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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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住宅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基础传输网络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豫建办[2013]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布日期】2014.01.07
【实施日期】2014.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住宅小区有线数
字电视基础传输网络建设的通知
(豫建办〔2013〕15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广电局(文广新局),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广电局(文广新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基础传输网络建设工作,确保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全面有序推进,根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广电局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2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新建、改
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基础传输网络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播电台管理规章制度

广播电台管理规章制度

广播电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播电台的正常运作,保障广播节目的质量,加强广播节目的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台是一种专门用于广播节目播出的设施,包括调频广播电台、中波广播电台、短波广播电台、调幅广播电台等。

第三条广播电台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播节目制作与播出工作的人员,包括广播电台的主持人、编播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广播电台的管理原则为科学、民主、法制、诚信,遵循节目创新、服务大众、推动发展的宗旨。

第五条广播电台应加强对人员、设备、节目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广播节目的质量和影响力,保障广播电台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广播电台管理规章制度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符合广播节目的特点和要求,确保广播工作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第七条广播电台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广播电台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安全保障、纪律要求、奖惩机制等。

第八条广播电台管理规章制度由广播电台的管理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由广播电台的主要领导审定并向全体员工宣传贯彻。

第二章广播电台的组织结构第九条广播电台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班子、各部门、各岗位等,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建立起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广播电台应建立一支强大的专业队伍,包括主持人、编播人员、技术人员等,各岗位要有专业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完成广播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的领导班子应由主要领导、副领导、部门主任组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广播电台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流程要求设立,包括节目制作部、技术保障部、宣传推广部、后勤保障部等,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态势。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的各岗位应根据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划分,包括主持人、编播员、音频师、录音师、制片人、编辑等,各岗位要有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广播电台的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的主要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广播电台的工作,包括制定发展规划、推动改革创新、提高绩效等。

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03•【字号】•【施行日期】1991.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0年十月十日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三月三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广播的管理,促进有线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有线广播台、站、室及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有线广播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线广播事业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有线广播台、站、室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发布新闻,开办健康的文化娱乐节目。

第五条有线广播台、站、室应按照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新闻联播节目,并按预告节目进行播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有线广播台、站、室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二)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三)损害民族尊严的;(四)煽动他人违法犯罪的;(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六)散布谣言和封建迷信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胜任工作的采访、编辑、播音、录放、传输等专业人员;(二)有必要的经费保证;(三)有良好的技术设备;(四)有固定的场所;(五)有明确的收听对象。

第八条市、县(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

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豫单位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

设立有线广播室,由所在单位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四)将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五)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增加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督管理职责。

(七)加强对全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指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政策,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创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广播的播放管理制度

广播的播放管理制度

广播的播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广播节目播放管理,保障广播节目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广播节目播放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广播节目的播放,提高广播节目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广播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播机构的广播节目播放管理工作。

四、播放管理责任1. 广播节目主持人应按照广播机构的播放安排和节目排播计划,认真组织播放节目,保障节目的质量和效果。

2. 广播机构的节目部门负责节目的选题策划、制作编排等工作,必须保证节目的质量和专业性。

3. 广播机构的播音员要按照规定的播音节目时间表进行播音节目,并对节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4. 广播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播放管理部门,负责节目播放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节目的质量和效果。

五、播放管理制度1. 节目播放计划的制定广播机构应根据节目的选题策划、制作编排等工作,制定符合节目调度的播放计划,并及时向广播节目主持人、节目部门和播音员等相关人员通报。

2. 节目播放的审核广播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节目审核组,对播放节目的内容、形式、风格等进行审核,保证节目的合法合规。

3. 节目播放的监督广播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组,定期对广播节目的播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 节目播放的评估广播机构应定期对广播节目的播放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优化播放策略。

5. 节目播放的调整广播机构应根据监听反馈、收视率等情况,及时对节目的播放进行调整,保证节目的质量和效果。

六、违规处理1. 如果发现广播节目违反了规定的播放内容、形式、风格等,广播机构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如果发现广播节目的播放效果不佳,广播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播放的质量和效果。

七、监督检查广播机构应定期对广播节目的播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目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八、制度改进广播机构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播放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98年修正)

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98年修正)

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2•【字号】•【施行日期】1995.04.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修正)(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行业管理第四章安全与保障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通信事业,保障通信秩序,加强通信行业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和通信事务。

第三条通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信行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超前发展,分层负责,各方支持的方针,优先发展公用通信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通信发展中的问题。

第四条邮电通信部门应当利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加快通信发展,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

第五条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

市(地)、县(市)邮电通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省通信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通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通信行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编制通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宏观指导,参与专用通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协调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关系;(三)负责对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通信终端设备的检测以及进网审批;(四)规范通信市场,维护通信秩序,查处违法行为;(五)制定通信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08.30•【字号】•【施行日期】198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8月30日)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播放质量,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除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包括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拥有(含租用)的用于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建筑物、场所,以及录音、录像、监测、采车辆等设施。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责任制,组织群众搞好联防护台。

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广播电视部门做好联防护台和治安管理工作,对于破坏、偷盗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侦破。

第四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措施,除按照《条例》第五、六、七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电台、电视台、转播台、收讯台、监测台、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广播站等单位的机房、配电房、天馈线以及其它警戒区内,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接收、发射等技术区边缘,不得设置超过五十分贝的无防范的环境噪声源和高频电炉、电焊机、热合机以及其它无防范的电磁场辐射很强对广播电视产生干扰的设施。

已经建立的,必须采取有效屏蔽等技术防护措施。

否则,不得使用。

(三)广播电视天线塔、线杆、拉线、馈线、有线广播线等,禁止攀登、拴牲口、凉衣服,有线广播主干线上,不准挂接任何收听工具,有线广播基层网路中,禁止私自挂接收听工具或照明等器物。

电台使用管理制度

电台使用管理制度

电台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电台使用管理,维护广播秩序,保障广播设备的正常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使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台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相关使用者。

三、使用管理1.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电台设备,严禁私自改动设备设置。

2.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广播节目内容管理规定,不得播放具有辱骂、色情、暴力、煽动性质的节目内容。

3. 电台使用期间,应保持设备整洁,定期进行设备保养和维修。

4.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电台频率,严禁无线电频率扰民。

5.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调频发射功率,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发射功率限值。

6.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不得私自使用未经许可的无线电设备。

7. 电台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广播法规和相关广播行业法规,保持广播内容的合法合规。

8.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广播调频设备,不得私自调频。

9.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广播电话设备,不得私自使用广播电话设备进行违法活动。

10. 电台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节目录制要求,不得录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节目。

11. 电台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12.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国家广播法规,不得私自使用非法广播设备。

13. 电台使用人员应注意节约用电,合理使用电力设备。

14.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电台节目内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播放违法内容。

15. 电台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广播频率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更改频率。

16.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调频发射功率管理规定, 不得私自调节发射功率。

17.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音频设备,不得私自使用音频设备进行非法活动。

18.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广播行业法规,保持广播内容的合法合规。

19.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无线电设备,不得私自使用未经许可的无线电设备。

20. 电台使用人员应遵守广播法规和相关广播行业法规,保持广播内容的合法合规。

21. 电台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广播调频设备,不得私自调频。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3篇)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3篇)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有线电视的管理。

传达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确保有线电视节目的平安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维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境内所有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有线电视分配网。

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市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负责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网络整合、网络开发。

第四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传输节目。

不得擅自变卦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技术参数和终止广播节目。

确需变卦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___日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有线电视节目应当依照节目预告播放。

第六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比例应当符合《___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逾越其每天播出时间的___%。

18点至22点之间,不得逾越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___%。

第七条凡是市内施工并装置有线电视网络的施工单位。

必需持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装置)许可证》并到市网络公司备案。

由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___验收,工程竣工后。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装置、应当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境内收看市有线电视信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网络公司料理收视手续。

第九条敷设有线电视线路进行线路维修时。

第十条在城镇建设中。

应当向市网络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市网络公司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__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接到答复的可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投诉。

所需要费用由申请者承当。

移动、撤除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市网络公司___进行。

经有关部门批准迁建的迁建人应当及时通知网络公司___移动或撤除有线电视线路。

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___路。

广播站的规章制度

广播站的规章制度

广播站的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广播站的正常运行,维护广播秩序,提高广播质量,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广播内容规定。

1. 广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暴力、色情等内容。

2. 广播内容应当健康向上,不得宣扬迷信、谣言等不良信息。

3. 广播内容应当客观公正,不得进行虚假报道、歪曲事实等行为。

二、广播时间规定。

1. 广播时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排,不得随意更改节目播放顺序。

2. 广播时间应当合理安排,不得出现长时间重复播放或者空档
期现象。

三、广播设备规定。

1. 广播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广播设备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保障设
备安全。

四、广播人员规定。

1. 广播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不得擅自进行广播节目主
持或者播音。

2. 广播人员应当尊重听众,不得进行辱骂、挑衅等不文明行为。

五、广播安全规定。

1. 广播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广播设备和人员安全。

2. 广播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广播监督规定。

1. 广播站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

2. 广播站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听众投诉。

七、广播宣传规定。

1. 广播站应当合法进行宣传活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 广播站应当遵守广告法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或者违法广告。

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希望广播站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广播秩序,提高广播质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豫政办[2000]66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66号)《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主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换和交易运营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2、把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转移到事业单位。

(二)划入的职能1、将河南电影制片厂影视生产和创作的管理职能划归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将电影制片管理和电影制作单位的建立、撤销以及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的审核报批职能,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政策规定,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法规、制度、标准和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广电局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广电局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广电局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广电局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广电局制定的《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五日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省广电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有线电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政府的声音进入千家万户的重要渠道,是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信息化基础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就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有线模拟电视系统整体转换为有线数字电视系统,使节目播出、传输、接收全过程安全可靠,有效防范非法信号侵入,保证文化和信息安全。

实现有线电视数字化,能够使频道更多、图像更好、功能更全、服务更广,可以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对象化的节目服务和商务信息、社会教育、生活资讯、文化娱乐、金融支付以及视频点播、互联网接入等多种业务服务。

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有利于巩固和拓展宣传舆论文化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加快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三网融合”,推动社会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升级,推动广播电视由传统媒体向现代媒体转变,带动电子产品制造业、广播电视内容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广播电视广播节目的安全和合法播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播的播出行为,保证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安全、有序、规范播出,保障广播电视广播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的广播节目播出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广播节目的播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广播相关政策规定、播出许可证和批文规定、播出时间规定等,保证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审核标准,保证审核公正、有效、专业。

第五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管理制度,明确内容管理责任人,规范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采录、剪辑、播出等所有流程。

第六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节目主持人和节目嘉宾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和管理主持人和嘉宾的身份和资质,保证主持人和嘉宾的言行符合公序良俗,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安全事件的处置制度,一旦发生内容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违规处理制度,对于广播电视广播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广播电视广播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规范播出。

第九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监测和监督制度,对广播电视广播内容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保证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安全、有序、规范播出。

第十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播出记录和备案管理制度,对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播出进行记录和备案,做到内容可追溯、责任明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播出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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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传播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知识,弘扬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网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其警告,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或延迟原定节目的,应当预告。
第三十二条 采编制作广播电视新闻节目,应当真实、客观、公正,禁止采编和播放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向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一)未经批准增加节目套数或开办专业频率、频道的;
(二)出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证照的;
(三)出租、转让频率、频道或者播出时段的;
(四)擅自变更台名、台标的;
(五)擅自变更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台址等技术参数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与管理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8(000)010
【摘要】豫政办〔1998〕37号(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8〕33号)精神,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和管理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地、县都要认真落实国办函...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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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意见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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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使用管理制度

广播使用管理制度

广播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使用行为,保障广播设备和频率的正常使用,保护广播接收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广播设备和频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设备指可以进行无线电发射的设备,包括广播发射设备、广播接收设备等。

第四条广播频率指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分配的用于广播的无线电频率。

第五条广播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广播使用应遵守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保证广播安全、顺利和有序进行。

第七条广播使用应遵守广播设备和频率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八条广播使用应做到合法合规,不得擅自私设广播设备和频率,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的无线电通信和广播接收。

第九条广播使用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广播设备和频率进行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

第十条广播使用应保护广播资源,不得破坏广播设备和频率,不得污染广播环境。

第二章广播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广播设备应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广播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频率、功率和调试参数。

第十三条广播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发现故障应及时维修,不得带病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淘汰的广播设备,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第十五条广播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广播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制定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保障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广播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广播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广播频率管理第十九条广播频率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和干扰他人频率。

第二十条广播频率的使用单位应进行频率的合理规划和管理,保证没有频率冲突和混频干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4年2月1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1985年5月28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6月2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1988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广播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播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的节目播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等。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道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第二章节目审批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需要播出的,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取得相应的节目播出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节目制作、播出。

第五条未经许可证核准,则不得进行播出。

第六条节目审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内容、版权、制作、播出等方面的审查、评定。

第七条节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超范围审批、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节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公正、公开地进行审批工作,做好相关审批文件的归档和管理。

第三章节目制作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捏造、编造、夸大事实,不得违反新闻报道的专业道德规范。

第十条节目主持人、编导、出镜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活动。

第十一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制作工作,不得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如超范围制作、明显错漏等。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应当注重原创、绿色、健康的内容,不得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章节目播出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夸大事实,不得违背新闻报道的伦理规范和准则。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范围、违规播出,不得变更节目内容。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做虚假报道、散布恶意谣言。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根据不同的时间段,设定不同的节目类型,如夜间节目应当注重文明、健康,不得播出过于兴奋、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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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设立有线广播台、站的;
(二)播放禁播节目的;
(三)未经批Βιβλιοθήκη 在城市街道设立有线广播的; (四)挪用或贪污有线广播网路建设、维护经费的。
违反广播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广播电视部门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街道设立有线广播。有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须经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的技术用房、内部设备、网路建设和用户设备装置,应按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有线广播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有线广播台、站,可以在有线广播线上发展传真和对讲,也可与有线电视结合使用。
(五)有明确的收听对象。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豫单位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设立有线广播室,由所在单位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室。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有线广播台、站、室及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有线广播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线广播事业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发布新闻,开办健康的文化娱乐节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10303(颁布时间)
19910303(实施时间)
20110105(失效时间)
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0年十月十日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三月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广播的管理,促进有线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应按照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新闻联播节目,并按预告节目进行播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损害民族尊严的;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的电力用电,按普通工业电价收费。电力不足时,有关部门应妥善解决自备发电的用油指标。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广播设施、危害广播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播或拆除,并可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台、站为确保节目安全优质播出,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播音、录放、传输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二)内部设备和线路设施维护制度;
(三)机房值班、技术安全制度;
(四)用户设备维护和线路维护员的管理制度;
(五)有线广播设施维护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网路建设,实行分级建设,分级负担。县至乡(镇)的广播专线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乡(镇)以下广播网路建设和维护费用由乡(镇)统筹解决;用户设备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煽动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散布谣言和封建迷信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胜任工作的采访、编辑、播音、录放、传输等专业人员;
(二)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三)有良好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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