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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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保证我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州县委、政府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党管干部,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责任的原则。

5、坚持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为责任对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四、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的责任内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认真履行,致使出现或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和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戒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组织处理的,其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2、党纪政纪处分:根据责任制的有关固定,按实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的内容:1、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给予免职,责令其主要领导责任者向上级纪检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未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本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1、不认真传达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布置、不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2、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的理论教育。

4、对全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检查不考核。

5、对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不重视解决。

6、不严格按规定推荐选拔干部。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3、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不进行民主决策,不执行招标、投标法,造成重大损失。

4、为骗取荣誉或财物,授意下属人员编造数据和资料,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6、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四、以上制度由矿纪委监督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XXX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结合XXX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为XXX领导班子成员,XXX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责任追究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为:在日常管理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均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

三、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处罚并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四、责任追究形式
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等形式追究责任。

五、主要情形
(一)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XXX日常管理过程中,因监管不严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提拔干部、安置人员,在党员发展、干部考察、招工招干、职称评定、工资晋级、评比先进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原则进行评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财务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调动资金、外借资金、公款
私存、私设小金库、违规报销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责任追究部门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由XXX党支部责成XXX办公室实施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南通盐行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四)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六)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送审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治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责任区分原则。

1)集体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 “一把手”、分管领导、 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2)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主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4)重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一)责任追究对象党的领导班子、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个人。

(二)责任追究内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党的领导班子(1)对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没有结合所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研究、统一部署,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2)在党政领导班子中没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没有落实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以及责任人。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篇: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文章标题: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办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全体党员。

二、考核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体党员,检查考核内容为党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执行情况。

4.办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5.结合年度考核,集中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检查考核在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坚持自查与检查考核相结合,重点检查考核与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

自查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结果向考核组报告。

6.考核组对检查考核所得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加以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7.党员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8.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了确保武罐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第一驻地监理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中央的《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

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武罐高速公路路面工程第一驻地监理办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单位(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谈话;(二)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四)组织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责任的认定(一)领导责任认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未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对所辖范围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本制度制定如下:一、责任及要求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为此,需要:1.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并认真研究部署。

要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3.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4.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5.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

6.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为此,需要:1.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3.对重要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XXX的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4.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

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5.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1.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2.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5•【文号】国人部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人部发[2003]33号2003年10月15日)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司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我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的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需要考校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法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与专门考核。

主要方法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

(一)经常性的自查。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回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主要领导干部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部领导和部党组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年终考核。

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分管部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在个人总结材料上签署意见,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部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卫生计生局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班子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普通干部职工。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追究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我院负责处理,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或者院里处罚。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不重视,采取敷衍态度,致使管理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级班子成员或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三)对查办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履行职责,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的。

(四)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

(六)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七)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我讲的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既包括“党风建设”也包括“廉政建设”而廉政建设是指廉洁从政方面的建设,主要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廉洁的问题,而“党风建设”的内涵要比廉政建设的广它包括了“廉政建设”的内涵。

如由于严重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事件是党风问题,却不一定是廉政方面的问题。

因此。

不能用廉政的范畴去限制“党风”的含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仅是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应用,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应用,是把严格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反腐败工作的一种创新。

实行这一制度,就是通过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权力、并通过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工作的责任意识。

这个规定与以往责任制的显著区别在于明确提出了责任追究和量纪标准,从而增强了责任制的约束力,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一)重点突出,纪律严明一是责任追究的内容与正面职责内容并未直接对应,而是抓住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以增强现实性;二是责任追究落实到人,不搞那种说是集体负责而实际上无人负责的做法,以增强针对性;三是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并用,以增强追究的有效性(二)突出强调领导责任,严格区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违纪违法当事人责任两者的区别:一是责任主体不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干部;而违纪违法责任主体是违纪违法当事人。

二是责任性质不同。

前者是因没有履行《责任制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七个方面的责任而应承担的间接责任;后者指的是违纪违法者由于违法乱纪反党纪国法而应承担的直接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规定》,对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条组织处理方式(一)对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第四条考核结果与组织处理的使用(一)党政领导班子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党政领导班子在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领导班子中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三)党政领导干部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级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对党政领导班子失职行为的组织处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主持工作者的领导责任。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的;(二)对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制定治理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四)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 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然制定了计划、分解下达了责任目标而没有组织实施的;(五)对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六)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七)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工作制度】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工作制度】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X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XX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中共XX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以下分别简称“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四条追究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规、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组织是追究责任的决定机关。

各级纪检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追究责任情形第六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不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执行不严格,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安排、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对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的;(二)不按规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不按规定听取下级党组织、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的;(三)没有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列入党员干部教育经常性内容,不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四)未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问题不到位,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对问题严重的没有及时处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对象纪律松弛、组织涣散,连续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五)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纠正、不查处,致使“四风”问题突出的;(六)未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或者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七)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落实不力,制度虚设空转,致使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行为的;(八)未履行源头防治腐败的责任,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对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十)对职责范围内监督执纪工作领导不力,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的;或故意隐瞒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报告、不处置的;或干预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和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的,干扰、阻挠案件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情况的;(十一)对巡视、巡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反馈的问题和要求整改事项不认真整改的;(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第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拖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检察机关办案规定或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和分管院领导、检察长的责任;(三)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四)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借调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按照领导成员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追究。

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追究各负责人及个人的责任。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支部领导负责;
(2)职消评选先进资格,由支部领导提出意见,报负责审批先进单位的机关决定;
(3)违反党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支部开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对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对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追究的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追究责任。

5.支部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追究的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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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试行办法和我局《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分清领导班子集体与领导成员的责任,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的责任,使失职、渎职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受到严肃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不明,责任不落实的;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不自查自纠的;
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造成损失的;
4、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受县级以上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经查实的;
5、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引起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事项或批办案件拒不办理或压制不查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诫勉警告。

包括质询、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
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等。

这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整体情况较好,但某些方面工作或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仍存在问题,需要分清责任,并根据问题大小采取相应的追究形式。

2、纪律处分。

即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有关党政纪条给予的党政纪律处分。

这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需要追究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个人党政纪责任而采取的追究形式。

3、组织处理。

包括停职、降职、免职、调整或调离等,这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领导班子或领导者自身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行组织处理而采取的追究形式。

4、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除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对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的,各级领导小组交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需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由各级领导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3、对需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的、各级领导小组交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按《XX县领导干部谈话诫勉试行办
法》执行。

五、责任追究的重点
对下列情况,必须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对直接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

3、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发生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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