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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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摘要]合同附随义务自确立至今,经过不断的发展现已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文章通过对现阶段附随义务制度的缺陷的分析,提出笔者对完善附随义务制度的拙见。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诚实信用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一)附随义务的内涵附随义务的萌芽可溯源至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原则,后来法国的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探索,但最终由德国的学说和判例所确认。

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附随义务历经了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过程。

附随义务之概念目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所产生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旨在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保护合同相对方利益的通知、保密、保护、协助等义务。

本文所指的附随义务即采广义之概念。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通知义务。

亦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把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该义务的承担是为了使得合同当事人相互配合和互通信息,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保密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合同关系知悉的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一旦公开将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负有的保密和不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

保密义务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的必然要求。

保护义务。

指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处于另一方所能控制的危险中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负有保护他方财产或人身安全的义务。

保护义务保护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或维持利益,不同阶段的保护义务要具有连续性。

协助义务。

指当事人负有的旨在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合同目的圆满实现而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

协助义务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待对方事物要像对待自己的事物一般,给对方履行合同提供方便。

注意义务。

解除的法律救济手段

解除的法律救济手段

解除的法律救济手段解除合同是指当一方或多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丧失了履行的意义时,另一方或其他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可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依次介绍解除合同后的几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手段。

一、请求停止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后,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

这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手段,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可以迫使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从而减少或避免继续的损失。

二、请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内容如果解除合同后,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但另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内容。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房东退还已经缴纳的租金。

三、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解除合同后,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费用,但另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比如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提前解除合同,旅客可以请求旅行社返还已经支付的旅游费用。

四、请求赔偿损失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违约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实现的损失。

五、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有些情况下,合同的违约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后,双方恢复到未签订合同的状态,各自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内容和支付的费用。

六、请求附加责任的承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附加责任。

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雇主承担附加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解除的法律救济手段主要包括请求停止违约行为、请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内容和费用、请求赔偿损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以及请求附加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合同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属于违法的行为吗?

主合同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属于违法的行为吗?

主合同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属于违法的行为吗?一、主合同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属于违法的行为吗?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即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原则规定。

不及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构成违约的行为的。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1、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损失由何人承担的原则。

单单归责原则本身并不能决定责任成立有无,它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和理由。

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指以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根据的原则。

过错推定指在某些行为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有过错,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无过错原则指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总论采用了无过错原则,而在合同法分论中却规定了不少的过错责任。

合同法中规定了附随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因此依类推,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合同法总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而合同分论中的诸多过错责任,又让人对此项推定产生怀疑。

2、责任构成要件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反附随义务所要承担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两种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一为违反给付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附随义务;一为仅违反附随义务。

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求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随义务来单独主张。

因此本部分所言构成要件是指单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1、赔偿损失违反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救济方式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

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当属最理想的救济方法。

合同风险救济的六种方式

合同风险救济的六种方式

合同风险救济的六种方式合同风险救济的六种方式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用于规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尽管双方可能会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合同风险仍然存在。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能会遭受损失或受到伤害。

为了保护合同参与方的利益,合同风险救济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六种常见的合同风险救济方式,并分享个人对这些方式的理解和观点。

第一种方式:索赔赔偿索赔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风险救济方式之一。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寻求索赔,要求未履行方支付经济损失或进行赔偿。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例如提起诉讼或进行仲裁。

索赔赔偿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有助于恢复合同参与方的经济利益,并强化对合同履行的约束。

第二种方式:还击条款还击条款是一种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救济方式,用于保障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利益。

这些条款通常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暂停履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等。

还击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同参与方的交易安全性,但同时也要注意不要过度限制对方的权益。

第三种方式: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合同风险救济方式,用于确保合同参与方的利益。

在合同中,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担保,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担保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保证金、第三方保函、保险等。

履约担保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经济补偿机制,从而降低合同风险,并保护合同参与方的利益。

第四种方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一种灵活的合同风险救济方式,可以在双方之间直接进行谈判和协商,以解决争议和纠纷。

通过协商解决,合同参与方可以寻求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避免高昂的法律费用和长时间的诉讼程序。

在协商解决中,双方需要充分沟通、理解对方的立场,并努力达成共识。

尽管协商解决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但它有助于建立长期的商业关系和信任。

合同法54条解释

合同法54条解释

合同法54条解释合同法54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54条,该条规定了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权利和救济措施。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法54条进行解释和阐述。

合同法54条对违约方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法54条,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承担经济损失、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支付违约金等。

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求强制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54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具体金额应该是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受损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即受损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金额和原因。

其次,根据合同法54条,非违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

这意味着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实际情况、公平原则等,综合判断是否应当判决违约方履行合同。

如果法院判决违约方应当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仍然不履行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最后,根据合同法54条,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双方将不再具有任何义务和权益,双方应当依法将已经履行的部分返还给对方。

此外,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承担已经造成的损失等。

总结来说,合同法54条规定了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权利和救济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求强制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54条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6篇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6篇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6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购销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履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合同中附随义务是指在主合同基础上产生的辅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协助义务、告知义务等。

本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作为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交易的关键性义务。

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附随义务。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及责任承担(一)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若一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此时,受损方有权要求泄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因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同时泄露方须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恢复信誉。

若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协助对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视为违反协助义务。

此时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导致的对方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受阻所产生的声誉损失等。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助问题,如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一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对方作出错误决策或遭受损失时,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合同履行受阻所产生的其他损失等。

同时双方应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程序合同双方发生违反附随义务的争议时,首先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无果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违约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减轻责任。

合同法136条

合同法136条

《合同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发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前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

这种拟制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作出专门的约定。

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

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我国民法理论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本条界定买卖合同履行阶段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范围。

一、“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性质和范围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第一类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而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有:①违约责任,即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民事责任。

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扶养)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犯罪人除服刑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要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但是,随着工业交通事业中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技术,的使用日益增多,经济交往的情况日益复杂,工业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严重,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则上相应地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也称作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结果,就要负民事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①不可抗力。

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祸等。

②正当防卫。

即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侵害,对侵害人进行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③紧急避险。

即在发生了某种紧急危险时,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而不得不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见自力救助)。

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须履行其民事义务的行为要求,具有国家强制性。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分析与比较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分析与比较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分析与比较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违约情况时有发生。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便成为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进行分析与比较。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合同的违约责任可分为主要责任和附属责任两种。

主要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例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附属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或其他附加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例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未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可以采取经济赔偿责任或履行责任的形式。

经济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需要向受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以弥补受损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履行责任则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以确保受损方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

三、救济措施的选择当合同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损方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常见的救济措施包括索赔、解除合同、要求履行、请求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等。

1. 索赔索赔是受损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的一种救济措施。

受损方可以根据自身遭受的损失提出合理的索赔金额,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索赔的目的是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2.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受损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救济措施。

当违约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损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以免受到进一步的损失。

解除合同后,双方将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3. 要求履行要求履行是受损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其义务的一种救济措施。

当违约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4. 请求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受损方可以请求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例如,当某项技术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时,受损方可以请求修改合同条款,以确保其能够获得合理的技术支持。

合同解除救济

合同解除救济

合同解除救济合同解除救济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为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救济措施,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

合同解除救济是维护合同法律效力和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措施等角度来进行探讨。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结束受损的情况。

合同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解除合同终止原有的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原因1.违约合同解除的最主要原因是违约。

例如,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情况,都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合同违约主要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两种情况,对应的解除救济措施也有所不同。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免除责任和义务。

3.合同无效当合同存在法律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时,该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措施1.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合同解除救济的核心措施。

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关系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相互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赔偿损失当合同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受到损失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为合同的违约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间接损失是指因为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损失,如利润损失、信誉损失等。

3.恢复原状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将违约方的行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中的违法责任与惩罚措施

合同中的违法责任与惩罚措施

合同中的违法责任与惩罚措施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束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就会引发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违法责任和惩罚措施,以及其在维护合同权益和促进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

一、违法责任合同的违法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是由法律或合同自身规定的,旨在保护合同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

违法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法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利息、滞纳金等。

违约金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它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经济利益的约束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

除了违约金外,当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金额通常是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旨在使受损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2.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的刑罚责任,例如合同诈骗、合同诽谤等行为。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法进行,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二、惩罚措施除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合同中还可以规定一些惩罚措施,以进一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这些惩罚措施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以维护合同的权益和促进合同的履行。

1.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措施,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双方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并有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金除了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外,违约金也可以作为一种惩罚措施来约束违约行为。

合同风险救济的六种方式

合同风险救济的六种方式

合同风险救济的六种方式
合同风险救济的六种方式如下:
1.继续履行:在相对方出现履行不当时,如果还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如果对方违约,给自身造成了损失,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4.定金责任:如果已经支付了定金,当合同未履行时,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当对方违约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6.情势变更制度:如果合同成立后,出现了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是合同风险救济的六种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操作。

《合同法》第111条评注

《合同法》第111条评注

《合同法》第111条评注一、本文概述《合同法》第111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重要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条款的深入解读和评注,揭示其内涵、外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介绍《合同法》第111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其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以及主要规定。

随后,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该条款进行评注,包括其对于合同履行原则的影响、对于违约责任认定的作用、以及对于救济措施选择的指导意义等。

在评注过程中,我们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案例,对第111条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揭示其内在逻辑和适用规律。

本文还将对《合同法》第111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其在不同案件类型中的适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完善该条款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第111条的全面评注和分析,为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合同法》第111条基本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是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这一条款是对合同履行瑕疵问题的重要规范,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当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存在瑕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解。

这包括拒不履行和加害履行两种情况。

拒不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加害履行则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行为不当造成了债权人损害。

销售中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解析

销售中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解析

销售中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解析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方面,特别是涉及销售合同的情况下。

本文将探讨销售中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以及其在法律和商业实践中的实际应用。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与种类在销售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是依法或合同约定对违约方进行法律惩罚或赔偿的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实际履约责任:即违约方必须确保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达成合同约定的目标。

如果一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提供合格的商品,它将承担实际履约责任。

2. 经济赔偿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

违约方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向受损方支付赔偿金,以弥补经济损失。

3.违约金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即支付违约金。

如果一方违约,它必须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二、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是判断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享有同等地位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2. 相对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是相对的,即取决于违约方对合同履行不当的程度。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违约的程度,并依此决定相应的责任。

3. 公平原则: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在交易中公平对待,不得单方面违约或索取不合理的赔偿。

三、救济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救济措施是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为受损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和保护。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救济措施:1. 强制履行: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合同。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2. 终止合同:当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后,违约方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3. 赔偿损失: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补偿。

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

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

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它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并不总是如期进行,这时索赔与救济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获得赔偿。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的相关问题。

首先,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解除合同、要求履行、要求赔偿等。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意味着双方不再具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同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受损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即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如果违约方无法履行,受损方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赔偿,如重新履行合同、消除影响等。

其次,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的条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索赔与救济。

但是,索赔与救济的条件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得到满足的。

首先,受损方需要证明违约的存在,即证明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受损方还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

最后,受损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即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受损方才能够获得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

再次,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得到保护。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索赔与救济,法律会对此进行支持和保护。

受损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违约方,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受损方的权益,如强制执行、查封财产等。

最后,合同中的索赔与救济是维护合同诚信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基础,其履行的诚信原则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基石。

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

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
NO. 201 8,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aeId s y d r பைடு நூலகம்i sTr n ut n d r
2 1 第 8期 0 0年
论违反合 同附随义务 的责任承担
姜 彬
( 中伦 律 师 事 务 所 , 京 10 1 ) 北 0 0 0 摘 要 : 反 合 同 附随 义务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从 违反 合 同 附 随 义 务 所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的 目的 来 看 ,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目 违 承 的 主 要 是 为 了“ 偿 ” 约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失 。损 害 赔偿 是 最 常 用 的一 种 救 济 方 式 。 补 违
1 关 于违反 合同 附随义务 责任承 担的有 关学说



26 2 一
关 键 词 : 随 义 务 ; 约 责 任 ; 害 赔 偿 附 违 损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0 —2 20 1 7—1 8 2 1) 80 6 —1
根 据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需 要 区 分 过 错 程 度 。如 果 债 务 人 是 还 故 意 违 反 了 合 同 附 随 义 务 , 致 了 债 权 人 的 损 失 。 这 时 应 导 违反附随义务 的行 为应承 担 的 民事责 任是 违 约责 任 , 该 排 除 可 预 见 原 则 的适 用 , 务 人 应 该 对 债 权 人 所 有 的 损 债 还是侵权责任 , 抑或是 独 立于 违约 责 任和 侵权 责 任之外 的 第 三 种 责 任 , 界 有 不 同的 见 解 。王 泽 鉴 教 授 认 为 : 随 义 失 进 行 赔 偿 。 学 附 . 务 的违反与不完 全 给付介 于侵 权 责任 和违

论附随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及其可诉性

论附随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及其可诉性

L叼a|s y啪m A nd S0ci et yf叁垒!圭塾金型!竺!!里型i耋il■圈圈鍪圈论附随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及其可诉性方思摘要社会发展迅速,债的具体情况越来越复杂。

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效率,帮助合同目的的实现。

但是,附随义务在我国理论学界的研究并不充分,我国的相关制度也还没有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附随义务的可诉性以及其责任的承担都尚未有一个标准,大部分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实践中并没有统一裁判原则。

故本文从分析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分别讨论不同情况下附随义务的可诉性以及法律责任,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由于其地位功能不同,可诉性也应具体情况而不同,本文具体一一做了相关的探讨。

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一些对我国附随义务法律制度构建的意见,例如统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自由裁量与抽象标准相结合,将判例引入司法实践中等。

关键词附随义务契约自由诚信原则可诉性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l-073-02一、附随义务的界定(一)附随义务的含义关于附随义务的概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

从各学者对附随义务的定义来看,附随义务是为了保护债之关系和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多是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

本人认为附随义务应该包括广义上的附随义务和狭义上的附随义务。

狭义上的附随义务指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包括注意义务、统治义务、协助义务以及一些从给付义务等。

而广义上的附随义务不仅仅包括狭义上的附随义务,还包括合同成立以前应承担的义务和合同履行后所应承担义务,简称为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本文主要是探讨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其可诉性,故本文说的附随义务皆指的是广义上的附随义务。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1.从属性。

附随义务并不是单独的合同义务,它是为了保护债之关系和债之主体利益而出现的。

纠纷案件实例五十一违约的违约方救济措施

纠纷案件实例五十一违约的违约方救济措施

纠纷案件实例五十一违约的违约方救济措施纠纷案件实例:违约方的救济措施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署环境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行为不符合约定时,即为违约。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例,探讨违约方在纠纷案件中的救济措施。

案例背景某市场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定量的商品,并约定乙公司每月按合同约定付款。

然而,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时供货,因此,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救济措施一: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面临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追索欠款、强制履行等救济措施。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如通过法律程序追讨欠款,迫使乙公司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义务。

然而需注意的是,强制履行只能在合同对方严重违约或违反法律且不可抗力无法履约的情况下才会被法律许可,因此,甲公司需要确保拥有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合法地要求对方强制履行合同。

救济措施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金。

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具体数额及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例中,如果甲公司无法按时提供商品,乙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这需要乙公司举证证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索违约金。

救济措施三:要求解除合同违约一方有时可能无力或不愿意履行合同,此时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

解除合同要求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面临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的情况,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商品导致的额外费用。

救济措施四:协商解决面对违约行为,有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以最小的损失化解矛盾。

协商解决的方式包括修正合同条款、达成补偿协议等。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方式重新修订供货合同,延长交货期限,并达成一致关于赔偿方式的协议。

经典案件: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责任

经典案件: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责任

经典案件: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责任〖案情〗原告:昆山市久泰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闸江装卸储运有限公司2007年5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担“新州2”号轮上5,000吨煤炭的过驳作业,驳船由原告自行联系案外公司提供。

“新州2”号轮于2火火的9日停靠闸江码头后,被告安排人手准备过驳时,案外人平章公司的人员来到闸江码头,称原告拖欠平章公司的款项,要求被告停止过驳。

之后,原告的业务员来到闸江码头接货,与平章公司的人员发生争执,导致被告无法开展工作。

当日,为平章公司影响被告作业一事,被告与平章公司订立协议,称由于平章公司的原因,造成被告无法作业,经双方协商,约定凡涉及到码头的损失和其他一切所发生的费用均有平章公司支付,平章公司并押空白支票一张。

第二天,原告告知被告纠纷已经解决,可以过驳,但被告仅仅过驳了约50吨煤炭,平章公司就带人来到码头,切断电源,阻止码头作业。

因码头无法装卸,造成河道严重阻塞,上海市地方海事局闵行海事处建议被告可先将煤炭上场过磅后封存。

被告就此事联系争议双方未果,遂于当日安排将煤炭卸至码头堆场。

2007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平章公司提起的诉前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扣押了原告的3,500吨煤炭。

后原告与平章公司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8月,原告以押金的形式向被告支付被平章公司提走的3,500吨煤炭的进、出场费和“新州2”号轮的码头损失费,同时还向被告支付了剩余1,500吨煤炭的进、出场费和仓储费。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合同及法律上的义务协助平章公司留置原告所有的货物,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押金人民币78,500元,赔偿驳船空放费人民币37,500元,以及其它费用损失人民币22,014.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未能过驳系由于原告与平章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平章公司派人阻拦被告过驳作业,被告无法作业,为减少码头损失,方才将煤炭上场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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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年 2月
第2 7卷 第 1期
新 乡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Xi n x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F e b. 2 01 3
约情形 的 , 另一方 当事人 可 以采 取 的 正 当 的应 对 手
段。这些手段 , 有时表现为法律上 的责任 , 有时表现 为其他的法 律后果 , 比如 中止履行、 要求提 供担保 等。因此 , 我国法上的合同救济手段 , 以违约责任为 主, 尚有其他 救济手段 。根据我 国《 合 同法》 的规 定, 违约责任方面除有五种救济手段 , 即采取补救措 施、 继续履 行 、 损 害赔 偿 、 违约金、 定 金外 , 还 有 不 安 抗辩权( 《 合同法》 第6 8 条、 第6 9条) 、 债权人代位 权( 《 合同法》 第7 3条 ) 、 债权人撤 销权 ( 《 合同法》 第7 4 条) 、 合同解除权( 《 合同法》 第9 4条) 、 抵消权 ( 《 合同法》 第9 9条 ) 、 提存 ( 《 合 同法》 第 1 0 1条 ) 等。
那么 , 在合 同一方 当事人 违 反附 随义务 之场 合 , 另一 方 当事 人 可采取 哪些补 救措 施 呢?下 面择其 要 者, 简要分 析 。

用的趋势 , 似乎不冠之以“ 权利” 不足以表达其郑重
其事 , 比如亲 吻权 、 贞操权 、 悼念 权 …… 当然 , 国人 对
权利 的重视较于我国传统 的义务本位社会观无疑是
‘ 补救的履行请 求 ’ ( 其对应 的概念称 “ 本来 的履行 请求 ) ” 。 . 附随义务的违反能否导致对方当事人强制履行 请求权的取得呢?此领域鲜有学者论及 , 一般予以 否定 。笔者认为 , 不宜一概而论 ,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
析。
的赔偿金 , 以金钱给付的方式来 弥补对方当事人 因 为 己方 违约 而遭 受 的损 失 。一般 认 为违约 损 害赔 偿 与原来的债权或履行请求权具有 同一性 , 具体说来 , “ 债务不履 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为本来之债权的 扩张 ( 迟延 赔偿 之场 合 ) 或 者 内容 的变 更 ( 填补 赔 偿
所谓合同救济, 可以理解为 , 一方当事人出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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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由于强制 履行 是 实 际履 行 的延 伸 和 转 化 , 当 事 人 并非 自觉 为 之 , 而是迫于 国家强制力 而为之 , 所 以, 其 不 同于一 般 的履行 合 同义务 , 应 当属 于 一种违
害赔偿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 不仅如此 , 和其他违约 救济 方式 相 比, 利 用损 害赔偿 方式 , 还 可 以给对方 当 事人的受损利益提供比较充分的救济。 自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观之 , 作为合同违 约责任之一种 , 损害赔偿就是一种法定性和强制性
我 国现行法通常使用“ 不完全履行” , 也不论当事人
对此是否有过错 , 均可纳入“ 履行障碍” 的范畴。
强制履行在我 国合 同法上也 叫继续履行 ( 《 合 同法》 第1 0 7 条) , 学说上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或特定 履行 , 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 同或者履行合 同不符合 约定时, 由国家公权力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 同义
约责任形式 。其具体形态可分为两种 , 继续履行与 采取补救措施 。前者即守约方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 限, 即宽限期或称延展期 , 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
内履行合 同义务 ( 限期履行 ) 。“ 我 国《 合 同法 》 第 l 1 1 条具体规定 了相应 的违约责任形式 , 其 中可纳 入强制履 行范 畴 的包括 修理 、 更换、 重做 , 可称为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1 — 0 7
作者简介 : 李小峰 , 男, 河南邓州人 , 南 阳师范学院教师。
法谚云 : 有权利必有救济。在私法上确立一项 权利 , 必然要设置相应 的保 障措施 与救济方法 , 若
无, 则 不啻 一纸 空文 、 痴 人说 梦 , 它 也就 不 能被 称 为 法律 意义 上 的权 利 。近年来 , “ 权利” 之 语有 一 种 滥

种 巨大的进步 , 但没有“ 救济” 的权利 , 不过是镜 中花 、 水 中月 而 已 , 仅仅 “ 看 上 去很 美 ” 罢 了。 因此 ,
我 们泛 泛称某 人有 某权 利 , 并 没有 多少实 质 的意义 ,
法律的眼光是要看对于该人有无实质 的保障。“ 从
此意义上讲 , 权利为外在形式 , ●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违 反 合 同 附 随义 务 的法 律 救 济
李 小峰
( 南 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 , 河南 南 阳 4 7 3 0 0 0 )

要: 市场经济呼唤统一的规则 , 合 同法无疑就是市场交易 、 财产流转 的守护神 。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合 同义
不为过 ” 招。
当事人缔结合同, 意在追求一定的 目的, 而此 目 的的实现 , 需借助于合 同的完全 、 适当履行。如果合 同义务没有被正常履行 , 不论表现为传统的履行不 能或履行迟延 , 还是表现为 “ 积极侵害债权” , 2 0 0 2

强制履 行
年1 月 1日 都已在《 德 国债法现代化法》 中法典化 ,
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时 , 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这是毋 庸置疑 的。但违约 责任主要 是基于 给付义
务, 或者说是主给付义务而配置 的, 对在合 同履行过程 中对 于诚实信 用这个帝 王原则 的违反 , 究竟该 如何救济 , 鲜
有人论及 , 本文试做简要分析 。 关键词 : 合同; 附随义务 ; 救济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4—3 3 3 4 ( 2 0 1 3 ) 0 1— 0 0 6 4—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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