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宪政论之学术范式意义(代引言)
儒家人文精神及其对代法治的可能意义
儒家人文精神及其对代法治的可能意义儒家思想,那可是咱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贝呀!它所蕴含的人文精神就像一颗璀璨的星星,在历史的长河中闪闪发光。
你想想看,儒家强调的“仁”,不就是告诉我们要善良、友爱、关心他人嘛!这不就像冬日里的暖阳,给人温暖和力量。
还有“礼”,让我们懂规矩、有礼貌,知道啥时候该干啥,就像给生活画了一道道清晰的线,让我们不至于迷失方向。
这和法治又有啥关系呢?嘿,关系可大了去了!法治是用条条框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让社会有秩序。
可光有这些冷冰冰的规定有时候是不是觉得缺点啥?对呀,缺的就是儒家人文精神那股子人情味呀!比如说吧,法律规定不能闯红灯,这没错。
可要是有人因为特殊情况,比如着急送病人去医院而闯了红灯,这时候要是只按法律条文来处理,是不是有点不近人情了?但要是有了儒家的仁爱之心,执法者是不是就可能多考虑一下实际情况,做出更人性化的处理呢?再比如,尊老爱幼是儒家一直倡导的美德。
在法治社会里,保障老年人和儿童的权益也有相关法律规定。
但如果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份对长辈的敬重、对孩子的关爱,是不是比仅仅因为法律规定才去做这些事更让人觉得温暖呢?儒家的人文精神就像是法治的调味剂,让法治变得不那么生硬,多了些柔和。
它让我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能用心去感受他人的需要,用爱去填补法律可能存在的缝隙。
想想看,如果大家都能怀着一颗仁爱之心,用礼貌和尊重对待他人,那我们的社会该有多和谐呀!法治能管住人们的行为,可儒家的人文精神能管住人们的心呀!这不就像一个人,光有强壮的身体还不行,还得有高尚的品德和善良的心灵,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让人喜欢的人嘛!所以呀,儒家人文精神对现代法治的意义那可真是不可小瞧。
它不是要取代法治,而是要和法治相辅相成,让我们的社会既有序又充满温情。
我们不能光靠法律条文来治理社会,还得靠儒家的这些美好品德来滋养我们的心灵,让我们成为真正有温度的人。
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更加有意义呀!难道不是吗?。
宪政儒学的传统启示
政治体制、政治文化及其命运的具体影响,这里不
作细叙。值得强调的是,一般认为,经过北宋政治 实践的波折,宋儒在南宋转向内在,注重心性世界 的探讨。这种论调在余英时先生关于朱熹历史世 界的研究中得到了有力的修正,使我们看到秩序 重建依然是理学诸儒的中心关怀之一。本文要指 出的是,只是认识到这一点还是远远不够的。重要
周礼代表的三代文明,天命信仰下的德性意识与
文质彬彬的礼法建制分别形成三代之法的文明基 础和体制构造。后经孑L、孟、苟等先秦儒家的反思
二、近世以来宪政儒学的三重潮流
作为世界上最为悠久璀璨的文明传统之一, 儒学自身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挖 掘。陈寅恪先生指出的儒家对于中华文明“制度法 律、公私生活”的巨大型塑作用究竟如何体现,本 文提出的宪政儒学可以作为观察的线索之一,与 我们的时代命题相关度更大。所谓宪政儒学,不同 于儒学传统的心性层面,也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和 制度层面,主要是指儒家基于善治理想的追求,对 政治体的根本法度构造之关切和知行,围绕政治 权力的安顿、规约和限制展现为宪制论述与实践 证成两个方面。它与政治传统中由法家型塑的专 制性力量之间的对抗,决定了华夏政治文明命运 的优劣与蹊踬。儒家传统中关于立国、为国、谋国 以及天下秩序构建的经世之学,最能体现出这方
动中透露出令人期待的前景。这个路向的谱系渊
源之一,可以追溯至1981年张灏先生“幽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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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应被视作新儒学与自由主义的共业。比较起 来,当前的自由主义先进虽表露出对传统的意向 性好感,在实质汲引上仍乏善可陈,对宪政命题的 中国教诲更是缺乏自觉;而儒学高明往往倾向于 在特殊主义的思路中强调对自由宪政的超越和修 正,从而导致过度保守化的病症。 此外,徐、张二位先生的讨论方式都比较注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核心理念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儒家法律思想,是指儒家学派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见解总结。
儒家法律思想源于儒家经典《论语》、《孟子》等著作中对于礼、义、仁等观念的阐述,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主张通过德育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即“仁者爱人”,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遵循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来行使和遵守法律。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仁者爱人”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两个方面。
首先,“仁者爱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尊重。
儒家认为,人伦关系是社会稳定和法律实施的基础,法律应该通过仁爱之心的教化,推动人们遵守法律的意愿和责任感。
其次,儒家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德治侧重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自律能力,而法治则是通过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儒家认为,只有在德治和法治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才能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推崇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影响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倾向。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定时通常会考虑到人伦关系和社会伦理,注重调和和解决争端。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者爱人”观念,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共同利益,这影响了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原则和司法理念。
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罪,强调教化和改造罪犯的作用,反映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还对古代中国的家族法律、秩序法律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独特特点。
论先秦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
论先秦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距今2000多年的春秋战国,社会处于大变革时期,传统的神权和宗法思想观念已不能完全适应时势,不同阶层、不同阶级的思想家站在自己的地位和立场提出不同的看法和认识,由此产生了各种思想流派,如儒、法、道、墨等,史上称之为‚百家争鸣‛,其中儒家是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其中一个学派。
一、什么是儒家学派。
‚儒‛,原本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由于当时有个叫孔丘的人长期招收门生,以相礼为业,传授知识,很快成为‚儒‛中的突出代表人物,后人把孔丘创立的学派称为儒家,儒家代表着当时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利益。
以孔丘为创始者的先秦儒家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礼治‛、‚德治‛和‚人治‛的法律思想。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张: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
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
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家政治哲学的意义.doc
儒家政治哲学的意义-讲到儒家,多数人都会觉得儒家是我们中国特有的文化的主流,并且在五四激进派看来,是中国问题的根源。
这也是为什么五四的时候要打倒孔家店,把中国的坏文化的根割断,我们才能拥抱西方的民主和科学的原因;而另外一种常见的说法,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是阳儒阴法,表面看起来主流是儒家,但骨子里面是法家。
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我觉得中国传统的政治是儒法互补。
因为儒和法有各自的局限,中国传统政治的成功恰恰在于儒和法的互补,包括道家、佛教的一些文化上、社会上的支撑,这是中国传统的特点。
回到儒家是中国特有的主流文化的说法,这是对儒家的一个原始想法的背叛。
因为孔子、孟子从来没有觉得儒家这一套东西,是只为自己国家设计的,为鲁国或邹国设计的。
他们是为所有华夏人设计的。
华夏最开始指的是文明人,所有的文明人都叫“华夏”。
所以他们觉得这套东西华夏人都要去遵守。
《论语》里面还说,孔子想要去夷狄的地方住,并且说:“君子之居,何陋之有?”就是说君子过去以后,哪怕就是蛮夷、不文明、不开化的人听了君子的这套说法以后,也会接受。
这才是儒家的“原教旨”,即自认为是一套普世价值,只要是人都可以接受,不用限定文化、种族,大家都能接受的一套东西。
我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儒家。
在普世的意义上,现在流行的另一套说法是中国哲学是处理心性道德修养的。
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读读《韩非子》,《韩非子》里没有任何正面处理心性道德修养的问题。
在我看来,儒家其实也是政治哲学在先的,心性问题是处理政治问题的副产品。
与此相对,比如,海外新儒学代表人物刘述先说,儒家分三类:一类是精神性的,就是他们自己那套心性儒学;第二类是庸俗的,就是民间信仰,是“封建迷信”;第三类是“政治化”的,在他看来,儒家在政治层面不过是给封建专制做帮凶的。
海外新儒家的这种态度,表面看好像是保守的,但实际上对以儒家为基础之一的传统政治是否定的。
所以他们一般讲儒家讲传统的时候,只愿意从心性的角度去讲,从精神层面的角度去讲。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儒家宪政论申说
[ 关键词]儒 家; 宪政 ;儒 家宪政
[ 中图分 类号] D o 一 0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4— 0 6 3 3( 2 0 1 3 )0 4— 0 1 6 — 0 8
近 年 来 ,笔 者 提 出 “ 儒 家 宪政论 ” ,学 界 、 公 共 舆 论 赞 成 者 有 之 ,抨 击 者 不 少 , 疑 惑 者 更 多 。
一
儒 家 宪 政 论 旨在 矫 正 流 传 已 久 的 儒 家 专 制 论 。 儒 家 宪 政 论 致 力 于 以更 为 准 确 地 理 解 的 现 代 政 治 哲 学 和 政 治 科 学 , 阐 释 价 值 是 人 的 尊 严 ,儒 家 构 想 的 政 治
没 有 社 会 自 治 ,单 纯 依 靠 政 、 刑 之 治 理 模 式 ,
[ 收稿 日期 ] 2 0 1 3—0 6一O 8
[ 作者简介]姚 中秋 ,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 究院教授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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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存 新话
集 体 主 义 吗 , 儒 家 维 护 等 级 制 吗 ,儒 家 主 张 愚 民 吗 ,罢 黜 百 家 、 独 尊 儒 术 之 真 相 ,儒 家 是 专 制 的 帮 凶 吗 ,性 善 论 不 利 于 民 主 吗 ,重 新 审 视 民 本 与 民 主 之 关 系 ,儒 家 反 x - . J 变 革 吗 ,义利 之辨 在辨 什 么 ,儒 家 反 市 场 吗 ,儒 家 主 张 平 均 主 义 吗 。 这 十 八 个 议 题 多 与政 治 价 值 相 关 。
为 回应 相 关 批 评 与 质 疑 ,本 文 拟 系 统 地 论 述 何 以 将
王国维的儒学范畴诠释及其范式意义
2011年1月 河北学刊 Jan.,2011第31卷第1期 H ebe iAcade m ic Journal Vo.l31 No.1王国维的儒学范畴诠释及其范式意义李承贵(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3)[摘 要]王国维以西方哲学理论、学说为坐标,对 命 、 仁 、 诚 等儒学范畴进行了诠释。
他认为,儒学之 命 是一种无忧无畏的 任天主义 ,儒学之 仁 是一种理性的直觉主义,儒学之 诚 既是一种永远活动的本体,又是一种预见能力。
这种以西学为坐标的诠释架构、积极健康的诠释方向、客观理性的诠释态度、精深细腻的诠释技巧,足以成为当今儒学研究中可资效仿的范式。
[关键词]王国维;儒学范畴;诠释;范式意义[基金项目]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中国传统哲学的认知范式研究 (05BZX036)[作者简介]李承贵(1963 ),男,江西省万年县人,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1)01-0023-05 [收稿日期]2010-06-05生活在19世纪、20世纪之交的中国哲学家,大多有过将儒学置于西方哲学背景下审视的实践,王国维就是其中的一位。
王国维理解、解释儒学的实践涉及面较广,本文只选择三个范畴为个案,考察他以西方哲学为坐标解释儒学的状况,以求获得某些有价值的启示。
一、任天之 命孔子曰: 道之将行也舆,命也;道之将废也舆,命也。
[1]( 宪问 )其中的 命 是取消主体努力的宿命论,还是不受命运限制、放任主体行为的意志自由论,抑或二者都不是?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并不好回答。
不过,王国维的解释却令人耳目一新。
第一, 命 表现为一种 有命论 。
为了解释孔子 命 这一范畴的意涵,王国维先对 自由意志论 和 宿命论 进行了说明。
所谓 自由意志论 ,是说人的意志本是自由的,不受命运的规定和限制,任由人力主张;所谓 宿命论 ,是说宇宙万物都被 天 所命令,并受 天 的限制,人的意志决不能自由。
儒家与宪政论集
儒家与宪政论集——中央编译出版社读了这本书学习到很多儒家的新观点。
在我看来,宪政等同于民主了,中国古代社会有民主可言吗?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况且儒学自汉代起便确立了在中国的统治地位,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君主的统治。
我以为“宪政”这一说法是在孙中山提出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颁布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临时约法》后才出现的,没想到先秦时期的儒学就体现着宪政的思想。
对此,我查阅了资料,区分了“宪政”与“民主”,方便进一步了解儒家思想。
民主究其实质是一种关于主权归属及如何行使主权的理论,要解决的是“由谁来掌握国家权力”;宪政究其实质是关于主权边界及如何保障主权在边界内行使的理论,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
前者围绕权力的主体做文章,理论基点是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并致力于探讨人民如何行使权力;而后者则围绕主体权力的内容做文章,理论基点是任何主体的权力都应得到限制,并致力于探讨如何限制国家的权力,包括由人民掌握的国家权力。
儒家构建的是一个共治体制的社会,而儒生是共治体制的灵魂,儒家思想倾向让儒家非常自然的走向了宪政主义。
孔子主张“德治”,“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不要靠以礼仪品行来实行统治;在选拔官员上坚持“举贤才”,这样才有利于国家运行,达到社会的良治。
孟子的“君轻民贵”说,荀子的“君舟民水”论等等都体现着先秦儒家民本主义。
注重民情,体恤民意,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儒家传统文化的经典概括,它体现了共和主义宪政的价值理念,“天下为公”、“和为贵”等等都是共和思想的表现。
德治主义、民本主义、天下为公体现着宪政理念,因此,中国古代的宪政民主有一定的发展,只是逃脱不开服务君主这个束缚,从而在近代与世界相争就显得落后,受尽欺辱。
《春秋繁露》中《三代改制质文篇》,董仲舒所提出的“制”,不仅是“徙居处,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者”还包括各种制度,因此,这里的“制”就相当于现在的“制度”,接近于“宪法”。
儒家思想对我国宪政文化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我国宪政文化的影响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儒家思想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如其理想人格对现代人格建构的启示作用“天人合一”思想及泛爱主义对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等。
深入挖掘、诠释儒家思想中蕴藏的适应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精神资源,使其在现代政治社会秩序的建立中发挥作用,不仅关系到儒家自身的生存发展,更关系到我国社会转型的顺利进行。
我国传统文化体系是以儒家为中心形成的,儒家的理论从个人层面的修身开始,层层扩大到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整体。
它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哲学或宗教,而是一套完整的安排人间秩序的思想系统,通过几千年来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制度的建立,渗透进国人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形成一种“制度化”的生活方式。
进入20世纪以来,在民族危亡、内外交困的大背景下,现代化艰难举步,儒家思想作为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一再被质疑、批判,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不仅国内如此,西方部分学者如韦伯在其《儒教与道教》中,也断言儒家伦理是阻碍现代化的主要因素。
但是,现代化发展到今天,尤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东亚经济的迅速发展引起世界瞩目,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和意义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正如世界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巴黎集会的宣言中所预言: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要从两千五百年前孔夫子那里去寻找智慧。
不管是不是新儒家的信徒,有一点是无须争辩的:儒家的“建制化”已经完全失败了,无法再为中国社会提供一个较为稳定、影响全面的政治社会秩序,似乎也再无可能恢复那种主宰地位,这是分析儒家思想在现代化浪潮中前景的一个共识与基础。
但是即便是这个成为“游魂”的儒家,凭其博大精深与两千年的底蕴,取精用宏,在现代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是不容小觑的。
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因此社会中个体现代人格的建构则处于重要的地位。
长期以来,儒家关于圣贤理想人格的论述与强调,虽然在塑造民族精神中起过重大而深刻的作用,但以其形成并适用于宗法专制的等级社会,往往被当做现代人格建构的对立面而屡遭批评。
从儒家看法治(研讨发言汇编)
从儒家看法治(研讨发言汇编)法律由习惯走向成文毕竟是历史的进步。
问题是公布的法律与自下而上生成的规则、习惯应很好地契合。
孟德斯鸠说用法律改造风俗是要失败的,尤其是民事方面的法律。
刚才我也说到宪法,宪法一定要根植于人们的心中,是民众情感的凝结。
宪法一定要和传统、和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第一部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依法治国,我是一个对政治敏感度不太够的人,为什么?学术与政治毕竟是两回事,本人做学术,“在兹念兹”。
对于学术与政治的区别,马克斯·韦伯曾举过“民主”的例子。
他说,如果是政治家讲民主的话,肯定是想以自己的观点说服别人并强加别人。
而作为学者来说民主的话,应该怎么说?应该是把有关民主的各种观点都呈现给听众,让听众自由选择。
在课堂里,老师虽然有自己的观点,但他也应该把有关于各种民主的观点告诉学生后,将自己的观点作为一家之言讲给学生,让学生自己思考和选择。
今天我所说的观点,也是一家之言,各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学术是宽容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说到法治,我亦喜亦忧。
喜的是我们已然认识到法治是国际社会的潮流,中国当然应该加入,不加入,就会被国际社会淘汰,这是不容置疑的。
我也有忧,忧的是在法治尚无共识的情况下,是会否把某一种法治的见解强行推广,让大家只接受一种阐释。
有关法治的研究是多种多样的,法治的含义也是丰富的。
我们现在要建的法治是一个什么样的模式?应该是从中国传统中滋生出来同时也融合了西方优秀文化的法治,还是对西方亦步亦趋、完全西化的法治?抑或是复古,复到古代的礼法之治?目前对法治的众多歧义,已经干扰了我们对法治精髓的理解。
作为一个学者,我感觉有必要说一说我对法治的理解。
这也是我今天来这个讲座的目的。
近代以来,法律史学人在研究中对于法治非常纠结,为什么?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在1902年沈家本修律的时候解体了,一些沿用了数千年的法言法语在现代社会中也有存在,但并不是作为精确的法律语言或条文而存在的。
试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
试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摘要: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历经两千多年的历史演化和社会积淀,以非传统的表现形式寄寓于我国现代社会之中,是现代民间法形成的重要渊源。
如何创造性地转化古典文化传统内的思想资源,是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历史使命。
本文将儒家思想区分为官方儒学、民间儒家与古典儒家哲学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儒家仁者之治、智者之治、心性之外化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儒家;法思想;法治中国一、概述(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界定先秦儒家以性善论为基础,充满了以教化弘扬人性的理想主义色彩,因此儒家的制度设计与社会秩序均围绕着如何发展人性中的向善之德而展开。
儒家对人性的基本信任构成了制度化理解儒家人性论的前提。
而汉复兴后,每一时代的新儒学虽然都以先秦儒学为渊源,都自诩为孔子学术的传人,但汉以后的儒学与先秦儒学有着明显的差异。
后者淡化了先秦儒家的理想色彩,以人性善恶兼而融合了先秦各家的主张,发展成以儒为本、兼容各家、服务于现实政治的学派。
在同一时间节点上,孟旦将儒家思想分为分为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官方儒学(state or imperial Confucianism)。
其自“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在价值观念上,将对于皇帝的忠诚作为主要的美德;就社会整体而言,将思想的大一统作为保证天下的秩序与和谐的手段。
官方儒学实现思想统一的手段是建立学校,控制学校的课程,以官方课程的知识为基础,开科取士,加以国家控制下的对广大文盲的公开讲演。
官方儒学与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紧密匹配,替帝制皇权统治提供政治哲学上的正当性基础。
它和帝制社会的政治治理方式相匹配,是政治化了的儒家思想,与儒家文本所包含的意义并不一致。
黄宗羲更将后世之儒称为“小儒”,并指出后世儒家不能体会孔孟大道,而孜孜以求君臣名分,致使秦汉以后颠倒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关系,而以天下奉一家一姓。
在儒家思想由百家争鸣的思想流派之一进入主流政治视野并成为天下道统以来,这是其必须回应的问题,也是后期僵化的原因之一。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
一、孔子法律思想的物质基础及理论基点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同艺术宗教法律一样,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其最高理想是能够“克己复礼”,复礼,即复周礼,其理想社会的模板也是周代社会的克隆,其思想基础与周代的治世之道有直接的继承性。
史料记载,周代的中国,特定的地理条件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侧重于渭河平原一带,依次向东是广阔的平原;良好的自然气候条件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天时地利;秋收春种使得人民衣食无忧。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各行业进而产生,与其他东方古国一样阶级产生以后,以维持定居和稳固统治的上层建筑随之产生;再者,中国奴隶社会的漫长发展和阶级社会的政治早熟现象,由父系氏族社会直接进入了奴隶社会,家天下的局面成为中国阶级社会的雏形,由家及国,家法推而广之成为国法,形成“大宗”和“小宗”来维系社会以形成“尊尊”、“亲亲”、王祭天、侯祭川的局面,血缘成了社会关系的锁链,“家平则国治”,德教则为优益之法,由此形成的“明德慎刑”、“敬德保民”的治国之道。
西周后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熄战、和平、稳定成为时代之需,孔子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又欲恢复旧的稳定秩序,提出其经世之法,而且付诸行动,“知其不可而为之”。
孔孟之道形成后,“人之初,性本善”成为其理论根基,孟子归“羞恶知心,恻隐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于“性本善”,为理论体系找到了基点,而孔子并非如此,“性本善”的迹象并不明显,“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于此之理解,程树德在《论语集释》中解释到“性也,人所禀以生也,习者,谓生后有百仪常所行习之事也,人俱禀天地之气以生,虽复厚薄有殊,而同是禀气,故曰相近也,及至识,若值善友,则相效为善,若逢恶友,则相效为恶,善恶既殊,故曰相远也”。
康有为《论语注》中“孔子则不言善,单言远近”。
如此大抵乃孔子之思想的基础。
由于人“性相近,习相远”,因而人性可塑。
一方面强调友对个人的影响,“三人行,必有我师,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乐道之善,乐多贤友,益矣”;另一方面“自省”,“自讼”,“自责”,“择善而从”以达到“求仁得仁”,自识以后,内外互动,形成仁,从而达到摒“四恶”,达“五美”,但内心自省置于首位,由此形成了儒家思想的内向性格。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
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法律思想礼法治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王国维;儒学范畴;诠释;范式意义
王国维——儒学范畴中的诠释与范式意义简介王国维(1877-1927),字敬之,号光远,福建福州人。
他是中国近代著名的学者、思想家、文学家和教育家之一。
王国维在儒学范畴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对儒家经典的研究和诠释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从王国维的诠释方法和他对儒学的范式意义展开探讨。
王国维的诠释方法王国维是中国古代文化的传承者和创新者,他对儒家经典的诠释方法独树一帜。
他强调“体验”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亲身体验才能真正理解经典的内涵。
因此,他不满足于单纯解读文字,而是注重通过情感和感知去理解经典的意义。
1.体验超越表面:王国维认为真正理解经典需要超越文字的表面意义。
他提出了“体验之道”,即通过感知与经典建立起心灵的联系,借助直觉和情感去领略其中的智慧。
2.联系中西文化:王国维采用中西文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诠释,将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哲学思想结合起来。
他融汇了儒家、佛家、道家等多种思想,注重思辨和对比,使经典的解读更加广博而深入。
3.词章义理的统一:王国维重视词章与义理的统一。
他将经典中的词章解读为一种符号,通过理解和解码这些符号来揭示其中的义理。
他认为,词章具有象征性和意境性,通过揣摩和体验词章可以达到对经典意义更深层次的理解。
王国维对儒学的范式意义王国维的诠释方法和对儒学的贡献具有深远的范式意义,对后世学者的研究和理解产生了深远影响。
1. 传统文化与现代价值的对话王国维对儒学的研究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更是将其与现代价值进行对话。
他以儒学为基础,吸收了西方的人文主义和哲学思想,形成了独特的学术体系。
这种对话的范式意义在于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价值,使其与现代社会相契合,并为后世学者提供了新的思维框架。
2. 探索个体与宇宙的关系王国维关注个体与宇宙的关系,他认为个体应该超越自身的狭隘,与宇宙相融合。
他通过对经典的诠释和理解,提出了“天人合一”的观念,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这种关注个体与宇宙的关系的范式意义在于引导人们思考自我价值和社会责任的平衡,关注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第一篇: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极其影响一提起儒家思想,人们往往会想到“德治”、“仁”、“礼”,法治的标签一般都被贴在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上。
但是,虽然以德治为主,儒家也有一套自己的法律思想。
而且从古至今,这套思想也对中国乃至世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核心内容及其影响这三个方面浅析儒家法律思想,最终得到自己的结论。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探究儒家法律思想,顾名思义,即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中的关于法律方面的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一直强调礼和德的重要性,而法律只不过是前两者的辅助工具而已。
在流传于世的儒家经典文献中,“礼”、“仁”、“德”、“孝”等字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
所以,想要了解儒家法律思想,必须了解儒家法律思想的这几个核心名词(一)德“德”也是儒家思想认为一个“君子”应当具有的品质。
儒家认为,“德”包括忠、孝、仁、义、温良、恭敬、谦让等。
古代儒家曾经提出过“明德配天,以德慎罚”、“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思想。
可见,“德”在儒家思想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仁“仁”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
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
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
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
他提出要为“仁”的实现而献身,即“杀身以成仁”的观点,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礼《释名》曰:“礼,体也。
言得事之体也。
”即,礼,为在日常生活中,君子行动所遵守的方法和规则。
《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
”可见,在儒教中,礼甚至作为了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人”的标准。
在儒家思想中,礼的集大成者当然是孔夫子。
尊崇儒家思想的人,奉孔子为圣人,像孔夫子一样尊教重道,是每一个信奉儒家思想的人的理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摘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基础。
以“礼”治国的方针通过以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来别贵贱、序尊卑,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德治”指用礼和道德去教化人民,统治者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
“人治”是“礼治”、“徳治”的延伸,“人治”思想强调的是“贤人政治”,即统治者有高尚的道德和素质,在治理国家是选拔德才兼备的人。
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础,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思想、“德主刑辅”思想、“贤人政治”思想对当代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和时代价值。
关键词:儒家礼治徳治人治价值一、儒家的法律思想(一)“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为国以礼”,表达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认为“礼”是人们言行的最高准则,儒家推崇的“礼”来源于西周时期的礼乐制度,但又不完全相同。
西周时期的“礼”是对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西周时期的“礼”只适用于大夫以上的人,不适应于平民百姓,而儒家的“礼”适用于每一个人,不分身份等级,每一个人都要以“礼”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儒家的“礼”是对西周时期的“礼”的改造,使“礼”更加全面化、制度化、普及化。
“礼治”的具体内容: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认为:“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天道之理,不容冒犯。
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
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
2、以家族为本位,序尊卑,强调“亲亲”。
“礼治”要求的是君主以“礼”来治理国家,而家是国的最小化,因此以家族为本位,用“礼”调节家族内部的关系,从而达到以“礼”治国的目的。
“亲亲”要求的是在家中子女对父亲要绝对的遵从,只有在家中“序尊卑”即每个人在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地位卑微的人要遵从地位高的人,才能使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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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 颇 的 。 实 际 上 ,牟 宗 三 先 生 思 想 之 整 体 架 构 更 多
地来 自张 君 劢 ,而 不 是 熊 十 力 。举 个 最 简 单 的 例 子 :
家 、 宪 政 之 含 义 及 两 者 间 之 关 系 ,从 而 为 现 代 中 国
这是 我对大 陆兴 起 的 注重 政治 之儒 学 和 前 一代 儒 学 之 间 关 系 的 理 解 。 当 然 ,如 果 我 们 放 宽 视 野 ,
之 间 究 竟 是 何 种 关 系 ? 此 一 问 题 ,对 于 确 认 儒 家 之
现 代 价 值 ,探 究 中 国 的 优 良治 理 之 道 ,具 有 极 为 重
知 的 坎 陷 ,也 正 是 为 了 回应 这 一 问 题 。 因 此 ,我 们 今 日所 做 的 工 作 就 是 把 牟 宗 三 先 生 、 徐 复 观 先 生 、 张 君劢 先 生 所 确定 的这 样 一 个儒 家基 本 范式 做 实 , 在 儒 家 学 术 系 统 中 ,更 为 充 分 地 展 开 关 于 民 主 政 治
为 此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人 文 与 社 会 科 学 高 等 研究院于 2 0 1 3年 6月 8— 9 日在 北 京 主 办 “ 儒家 治
道 ” 学 术 研 讨 会 ,邀 请 来 自儒 学 、 政 治 哲 学 、 宪 法 学 、法 律 史 等 领 域 的 学 者 二 十 余 人 ,从 各 自学 科 共 同探讨 儒 家与 宪政 之 间的关 系 。 早 在 九 十年代 ,杜钢 建等 学 者就 提 出儒 家 宪政 论 。后 来 ,蒋 庆 又 提 出 儒 教 宪 政 论 。 近 几 年 来 ,我 和 几 位 朋 友 围 绕 着 儒 家 宪 政 论 展 开 了 一 些 研 究 ,并
要的意义 。
也 可 以说 ,儒 家 宪 政 -  ̄ - d旨在 接 续 一 个 更 为 广 阔 的 现 ' 代 儒 学 传 统 。这 个 传 统 , 至 少 要 从 康 有 为 算 起 。 康
有 为 提 出 了 现 代 新 儒 学 的 基 本 框 架 ,此 后 ,牟 宗 三 、
近 百 年 来 ,学 界 对 此 有 所 讨 论 ,且 似 乎 已 有 定
论 。 然 而 , 当 国 人 之 文 化 主 体 性 有 所 自觉 、 中 国学
界 对 西 方 有 更 深 入 理 解 之 时 代 , 对 此 一 问 题 ,实 有 必 要 重 新 予 以检 视 、研 究 ,以 更 为 准 确 地 理 解 儒
尤 其 是 张 君 劢 等 先 生 ,是 在 此 框 架 内 展 开 其 思 考 的 。
宪 政论 希 望 推 动 关 乎 治 道 的诸 多 现 代 学 科 之 范 式
突破 。
建 立 优 良 社 会 治 理 秩 序 ,就 不 能 不 思 考 、探 索 治 理 之 道 ,我 这 里 所 说 的 治 理 之 道 ,包 括 牟 宗 三 先 生所 说 的政 道 、治 道 。在现 代学 科体 系 中 ,推 明治 道 至 少 涉 及 三 组 学 科 ,而 这 三 组 学 科 目前 都 面 临 困 境 , 因 而 不 能 对 中 国 人 建 立 优 良秩 序 之 努 力 做 出 有
年来 一 直 面 临 的 最 为 困 难 , 也 是 最 为 重 大 的 问 题 。
简 单 地 说 ,儒 家 宪 政 论 的 提 出 ,其 目 的 是 在 开 放 的 知 识环 境 中 ,尤 其 是 在 这 样 一 个 诸 神 竞 争 的 世 界 中 ,推 明儒 家 之 治 道 , 以 在 思 想 上 、学 术 上 ,乃 至 实 践 中 ,更 为 有 效 地 应 对 百 年 来 中 国 人 在 建 立 现 代
引 起学 界 的关 注 。
代 儒 家 传 统 自始 至 终 都 是 政 治 的 ,更 具 体 地 说 是 宪
政 的 。这 就 是 儒 家 宪 政 论 的 思 想 渊 源 。 从 学 界 的 反 应 看 ,我 们 提 出 儒 家 宪 政 论 议 题 , 还 是 能 够 刺 激 大 家 以 一 种 新 的 视 野 思 考 中 国 一 百 多
国 家 的 过 程 中 所 面 临 的 种 种 复 杂 、 艰 难 问 题 。儒 家
我 们 提 出 儒 家 宪 政 论 命 题 ,并 不 准 备 在 人 们 通 常 所 说 的 心 性 儒 学 传 统 之 外 , 另 走 一 条 新 路 。我 认 为 , 我 们 仍 在 这 一 传 统 中 。 问 题 仅 仅 在 于 , 当下 学 界 对 于 新 儒 家 的认 识 存 在 一 定 偏 差 。 牟宗三 、徐复 观等 先生 代 表 的新 儒 学 最 为重 要 的 贡 献 ,在 儒 家 思 想 发 展 史 上 最 重 要 的 价 值 就 在 于 ,
治 理 秩序 之底 定 提供 观念 与制 度 根基 。
熊 十 力 何 曾 谈 过 康 德 ? 在 其 理 论 体 系 中 ,何 曾 关 心 民 主 问题 ? 康 有 为 是 儒 家 宪 政 主 义 者 , 张 君 劢 也 是
儒 家 宪 政 主 义 者 ,牟 宗 三 先 生 同 样 是 。这 样 一 个 现
灭 存 新 务
儒 家宪政论 之 学术 范 式意 义
儒家宪政论之学术 范式意义 ( 代引 言)
姚 中秋
儒 家 守 护 和 阐释 着 中 国 古 典 治 理 之 道 , 宪 政 则 是 中 国 治 理 模 式 转 型 之 大 方 向 。 然 而 ,儒 家 与 宪 政
解 读 ,把 儒 家 的 政 治 维 度 具 体 化 、细 化 和 深 化 。
效 贡献 :
充 分 肯 定 了 民 主 对 于 现 代 儒 家 的 根 本 性 意 义 。在 当
下 ,在 大 陆 ,不 管 讨 论 政 治 儒 学 ,讨 论 儒 家 宪 政 ,
首先 要 承认 和 意识 到一 点 。牟 宗 三 先 生 清 楚 指 出 ,
儒 家 第 三 期 的使 命 就 是 对 接 民 主 ;牟 宗 三 提 出 的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