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司法认定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摘要]合同附随义务自确立至今,经过不断的发展现已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文章通过对现阶段附随义务制度的缺陷的分析,提出笔者对完善附随义务制度的拙见。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诚实信用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一)附随义务的内涵附随义务的萌芽可溯源至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原则,后来法国的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探索,但最终由德国的学说和判例所确认。
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附随义务历经了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过程。
附随义务之概念目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所产生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旨在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保护合同相对方利益的通知、保密、保护、协助等义务。
本文所指的附随义务即采广义之概念。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通知义务。
亦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把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该义务的承担是为了使得合同当事人相互配合和互通信息,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保密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合同关系知悉的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一旦公开将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负有的保密和不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
保密义务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的必然要求。
保护义务。
指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处于另一方所能控制的危险中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负有保护他方财产或人身安全的义务。
保护义务保护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或维持利益,不同阶段的保护义务要具有连续性。
协助义务。
指当事人负有的旨在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合同目的圆满实现而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
协助义务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待对方事物要像对待自己的事物一般,给对方履行合同提供方便。
注意义务。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这是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关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言,主要有主义务、从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
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78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第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
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是确保合同生效和维护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履行义务,以及与履行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各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这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必须得到充分履行,双方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
例如,如果一方要求提供货物,另一方应按时提供,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诚实守信:履行合同时,各方应该保持诚信和守信。
这意味着不能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也不能滥用合同中的权利。
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产品的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有缺陷的信息。
3. 注意义务:履行合同时,各方应当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对待,尽可能避免对方合理预期之外的损害。
例如,如果出现无法避免的延迟交货情况,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寻求协商解决,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4. 完整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是完整的,不得有任何部分或不正当的履行。
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例如,买卖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进行交付和支付。
二、履行义务的保证为了确保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中通常包含有关履行义务的保证条款。
这些保证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证类型:1. 交付保证: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服务。
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按时交货,并确保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还货款。
3. 知识产权保证:合同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承诺所提供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版权。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除了要履⾏合同义务,还要履⾏附随义务的。
附随义务对合同义务有着协助的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护当事⼈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附随义务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附随义务⽬前,各国⽴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致。
附随义务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存在较⼤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前者,即⼴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些⽅⾯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实践诚实信⽤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
特定合同⼀经成⽴,不但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对于与债权⼈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在债务⼈与第三⼈之间产⽣了⼀种以诚实信⽤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
在诚实信⽤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合同中义务的定义与概念
合同中义务的定义与概念本文旨在介绍合同义务的定义和概念。
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达成的协议,它规定了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了解合同义务的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是商业和个人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当人们达成合同时,他们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即履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义务的定义和概念,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实践应用。
一、合同义务的定义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协议时自愿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旨在确保各方遵守合同条款,并促使合同各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合同义务的要素1. 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按时交付货物,买方需要按时支付货款。
2. 诚实信用义务:合同当事人有义务以诚实和善意的态度进行合同履行。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条款,不得采取欺诈、误导或恶意的行为干扰合同的履行。
3. 尽职义务:当事人有责任尽力履行合同义务,尽力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
这包括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得因过失或不作为而导致合同的违约。
4. 保密义务:在一些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约定保密义务,即不得披露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商业和个人利益。
三、合同义务的违约和后果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 赔偿损失:违约方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2. 解除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3. 强制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义务,即强制执行违约方的责任。
结论:合同义务是合同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合同的附条件和附义务附条件和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新增的一些特定条件和责任,其存在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附条件是指在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过程中,为了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设定的一些附加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相关,有时也可以涉及一些特定的约束性条款。
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增加的一些特定责任,这些责任通常是为了强化一方的权益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设定。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提供特定的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赔偿等。
二、附条件和附义务的作用1.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符合其期望和要求。
2. 约束合同的履行:附条件和附义务可以约束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对方的责任承担。
3. 实现特定目标:附条件和附义务有时可以用于实现特定目标或达到特定结果,对合同的履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定:1. 符合法律规定:附条件和附义务在设定时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合法。
2. 协商一致: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应在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制加入或变更。
3. 公平合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共秩序。
4. 登记备案: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示性。
五、结语通过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内容、约束履行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合同当事人在设定和执行附条件和附义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双方才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履行合同并维护各自的权益。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后⼤家都不太清楚,其实合同的附随义务也分不同的类似,因此在理解上也是有很多的不同。
那么,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后的⼀定时期,依诚实信⽤原则当事⼈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百五⼗⼋条的规定:当事⼈⼀⽅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应当就扩⼤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对当事⼈附随义务的强制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表现出不同的内容。
我国民法典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体包括了以下⼏个⽅⾯: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应将对合同相对⽅利益有重⼤影响的事项告知对⽅的义务。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对合同相对⽅利益有重⼤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应协助对⽅履⾏义务,以使合同⽬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所负的履⾏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债权⼈利益为⽬的。
⽽债权⼈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的⾏为接受债务⼈的履⾏、配合债务⼈完成履⾏⾏为。
如果没有债权⼈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法得到履⾏或不能达到履⾏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诚实信⽤原则要求债权⼈负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债务⼈履⾏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实现给付利益。
5、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
因为在合同订⽴时,为了使对⽅了解和信任,⼀⽅往往要向对⽅透露⾃⼰的⼀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保护义务当事⼈履⾏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的⼈⾝和财产利益。
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导读: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合同在签订后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双方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后也是包括了主要义务和随附义务两种,无论是哪一种义务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
一、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主要合同义务跟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主要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
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主要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进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根底,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要紧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要害词]附随义务诚信原那么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附随义务的雏形。
在罗马法中,合同领域的诚信是课加于合同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义务,该诚信尽管要求使用客瞧的标准评价当事人的行人,但并不排除对主体成心或者过失等主瞧因素的考虑。
罗马法中的诚信〔bonafides〕[1]契约要求债务人除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老实、善良的契约外义务。
与之对应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审判员能够而且应该依据善意〔exfidebona〕往探究当事人达成的是什么东西[2],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到法律全面的保卫。
在诚信诉讼中当事人能够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纳抗辩等方式[3].承审员可斟酌案情,依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应该老实信用,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适当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
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要求当事人担当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依据正义、衡平的原那么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衡平。
在这种契约及诉讼中,基于诚信而要求当事人担当的义务用现代法的眼光来瞧,即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进进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依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那么、适应或法律给予的义务。
〞也确实是基本讲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适应和法律是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根底。
如法国法中大夫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大夫,应向同意手术的病人讲明手术的危险性。
合同中的履行和履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和履行义务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其中包含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核心要求,各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履行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以及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履行义务的定义和原则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双方达成的意思进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履行义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 自愿性:履行义务是各方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没有强制性。
各方应当依法按照双方意思自行履行。
2. 公平合理:履行的方式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
3. 互惠互利:履行义务应当是互相依存、互惠互利的,各方都应当从合同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4. 诚实信用:各方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和要求合同中的履行可以是物质的、金钱的或者其他的特定方式。
具体履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约定来确定。
同时,合同中还对履行的要求提出了以下几点:1. 完全履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有任何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情况。
2. 及时履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拖延或者延迟履行。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间,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
3. 正确履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要求正确履行。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业界的惯例和标准进行履行。
4. 保密履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敏感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三、履行义务的影响和违约责任履行合同义务是保证合同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各方应当积极履行。
同时,合同中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后果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
1.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附随义务特点主要有哪些?
附随义务特点主要有哪些?附随义务特点主要有:从属性、不确定性、法定性。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一、附随义务特点主要有哪些?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
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附随义务与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1:就餐时丢了自行车饭店有保管附随义务2003年10月的一天下午,朱某与朋友一起到许某经营的阳光快餐店就餐,朱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外。
进店后,朱某对营业人员说:"我的自行车在店外面,请照看一下。
"营业员说,"我很忙,怕看不过来啊。
这样,我给你一把锁,你把车子锁牢一些吧。
"因为吃过饭要赶着上班,朱某就没再多想,将自行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加锁之后,就进饭店吃饭去了。
可是,当朱某吃完饭出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
朱某急得不得了,赶紧找到店老板许某,要求赔偿自己价值400元的自行车一辆,而许某却认为,"我只管经营饭店,并没有看车的义务。
你的车丢了,我的车锁也丢了,我不让你赔车锁就算不错了。
"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执。
无奈的朱某最后只好诉至法院。
肖月:快餐店老板许某应不应该承担朱某自行车丢失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黄淑华:许某负有保管朱某自行车的附随义务。
朱某的真实目的是去快餐店用餐,而不是去保管一辆自行车,许某则通过向朱某提供恰当、周到的服务获取一定的报酬。
基于此,许某与朱某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当事人所负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付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依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朱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许某支付用餐价款,许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朱某提供快餐及周到服务。
而许某在收款后,开具正规发票则应视为从给付任务。
所谓付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管、保护义务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随身携带财产不受损失的附随义务。
初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初验,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标的物或者服务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的过程。
初验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文章将围绕初验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初验的法律性质1. 初验的法律性质为合同附随义务初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方式,属于合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与主合同义务具有密切联系的义务。
2. 初验的法律性质为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或者服务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初验。
初验的结果作为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初验结果显示标的物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
三、初验的法律规定1. 初验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或者服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进行初验。
”因此,初验的时间一般为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
2. 初验的方式初验的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进行。
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检查:当事人可以共同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抽样检查:当事人可以抽取部分标的物进行检验,以判断全部标的物的质量。
(3)委托检验: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以获取客观、公正的检验结果。
3. 初验的结果(1)初验合格:如果初验结果显示标的物或者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初验不合格:如果初验结果显示标的物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初验的法律责任(1)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初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对初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协议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
协议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协议,作为一种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规范着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要求。
履行是协议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和约束。
本文将详细探讨协议中的履行义务,包括履行的含义、履行义务的性质、履行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以及履行责任等。
一、履行的含义履行指的是协议各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规定,完成其在协议中所承诺的义务。
协议的履行要求各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达到协议目标并实现各自的权益。
二、履行义务的性质履行义务是协议约定当事人之间互相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它是协议双方之间相互约束的要素,决定了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履行义务具有义务性、约束性和相对性三个特征。
首先,履行义务是当事人根据协议约定的一种法律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其次,履行义务是双方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或逃避。
最后,履行义务是相对性的,即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是相对于对方的,在履行中相互制约。
三、履行义务的内容履行义务的内容是协议中具体约定的各种具体行为和条件。
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款项的支付、技术的转让、保密的义务等。
具体履行义务的内容需要根据协议的不同而有所变化,需要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定义。
履行义务还包括时间要求、地点要求以及其他附加条件等。
时间要求是指履行义务的期限,包括明确约定的具体日期、时间段、时间节点等。
地点要求是指履行义务应该完成的地点,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场所、特定的范围或者是对方指定的场所。
四、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履行义务所采取的行动或措施。
根据协议的性质和具体的约定,履行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例如交付商品可以选择实物交付或者电子交付,支付款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等。
在确定履行方式时,需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协议中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应积极协商,商定最合适的履行方式,以达到协议目标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11条评注
《合同法》第111条评注一、本文概述《合同法》第111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重要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条款的深入解读和评注,揭示其内涵、外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介绍《合同法》第111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其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以及主要规定。
随后,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该条款进行评注,包括其对于合同履行原则的影响、对于违约责任认定的作用、以及对于救济措施选择的指导意义等。
在评注过程中,我们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案例,对第111条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揭示其内在逻辑和适用规律。
本文还将对《合同法》第111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其在不同案件类型中的适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完善该条款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第111条的全面评注和分析,为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合同法》第111条基本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是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这一条款是对合同履行瑕疵问题的重要规范,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当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存在瑕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解。
这包括拒不履行和加害履行两种情况。
拒不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加害履行则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行为不当造成了债权人损害。
论认定合同附随义务的标准
人的利益, 进而平衡彼此的利益。 1 密切联系标准
避免损失。 4限制 标 准
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根据合 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 合同附随义务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双方订立的合同,存在 惯, 因此 任 何 形式 和 内容 的 附随 义 务 都应 当与 合 同关 系 、 合 同 的一 种特 定 的 关 系 , 是对 合 同义 务 的扩 大 化 , 由此 当事人 之 间 目的密切联系, 依合 同性质 、 交易习惯确 定。 能够产生合 同附 由非 特 定 关系 变 成 特 定 关系 , 双方 密 切 联 系 , 彼此 信 任 。由于 随义务的只能是合同本身的 目的,不能对超 出合同之外 的其 彼此之间存在合理的期待,侵害对 方利益的情况较一般人而 他 目的主张 附随义务, 因交易习惯产生的附随义务, 其内容应 言 更 容 易发 生 , 也更严重, 因 此法 律 对 当 事人 课 以一 定 的特 殊 与交 易习惯的 内容一致。不能将合同义务扩大到侵权领域 , 义 务— — 附随 义 务 ,使 他 们 在 主 给 付义 务 之外 仍 需 维护 合 同 特别是对于负有保护一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上利益的附随义 中的利害关系 , 以保障合同 目的的实现。但 同时, 对附随义务 务,一般不 能强行要求一方对相对方绝对权利 的侵害承担合 的界 定应 当采 用 严 格 限制 的标 准 ,防止 不 正 当扩 大 化和 司 法 同责任,即使一些特殊 的强势主体基于社会本位承担更多的 裁量权的滥用 。 保护义务也不能绝对 化, 超过必要 的限度 。 不能将 附随义务和道德义务混淆,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 2合理性标准 信用原则对合同义务 的道德化要求 , 因此, 法律或合同规定是 附 随义 务在 大 多 数情 况 下 表 现 为方 式性 义 务 ,而 非 结 果 人 们 最低 的行 为 标 准 ,附 随义 务 是 较高 的行 为准 则 。道 德 毕
合同义务中的附随义务刍议
合同义务中的附随义务刍议摘要: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通过阐述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特点,指出我国合同义务中附随义务的问题,提出在民事立法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1-0273-01一、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德国学者认为,合同中并非只有给付义务组成,合同把当事人联系在一个法律关系中,这个法律关系以特别的方式使人负有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予以照顾以及对其应当公平行事的义务,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日本学者则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来界定,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台湾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它体现了如下特点: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附随义务诚信原则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习惯和法律是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基础。
如法国法中医生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医生,应向接受手术的病人说明手术的危险性。
[4]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从罗马法的司法义务到《法国民法典》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法国法院并没有在审判活动中明确适用它,而是在对合同义务进行分类来扩张合同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当时法国处于启蒙运动时期,理性的光辉照耀一切,意思自治原则主宰一切。
因此法官在审判中,更多的是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案件。
附随义务因此与法国司法实践失之交臂。
从司法上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曲折过程,附随义务走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罗马法为适应经济生活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发展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
但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霸占着契约法理论以及实务,附随义务被掩埋在契约自由的呼声中。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
现代关系契约主张根据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要求他们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所有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一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法则。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分析
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分析◎姚本球合同法中体现出来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保持平衡利益关系。
其不仅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还要在整体合同关系保持期间基于诚实守信原则,立足善良角度更好地履行合同,保护双方利益。
但是,附随义务表现出一定不确定性,在实务认定和理论形成层面主要依靠学说判例,很多问题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定论,导致司法实践中运用附随义务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有效发挥附随义务的作用,•本文着重对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进行深入分析。
合同法在不断优化和改进中,其理念越来越看重实质正义,同时价值取向也逐渐关注对社会妥当性的兼顾,使合同义务具有更加多元化的来源,进而出现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规定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合同双方更好的履行合同,关注保护对方利益,对贯彻落实合同法,加快合同法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附随义务特点影响,其与合同义务相比主要体现出辅助性作用,并且还有一些问题尚未厘清,需要司法、立法等部门不断完善附随义务,并重点关注实践中该怎样评判与把握附随义务。
一、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概述合同法当中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基于学说和判例得出的一系列附随义务,包含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缔结阶段、合同履行结束后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全部法定义务。
合同关系具有动态发展特点。
从合同订立开始,直至合同履行结束,整个过程中合同双方既保持着关联衔接关系,又属于相互独立状态。
随附义务涉及到三个阶段,分别是先合同、合同履行中、后合同三阶段对应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当中呈现出来的附随义务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特点。
因为这些义务源自诚信原则,这种原则性、抽象的规范,必须在具体案例中体现,不同的案例具有差异化内容和特点,那么附随义务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合同关系确定之后,并非随即确定附随义务,而是在合同关系持续发展与变化期间,基于现实需求所产生的一系列附随义务,以要求当事人不作为或是作出相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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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新百姓超市作为超市经营方应尽的附随义务,现新百姓超市违反了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谢丽珍对其经营的贵重物品未尽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令新百姓超市应赔偿谢丽珍金银首饰被盗遭受的大部分损失。
新百姓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是上诉人应尽的附随义务。
由于上诉人对其出租的场所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疏忽的过错,其雇佣的保安勾结外人共同作案,导致出租柜台商品被盗,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作为承租人对其出售的贵重商品在非经营期间内仅放置于加锁的玻璃柜台内,未心到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商品被盗的部分损失后果。
原审根据公平原则对责任承担作出处理,判决结果适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由该案例引发的思考
当前,日益严重的信任危机,提醒我们要用健全的法律来弥补信用的缺失,法律上的义务对道德上的义务的确认显得更为紧迫和必须。
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对防止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产生的权利滥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该原则有利于促进合同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出来的合同义务体系的一部分,是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交易安全,提高社会信用的一个途径,同时也是法律在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行为的合理约束。
在上述案件中,谢丽珍的损失是因为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而一、二审法院均以柜台的出租方即新百姓超市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其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导致经营场所失窃,而判令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两审法院以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而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该裁判是否合理、合法呢?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不仅对于审判实践,而且对于商业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附随义务基本理论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
附随义务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
它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包括广义的附随义务和狭义的附随义务两种类型。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
因此,现在的研究者大多认为应将其纳入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体系。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
第二、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
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
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附随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总则42 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能成立,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过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43条规定,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因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而造成对方损失的, 均应承担责任。
60条2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2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些条款分别对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作了规定。
另外,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还就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这里不作详述。
但是,由于附随义务地位具有“附随性”,内容及责任具有“不确定性”,不像违反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
这一方面使得附随义务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平衡人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因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进行分析认定,导致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的困惑和畏难。
因此,自1999 年合同法修订以来,依据诚信原则而判令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案例并不多。
、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司法认定
(一)附随义务的可诉性
附随义务具有可诉性,这一点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共识。
如果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违反此义务当事人应赔偿对方所受之信赖损失; 如果是合同成立后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违反附随义务,一般而言,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已经不可合理期待,债权人请求强制履行无法实现,这时仅可以请求债务人以损害赔偿替代给付,即债权人只享有损害赔偿的诉请权利。
当事人一方违反以保护交易一方人身和财产权利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的。
一般认为,此时,构成债务不当履行,可以援引加害给付(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加以解决,违反以保护交易一方人身和财产权利为目的的附随义务构成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仍主要产生合同责任,此责任旨在弥补侵权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
前述案例即第三种情形,当事人一方违反了以保护交易一方财产权利为目的的附随义务,这种情形属于债务不当履行,产生的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受损
害方可依据双方签订之合同提起违约诉讼。
当然,这种加害给付也产生侵权责任,此
时,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受损害方也可以向侵权行为人(盗窃者)提起侵权之诉,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因此,这并不影响本案原告提起合同违约之诉。
(二)是否构成附随义务违反的判断
如前所述,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进行分析认定。
如前述案例中,从租赁物来看,双方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场地是在超市内的特定位置所设置的专门柜台。
而超市无论在营业或非营业时间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有别于一般开放式市集场所,又不同于作为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的房屋,虽然承租方租赁了柜台,但是他的权利仅及于自己租赁的柜台。
因此,依合同之性质,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新百姓超市承担。
从商场的管理义务来看,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整个超市全部是由被告统一管理并由其雇佣的保安进行安全看护。
以上两点说明新百姓超市作为出租方对其出租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
再从导致本案损失发生的事实来看,造成谢丽珍财产损失后果的直接原因虽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系被告新百姓超市雇佣的保安员勾结外人所为。
由此,可以判定新百姓超市对其出租的场所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疏忽的过错,未能有效地阻止商品被盗行为的发生,未能尽到保障原告谢丽珍商品安全的义务。
这说明超市作为出租方已经违反了其应负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
两审法官的裁判均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在考量合同性质、目的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作出认定的。
(三)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的公平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07 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以适用于附随义务的违反。
但是,在责任的承担上,还应贯彻公平原则。
对此,理论界主张用“合理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即,排除外来原因介入以后,违反附随义务是否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 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外来原因和违反附随义务共同的结果(如本案超市违反保障义务,致专柜财产被罪犯偷盗),就必须按其相应比重确定责任分配。
在前述案例中,因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出租方,因此,法院判令其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但承租方作为所有权人,对于其出售的贵重商品的安全也应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其在非经营时间内仅将其贵重商品放置于加锁的玻璃柜台内,未能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只是尽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说明承租方对其商品的安全保管上也存在疏忽,故也应自行承担商品被盗的部分损失后果。
结语
但是,由于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本身也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因此,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并使之制度化、科学化, 以程序来规范和保证适用附随义务的正确性、公正性应成了当务之急。
另外,由于附随义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均源自判例的研究,因此有研究者认为,立法者应意识到将判例作为民法渊源已势在必行,并应迅速收集相关案例, 加以剖析使之形成判例,以指导案件审理。