处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抠缴和征收。
三、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前抵免
5. 对于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税前抵免。
6. 技术转让支出相关的税前抵免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费用、技术获取费用、技术交流费用等。企业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将这些支出计入成本进行抵免。
四、技术转让所得的申报及缴纳
7. 技术转让所得应当在每年的纳税期限内进行申报和缴纳。具体申报和缴纳办法请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 对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务申报及缴纳具体流程和操作,建议纳税人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如有需要,可交流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师进行指导。
专利转让费纳税标准
专利转让费纳税标准
专利转让费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所
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费纳税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
对于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专利转让费,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征税。如果
个人取得专利转让费,可以选择按照20%的比例扣除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征
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扣除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扣除费用后,按照20%的税
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专利转让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企业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可以选择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后,按照2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属于技术成果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扣除费用后,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取得的
专利转让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扣除费用后,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专利转让费的纳税标准,个人和企业在取得专利转让费后,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同时,需要保留相关的发票和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专利转让费的纳税标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进行计算和征收的。个人和企业在取得专利转让费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以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1.09.03
•【文号】
•【施行日期】1981.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
为了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有利于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转让,迅速提高我国工业技术水平,加速四化建设,现对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企业之间实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的,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技术的复杂程度,掌握技术的难易,以及受让技术所能取得的经济效果大小,事先签定合同,定明有偿转让的方式和偿金的多少,经过双方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据以执行。并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抄备。
二、有偿转让技术一般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受让方支付一次性费用,一种是根据转让的技术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经济效果,按利润的一定比例分给转让一方。一次性费用的金额或分给利润的期限、比例,都应在合同中载明。
三、受让方支付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
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按受让方利润一定的比例分成的,由受让方在采用新技术所增加的利润中支付。
四、有偿转让技术让出方所得的收入,让出方可与国家实行分成办法,让出方每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超过五万元的部分,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留用60%,40%上交国家;企业单位留用40%,60%上交国家。如有特殊情况,报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科委、财政部门批准,留给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技术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吕布伟
【摘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3(000)002
【总页数】3页(P39-41)
【关键词】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免征
【作者】吕布伟
【作者单位】益民铜材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3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国税函〔2009〕212号文还特别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
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另外,技术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除非是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外,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1.技术转让必然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的。比如,转让人通过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资料提供给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涉及生物、医药、动植物的技术转让,转让人可能会通过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还有一些生产性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嵌入在成套设备或样机中的,这种形式的技术转让往往是伴随着样机或设备的销售进行的。因此,对于纳税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对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把握如下几点:(1)技术转让中销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的收入属于非技术性收入,不包含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中的;(2)对于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的,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数量仅限于合理的范围;(3)对于纳税人通过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的,属于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收入应作为非技术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处理
纳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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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技术成果
投资入股的所得税处理
纪宏奎赵辉
《公司法》规定,企业注册时,除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且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随着政策的放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必将成为投资领域的新常态。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其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属于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属于技术转让所得,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一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
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
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
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的其中前
提条件之一“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
【税会实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会计处理
虽然我们关注的是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问题,但是技术转让的标的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同时在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中还涉及技术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关注企业在取得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时是如何确认他们的成本的;企业在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时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注:这里对会计处理的讨论基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一、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本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对于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购
入成本的规定更为详细。其中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企业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按支付支付的价款作为购入资产的实际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是按照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企业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什么条件
在⼀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企业在应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这⾥要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特别需要提醒⼤家⼀点的是,对于根据国税发[2009]82号⽂规定被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作为居民企业,也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其他⾮居民企业则⽆资格享受。
⼆、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对于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应符合如下条件:
1、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2、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3、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4、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3项属于程序问题,我们⾸先来关注第1项,究竟哪些是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范围的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的区分
对于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待遇时,⾸要的问题就是要区分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企业取得的技术开发收⼊是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税待遇的。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我们在解读⼀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中已经有了详细分析。总结来看,技术开发是针对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进⾏的开发活动,⽽技术转让则是对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进⾏的使⽤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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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85]财税字第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颁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转让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对转让方收入征税及受让方费用支付的办法,暂定如下:
一、技术转让费的计算与支付
(一)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让受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计算。
(二)技术转让费支付的处理,分别确定:
1.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作为待摊的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要超过两年。
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来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2.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二、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
(一)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条例》(草案)服务业中“介绍服务”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
(一)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
财务上 专利技术转让科目
财务上专利技术转让科目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财务上,专利技术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转移方式,也是企业获取资金、提升技术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财务科目较多,需要企业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文将针对专利技术转让的相关财务科目进行详细解析,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和决策。
专利技术转让涉及到的第一个财务科目是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在进行专利技术转让之前,企业需要对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市场潜力。评估的过程包括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竞争态势等方面的考量,这将直接影响到专利技术的转让价格和转让条件。
专利技术转让在财务上还需要涉及到转让价格的确定。转让价格是专利技术转让的核心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分配和合作意愿。在确定转让价格时,企业可以考虑专利技术的评估结果、市场行情、竞争对手情况等各个方面的因素,以便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专利技术转让还需要考虑到专利技术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专利技术转让款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在确定支付方式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对方支付意愿
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转让款项能够及时到账,避免因支付问题导致
的风险。
专利技术转让还需要考虑到税务问题。在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
涉及到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多种税种。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合理规划专利技术转让的税费问题,避免因税务问题导致交
易不顺利的情况发生。
在进行专利技术转让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专利技术转让后的
核算处理。企业需要将专利技术转让的款项计入财务报表,将专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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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涉税问题处理及规定
(2010-08-23 11:28:34)
(一)营业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应按收入取得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税目、税率进行税收处理:
(1)企业转让专利技术,或者是有所有权的非专利技术,则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课税,以转让收入金额计征税率为5%。
(2)企业转让无所有权的技术,则按照技术服务项目,按服务业税目课税,税率也为5%。
(3)企业除转让技术外还专门为受让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的,如果技术培训收入和技术转让收入是分别核算的,则培训活动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课税,税率为培训收入的3%;如果技术培训收入与技术转让收入未分别核算的,则培训收入与技术转让合并按5%税率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在营业税确定后随时计算,即以应交营业税为基数,按适用税率(7%、5%、1%)和教育费附加率(3%)课征。
(三)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净收入所得税的操作与营业税、城建税。
1、技术转让净收入的所得税率虽然与所在企业一致,但仍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的所得税分别计算,原因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1)税法对取得技术转让净收入(即纳税所得)有单独扣除的规定,即:净收入在30万元或30万元以下的,所得全部扣除,不用纳税;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按扣除30万元后的余额征收所得税。企业生产经营利润的计税扣除与上述规定是不同的。(2)就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来讲,按对所得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除了提取5-10%的奖金外,全部转为盈余公积,这样的分配程序和分配比例不同于其他经营项目形成净利润的分配,所以不宜将其净利润与其他内容净利润合并计算分配。
2、为了正确计算技术转让净收入即纳税所得,企业在进行帐务设置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如下事项:(1)技术转让收入必须单独开票和设置明细帐户核算。(2)因技术转让而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转让方承担的人工工资、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工艺设计费、设备调整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等,应与其他技术开发项目或生产成本核算对象合理分摊并专门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3)对于技术转让收支内容比较多,特别是技术转让费用支付比较频繁的单位,可以在“本年利润”科目下单独设“技术转让利润”明细科目。
3、如果企业生产经营项目亏损,或者有盈利但不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上的部分是否应单独计征所得税,未见有关文件规定。因此,只要企业技术转让净收入与
生产经营盈亏合计,并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也就不应计征所得税。
(四)技术转让收入免营业税的规定。
1、技术转让开发免税范围: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效)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要求,同时享受免税的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应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对于技术转让免税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2、技术转让开发的免税营业额:
财税字[1999]273号(有效)就此规定如下:(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税字[1999]273号(有效)规定,免税应该经过省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批后执行,否则,不能享受免税。该文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
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有效)规定: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200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有效)取消了该项减免税的审批,文件规定: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有效)也取消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规定。文件要求,取消上述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技术转让合同。而对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