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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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

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

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

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利用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积存的资金,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用于购买、翻建、扩建、修缮自有住房或者支付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公积金贷款对于职工购房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在申请贷款时需要符合一定的评估标准。下面将介绍公积金贷款的评估标准。

首先,公积金贷款的评估标准包括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房屋的基本条件两个方面。对于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申请人必须是城镇职工,且已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且在缴存基数的前6个月内有连续缴存记录。此外,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其他不良记录等。对于房屋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住房质量标准,且产权证必须完整。

其次,公积金贷款的评估标准还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方面。一般来说,贷款额度根据不同城市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缴存额的8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值的90%。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不等,根据贷款用途和申请人的年龄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一般为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最后,公积金贷款的评估标准还包括还款能力的评估。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稳定的工作收入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此外,还款能力还需要考虑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负债情况等因素。

综上所述,公积金贷款的评估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申请人和房屋才能顺利获得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应该仔细了解相关的评估标准,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贷款申请顺利通过。

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仍手续。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且于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

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衡房金管[2006]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衡房金管[200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结合衡水实际情况,经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特制订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以贷还贷”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是指正常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已经取得全部产权,可以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的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的贷款。住房公积金“以贷还贷”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并正常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款期间要求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换成由“中心”或“中心”所属住房公积金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对其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办理“二手房”或“以贷还贷”贷款业务,如需用所购置的房产做

抵押,必须通过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来办理。

第四条“二手房”贷款或“以贷还贷”贷款均可用自有其他房产以及经第三人授权的第三人房产或有价证券做抵押。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调整!想买二手房的必看

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调整!想买二手房的必看

缴存职工在购买二手房时,土地性质为非出让的,将不可申请公 积金贷款或进行商转公业务申请。<br>此次调整从 12 月 06 日开始正式执行。 6 日上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处长李娟、提 取管理处处长陈元文和主城区管理部副主任李敏一行做客春城热线。 3 位就市民关心的实行不动产登记后,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2016 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等问 题逐一展开说明,并一一答复。 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昆买房咋办在访谈间,市民打进热线 询问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问题。 对此李娟表示,当前,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 房公积金、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的自住住房、 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可 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10 月 25 日晚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放宽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的公告,自 10 月 26 日起,在云南省其 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行政辖 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而按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现行政策,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 职工在昆明市购房,暂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昆<br><br>

明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保证缴存职工所购住房符合不动产抵押 登记的条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二手房贷款的申请条 件。<br>李娟详尽地解读了该政策,她表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自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 45 天之内以证书记载时间为准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br>同时,她提醒市民注意为了解决部分缴存职工不能满足贷款申请 条件的问题,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调整了相应的贷款受理 条件,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 产权证书上完整记录土地信息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 请贷款;不动产权证书上无土地信息的,需提交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 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登记表,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有宗地号或分 宗号,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贷款;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无宗地号或分宗号,使用权类型为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br>2016 年昆明职工缴存公积金比例是多少刚参加工作的网友,多 数关心个人公积金是按哪个比例来缴存的。<br>对此,提取管理处处长陈元文介绍,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 据,2015 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62033 元, 月平均工资为 5169 元,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 15507 元;2016 年单位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 15507 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 过 15507 元的职工,按这个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这<br><br>

2022北京公积金最新政策内容公积金贷款新政

2022北京公积金最新政策内容公积金贷款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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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变化:公积金提取仅转入个人联名卡

北京拟规定,缴存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受理管理部应将所提金额划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也就是说,本人的公积金,最终只能提取划转到本人持有的联名卡中,而不能再打入其他银行卡中。而以往的公积金提取,还可以打入申请人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中。假设这一拟规定正式实施,那么将进一步杜绝公积金骗提风险。

◆公积金贷款变化:非京籍可异地使用公积金购房

过去,北京公积金贷款购房规定,并没有对“在北京工作且具有公积金账户的非北京籍职工”有过明确要求,但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那么首次提出了非京籍职工可异地使用公积金购房。

在北京工作且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京籍职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只受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省份购置的住房,除北京和原籍两地外,在其他地区购房的不予受理。同时指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除原有材料外,还需提供限购证明。

◆积金存缴变化:56家银行网点可办理公积金效劳

北京市民提取公积金可选择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办理,不用再去管理中心了。为了便利于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合作,现已设有56个银行网点试点办理公积金缴存、支取、查询等效劳。

这些网点还提供免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效劳,除了窗口办理外,现场还有一台柜员机可以自助办理,没有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只要带上身份证,3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好自己的联名卡。

此外,最重要的就是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千万不要存有欺诈做法,一旦

骗提公积金那么3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提取及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缴纳费用,手续费又是如何收取的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缴纳费用,手续费又是如何收取的

办理住房公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费⽤,⼿续费⼜是如

何收取的

在我们⽣活质量的不断改善的同时,我们对于个⼈的住房公积⾦的的问题越来越重视。那么公积⾦贷款要⼿续费吗?个⼈住房公积⾦贷款⼿续费⼜是如何收取?

⼀、办理住房公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费⽤?

(1)住房公积⾦管理中⼼在为个⼈办理住房公积⾦贷款⼿续,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的。借款⼈所应该要缴纳的贷款费⽤主要是在办房产抵押登记时,房产部门以及评估机构按其规定收取的⼯本费和相关管理费⽤。

(2)假如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的,那么需要向中介公司缴纳⼀部分的中介费⽤。如果个⼈因不能提供合规的担保⽽需借助担保公司进⾏担保的,则必须向担保公司交纳⼀定⽐例的担保费⽤。

(3)在办理个⼈住房公积⾦贷款所需要缴纳的费⽤主要包括担保费、评估费⽤、贷款的服务费及相关的税费等。

⼆、个⼈住房公积⾦贷款的⼿续费⼜是如何收取的呢?

(1)担保费:借款的申请⼈在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时候,是⼀定要提供管理中⼼认可的担保⽅式。⽬前主要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其他担保⽅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如果是由担保中⼼提供担保的,则应向担保中⼼交纳⼀部分担保服务费。

(2)代办费:收费标准是300元,具体的话要咨询您的贷款办理机构。

(3)评估费:收费标准是300元,其中1990年(含1990年)前的⼆⼿房贷款额度超过房屋总价30%,1990年以后的⼆⼿房中超过房屋总价的50%,需要由办理机构指定评估公司进⾏房屋评估。

(4)在办理住房公积⾦抵押登记时,可以向申请抵押者收取⼿续费。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是几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般最短为1年,最长为25年。具体到个人要结合借款申请人年龄和所购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来确定:

(1)根据借款申请人年龄计算出能够贷款的年限,即65岁减申请人申请时年龄;

(2)若购买二手住房,还需根据所购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出能够贷款的年限,即建筑物耐用年限(砖混的为50年、钢混的为60年)减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再减3年。

以上述两个年限中较短的年限确定为可以贷款的最长年限。例如:申请人因购买二手房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其年龄为40岁,配偶年龄为45岁,所购房屋为砖混结构,已使用23年。按年龄计算的贷款年限为25年,按所购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的贷款年限为24年(50-23-3=24年),申请人最长贷款年限为24年。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方式

住房公积金采取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采取自行送缴或银行托收,汇缴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银行实际入账日期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采取自行送缴的,由单位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存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采取银行托收的,由管理中心在次月初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公积金评估费收取标准

公积金评估费收取标准

公积金评估费收取标准

公积金评估费是指公积金贷款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的评估房产价值所产生的费用。公积金评估费是为了保证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而设立的,它是评估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房产进行评估后所形成的费用。

公积金评估费的收取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收费标准多数地区设定为公积金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0.2%到0.3%之间。这个比例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

况来确定的,旨在确保评估费能够合理地反映房产的实际价值。

2. 公积金评估费的最低收费标准通常为一定金额,一般为

1000元到2000元之间。这个最低收费标准是为了保障评估师

的基本费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营成本,并且能够平衡不同价值房产的评估费用。

3. 公积金评估费是由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一次性缴纳的,一般在贷款放款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扣除。评估费的缴纳是贷款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按时缴纳评估费将会导致贷款无法获得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评估费只是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一项费用,与其他费用如办理贷款手续费、公证费、银行服务费等是相互独立的。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要保证评估费的收取既能够满足评估师的合理收益,又不会形成不必要的负担。

公积金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且要定期进行审查和调整,以确保收费标准的公正和合理。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评估师的监管和培训,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以保护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

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

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

公积金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作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申请的一种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审批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评估标准和要求。这些评估标准旨在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从而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首先,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评估。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包

括年龄、婚姻状况、职业身份等。年龄通常要求在22周岁至65周岁之间,婚姻状况要求稳定,职业身份要求合法稳定。此外,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也是评估的重要内容,银行或金融机构会通过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来评估其信用情况,以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

其次,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还包括房屋评估和贷款用途评估。房屋评估是指银

行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所购房产的价值和合法性进行评估,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评估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用途进行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用于非法活动或高风险投资。

此外,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还包括还款能力评估。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借款人

的收入情况、负债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还款能力和贷款偿还风险。一般来说,借款人的月收入要求稳定且足够支持贷款偿还,负债情况要求合理,不超过一定比例。

最后,公积金贷款评估标准还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评估。银行或金融机构

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文件、合同文件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借款人还需提供相关的贷款材料和证明文件,以便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如下

日照公积金贷款指南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日照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日照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申请人、配偶和担保人须授权公积金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五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与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

六申请人或配偶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企业集资建房、二手房,申请人应为房屋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

日照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

日照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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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2020长沙住房公积金新政要求

2020长沙住房公积金新政要求

2020长沙住房公积金新政要求

长沙公积金贷款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长沙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

长沙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4、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

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长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贷款流程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额度计算
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 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
1.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 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 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

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39年,且售房人及共有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应提供贷款要件

以下要件为中心所需要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售房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A4纸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薄首页、户主页、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页、售房人及共有人页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售房人及共有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委托银行还款卡(借记卡)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售房人的房屋转让合同、银行资金监管协议、首付款收据;

6、借款人所购住房更名之后的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登记费发票;

7、售房人所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委托银行卡(收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如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公积金缴存明细。

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流程

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流程

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办理流程:到“中心”咨询、登记→ 提交申请资料→“中心”受理、审批→ 买卖双方交易过户→ 与银行签订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资金发放→ 借款人按月还款→结清贷款→注销抵押。

第一步“中心”咨询,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借款人向市资金中心提交以下贷款资料:(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

第三步“中心” 受理审批:市资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第四步交易过户: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第五步签订合同: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中心,由市资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第六步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七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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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的通知(2020)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房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借款申请人负担,自2019年9月16日(含)以后发放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房屋评估费用,已交纳的二手房贷款评估费用予以返还。具体通知如下:

一、返还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二手房评估费用

2019年9月16日(含)以后发放的二手房贷款,返还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用。返还方式包括:

(一)直接返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对符合时限要求的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用逐一核实。核实无误后,资金中心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将评估费用全额返还至借款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并短信通知借款申请人。

(二)申请返还。借款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明,前往本人贷款发放银行办理评估费用返还登记。资金中心对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将评估费用全额返还至借款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并短信通知借款申请人。各银行经办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精简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请二手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由资金中心会同贷款发放银行进行内部核查,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评估费用。精简后的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级在京单位,传达至缴存职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遇问题,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手房评估费用返还业务经办网点联系表

2.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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