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
度安排。
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追究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进行,切实惩治腐败
行为,提高廉洁意识和道德水平。
在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中,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对失职行为的追究:指对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廉政问题发生或者无
法解决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
这些责任人包括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监察人员等。
2. 对渎职行为的追究:指对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等行为的
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
这些责任人包括公职人员、监察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等。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追究、权责一致、自上而下、综合治理。
依
法追究是指在追究责任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合规。
权责一致是指责任应该与相应的权力和职责相对应,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上而下是指责任追究要从领导干部开始,形成上下贯通、全面推进的责任追究
体系。
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从制度、监督、教育等多个方面加强
廉政建设工作。
实施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廉政建设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普及的深度,维护廉洁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同
时也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长期稳定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保证我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州县委、政府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党管干部,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责任的原则。
5、坚持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为责任对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四、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的责任内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认真履行,致使出现或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和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戒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组织处理的,其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2、党纪政纪处分:根据责任制的有关固定,按实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的内容:1、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给予免职,责令其主要领导责任者向上级纪检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未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第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拖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检察机关办案规定或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和分管院领导、检察长的责任;(三)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四)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借调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本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1、不认真传达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布置、不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2、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的理论教育。
4、对全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检查不考核。
5、对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不重视解决。
6、不严格按规定推荐选拔干部。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3、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不进行民主决策,不执行招标、投标法,造成重大损失。
4、为骗取荣誉或财物,授意下属人员编造数据和资料,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6、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四、以上制度由矿纪委监督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XXX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结合XXX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为XXX领导班子成员,XXX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责任追究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为:在日常管理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均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
三、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处罚并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四、责任追究形式
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等形式追究责任。
五、主要情形
(一)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XXX日常管理过程中,因监管不严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提拔干部、安置人员,在党员发展、干部考察、招工招干、职称评定、工资晋级、评比先进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原则进行评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财务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调动资金、外借资金、公款
私存、私设小金库、违规报销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责任追究部门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由XXX党支部责成XXX办公室实施责任追究。
河南省纪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1999年6月7日)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实的;(三)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第六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树立与党的性质和宗旨相适应的良好风尚,做到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清正廉洁两袖清风,确保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订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所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明知故犯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三、追究方式:
以上八条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教育
4、效能告诫
5、行政责任追究
6、党纪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XXX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按照XX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2、失教、失察、失责、失职必究的原则;3、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4、逐级负责与上究一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三条组织处理。
1、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主管领导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应受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2、凡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当选各类先进;是班子正职的取消本单位本年度的各种评先资格;3、凡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责任追究的干部一律下调使用,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四条纪律追究。
1、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主管领导负有较大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2、凡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3、凡受到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两年内不准恢复原职原级。
第五条经济处罚。
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因出现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按损失数额10%以下处罚,受责任追究的干部按直接责任者处罚额度的30%以下进行处罚,并可停发个人1—3个月的生产奖金。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指示,对分管单位、系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反映,被评为党风较差单位的,责令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该单位各种评先资格。
第七条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所赋予的责任,失教、失察,致使下属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的,其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不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致使所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职工群众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不断的,责令其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限期纠正问题,给予“黄牌”警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本制度制定如下:一、责任及要求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为此,需要:1.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并认真研究部署。
要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3.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4.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5.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
6.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为此,需要:1.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3.对重要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XXX的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4.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
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5.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1.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2.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一、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严格执行、违纪必究的原则3.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主要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给予诚勉谈话、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工作规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而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实施的,予以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对收到上级组织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核实、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对收到有关单位要求解决正当问题不解决,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召开廉洁自律专题组织生活会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对不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予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6.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防范措施,不按要求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五、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的规划具体布置安排,不贯彻落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3.对不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纠正存在问题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5•【文号】国人部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人部发[2003]33号2003年10月15日)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司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我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的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需要考校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法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与专门考核。
主要方法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
(一)经常性的自查。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回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主要领导干部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部领导和部党组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年终考核。
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分管部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在个人总结材料上签署意见,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部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卫生计生局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班子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普通干部职工。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追究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我院负责处理,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或者院里处罚。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不重视,采取敷衍态度,致使管理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级班子成员或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三)对查办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履行职责,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的。
(四)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
(六)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七)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法组〔2015〕21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组〔2015〕214号本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各单位: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党组、党组成员及其他院级领导干部,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案件时,既要查明违纪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明相关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向院党组提出是否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院党组及其他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工作制度】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X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XX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中共XX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以下分别简称“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四条追究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规、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组织是追究责任的决定机关。
各级纪检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追究责任情形第六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不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执行不严格,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安排、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对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的;(二)不按规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不按规定听取下级党组织、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的;(三)没有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列入党员干部教育经常性内容,不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四)未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问题不到位,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对问题严重的没有及时处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对象纪律松弛、组织涣散,连续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五)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纠正、不查处,致使“四风”问题突出的;(六)未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或者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七)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落实不力,制度虚设空转,致使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行为的;(八)未履行源头防治腐败的责任,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对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十)对职责范围内监督执纪工作领导不力,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的;或故意隐瞒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报告、不处置的;或干预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和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的,干扰、阻挠案件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情况的;(十一)对巡视、巡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反馈的问题和要求整改事项不认真整改的;(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第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拖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检察机关办案规定或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和分管院领导、检察长的责任;(三)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四)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借调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为全面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公司工作,特制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一、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现下列问题的,要层层追求责任,给予纪律处分:(一)分管范围的,因工作不力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或集体资财、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二)对明令禁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任期滋长蔓延的;(三)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察、失管、包庇、纵容的;(四)对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要求采取实用主义,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发生明显违规问题的;(五)违反决策程序,在企业改革、重大技术改造、市场整顿、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立项、申报、审批等过程中发生问题,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六)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收、金融、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八)不严格执行用人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推荐选拔和任用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九)对于职权范围内存在的腐败现象和违纪行为及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等问题压制不查或处理不力,听之任之,损害经委形象的。
二、责任范围按照“一岗双责”制要求,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公司经理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成员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分解到人。
三、责任内容(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承担起所分管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带头反对和防止腐改。
开展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和保证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组织和带领所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示和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分级管理、层层追究原则。
各级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追究由上级党组织实施。
第三条坚持有权有责、权责对等原则。
依据违规违纪违法性质、损失程度、后果大小追究责任。
第四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党组(党委)、党组(党委)成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党组(党委)集体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二)未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决策、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三)疏于检查、监督、管理,导致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及时有效治理,造成恶劣影响;(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未及时纠正处理,责任追究不力;(七)未按规定向上级纪委(纪检组)述廉及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情况;(八)其他需追究党组(党委)集体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党组(党委)成员个人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要求,未在职责范围内传达贯彻落实,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发生;(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导致分管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三)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四)未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分管领域内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问题突出;(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集团公司改进作风建设30条要求不力,分管领域“四风”问题突出;(六)对分管领域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及时制止、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七)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八)不配合上级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未及时按照巡视组提出要求进行整改落实;(九)放任、指使下属人员违反财经、会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不管,甚至包庇、纵容;(十一)其他需追究党组(党委)成员个人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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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了正确处理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行为,保证上级和我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党总支、科、所(中心)等中层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干部职工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关于对领导班子责任的追究
(一)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工作不支持的;
3、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二)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1、对上级和局系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工作计划中没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安排,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2、不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3、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4、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四、关于领导干部职工个人责任的追究
(一)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按上级要求进行具体部署安排的;
2、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3、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报告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二)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1、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反映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2、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1、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对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四)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
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六)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中和大宗设备物品采购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七)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八)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九)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十一)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中层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
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五、关于从轻、减轻、免于和从重处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履行了职责,其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六、关于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区分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七、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人员进行;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口头批评、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局纪检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