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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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平、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平平、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平平、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2

【案件字号】(2021)皖01民终53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平王二辉朱斌斌

【审理法官】黄平王二辉朱斌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平平;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孜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平平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孜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平平

【当事人-公司】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孜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景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蔡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宋国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琪琦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景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蔡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宋国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琪琦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景蔡蕊宋国庆孙琪琦

【代理律所】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平平

【被告】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孜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王平平要求上海京颐公司支付其工资4643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80000元,均应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王平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上海京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该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王平平虽持有上海趣医公司3张《限制性股票股权证》,但王平平未能举证证明其与上海趣医公司共同确认的关于股票退出机制的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其持股数量及股票退出时的最终价值,故王平平要求上海趣医公司支付其激励分红款6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王平平是否因《限制性股票股权证》享有其他权利,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关于王平平要求上海京颐公司、上海孜祺公司、上海趣医公司支付其他费用300000元,因王平平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平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制性股票协议

限制性股票协议

限制性股票协议

限制性股票协议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一)公司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公司是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发行者和管理者,有权决定股份的转让和处置方式。

2. 公司承诺按照协议规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履行协议义务。

3. 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办理相关手续,股东未得到股票持有证明书的,公司应尽快办理,确保股份转让和处置的合法性。

4. 公司应当保护股东的权益,不得干涉和限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使。

5.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市场管理规定,不得非法转让股份或者规避监管。

6. 公司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协议的约定,如不能按期限履约的,应当书面告知股东,协商解决。

7. 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协议义务或者违反了合同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股东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股东是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公司的股票,有权获得公司分配的红利、资产清算的剩余、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等权利。

2. 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并愿意在特定条件下接受限制性股票的转让规定。

3. 股东应当确保其在公司的股份并非来自于非法渠道,并保证登记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4. 股东应当认真履行限制性股票协议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市场管理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利润或规避监管。

卫士通: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卫士通: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为保证《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或“本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及技术骨干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国资委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计划的考核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与提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激励计划及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及授予方案;

3、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经国资委审批(按国资委规定不需要再报其审批的除

外)、股东大会批准。

4、监事会核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

5、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

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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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质证对于公诉人来说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对于辩护人来说是为了证明嫌疑人无罪,那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质证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质证是指公诉人与辩护人对证据的效力提出质疑,以确定证据能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所以辩护人是可以向公

诉人质证的。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

第三条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第三十五条公诉人应在开庭前充分预测辩护方可能出示的证据以及可能对公诉方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的质疑,制定质证方案,做好质证准备,并结合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质证方案内容。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形成的原因;

(四)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五)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六)证人或提供证据的其他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七)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

(八)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二、辩护人质证的技巧

辩护实践中,对于控方证据的质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证程序,二是证据本身。

1、对取证程序的质证。

现在很多刑辩律师对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并未给予太多关注,而是将全部精力放在案卷证据本身,这样往往会漏掉很多有价值的辩点,甚至是突破点。

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8-24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

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上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的定义和性质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属于按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通过对特定激励对象采取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模式来达到激励的目的,通常有一部分的预留股份;激励对象通常无需投资或只需付出很少投资额就可以获得全值股票奖励,激励对象可以享受企业的分红。

二、限制性股票的适用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在很多上市公司中已实施,如齐心文具、浙江永强、中恒电气、沃尔沃才等,应用较为广泛。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可行性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首先限制性股票很多方面和股票期权类似,如授予条件规定、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等,因公司前期已经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因此对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不陌生;第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较为简单,相关数据可以从网上找到,具有可操作性;第三,限制性股票通股票期权相比,风险较小,授予价格较低,较容易达到激励目标。

四、对激励对象的相关要求

激励对象可以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业务骨干。独立董事、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就其所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

股权激励协议书

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乙方:

名称:姓名: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身份证地址:

电话:现住址:

传真: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以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议书的前提条件

(1)乙方在年月日前的职位为甲方公司总经理之职。

(2)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乙方的职位为甲方公司,总经理之职。

若不能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款,则本协议失效。

2限制性股份的考核与授予

(1)由甲方[薪酬委员会按照《公司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授予乙方相应的限制性股份数量。

(2)如果乙方考核合格,甲方在考核结束后30天内发出《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3)乙方在接到《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后30天内,按照《限制性股份确队通知书》规定支付定金。逾期不支付,视为乙方放弃《股权确认通知书》中通知的限制性股份。

3限制性股份的权利与限制

(1)本协|议的限制性股份的锁定期为5年,期间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

(2)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在锁定期间享有与注册股相同的分红权益。

(3)乙方持有限制性股份锁定期间不得转讣、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

(4)当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等影响甲方股本的行为时,乙方所持有的限制股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5)若在锁定期内公司上市,公司将提前通知乙方行权,将乙方的限制性股份转为公司注册股。行权价格以《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中规定或董事会规定为准。

4本协议书的终止

股份期权与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方案[全]

股份期权与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方案[全]

股份期权与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方案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根据董事会提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包括股份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两部分。

(说明: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其股份来源**2出让的财产份额。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一万份,涉及的标的股份种类为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一万股的_%,具体如下:

股份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一万份股份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_万股的每份股份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份的权利。

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一万股公司限制性股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一万股的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一元(说明:按最近一次的融资价格的80%),限制性股份的授予价格为一元(说明:最近一次的内部

转让价格)。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份期权和限制性股份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份期权行权或注销、限制性股份解锁或回购完毕之日止。

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份期权或限制性股份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7、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等相关程序。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了本股份期权与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和《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兹通知如下:

1. 被通知者:姓名:XXX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职务:总经理

2. 通知日期:2014年3月X日

3. 通知内容:获得公司限制股数量:XX股

4. 行权期限:本限制股的行权期为20755年1月15日至20755年1月30日。

5. 行权价格:XXX元/股

6. 相关条款:

a) 被通知者必须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保密协议书》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b) 被通知者需要在最迟3月1日前交付以上限制股数量股权金额的5%作为定金,逾

期不交定金者视为放弃本限制性股份。

c) 本限制股的锁定期为从本通知日至20755年12月31日。

d) 被通知者需要遵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国家

相关制度/法律,因违反以上制度/法律的,公司将无条件收回限制股,并不做任何

补偿。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被通知者签字:

日期:____年___ 月__ 日日期:____年__ 月__ 日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11篇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11篇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11篇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1

甲方(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员工、激励对象):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2、乙方系公司员工,从年月日入职公司,曾对公司做出贡献,公司有意对乙方进行额外奖励和激励;

3、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公司同意由乙方出资认购公司%的激励股权。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一、激励股权的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激励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激励股权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激励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激励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2、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包括公司实际股东持有的股权及本协议下的激励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激励股权的总额

甲方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乙方认购公司%的激励股权,认购价款为xx元/股,共xx元。

三、激励股权的行使条件

1、甲方经过审计或结算确保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乙方和丙方根据持股比例进行分红。

2、甲方在每年度的十二月份将乙方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税函[2009]461: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0-4-2 11:40:35来源:青年人() 作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又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及资料报送和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自此,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已经下发的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9]40号,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已基本完善。

下面,我们就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的文件,重新结合案例和大家详解一下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者在满足特定业绩指标之后,方可出售。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概念:

1、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更明确一点讲,这个授予日期就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

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目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股权转让通知书范本7篇

股权转让通知书范本7篇

股权转让通知书范本7篇

第1篇示例:

致:全体股东

主题:股权转让通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谨代表公司董事会通知您,有股东打算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现将股权转让事项通

知如下:

1. 股东姓名:XXX

2. 转让股份比例:XX%

3. 转让受让方:XXX(受让方名称)

4. 转让价格:XXX元/股

5.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XXXX年XX月XX日

6. 转让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您有意愿

购买转让股权,请在XX日期前联系董事会,以便安排相关手续。

如对股权转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及时与公司董事会联系。公

司将保持透明,确保股权转让程序合法合规。

感谢您对公司的支持与理解,希望我们能携手共建公司的美好未来。

此致

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一份关于股权转让通知书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

况自行修改调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2篇示例:

股权转让通知书范本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方决定将持有的部分股份进行转让。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XXX公司

注册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股权所属公司:XXX有限公司

三、股权转让详情

1. 本次股权转让约定转让XXX公司持有的XXX%股权,转让价格为XXX元;

2. 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3. 转让方保证其所持有的股权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不存在不可转让的情况;

4. 转让方保证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且已支付全部相关税费。

水晶光电: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1-03-22

水晶光电: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1-03-22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公告编号(2011)013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晶光电”)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3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1年3

月18日为授予日,对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水晶光电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计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65人,占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的6.32%。

4、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0个月,自标的股票的授予日起计算。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锁定期后的48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的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48个月后分四期依次申请解锁,每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25%、25%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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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通知书编号:2013-008(1)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和《XXX公司201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兹通知如下:

1、被通知者:姓名:XXX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职务:总经理

2、通知日期:2013年2月X日

3、通知内容:获得公司限制股数量:XX股

4、行权期限:本限制股的行权期为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30日。

5、行权价格:XX元/股

6、相关条款:

a)被通知者必须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保密协议书》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b)被通知者需要在最迟3月1日前交付以上限制股数量股权金额的5%作为定金,逾期

不交定金者视为放弃本限制性股份。

c)本限制股的锁定期为从本通知日至2018年12月31日。

d)被通知者需要遵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和《XXX公司201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及

公司、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因违反以上制度/法律的,公司将无条件收回限制股,并不做任何补偿。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被通知者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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