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的通知(2020)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2020年中级银行职业资格《个人贷款》试题(网友回忆版)
2020年中级银行职业资格《个人贷款》试题(网友回忆版)[单选题]1.下列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江南博哥)率政策的表述,正确的是()。
A.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在区间上限、下限均实行管理B.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在区间内上限管理,下限放开C.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在区间内上限放开,下限管理D.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在区间内上限、下限管理均放开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
根据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其中,二套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为基准利率的1.1倍。
[单选题]2.关于个人商用房贷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商用房为二手房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利证书)B.商用房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或划拨,土地类型为住宅、商业、商住两用或综合用地C.商用房为一手房的,该房产应为已竣工的房屋,并取得合法销售资格D.个人商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B项,商用房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类型为商业、商住两用或综合用地。
[单选题]3.个人风险评价中的信用评分模型,运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分析方法,对消费者进行系统分析,发展出预测性的模型,以()来综合评估消费者未来的某种信用表现。
A.在待定群体中的信用等级B.信用评分值C.当年的综合收入D.当年的消费总金额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信用评分模型运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分析方法,通过对消费者的人口特征、信用历史记录、行为记录、交易记录等大量数据进行系统分析,挖掘数据中蕴含的行为模式、信用特征,捕捉历史信息和未来信用表现之间的关系,发展出预测性的模型,以一个信用评分来综合评估消费者未来的某种信用表现。
[单选题]4.以下不属于个人住房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考察的是()。
A.经营收入B.租金收入C.处置抵质押物收入D.工资收入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第一还款来源一般是指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发展与其的产生直接用于归还贷款方的现金流量总称,具体包括工资收入、租金收入、投资收入和经营收入等。
2020年(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且和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能够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于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含)之上,购买自住住房的于职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四)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于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 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五)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信用方案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俩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于内;(六)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仍能力的债务;(七)偿仍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仍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受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50%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现将《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重新制定,将职工住房套数纳入贷款审查范围,实行“认房认贷”差别化贷款政策,同时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了有关申贷材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规定。
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4月8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3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解读
2023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解读■出台背景适应房贷政策调整和经济进展我市自1999年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以来,《潍坊市职工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旧《管理方法》)始终是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所遵循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为规范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和我市经济的快速进展,旧《管理方法》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房贷政策明显脱节,也与我市的经济进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求脱节,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更好地满意职工的贷款需求,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修订完善了《管理方法》,并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
新出台的《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既注意贯彻体现国家、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精神,又立足我市实际,着重突出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和普惠性,充分秉持为民、便民的宗旨,可操作性强。
一、贷款条件的调整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全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解读:旧《管理方法》中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须连续2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作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后在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多次调整,目前执行连续缴存6个月);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单位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增加资金存量,缓解资金供需冲突。
二、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的转变新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规定的最高额度范围内,按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解读:对贷款额度的计算,旧《管理方法》中以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计算;借款人是单身的,按上述计算总额的3倍计算。
新政策以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同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这部分公积金在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前不能提取,只能用于提前全部还款时冲减剩余贷款本息。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一步:贷款咨询
向贷款银行咨询,领取《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单身出具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估价报告书》、卖方开户存折到贷款银行进行预审登记,领取《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第二步:提交申请
A. 《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B. 所购房屋估价报告书;
C. 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D. 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E. 卖方开户存折;
F. 买卖双方夫妻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第三步: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款文件。
第四步:交易过户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五步:办理抵押
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六步:贷款发放
由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方开具的存折帐户内。
第七步:按月还款
贷款发放后次月,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多少日之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清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台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第八步:注销抵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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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 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1)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满足《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或经国管中心审批同意缓缴的。
(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2)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且符合以下条件:(1)购买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上住房的,最高贷款成数为实际购房价值(二手房以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价值或契税完税价值的最低者为准,下同)的70%;(2)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最高贷款成数为实际购房价值的90%,商品房和二手房最高贷款成数为实际购房价值的80%。
3)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超过30年。
4) 住房公积金贷款注意的问题: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按照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并参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及其信用状况综合确定。
(1)借款申请人最低月还款额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
最高月还款额应满足借款申请人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0%和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5%的条件。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为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一、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一)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
(二)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对贷款最长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期限的二手房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委贷银行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局审定,按个案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二、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已经享受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019年12月2日抄送: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本人自愿选择“承诺办理制”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并对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家庭共口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此次申办的业务为购/建(□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__(房屋地址)_____申请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价格为________元(小写),承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济南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基础条件: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4、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由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6、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政策规定首付款比例的购房款;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推荐阅读: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济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热点解读贷款流程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
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一手房贷款所购商品房应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按揭楼盘,具体流程如下: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材料2、银行受理并进行初审3、管理中心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4、审批通过,中心签发委托放款通知书5、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6.04.08
•【文号】国机房资〔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制度政策,我中心对2015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其中43件规范性文件。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资金中心。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须知.doc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须知一、贷款申请条件1、贷款申请人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月距最近一期汇缴不超过三个月。
3、购买住房为长治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4、贷款申请人(含配偶)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5、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楼盘已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6、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7、贷款申请人(含配偶)信誉良好,有稳定的家庭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含配偶)月收入的60%。
二、贷款额度1、贷款申请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2、最高贷款额度与贷款申请人的缴存年限挂钩,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数/12取整加1计算。
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计算。
其中缴存月数为贷款申请人实际缴存月数之和。
3、购买二套房贷款,提取了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的,在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4、二手房贷款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计税价格为房屋价格认定标准,同时按所购住房建成时间对应的贷款比例确定贷款额度:(1)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2)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 年(含2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3)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020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2020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宁波调整公积金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今年3月30日,央行等五部委联手出台房贷新政,包括公积金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公积金贷款结清二套房首付降至3成。
昨天,宁波公积金贷款新政落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自5月1日起,宁波市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贷款上限提高至100万元,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
另外,自6月1日起,宁波市将进一步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新政的第一个变化是: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
这个额度与杭州刚调整的额度一样,在全省排在前列。
此次调整除了最高贷款额提高外,增加了“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个条件。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25日起,宁波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刚从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
而最高额度提至100万元以后,则可减轻购房者贷款利息支出。
那么,每月缴纳多少公积金才能贷足100万元呢?业内人士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40%×12个月×贷款期限。
其中,缴存基数=每月缴存额÷缴存比例。
以首套房政策、等额本息法、一般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12%、贷款年限20年为例,贷款家庭想贷足100万元,每月需缴存公积金1250元。
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除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外,宁波市还调整了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其中,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而之前分别为30%、40%。
此外,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020年住房贷款政策
2020年住房贷款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对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对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
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
商转公房产未出不动产权证书的,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再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名下,他人名下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也可以设定抵押。
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
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条件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6、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39年,且售房人及共有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应提供贷款要件以下要件为中心所需要件: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售房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A4纸复印,下同);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薄首页、户主页、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页、售房人及共有人页复印件2份;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售房人及共有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4、借款人委托银行还款卡(借记卡)复印件2份;5、借款人及售房人的房屋转让合同、银行资金监管协议、首付款收据;6、借款人所购住房更名之后的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登记费发票;7、售房人所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委托银行卡(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8、如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公积金缴存明细。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额度:长春市区,县(市、区)及所辖铁路沿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分别如下:(一)长春市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二)公主岭市、吉林市、通化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5万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与备案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与备案流程在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由职工、雇主和政府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在个人名义下,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额为质押,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向个人提供的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与备案流程对于准备购房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详细探讨这一主题。
1. 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我们需要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
通常情况下,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需要有一定的公积金缴存年限;需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需要有一定的信用记录;需要满足当地的购房政策等等。
这些基本要求是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也是申请人需要首先了解和满足的条件。
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流程接下来,我们将深入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准入流程。
一般来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准入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批款等环节。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供购房合同等必要文件。
之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贷款额度的测算。
经过一系列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会得到贷款批款的通知。
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备案流程除了准入流程外,备案流程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备案流程中,申请人需要将购房合同、贷款申请表、居民唯一识别信息等文件提交至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备案信息录入系统中。
备案流程的完成,标志着申请人可以正式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与备案流程是一个细致而复杂的过程,申请人需要了解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我个人认为,这个流程的设立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房贷纠纷,确保购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这也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是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的举措。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什么?在购房合同中约定“银行如果对购房人的贷款申请不批准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房屋中介承诺帮业主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如果申请不到贷款或者只批准部分贷款的情况,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二手房买卖中,需要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很常见。
但是,实践中很多人都不了解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和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往往会走很多弯路。
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内容。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什么?1、提供买卖双方资料,填写管理中心制式申请表,报评估,交纳评估费2. 资料提交管理中心审批,进行初审3. 初审通过后通知客户到管理中心面签,管理中心进行复审4. 审批通过后到公积基金管理中心签担保合同,交纳担保费5. 贷款批贷后,通知买卖双方过户6. 拿到新房本后办理抵押登记,见抵押登记受理单管理中心放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3.借款申请人可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政策性贴息业务记录。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内容,同时,小编还为您介绍了二手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多多了解相关信息,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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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的通知(2020)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房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借款申请人负担,自2019年9月16日(含)以后发放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房屋评估费用,已交纳的二手房贷款评估费用予以返还。
具体通知如下:
一、返还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二手房评估费用
2019年9月16日(含)以后发放的二手房贷款,返还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用。
返还方式包括:
(一)直接返还。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对符合时限要求的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用逐一核实。
核实无误后,资金中心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将评估费用全额返还至借款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并短信通知借款申请人。
(二)申请返还。
借款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明,前往本人贷款发放银行办理评估费用返还登记。
资金中心对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将评估费用全额返还至借款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并短信通知借款申请人。
各银行经办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精简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请二手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由资金中心会同贷款发放银行进行内部核查,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评估费用。
精简后的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级在京单位,传达至缴存职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如遇问题,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手房评估费用返还业务经办网点联系表
2.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