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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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 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 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 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 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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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约定义务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是《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违 反约定义务,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 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对方当事人享有 法定解除权。第95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 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 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 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 者部分发行的抗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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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要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债务应当 同时履行,是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前提。
2、必须是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 约定,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权。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 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履行不符合 约定的情形,如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 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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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 ”第69条:” ”以上 两条法律的内容,是先履行抗辩权和实施这一条 法律具体规定。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为维护双务合同中互负债 务的先履行一方权利的法律规定。当发生后履行 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明显减少 以给付对方或者难 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时,先履行一方 有 权利拒绝履行。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 护自己利益,先履行抗辩权也被称之为不安抗辩。
4、对当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后 期,发生的发包人撤换驻工地代表或者撤 换原工程价款审定负责人问题,重新委派 的人选如果未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应当 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更换的新任工作人员, 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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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和适当履行原则。《合同 法》60条规定的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 则。全面履行义务,包括约定的义务和附 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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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是拒绝权,即拒绝乙方
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种拒绝的性质为 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不 同于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法 律后果是合同的终止。所以行使先履行抗 辩权可能产生两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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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事实证明其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 因此恢复履行,维护了已经订立的合同继 续有效;
2、如果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并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当接受提前或者部分履 行;
3、因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 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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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提前或者 部分履行的情形,通常是在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上或者图纸提供上,当发生上述情 况时,双方都要认真协商,力争成一致, 以免对工程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是,后履行一方难以作出适当担保证 明自己的履行能力,造成先履行一方进一 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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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合同履行
第一节概述 一 概念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 担的义务。【合同法】60条规定:“ 当事 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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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的 目的,通过订立合同,固定双方责任关系, 明确双方的义务。所以说订立合同是前提, 履行才是达到目的的关键。为了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行为、市 场秩序,《合同法》规定了全面履行原则, 包括履行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为了治疗 三角债的顽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为 了防范欺诈,规定了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为了保护债权,规定了合同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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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 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法律 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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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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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各有关法律规定,订 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于工程开工 前向承包人支付若干工程预付款。当支付之前, 发包人发现与之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基于某种原 因正在实行资产重组或者搞企业分立或合并,在 上述情况下对原订立合同的施工企业的变化后能 否按原约定条件履行产生不信任,为了保护自己 利益,就可实行先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预付价 款,因为原签约承包人的变化wenku.baidu.com可能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原定的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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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提前履行应当以合同的履行日期为 准;确定部分履行,是指债务的履行期届至时, 债务人对履行期届至的债务请求部分履行。
对于提前和部分履行,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 力采取以下三种态度来对待:
1、拒绝债务人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请求, 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期届至不能全部履 行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作履行原则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 务,还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合同法】 第60条规定:“”
四、经济合理原则
指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当 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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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 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 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 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 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 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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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包人要求提前供应水泥,为了保 质期及保证工程质量一般就不应当接受; 如要求提前供应钢材,考虑到双方合同的 条件,一般可以考虑接受,但由此产生的 仓储、运输、保管等费用,以及仓储损失 责任、以后使用过程中规格不符合工程需 要的问题都应当有明确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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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发包人要求提前供应水泥,为了 保质期及保证工程质量一般就不应当接受; 如要求提前供应钢材,考虑到双方合同的 条件,一般可以考虑接受,但由此产生的 仓储、运输、保管等费用,以及仓储损失 责任、以后使用过程是规格不符合工程需 要的问题都应当有明确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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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的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本条法律规定的内容包括:
1、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能成为拒绝履 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变更并不是 投资主体的变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 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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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 责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合同谈判的承 办人变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应当对他 们的代表行为或者代理行为承担责任,不 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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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 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 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 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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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要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必须有 先后履行顺序;
2、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必须是后履行一方对于对方不符合 约定的履行尚未 领,或者标的物尚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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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
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相当 广泛的,除前面提到的合同中约定的发包 人、承包人工作之外,诸如: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约定提供的施工 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发包人应当交付的 到期款项,承包人应当提供的进度计划, 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变更的要求, 按双方约定完成交付安装的工程部位的按 时完成等。因此,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具有后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重 视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已经履行了义 务,后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违约。 如应先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行一方拒绝履行就不是违约,而是行使后 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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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7日 后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收到该 款项后7组织开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应 当支付的款项,承包人没有按约定开工, 就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发包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并且应当顺延工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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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迫 使双方履约,使合同能够履行,并且赋予 后履行一方自我保护的权利,有可能减少 诉讼,及有效地防止欺诈的发生。
如承、发包人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按约定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双方确定了工程价款,按约定应当由发包 人支付工程尾款,承包人交付该建设工程, 但发包人拖延支付,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
违反附随义务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是受害方有 权致害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违反附随义务,不 应当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不享受合同法九十四、 九十六条规定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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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主要内容:
1、及时通知,当事人应当将履行义务有关 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使义务得以顺利履行;
2、协助,为使履行的义务得以实现,当事 人应当互相协助,包括创造必要的条件,提无所 供一定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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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关于抗辩权
对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制度,是《合同法》 新设立的规定《民法通则》及前三部合同法都没 有这项规定。
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拒 绝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终止合同的效 力。《合同法》规定的抗辩制度包括:第66条规 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第规定的后履行抗辩 权;和第68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三个抗辩权 组成了《合同法》完整的抗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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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多出现于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抗辩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
1、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对方被迫履 行了,在这种情形下另一方也应当履行,同时履 行抗辩因此消灭。
2、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不 履行或者履行仍不符合约定,在这种情形下另一 方可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九十五条相应规定行 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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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义务。本条法律规定的约定 义务,是指合同已经约定和本应约定的, 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当全履行的义务并享有 以下承担违反约定的责任。
1、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补充完 善。约定义务因当事人疏忽未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合同法》第61、62条对约定不明确的事 项的补救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3、保密,为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受第三 方侵害,对于双方的商业秘密、新产品设计、建 设工程设计的标底等,都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4、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生不可抗力情形, 以及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 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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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履行的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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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 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法律规定 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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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
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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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在《民法通则》及 前三部合同法没有规定。《合同法》规定的附随 义务有以下内容。附随义务是指无需约定,依诚 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它的确定方 式与承担的责任均不同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 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