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请示制度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二章请示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
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案件请示报告工作机制
案件请示报告工作机制案件请示报告是一种常用的工作机制,它可以帮助组织或团队高效地协同合作,快速解决问题。
下面是一个案件请示报告的工作机制:1. 提出请示:当工作中遇到需要决策或解决的问题时,员工可以向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提出案件请示。
请示内容应包括问题的具体描述和解决方案的建议。
2. 请示审核:接收请示的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需要对请示内容进行审核。
他们会仔细分析问题,并根据公司政策、流程和法律要求进行评估。
审核的目的是确保请示合理合法,处理方式符合公司规范。
3. 请示批准:经过审核后,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可以批准请示。
他们会在请示中给出明确的建议和行动方案,或决定授权员工自行处理。
请示批准的目的是为了传达决策,指导员工如何进一步行动。
4. 分工协作:根据请示批准的决策,相关部门或员工会分工合作,共同落实解决方案。
这涉及到各种工作细节,包括资源调度、任务分配、进度控制等。
分工协作的目的是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最大化地发挥团队的协同效能。
5. 反馈汇报: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员工需要不断反馈工作进展和结果。
他们会向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提供详细的工作报告,说明解决问题的具体步骤和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反馈汇报的目的是确保领导层了解问题的处理情况,可以及时做出调整和决策。
6. 审核验收: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会对反馈汇报进行审核验收。
他们会对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审核验收的目的是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提供后续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通过以上工作机制,案件请示报告可以帮助组织或团队高效、快速地解决问题。
它在决策、分工、反馈和监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工作可以有序进行,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案件请示报告也可以促进团队的协同合作和学习成长,提高组织的整体绩效。
关于对有关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有关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有关请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请示》(宁检〔2015〕12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或者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法律、司法解释设置复议程序或者重新审查程序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或者报请重新审查;法律、司法解释未设置复议程序或者重新审查程序的,不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或者报请重新审查。
三、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非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且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请复议情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提请复议。
此复。
报告请示制度范文
报告请示制度范文一、引言请示制度是指在组织中,员工在遇到重大问题、需要采取与常规工作不同的行动时,需要向上级领导提交请示,并根据上级领导的批示进行工作的一种制度。
请示制度的实施对于组织的运转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如何建立请示制度、请示制度的作用、请示制度的操作流程以及请示制度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请示制度的建立为了规范组织运作,确保良好的工作秩序,建立科学合理的请示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必须要明确请示的范围和对象,确定什么样的问题需要请示,以及请示的上级领导是谁。
其次,明确请示的内容和形式,明确请示应包含哪些方面的信息,以及提交请示的方式是书面还是口头。
最后,要明确请示的时间节点和处理方式,明确请示应在何时提交,以及领导应在何时进行批示。
三、请示制度的作用请示制度对于组织运转和发展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层级关系明晰:请示制度明确了员工与上级领导的关系,使组织结构更加清晰,避免了权责不清的问题。
2.决策科学化:通过请示制度,员工需要在遇到问题时充分思考,清晰地表达问题,并寻求上级领导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和合理。
3.错误减少:请示制度可以减少因缺乏信息或独断专行而导致的错误决策,从而避免损失和后悔。
4.员工参与感增强:请示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中能够参与决策过程,增加对组织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四、请示制度的操作流程请示制度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问题意识的引导:员工在遇到重大问题或需要采取与常规工作不同的行动时,应意识到需要请示,并主动寻求上级领导的意见。
2.请示准备:员工在请示前,应准备充分,确保问题清晰明确,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3.请示提交: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上级领导提交请示。
请示应包含问题描述、背景信息、可行方案等内容,并明确请示的紧急程度和期待的处理方式。
4.领导批示:上级领导在收到请示后,应及时进行批示。
批示应明确问题的解决方向和时间节点,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请示报告制度是指在组织内部,对于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或需要领导批准的事宜,下级单位或个人向上级单位或领导层提出请示并递交报告的一种管理制度。
通过请示报告制度,可以确保组织内部的决策透明、科学合理,并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二、请示报告制度的目的1.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请示报告制度,可以确保决策在充分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性。
2. 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和协调:请示报告制度可以促进各级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提高工作的协同效率。
3. 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请示报告制度可以遵循法律法规和组织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减少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三、请示报告制度的流程1. 请示流程:(1) 下级单位或个人发现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或需要领导批准的事宜,编写请示报告书。
(2) 请示报告书需要包括事由、背景、问题、建议等内容,确保表达清晰、准确。
(3) 下级单位或个人将请示报告书递交给上级单位或领导层。
(4) 上级单位或领导层收到请示报告书后,进行审阅、研究,并提出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
(5) 下级单位或个人根据上级的意见或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递交请示报告书。
(6) 上级单位或领导层根据请示报告书的内容和意见,进行决策和批复。
2. 报告流程:(1) 下级单位或个人完成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或领导批准的事宜后,编写报告。
(2) 报告需要包括决策过程、结果、影响等内容,确保表达完整、准确。
(3) 下级单位或个人将报告递交给上级单位或领导层。
(4) 上级单位或领导层收到报告后,进行审阅、研究,并提出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
(5) 下级单位或个人根据上级的意见或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递交报告。
(6) 上级单位或领导层根据报告的内容和意见,进行总结和评价。
四、请示报告制度的注意事项1. 请示报告书或报告应当准确、客观地反映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实陈述。
建立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建立请示报告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本文从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的重要性1. 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规定了下级向上级报告工作的方式和时间,使上级能够及时了解下级的工作情况,指导下级工作的发展。
同时,上级向下级请示报告,也有助于拉近上下级之间的距离,增强团结协作。
2.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要求下级在重大问题上向上级请示,使上级能够充分了解问题的实际情况,从而作出科学、准确的决策。
此外,上级在决策过程中,也要向下级请示报告,听取下级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
3. 防止工作失误和疏漏。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要求下级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有利于上级及时发现下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同时,下级也要主动向上级请示,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和疏漏。
4.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了各级职责和任务,使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下级在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及时向上级请示,上级及时给予指导,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请示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了哪些工作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以及向哪个级别的上级请示报告。
通常情况下,下级应当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请示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
2. 请示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规定了请示报告的方式,如口头报告、书面报告等,以及请示报告的时间,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3. 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请示报告应当包括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和建议等,以便上级全面了解下级工作的情况。
《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由来与启示
《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由来与启示作者:宋庆伟来源:《前进》 2018年第8期□ 宋庆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2015年7月,他在西柏坡调研时指出:“这里是党立规矩的地方”,特别强调了1948年在西柏坡召开的九月会议与请示报告制度的确立。
今年是毛泽东《关于请示报告制度》指示发布70周年,也是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正式确立70周年,回顾《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发布的来龙去脉,以历史启迪现实与未来,是我们对《关于请示报告制度》指示发布70周年和请示报告制度正式确立70周年最好的纪念。
《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由来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提出了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命题。
1923年6月,中央就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1928年10月17日,中央在《关于各省委对中央的报告大纲》中对报告的时间、种类、内容以及保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警示不按时提交详细报告者“中央即停发经费”。
1931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建立报告制度问题》的通令,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建立下级向上级经常作报告的制度和上级对下级实行工作检查的制度。
1932年11月25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通令》进一步要求各部队把向上级报送材料作为一项制度。
抗战时期,针对王明等在重大问题上不请示中央,严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问题,中共中央于1941年7月作出了《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明确要求:“各个独立工作区域领导人员,特别注意在今天比任何时候更需要相信与服从中央的领导。
应当在党内开展反对‘分散主义、‘独立主义’、‘个人主义’的斗争。
”1942年9月,中央进一步颁布《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各根据地领导机关在实行政策及制度时,必须依照中央的指示。
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
刍议案件请示制度之规范
刍议案件请示制度之规范p(一)案件请示制度的概念所谓案件请示制度,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亦无法律明文规定,却已固化为法院的一种办案方式和审判惯例,①具体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新型、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逐级向上请示,上级法院经研究后,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答复,下级法院依此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操作方式。
②(二)案件请示制度的渊源案件请示,在我国虽由来已久,但最终形成一种制度,却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4日和1990年8月16日下发的《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第一次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形式,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措施重新框定并确立成为了一种制度。
③二、案件请示制度的司法现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备,案件请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却日愈明显,比如导致二审程序形同虚设,妨碍司法效率,有违公开审判原则,阻碍法官职业化的发展等等,因此,但当前理论界的主流意见却是倾向于取消。
④法院的工作也开始处于被动局面,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发布了《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要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
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并在2005年10月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逐步取消个案请示”。
之后,各地法院也纷纷开始了司法改革与实践。
比如,江苏省扬州中院在2006年3月就已经专门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个案内部请示;同年5月,陕西省法院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逐步取消个案请示。
请示、报告、议事制度范文(4篇)
请示、报告、议事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请示、报告、议事工作,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请示第一节请示概述1. 请示是指下级机关或个人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提出请求、意见或行动的一种文书形式。
2. 请示范围:涉及重大问题、重要决策及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必须请示的事项。
第二节请示的程序1. 初次请示:下级机关或个人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初次提出请求、意见或行动,应经下列程序:(1)书面或口头请示:请示内容应明确、具体、详尽,表达清楚请求、意见或行动的原因、依据、目的和意义;(2)请示理由:请示内容应充分论证,说明请求、意见或行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3)请示审议:上级机关或领导收到请示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议,根据请示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和决策。
2. 连续请示: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下级机关或个人需连续请示的,应经下列程序:(1)书面请示:下级机关或个人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提出书面请示;(2)备案审议:上级机关或领导收到连续请示后,应核实请示内容是否与初次请示一致,并进行备案审议;(3)备案报告:上级机关或领导作出备案决定后,下级机关或个人应根据决定执行相应措施。
第三节请示的效力和期限1. 请示的效力:请示具有征求意见、征求批准、请示备案三种效力,由请示内容决定。
2. 请示的期限:请示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节请示的文书和格式1. 请示的文书:请示应单独成文,具有书面形式。
2. 请示的格式:请示应包括发文机关、收文机关、标题、正文和请示页脚等要素,格式规范统一。
第三章报告第一节报告概述1. 报告是指下级机关或个人向上级机关或领导陈述情况、汇报工作、解释问题的一种文书形式。
2. 报告范围:涉及组织领导任务、工作计划、工作进展、问题反映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节报告的要求1.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涵盖所报告事项的全面情况。
检察 强化案件请示汇报
检察强化案件请示汇报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改革创新中加强了案件请示汇报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水平和效率。
案件请示汇报是检察机关内部协同配合、统筹决策、确保办案公正的重要工作环节。
在案件请示汇报中,检察机关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强指导和培训。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案件请示汇报能力。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系列操作规范和指导文件,明确案件请示汇报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其次,做好案件筛查和分析。
案件请示汇报应从反映社会关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进行选择,同时,也需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证据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只有做到事先认真筛查和分析,才能在请示汇报中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
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确保案件请示汇报的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传达。
此外,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请示汇报中还需要加强与有关地区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办理好重大敏感案件。
第四,加强对案件请示汇报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评估是提高案件请示汇报质量的重要方式。
检察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估机构和工作机制,对案件请示汇报的内容、流程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做好案件请示汇报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案件请示汇报涉及的信息较多,为了方便后续查询和使用,应详细记录和归档相关文件和材料。
此外,在记录和归档中需要注意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确保案件请示汇报的内容不被泄露。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加强案件请示汇报工作中需要重视指导和培训、做好案件筛查和分析、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加强监督和评估,以及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请示汇报的质量和效率,也能够确保办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我国的检察机关能够在案件请示汇报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三一文库()〔《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并于当日向社会发布。
四个多月来,通过实践运用,我感觉到基层纪检干部对这部党内法规的实施还有些不适应,一些明显与《规则》不一致的贯性作法还在应用,这就存在在着一定的办案风险。
我作为纪检干部的一员,对新《规则》的运用也不熟练,主要因为是学习不够。
今天我带着平时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疑问,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规则。
我主要是从实践的角度对请示报告制度、审批批准环节、办理时限等三个问题进行了归纳笔记,与大家共享,欢迎大家讨论,便于我们实践中共同掌握,共同提高。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
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我归纳起来,整个规则里面有以下六处需要请示报告。
1、第十三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这里没有提到县委候补委员,主要负责人应该是指党政两个一把手。
2、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我认为部门行政一把手也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另外“必要时”,我认为一是案谈话函询的内容涉及的工作敏感或是本区域重要工作事项,二是重要人员,即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党委。
建议下级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都要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3、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检察 强化案件请示汇报
检察强化案件请示汇报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如下:第一章引言1.1 概述案件请示汇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上级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检察机关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在处理复杂的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及时有效地请示和汇报工作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强化案件请示汇报的重要性以及案件请示汇报的流程与要点进行详细探讨。
通过分析和总结相关的案例,旨在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请示汇报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机关中的作用。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分别说明强化案件请示的重要性和案件请示汇报的流程与要点。
随后,本文将给出结论,强调检察机关应加强案件请示汇报工作的必要性,并探讨案件请示汇报的效果与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论证,相信可以对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请示汇报工作有所裨益,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指的是文章的整体组织方式和安排顺序。
一个清晰的文章结构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文章内容。
在本篇长文中,文章结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组织: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强化案件请示的重要性2.2 案件请示汇报的流程与要点3. 结论3.1 检察机关应加强案件请示汇报工作3.2 案件请示汇报的效果与意义在引言部分,我们首先通过概述来引入文章的主题,概述可以包括当前检察工作中案件请示汇报的现状以及相关问题。
接下来,文章结构部分可以详细阐述本篇文章的整体组织框架,即由大纲中的几个部分组成,并说明每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若干小节,每个小节介绍一个具体的主题。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可以分别讨论强化案件请示的重要性和案件请示汇报的流程与要点。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2015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5(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二章请示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
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六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第八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之前报送。
纪检监察干部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上存在问题
纪检监察干部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上存在问题纪检监察干部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上存在问题在纪检监察系统中,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推进,对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也逐渐发现了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请示报告制度认识不清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请示报告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晰。
他们往往在重大事项决策前没有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或者在重大问题发生后未能及时向上级汇报,导致了信息不畅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这说明了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上对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
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缺乏细化的具体规定另纪检监察干部对于请示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范围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混淆。
有的干部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规避请示报告的程序,或者将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请示报告制度的实质性作用。
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要求需要更加细化,以便纪检监察干部能够清晰明了地落实。
三、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形式主义做法另外,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可能会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的做法。
他们可能只是将请示报告作为一种例行的程序性行为,而缺乏具体的思考和深入的调查研究。
这样做不但未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加重了工作负担,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上级领导形成了干扰。
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请示报告制度的初衷,也不符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
纪检监察干部在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明确请示报告制度的要求和范围,确保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也需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检查,规范他们的行为,避免出现对制度的规避和形式主义的做法。
相信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推动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请示报告工作机制
请示报告工作机制一、引言请示报告是组织内部管理者向上级进行请示、报告、汇报工作情况和决策意见的一种管理工作机制。
通过请示报告工作机制,可以促进组织内各级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质量,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本文将从请示报告的基本概念、流程及工作机制等方面展开论述,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二、请示报告的基本概念请示报告是指组织内部管理者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工作情况和决策意见的一种管理工作机制。
它是管理者进行决策和执行工作时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组织内部具有广泛的应用。
通过请示报告,管理者可以向上级领导进行沟通、交流和协商,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情况,寻求指导和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请示报告,上级领导也可以及时了解到下属部门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给予适时的指导和支持,推动组织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请示报告的流程1. 请示的起草:管理者根据工作需要,起草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相关的情况、问题和决策意见等,并提交给直接上级领导进行审核。
2. 请示的审核:直接上级领导对请示报告进行审核,核实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并指导管理者进行修改。
3. 请示的批准:上级领导根据上报的请示报告内容,进行审批和批准,并下发相应的决策文件或文件意见。
4. 请示的执行:管理者按照上级领导批准的决策结果,执行相应的工作任务和措施,并向上级领导进行反馈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请示报告的工作机制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请示报告工作机制,管理者可以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和报告工作情况,寻求决策支持和指导,避免因决策滞后或不当而导致的工作延误和问题发生,提高管理效率。
2. 促进决策科学性:上级领导通过请示报告,可以了解到下属部门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给予指导和支持,推动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片面主观决策而导致的问题和风险。
3. 加强组织协作:请示报告工作机制可以促进组织内各级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上下级、部门间的有效合作机制,增进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文化建设。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用于规范和管理组织内部的请示流程和决策流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内部的请示关系清晰、责任明确,有效地推进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点:
1. 请示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请示,例如重大决策、重要投资、高风险操作等。
2. 请示的程序和流程:制定请示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发起请示、流转审批、反馈决策、执行跟踪等环节。
3. 请示的组织和责任:明确请示的组织层级和责任人,确保请示关系清晰、责任明确。
4. 请示的内容和形式:规定请示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例如需要提供的背景材料、分析数据、风险评估等。
5. 请示的反馈和决策:确定请示报告的反馈方式和决策机制,包括审批、讨论、咨询等方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6. 请示报告的保密性和机密性:确保请示报告的保密性和机密性,保护组织的利益和秘密。
7. 请示报告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请示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
请示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组织内部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促进组织的协调与合作,避免决策偏差和风险。
同时,该制度可以对决策者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鄂检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检发[2007]41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一百零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使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办理、遵章守则、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下列重大事项和案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一)本级检察院开展的重要业务工作,认为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二)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以及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准备实施的检察工作机制改革措施;(四)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认为同级领导和部门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可能影响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五)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和案件。
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下列重大事项、案件、事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的情况;(二)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意见;(三)重要业务工作情况;(四)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事项、交办和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五)本地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六)本地区发生的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动态;(七)办案中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和犯罪嫌疑人死亡、证人死亡等重大办案安全事故;(八)本地区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九)检察机关发生的枪支被盗、丢失事件;(十)检察机关发生的重大失密、泄密事件;(十一)检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中牺牲的情况;(十二)检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十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案件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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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 。司法 实 践 中 , 检 察官基 于上述 “ 不 单 纯 ”的动 机, 各 种请示 层 出不 穷 , 其 中确实 有些 问题 需要 请示 上级院, 但 也有 相 当一 部 分 的请 示 未 必 是 真正 的疑
难 问题 。
( 二) 请 示结果 性质 不确 定
、
Ma r .. 2 01 5 Vo 1 . 2 8 N o 建设】
检 察机关请示制度刍 议
陈鹏 飞 , 李文栋
( 重 庆市北碚 区人 民检察 院 , 重庆 4 0 0 7 1 1 )
[ 摘
要] 检察机 关请 示制度在 实践 中较为 常见 , 从宏观 角度看 , 该制度存在 着下级检 察机 关请示动机 “ 不单
化, 检 察 官应 当在 办案 过 程 中置 自身 利 益 于 案件 之
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但是检察机 关请 示 制度 在 立法 上 缺 乏 直 接 依 据 , 在 司法 中也 存
在 运行 上 的 困境 , 在 理论 上 缺少 必要 的关 注 , 如何 使
请 示制 度更 好 地发 挥 功 能 , 是 实 务 界 与 理 论 界 共 同
请示 制 度本 是下 级 检察 机关 解决 疑难 问题 的一 个途 径 , 用之 得 当能 够有 效地 提 升办案 质 量 , 但 现 实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1 — 0 5
出的批 复 , 一 律 要求 下级 检察 机关 执行 , 这 一做 法本
作者简介 : 陈鹏 飞( 1 9 8 6一) , 男, 湖北黄 冈人 , 重庆市北 碚区人 民检察院干部 , 法学硕士 , 研 究方 向为刑事法学 ; 李 文栋( 1 9 7 6一) , 男, 甘肃 兰州 人 , 重庆 市北 碚区人 民检察院干部 , 法学学士 , 研 究方 向为刑事法学 。
纯” 、 请 求结果性质 不确 定及 制度功能异化的 问题 。尽 管请 示制度存在 着一些 争议 , 在 实践 中的运行也 出现过诸 多 问题 , 但 不能否认 请示制度对 于检 察机 关的重要意 义 , 其存在 有着现 实合理性 。对 请示制度进 行一 定的 改 良, 而不 是 直接废 除 , 使 其发挥特有功 能, 弥补不足之 处, 是较为理性 的选择 。 [ 关键词 ] 检察机 关; 请示制度 ; 改 良性措施 [ 中图分类 号]D F 8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1 6 7 2—1 5 0 0 ( 2 0 1 5 ) 0 1— 0 0 3 5— 0 3
级 检察 机关 。
检察机关的请示多为同意 , 这样就被“ 狡猾的” 检察 官所利用 , 将 自己倾 向的意见上报请示 , 并使上级检 察 机关 产 生先 人为 主 的作 用 , 这 样 就 合 理 地 利用 上
级 检察 机关 实 现 了 自己 的 目的 , 且 将 风 险 转 移 到上
级 检察 机关 。 有 的上 级检 察机 关 对于 下级 检察 机关 的请 示做
而易 见 的 。但 在 实践 中 , 由 于上 级 检 察 机 关 对 下级
制度 , 使得 检察 官 在遇 到难 办案 件 时 , 首 先考 虑 的就
是如何规避风险、 转移压力 , 使考核数据更为华丽。 对 于难 办案 件 向上 级 检 察 机 关请 示 , 并 按 请 示 结 果
来 处理 , 能 够有 效地 将 风 险或 者 说 是 责 任 转 移 到 上
下 级 检察 机关 在 办 案 过 程 中遇 到 难 办 事 项 , 向
却并 未 能 实 现 制 度 构 建 时 的 初 衷 。 检 察 官 办 理 案 件, 法 律是 唯 一 的依据 , 从 事法 律事 务 的动机 只能 是 更 加 准确地 适 用法 律 , 而不 是 如 何 使 自身 利 益最 大
关实现特定 的 目的。 …数 字化管 理体制下 , 多达数
十种考 核指 标 时刻 左 右 着 检 察 官 办 案 倾 向 , 并 对 检
察 官个 人利 益 有着 直 接 影 响 , 加 之 严 格 的错 案 追 究
力 。对 于后一 情 形 , 则 完 全忽视 了请 示 制度 的性 质 , 违背 了检 察一 体化 原 则 , 对 司法 权 威 的损 害 也 是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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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0 1 5年 3月
无 不妥 , 但请 示制 度 在 程 序 上 缺少 一 个 救 济 的 回旋
2 0 1 5年 3月
山西省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部 分下 级检 察机 关 没有 正确 地认识 到请 示结 果 的性 质 , 对待 上 级检 察 机 关 作 出的批 复也 存 在 着 认 识 上 的分歧 。上 级检 察 机关 的批 复是其 实施 领 导权 的方 式 之一 , 下级 检察 机关 必须 执 行 , 但 也有 少数 观
点认 为批 复不 是 法定 规 范 性 文 件 , 因而 不 具 有 约 束
检 察机 关请 示制 度 运行 困境
( 一) 请 示动 机 “ 不 单纯 ” 下 级检 察机 关 的动 机 “ 不单纯” 是现实存在的, 下级 检察 机 关往 往 出 于 规 避 风 险 、 转 移 压 力 的 动机 才 向上级 检 察机 关 请 示 。之 所 以会 出现 动 机 “ 不 单 纯” , 一个 重 要 原 因 就 在 于 现 行 考 核 机 制 的异 向指 引 。考核 机 制对 检察 官办 案质 量进 行 了严 密 的数 目 化管理 , 并 通 过这 种 量 化 管 理 推 动检 察 官 与检 察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