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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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试行办法和我局《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分清领导班子集体与领导成员的责任,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的责任,使失职、渎职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受到严肃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不明,责任不落实的;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不自查自纠的;

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造成损失的;

4、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受县级以上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经查实的;

5、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引起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事项或批办案件拒不办理或压制不查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诫勉警告。包括质询、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

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等。这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整体情况较好,但某些方面工作或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仍存在问题,需要分清责任,并根据问题大小采取相应的追究形式。

2、纪律处分。即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有关党政纪条给予的党政纪律处分。这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需要追究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个人党政纪责任而采取的追究形式。

3、组织处理。包括停职、降职、免职、调整或调离等,这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领导班子或领导者自身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行组织处理而采取的追究形式。

4、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除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对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的,各级领导小组交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需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由各级领导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3、对需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的、各级领导小组交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按《XX县领导干部谈话诫勉试行办

法》执行。

五、责任追究的重点

对下列情况,必须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对直接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

3、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发生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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