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7]531号)
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2005年6月22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保障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行为,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工作坚持长效管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信誉管理与便民相结合。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以打击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和对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质量实施监督为目的。
三、开箱检查不应造成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的不当延误。
四、对发现或存在以下情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重点实施开箱检查或抽查:(一)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现象的;(二)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三)被举报有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行为的;(四)拼装的或中转的;(五)诚信度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
五、海事执法人员应通过检查单证(船舶预配积载图、危险货物舱单、船舶出港申报单、装箱证明等)或现场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箱体情况来确定拟进行开箱检查的目标集装箱。
六、开箱检查前,海事部门应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抄送装卸作业单位,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七、开箱检查时,被通知人和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
八、实施开箱检查须有2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
九、开箱前应记录危险货物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舱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等相关信息。
十、开箱前应对以下危险货物集装箱箱体外部情况进行检查:(一)集装箱安全合格牌(CSC标牌);(二)检查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三)集装箱箱体状况;(四)集装箱标牌、标记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号:海船舶[2011]63号颁布⽇期:2011-02-10执⾏⽇期:2011-03-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为⿎励公众参与对船舶航⾏安全和⽔域环境保护的监督,打击瞒报、谎报船载危险货物和船舶污染⽔域⾏为,保障航运安全,保护⽔域环境,我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
各有关海事局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和落实⼯作,严格执法,打击瞒报、谎报船载危险货物和船舶污染⽔域⾏为。
各单位在执⾏过程中如有任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2011年2⽉10⽇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第⼀条为⿎励公众参与对船舶航⾏安全和⽔域环境保护的监督,打击瞒报、谎报船载危险货物和船舶污染⽔域⾏为,保障航运安全,保护⽔域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为的举报与奖励活动。
第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为举报与奖励的具体实施⼯作。
第四条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辖区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为的举报⽅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违法⾏为。
第六条单位或个⼈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并留存举报⼈真实姓名(名称)、联系⽅式,以备进⼀步核实相关情况。
⿎励举报⼈利⽤拍照、摄像等⽅式收集相关资料,提供详细举报线索。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即对举报内容进⾏核实调查。
对于超出本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向举报⼈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 2009年5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规范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与集装箱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以遵守法规情况为主要依据,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和分级监管措施,对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
第二章单位备案登记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证明或文书,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第六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向所属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已经备案但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新的备案材料。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申报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国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五)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六)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七)申报员持证情况。
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1〕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事故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进行评估。
(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办事处)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除应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证明;3.船舶经营人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辖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管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做好奥运安全保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局属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实施工作,根据本办法及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做好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管工作。
载运集装箱的船舶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及港口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
辽宁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危险货物集装箱是指船舶载运的或拟交付船舶载运的装有或者可能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包括罐柜集装箱)。
洋山港内支线集装箱船舶系固绑扎现状及问题研究
洋山港内支线集装箱船舶系固绑扎现状及问题研究作者:张晓东黄晶来源:《航海》2024年第04期摘要:本文统计了近十年来发生在上海港的集装箱船舶集装箱落水事故,从洋山港内支线集装箱船舶、船员现状出发,分析了内支线集装箱船舶系固绑扎存在的问题,并从完善立法,明确内支线集装箱船舶《系固手册》配备、加强公司源头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内支线船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以及打造安全公约数,实现公司、码头作业单位共享共治等方面提出对策措施,供相关行业和主管部门参考。
关键词:集装箱船舶;系固;绑扎1 背景内支线江海联运集装箱船舶是指固定在国内港口之间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与干线船舶衔接的固定航线上从事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运输船舶[1](以下简称“内支线集装箱船舶”)。
洋山港内支线集装箱船舶主要是“长江—洋山”航线以及“外高桥—洋山”“独山—洋山”航线班轮。
1.1 公司、船舶概况以笔者今年统计数据,目前长期在洋山港辖区内从事内支线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公司约60家,公司地址主要分布在上海、南京、扬州、泰州、芜湖、蚌埠、武汉、长沙等地区。
所属船舶153艘(判定标准为近一年内在洋山港从事过内支线集装箱运输),其中航线较为固定船舶约120艘次,航线主要集中在湖北武汉、安徽芜湖、江苏南京和太仓、苏州等长江沿线城市和洋山到外高桥、洋山到独山的班轮等,驶往长江最上游港口是岳阳,往来时间间隔约20天;最下游港口为外高桥,航次最密集时每月接近20次,见表1。
以建造完工时间进行统计发现,近年来内支线船舶总体呈大型化趋势,平均吨位和箱量增长明显,最小吨位为1 431GT,最大为11 080GT,其中3 000〜6 000GT船舶数量63艘,为洋山港内支线船舶主要船型。
目前,洋山辖区500TEU以上内支线船舶共计64艘,占比45%,且近80%是2018年以后完工建造的,见表2。
从船舶检验发证情况来看,目前洋山内支线船舶中约30%为CCS检验发证,主要为新洋山、集海、海华、中外运长江、上海汉唐等国企或有国企背景的大公司,其他私企和個体船东多选择地方船检机构检验发证,主要集中在浙江舟山、安徽芜湖等地。
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1、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13)2、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证书核发程序和流程 (15)3、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流程 (17)4、水上储库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流程 (20)5、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流程 (22)6、港口溢油应急计划审批程序和流程 (24)危险货物申报员发证工作程序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办理流程图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危险货物码头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水上储库过驳作业审批程序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图附:危管防污业务政务公开项目内容危管防污o危管证书核发▪危险货物申报员发证▪装箱现场检查员发证▪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审批o危管作业审批▪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o防污证书核发▪船舶供油作业许可证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码头应急计划》的审批▪《港口应急计划》的审批▪《船舶残油接收作业许可证》核发▪《船舶垃圾回收作业审批▪《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申领▪《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o防污作业审批▪船舶供受油作业审批▪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审批▪船舶使用焚烧炉、排放压载水、残油、接收含油污水、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审批▪《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拆船作业审批▪原油洗舱审批。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河南、陕西省航务(运)管理局,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山东、浙江、湖北、安徽省、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上海航务管理处,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各有关船公司:为倡导长江航运企业诚信经营,打造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品牌,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05年制定了《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05年试运行以来,对规范长江航运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经营管理长效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长航运[2005]17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航运市场,营造良好运输经营环境,有效推进长江船公司、船舶诚实守信、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不断提高长江航运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并授权中国船东协会长江分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诚信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船公司与船舶。
海事机构的主要法定职责
海事机构的主要法定职责一、船舶登记“内安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方可航行。
二、审核最低安全配员“内安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规定,各级海事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02]5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三、船员考试发证及特殊培训“内安条例”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四、制定航速规定“内安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五、船舶签证“内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六、制定特殊航行规定“内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内河避碰规则》第四条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七、特殊护航(申请时必须作为)“内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交通部
全款适用
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004第7号令
交通运输部
2004.8.1
全款适用
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2013第15号令
交通运输部
2014.4.1
全款适用
20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6﹞598号
2012.2.1
全款适用
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
海船舶〔16〕619
交通运输部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2017第14号令
20
交通部
2017.7.1
全款适用
2017年第14号令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997第8号令
交通运输部
1998.1.1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44号令
交通部
1993.2.1
全款适用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员678号
2012.10.1
交通部海事局
2012.10.1
全款适用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安监协调56号
安监局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2第10号
交通部
2013.2.1
全款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493号
2007.4.9
国务院
2007.6.1
全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355号
宁波海事局《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实施细则
宁波海事局《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提高我局履约能力,根据《IMSBC规则》、《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662号)和《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海危防〔2011〕4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波海事局辖区内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及其代理人、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有关申报人员、固体散装货物检测单位等。
第三条监管一处归口管理辖区A组和C组货物的监管工作;监管二处归口管理辖区B组〔包括列为A&B〕货物的监管工作;各海事处具体负责A组和C组及国内沿海运输B 组〔包括列为A&B〕货物的申报备案和申报审批工作;海事审验中心具体负责国际海运B组〔包括列为A&B〕货物的申报审批工作。
第二章A组货物申报备案要求第四条载运A组货物应参照B组货物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载运A组货物进港的,只需办理船舶申报备案手续;载运A组货物出港的,应办理船舶申报和货物适运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载运A组货物出港,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1);2、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装货港提供的水分含量证明;第六条载运A组货物进、出港口,船舶或其代理人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1、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2、货物适运申报核准单证(出港申报时提供);3、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装货港提供的水分含量证明;4、积载图。
第七条办理载运A组货物船舶申报和货物适运申报备案的船舶及其代理人或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不需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培训证明。
第八条载运A组货物的船舶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船舶申报单的“主管机关签注栏”中签注“准予备案”,并加盖“船舶签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海船舶[2007]531号2007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二章信誉类别评定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申报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装箱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中国海事局关于废止一百六十九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所援引的原《船舶签证管理规
废止
5 关问题的通知
[1993]206号 月1日
则》已重新修订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
2 关于颁布《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 港 监 字 1993 年
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废止
6 申报规定》的通知
[1993]298号 11月8日
(2003年10号令)已有新的管
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
废止
6 项的通知
[1996]153号 月26日
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的通
知”(07年284号)明令废止。
管理事项已被《船员培训管理
4 关于港务(航)监督开展船员培训 安 监 字 1996 年 8
废止 规则》(1997年交通部第13号
7 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190号 月2日
5
[1995]189号 月14日
关于颁布办理航程超过20海里或30
3
港 监 字 1995 年 7
管理要求已经被新修订的《船
公里定期签证的规定和授权有关机
废止
6
[1995]199号 月19日
舶签证管理规则》覆盖。
构办理此定期签证的通知
3 关于全面开展船员培训审验工作的 港 监 字 1995 年 7
废止 管理要求已过管理时效
主要管理事项已被新修订发
关于船名音译应统一使用汉语拼音 水 监 字 1985 年 8
7
废止 布的《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
的通知
[1985]117号 月14日
船舶[2004]520号 )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
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 水 监 字 1985 年 9
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
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依法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开展信用管理。
3
协助处置类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营运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按要求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依法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开展信用管理。
2
信用管理类
水路运输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中国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外国籍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依法协助处置,并反馈结果。
7
协助处置类
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不符合项,严重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航运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
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瞒报产生原因分析与对策
装 卸 作 、 第 ■ 十 五 条 也 明 确 规 定 : 址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认 为 交 付 船 舶 载 运 的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应 当 申 报 而 未 申报 ,或 者 申报 的 内 容 不 符 合 吱 情 况 的 , u 以 按 照 【 务院 交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舰 刊 定 采 取 " 箱 等 斤式 盎 验 2 1 (1 1 2川 1日生 效 实 施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囤 船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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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愿 违 ,弄 巧 成 拙 ,海 事 部 门 在 查 获 危 险 品瞒报 后处 罚 力度 也 是很 大 的 , 对他们来讲这也是得不偿失的。
并 降 低 托 运 人 的鉴 定 成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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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中 清 , 经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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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事局文件芜海事[2011]6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的通知局属各海事处、各船公司:为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规范船舶运输货物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了《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海船舶[2010]357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运输特别种类货物的国内航行船舶应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配备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事项和要求如下:1、《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适用于装载钢材、集装箱、重大件、木材和滚装货物的5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含江海联运船舶)。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从事钢材运输的5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含江海联运船舶)必须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钢材运输部分)》(以下简称《手册》),从事其它货物运输的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暂不强制要求。
2、《手册》中钢材系指“任何金属制成的卷材、板材、管材、线材、型材等金属废料”。
3、编写《手册》的人员应有在相关船舶上担任大副及以上职务的经历。
4、各船公司应在2010年12月1日后第一“符合证明”年度审核日之前,将《手册》配备和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我局在今后的船舶审核中将对已配备《手册》的船舶,验证其船上涉及货物运输安全的管理及操作是否符合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分的要求。
5、自2011年1月1日起,各海事处应将船舶配备《手册》的情况纳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
如果发生适用船舶未配备《手册》或《手册》编制标准明显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指南》或《范本》相关要求的情形,应采取“开行前纠正”的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附件∶1、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2、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编写指南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0)357号关于船舶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各船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规范船舶运输货物管理,我局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运输特别种类货物的国内航行船舶应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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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07]531号
关于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
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危险货物瞒报、谎报、漏报、错报和集装箱装箱质量问题是当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管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为了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有效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使海事管理更加便民利民,我局制定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危险货物管理通知
校对:许吉翔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二章信誉类别评定
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
(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申报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
(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装箱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八条对已经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并按照本办法为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
信誉类别分为A、B、C三类。
第九条信誉类别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的违规记录;
(二)发生事故的情况;
(三)涉及危险货物违法案件情况;
(四)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的单位和人员被举报并经查实情况等。
第十条信誉类别评定采用当年度累计扣分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
第十一条经评定信誉类别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办理信誉类别确认或变更。
备案单位初次评定时,上两年度无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直接按A类单位管理;上两年度有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按B类单位管理;上两年度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按C类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申报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暂扣培训合格证书或有
违章记录在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五)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六)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七)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因装箱质量问题,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三)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四)装箱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培训、暂扣合格证书或违章记录在案的;
(五)应报告或提交的装箱信息或档案(包括照片、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七)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八)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按各单位年度扣分累计扣满情况,即时调整其信誉类别。
A类或B类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随时对其信誉类别进行调整,按照C类进行管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由于申报或装箱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A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给予以下便利措施:
(一)优先办理远程电子申报;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快速通道办理;
(三)接受相关担保证明;
(四)免除集装箱开箱检查,但专项、专案检查除外。
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B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除实施常规监管外,重点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信誉类别。
(二)不接受相关担保证明,除高危险性货物外,可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一定比例的开箱抽查。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C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办理手续时,应提交相应正本书面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货物状况和装箱质量进行查验后,
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装箱单位在办理申报审批时应按照装箱标准附送3张反映装箱情况的照片,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经常性开箱抽查。
第四章申报员及装箱员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申报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在包装、标记、申报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报送申报信息的。
(四)有错报、漏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五)由于在申报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未按规定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二)危险货物集装箱无CSC标牌、箱体严重变形或集装箱超载的;
(三)集装箱内危险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在积载、隔离、衬垫、加固、标志、标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有阻挠、拖延海事管理机构开箱查验的。
第二十条申报员、装箱员扣分达到相应的扣分量,应对其采取暂扣培训合格证书、吊销其培训合格证书等限制性措施,经培训或评估后,可再允许其从事申报、装箱工作。
第二十一条申报员、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将吊销培训合格证书,且二年内不再对其签发新证书: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未到现场检查就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三)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臵之不理,或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进行纠正的;
(四)由于在申报或装箱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装箱单位应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工作。
罐式集装箱可参照集装箱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
海事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信誉类别年度累计扣分值、人员证书限制性措施扣分值及各项具体行为的扣分值,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